都市文档在线 > 规章制度 > 规章制度

浅谈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建立五篇

2022-01-05

规章制度】导语,你眼前所欣赏的本篇文章共有28452文字,由金佩伟细致整理,发布于都市文档在线。都市文档在线小百科:

农村土地:农村土地农村土地:2004年中国林业出版社出版的图书

土地是包含地球特定地域表面及其以上和以下的大气、土壤与基础地质、水文与植物以及动物,还包含这一地域范围内过去和现在人类活动的种种结果,就人类利用土地所施加的重要影响。中国地理学家普遍赞成土地是一个综合的自然地理概念。认为土地“是地表某一地段包括地质、地貌、气候、水文、土壤、植被等多种自然要素在内的自然综合体”。浅谈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建立五篇如果你对这文章的写作能力需要改进或者修正,请告诉我们!

第一篇 浅谈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建立

摘要:农村土地信托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新方式。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在信托权利、信托期限等方面存在特殊性。农村土地信托在各地的实践表明,农村土地信托在增加农民收入,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及金融市场,遏制荒地,调整农业结构,促进农业可持续性发展,打造社会诚信体系等方面均有现实意义。我国应先以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的方式规范农村土地信托服务机构,农村土地信托合同,农村土地信托登记及信息公开制度,农村土地信托监管体系等方面内容。?

论文关键词:农村土地;信托制度;承包经营权流转?

一、农村土地信托的基本概念厘清?

信托制度是一个非常灵活的机制,现代法学家普遍认为信托起源于中世纪英国的“用益制度”。在该机制中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以及为了实现某一目的,而拥有并管理信托财产。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农村土地信托是指委托人为了有效的利用土地,保障自身权益,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的情况下,将一定期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定程序有偿信托予受托人,由受托人利用其专业进行统一经营与管理,并将经营利润作为信托收益分配金交付给受益人的法律行为。依据此定义,我国的农村土地信托应具有以下特点:?

(一)农村土地信托的权利具有特殊性。因在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具有不可转让性,所以,能够进行农村土地信托的权利仅包括承包权和经营使用权。这与传统信托法有很大不同。?

(二)农村土地信托的时间具有期限性。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均有年限限制。如: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所以,农村土地信托的时间只能在剩余承包期或使用期内协商确定。如有超过,超过部分无效。?

(三)农村土地信托的行使具有局限性。农村土地信托的行使局限性表现为不能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农村经营机制;也表现为农村土地信托的受托人不能随意改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涉及的土地用途。?

(四)农村土地信托的目的具有利益性。农村土地信托所具有的利益性体现多元化。首先,体现受益人利益。主要表现为固定的经济利益,包括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其次,体现受托人利益。要遵循公平合同的原则很好的保护受托人的生产积极性。最后,体现利益。信托服务能促进对土地进行有效管理,保护本地区的耕地,调整地区农业结构及促进地区农业现代化。?

(五)农村土地信托的生效具有要式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依照我国《物权法》、《信托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农村土地信托的生效必须有真实有效的书面合同。因而使农村土地信托的生效具有要式性。?

(六)机关在农村土地信托中具有桥梁作用。信托是基于信任所产生的委托。目前,我国的信用机制不是很完善。由让指导成立农村土地信托服务机构,并对农村土地信托服务机构进行统一监管。?

二、我国建立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现实意义?

《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这就给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一步深化指明了方向。各地区的实践成果充分说明在我国建立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农村土地信托有利于保障农民的经济利益?

农村土地信托不影响农村集体所有的性质,也不影响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经营机制。这样既可保证委托人的现有土地基本权益,又可使他们放心转移到二三产业中去发展,从而在总体上保障与增加农民的经济利益。?

(二)农村土地信托有利于遏制农地抛荒,调整农业结构?

随着农村劳动力大量地流向城市,承包的土地大量荒芜。农村土地信托在保障农民利益的前提下依照农民的自由意愿将土地交给有技术,懂管理的专业农业生产者按照土地的自然状况统一规划、统一耕作、统一管理从而更好地实现土地农业价值,调整农业结构。?

(三)农村土地信托有利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建立?

通过成立农村土地信托服务机构,解决了供需双方见面难、谈判难的问题。同时,以市场定价为标准价格,解决了信托土地的价格机制,从而促进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的建立。?

(四)农村土地信托有利于保护我国的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资源?

我国是个人口大国,粮食安全关系到国泰民安。国家再三提出要保障十八亿亩的耕地底线。农村土地信托中介服务机构将农民待流转土地进行统一登记、备案、管理,为农村耕地资源的监督、保护提供可靠的真实资料。?

(五)农村土地信托有利于农村金融体系的建立?

农地金融制度的建立需要相对发达的农地交易市场,农地金融制度的发展、壮大也必须以农地制度改革创造的资金、土地需求为基础。农村土地信托机构将委托人的土地依法登记,并将土地按土地肥力、地域特征、周围生态环境等土地经营要素的不同加以分类,出租或转包给受让人,形成良好的供需市场,为农村金融市场在我国的真正建立创造有利条件。?

(六)农村土地信托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农村土地可持续发展?

农村土地信托的受托人是有技术、懂管理的农业生产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科学的技术与专业化的管理能更好地保障农村土地的高效可持续性利用与发展。?

(七)农村土地信托有利于信用理念的树立,打造社会诚信体系?

作为一项经济制度,农村土地信托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又将诚实信用原则制度化,起构筑社会信用基石的作用。所以,土地信托制度的有效运作,有利于培育民众的信用意识,营造诚实为本、信用至上的社会环境,打造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

0

第二篇 浅谈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审查与监督分析

【论文摘要】目前,我国有些公司的管理层内部控制意识淡薄,相关制度不落实、不执行制度、不按制度考核,使其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其制约、监督作用,内部控制制度流于形式。由于内部控制不能直接产生经济价值,而且对于生产、销售部门带来的经济效益而言,内部控制需要增加人员、岗位,制定规章制度和监控办法,许多上市公司往往没有设置内部控制部门或者相关控制环节,没有真正把内部控制提升到日常生产经营中,没有贯彻到每一个生产经营环节。

【论文关键词】企业;内部控制;监督机制

1.前言

企业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离不开有效管理和内部控制,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企业虽然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但相当一部分内部控制制度残缺不全或有关内容不够合理。许多企业也错误地认为制定各种各样的制度和手册就是在实行内部控制,而没有实质性地改变企业管理和运营的模式、过程和方法。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解决,如部门设置不合理、治理结构不合理、工作人员业务水平较差等等,想要提升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水平,就必须切实解决上述问题,帮助企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2.内部控制的目的、意义

企业施行内部控制的目的是为了提升企业活动的有效性,切实制定符合企业自身发展的经营方针和现实目标;确保企业资产运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防止无谓的资产流失及浪费问题;各项企业决策信息来源的可靠性和准确性,从而为企业决策者做出正确经营管理决策提供第一手资料。

内部控制是防范企业经营风险的最行之有效的一种手段。内部控制的意义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内部控制首先就是要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面控制,发现和杜绝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行为,保证企业健康持续快速的发展。

3.当前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由于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不合理,执行过程不严谨,导致企业蒙受重大损失的事件时有发生。当前企业内控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1 不明确的产权关系

内部控制制度想要得到完善,首先就要有完善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在一个企业内部,不能有特殊人员,所有的人都必须被纳入内部控制制度的管理和约束当中。并且要准确定位内部控制和监控的重点对象。产权制度是企业法人治理的核心,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否规范关键在于企业董事会的效用是否得到了充分的发挥。但是单从上面的案例看来,我国的法人治理结构从很大程度上来说还处于形式大于实效的阶段,多职任于一人,店长、执行经理任于一身,进货和管理由一人担任等,工作流于形式没有切实发挥效用的情况屡见不鲜。在这样的不良环境下,企业产权关系难以得到明确,权力失去约束、责任无人承担,违规违纪问题随时可能滋生,信息传递也无法达到快速高效,长此以往,必将阻碍企业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2 流于形式的内控制度

内部控制的作用是否得到切实发挥,关键在于执行是否足够充分和积极。在内控制度实行过程中,人的因素尤为重要。内控制度可以订立得非常完善,但是如果企业领导首先就不过多重视其施行情况,如店长贪图眼前利益,不愿处理过期食材,企业人员对于自身的业务水平和道德素养又不能够积极主动的加以提升,店员听从店长指示,对顾客利益置之不理。那么内控制度只能是一纸空文,无可用处。3 不健全的监督机制

现在许多企业仅有内部监督而缺乏外部监管,自己人管自己人,监管力度和监管部门的性就大大减弱了,甚至出现空有职务却无人担任的局面。如麦当劳过期食材事故,店长既负责店里的销售又负责店里的各种管理,什么事都由店长一人说了算,根本谈不上监督监管。在出现过期食材的时候,也未能深入分析和寻找问题产生的原因。这样必然影响门店以及企业,让企业发展面临困境。4 陈旧落后的内控制度

进入新时期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已经出现电子化、网络化、数字化等一系列新的发展特点。但是许多企业的内控制度仍然十分落后。如案例中提到的麦当劳门店,本来应该有实时监控设备,以保证员工的操作程序合规,但是却仅仅是制定了一些文字规定。这也就给恶意违规违纪分子以可乘之机,并且无法通过落后的内控制度寻找责任人,容易让违规违法分子找到逃脱制裁的渠道,从而给企业健康发展埋下隐患。5 内部审计性差

内部审计应从第三者的立场上客观公正地对公司的经济监督进行再监督,它的地位应当是超然的。然而,由于我国的内部审计人员一般向经理层负责,在这种情况下内部审计无法开展,其工作范围大大受限,也很难赢得威信。

0

第三篇 试论政府管制对基础设施投融资制度变迁的影响

[摘  要]运用演化博弈模型,对不同强度的管制政策下基础设施投制度变迁过程进行理论分析,并以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为案例进行实例分析,结果表明:在基础设施投制度变迁过程中,管制政策对基础设施投制度形成、变迁和演化具有重要影响,管制政策的变化情况决定着基础设施投制度演化方向和进程。[关键词]基础设施投;管制;制度变迁;演化博弈模型;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

一、引言

基础设施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巨大拉动作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对基础设施的需求也进一步增强。 由于基础设施具有投资大、回收期长和收益率低等特点,加之固定资产具有巨额沉淀特性,基础设施领域投非常困难,这也严重影响了经济发展的速度。 随着投制度改革的深入,触及社会最深层次的基础设施领域投制度改革也逐渐被提上议事日程。

演化博弈理论是演化生物学与经济学结合的产物,该理论认为生物可以通过试错的方法达到最终的博弈均衡。 历史、制度和经济等因素以及均衡过程的某些细节均会对博弈的多重均衡选择产生影响。 Smith和 Price1973年在开创性论文中提出了演化稳定策略(Evolutionary Stable Strategy,ESS)的概念,标志演化博弈理论的产生。 演化博弈理论的基本思想是通过体制内的群体抵抗体制外群体侵入的一种复制动态过程,对不同群体演化博弈进行分析,找出影响制度演化方向的关键因素,再对这些因素进行分析,调整相应的应对策略,最终实现制度动态合理发展。 因此,演化博弈适用于存在利益冲突的决策分析过程。

在基础设施投制度变迁过程中,一直存在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两种投群体,这两种群体之间的合作关系直接受到管制政策的影响。 基础设施投制度演化是制度内外各相关群体动态博弈的互动过程,演化博弈模型可以有效地分析基础设施投制度变迁过程,揭示制度变迁影响因素并寻求最终达到稳定状态的路径。 本文正是运用演化博弈模型来研究基础设施投制度的动态演化的过程,试图分析影响投制度变迁、稳定的因素,找出制度变迁的决定力量。

二、相关研究综述

世界银行 1994年将基础设施分为经济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其中,交通运输、邮电通讯、能源等经济性基础设施直接参与生产过程,可以提高社会生产能力进而加快经济增长速度,而科教文卫等社会性基础设施有利于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改善投资环境、巩固经济发展的基础[1]。

学者们围绕基础设施投政策环境和政策选择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建设并维持某些公共事业及某些公共设施是的主要职能;20世纪 30年代,凯恩斯从理论层面论证了公共工程政策的必要性;20世纪 40年代,基础设施受到了发展经济学家的高度重视,被视为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而内生经济增长理论认为基础设施投资等活动是经济长期增长的根本源泉,基础设施的外部性逐步成为研究的重点[2]。 学者们发现环境对基础设施投具有重要影响。 如 Evans认为基础设施本身及其引致投资是最容易度量的“政绩”之一,有话语权的官员基于仕途发展的考虑,很容易进行性诱致的基础设施建设[3];Rauch发现文官制度的改革、任期时间的延长会激励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基础设施投资的政策具有内生扩张倾向[4];Randolph指出较完善的制度会增加私人供给基础设施的可能性[5];Henisz认为环境和组织的差异是基础设施投资的重要决定因素,他通过对一百多个国家长达两个世纪的数据进行研究发现,环境是解释国家间基础设施投资差异的重要因素[6];Gwartney的研究表明完善的经济制度对基础设施边际产出的促进作用更加突出[7];等人研究发现外商直接投资对地方竞相提供优良的基础设施具有激励作用[8];Banerjee和 Sudeshna提出地方分权硬化了地方的预算约束,有利于提高基础设施投资效率,且地方分权增强了地方解决问题的能力,可促进各种投方式的出现[9]。

学者们采用了各种方法对基础设施投制度变迁进行研究。 有学者采用相关性研究分析基础设施对经济的作用,如 Aschauer通过检验基础设施投资对私人产出及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发现基础设施投资减少可以解释美国生产率的下降[10];Shioji、Esfahani和 Ramirez、范九利与白、郭庆旺与贾俊雪等学者均采用类似方法证实了基础设施建设对经济增长具有积极意义[11 14]。 也有学者采用因果关系方法(主要是联立方程法、向量自回归、协整分析等方法)研究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关系,如Demetriades和 Mamuneas、Calderón和 Servén等学者[15 16]。 还有学者采用贡献度方法研究基础设施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如 Romp和 De Haan、刘生龙和胡鞍钢等学者[17 18]。纵观国内外研究成果,学者们多采用计量经济学模型对基础设施投进行实证分析,而较少从理论上研究,这也使基础设施投的理论研究深度不足,尤其缺乏对基础设施投环境影响的理论分析,这也制约了基础设施投的进一步发展。 本文从演化博弈理论视角出发,研究管制政策对基础设施投制度的变化过程的影响,并以公用事业民营化为案例进行实例分析,探索基础设施投制度演化的决定因素。

三、演化博弈模型的构建

(一) 基本假设

本文构建的演化博弈模型建立在以下基本假设基础上:(1)基础设施投制度中存在两个群体,分别为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2)两个群体都为理性的“经济人”,它们根据自身的成本收益来决定其行为;(3)两个群体分别有合作和不合作两种策略;(4)假设群体主要受管制影响,忽略其他因素影响;(5)为便于分析,的管制程度采用税率表示,税率越高则管制程度越高,反之越低①。

【①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非公36条”)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基础设施相关企业经营。 但“非公36条”主要是通过准入标准降低和优惠扶持政策来体现出放松管制,这使得博弈过程中的管制程度难以得到有效衡量。 税率作为最直接的管制政策,可以用来体现管制程度,即用来表征管制从紧到松的政策变化过程,因此本文以税率作为管制程度变化的衡量指标有一定的合理性。

(二) 动态重复博弈

基础设施投制度共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A)国有资本直接投资经营,(B)国有资本投资市场化运营,(C)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市场经营,(D)社会资本投资市场化经营。 在传统计划经济时代,基础设施投资主要是直接投资运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力量逐步进入基础设施领域。 基础设施投制度发展如图 1所示。

由于制度供给结构不合理、市场化进程限制、角色错位等原因,中国基础设施领域成为垄断竞争市场。 在基础设施投过程中,博弈的双方地位存在不对等的情况,主要体现在信息不对等、政策待遇不对等等方面,在博弈过程中,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等情况,国有资本群体和社会资本群体处于一种不对称博弈状态,两个群体中的个体随机配对进行博弈,双方主要通过对博弈事件概率判断和策略选择来进行博弈。

在基础设施投制度变迁过程中,国有资本群体和社会资本群体有合作和不合作两种策略,国有资本选择合作的概率为 x,不合作的概率为1 - x,社会资本选择合作的概率为 y,不合作的概率为1- y。基础设施投制度变迁的支付为 u,其方程为 u(C,R) =x′ix= μi(Ci,Ri) - μ0(C,R),其中 μ0,μi分别为投制度变迁前后的收益,C为投制度变迁成本,R为变迁个体产生的增值利润。当 μ> 0,此时投制度变迁的收益大于旧制度收益,即个体选择策略增长率为正,反之为负;当 μ = 0时,投制度成本就等于投制度变迁收益,则制度变迁过程必然处在均衡状态,即渐进演化中的均衡状态。博弈双方的支付如表 1所示。

1?2?3?下一页

0

第四篇 试论公租房制度的价值理念与制度建构

(一) 平等价值:保障弱势群体利益

平等价值之于一个社会的现实意义在于,它有助于社会成员各方(特别是弱势群体)在享有资源和获得发展机会时能够得到富有正义的制度保护,由此确保每个社会成员在社会中都能够有尊严地生存和发展。 在一个社会中,“每个成员,仅仅因为他是社会成员之一,就有权不仅享受其他成员提供的个人生活所需,而且有权享受每一个人都想得到而实际上确实对人类有益的一切好处和机会,这种观念已经被人们所普遍接受”[6]。 正因如此,有学者在论及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时才说,“平等乃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多型概念。 它所指的对象可以是参与权利、收入分配制度,也可以是不得势的群体的社会地位与法律地位。 其范围涉及法律待遇的平等、机会的平等以及人类基本需要的平等”[7]。

公租房制度的设计同样坚守着平等这一价值目标,特别是彰显了对“不得势的群体”的特别对待。 这种“特别对待”并不是在破坏平等,而是恰恰相反,其制度安排有助于维护或实现平等价值。具体而言,公租房制度所包含的平等价值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法律待遇的平等。 各级将长期生活在城镇中的“夹心层”群体的住房保障问题写入保障性住房制度,通过法定的形式确认和保护“夹心层”群体的住宅权,赋予其享用公租房的平等的法律待遇。 其二,机会的平等。 公租房制度对于符合居住条件的保障对象给予申请和租赁公租房的机会,以此实现“夹心层”人员享用公租房的平等机会。 其三,基本需要的平等。 对于符合居住条件的保障对象,公租房制度保障其基本的住房需要能够得以平等实现,这应当是公租房制度运行最为根本的目的。

(二) 开放价值:打破地域限制

在一个开放社会中,“任何(社会)系统都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不是各个部分的机械组合或简单相加,系统的整体功能是各要素在孤立状态下所没有的新质”[8]。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开放性成为当代社会的一项基本特征,任何城市都不可能在与外界的隔绝中孤立地存在。 而城市的发展离不开大量自由流动的劳动者,其中,从农村转移到城市的农民工和新就业的大学毕业生是城市发展的重要力量,他们为城市建设提供了必需的专业知识与人力资源。 然而,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城市的福利措施对于他们而言似乎是遥远的,他们几乎享受不到除工资之外的任何福利待遇。 因此,公租房制度自产生之日起,就应确立开放性的定位,打破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地域限制,体现城市发展的开放性。 公租房的建设必须将开放性作为其重要的价值基础,具有开放性特征的公租房制度将有助于促进城市的持久繁荣与多元发展。

实践中,各地公租房制度所具有的开放程度是不一样的,正如后文在分析“公租房保障对象的设定”时所展现的那样,城镇户籍、在一地连续稳定工作的年限、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成为符合当地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等因素均有可能影响一地公租房保障对象标准的设立。 尽管存在这些影响公租房制度开放性的因素,但随着户籍制度改革的加快、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以及公租房制度本身的不断改进,开放性价值在公租房制度的变迁中将得到越来越充分的实现。

(三) 保障性价值:实现公民住房福利

公租房制度所包含的一个重要价值理念就是保障性价值,此项价值的实质是承担着提供住房福利的责任,而所有公民均具有实现其基本的住宅权并享有免于住房匮乏的积极自由[9]。 公租房制度的保障性价值本身又包含了三个基本的维度,即“谁提供保障”、“向谁提供保障”及“保障的目的”。 具体而言,公租房制度所应实现的保障性价值表明,是提供公租房的责任人,公租房应向“夹心层”群体提供,公租房供给的目的是实现公民的住房福利。 公租房制度运行的现实情况表明,“真正缺房的绝大多数是中低收入的居民,即通常所说的‘缺钱又缺房’的情况大量存在。 即便在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住房供应也实行多渠道供应,无法也不可能完全市场化”[10]。 因此,正确的做法是对高收入者实行住房的市场供给,对中低收入者实行不同程度的住房福利政策。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公民住房福利的制度安排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中。 现代社会福利制度必须包含住房福利的内容[11]①。 而有责任对低收入家庭提供帮助和救济,使其获得基本的住房保障。 在公租房制度的构建过程中,应坚持保障性价值理念,即建设公租房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在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的弱势群体实现其居住权。 只有坚持这一价值目标,才可以有效地预防公租房制度在实践中背离其建立初衷的情况。

【①我国存在着传统福利制度下的住房福利和新型社会福利制度下的住房福利之分。 前者所指的住房福利是城镇居民普遍性的物化福利,是最大的福利项目,后者所指的住房福利虽然仍是一种普遍性福利,但主要是有限的货币形态(即现金补贴)福利,而由提供住房的受益对象只限于那些十分困难的无房户。】

三、公租房制度运行的现状考察―――以京、沪、渝、深为例

为揭示公租房制度的运行逻辑,本文拟选取实施该制度具有代表性的北京、上海、重庆、深圳等城市作为样本,考察它们在管理机构设置、资金筹措、保障对象、法制建设等方面的具体做法,以此来展现各地公租房制度运行的概况。 应当指出的是,随着 2012年 7月 15日住房与城乡发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开始施行,各地的公租房制度将会有相应的变化,这也有待学界作进一步的研究。

(一) 公租房管理机构的设置

公租房的管理机构主要指负责公租房建设、运营及管理的行政主管机构,同时,以市场主体角色运营的公租房日常管理机构亦是本文考察的范围。 根据住房与城乡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但具体到每个城市,其做法并不统一。

1. 北京市公租房管理机构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北京市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租房相关管理工作。 从这个规定看,除各部门各司其职、配合做好公租房的管理之外,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是该市公租房的行政主管机构。 具体而言,该《办法》涉及配租管理、租赁管理、监督管理等管理制度,管理机构均在其中发挥作用。 在配租管理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由产权单位编制的配租方案进行核准,核准后实施配租。 在租赁管理中,“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也可委托专业服务企业管理”。 在监督管理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产权单位不按规定收缴租金或擅自出租的采取处罚措施。 由此可见,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北京市的公租房管理工作中发挥着主要作用,同时,产权单位也在日常管理中发挥一定的作用。

2. 上海市公租房管理机构

上海市的公租房管理机构是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规定,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该市公租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是该区(县)公租房工作的管理部门。 此外,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土地、财政、税务、工商、国资、民政、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经济信息化、公安、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租房的相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由于上海市采取“支持,机构运作”的原则,因此公租房的日常运行管理主要由公租房的实施机构来负责。 这些“运营机构”负责具体的运营管理工作,其运作的前提是接受对公租房的政策指导,严格按照准入、退出标准接受申请。

3. 重庆市公租房管理机构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指出,全市公租房的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同时,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自己职能范围内与公租房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实践中,为了管理好公租房,重庆市组建了公租房管理局,这也是我国首个公租房管理局,它专门负责主城九区的公租房管理,同时负责指导区县公租房的业务工作。 与此同时,“重庆市公租房信息网”作为公租房管理局与社会公众沟通的信息平台,在发布公租房相关信息、加强公租房建设监督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4. 深圳市公租房管理机构

深圳市于 2009年设立住房和建设局,它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负责市保障性和政策性住房的建设、维修、租售和监督管理以及相关基础资料的信息化和档案工作”[12]。 2010年公布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对其管理部门作出如下规定:“市住房和门负责本市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事业组织具体实施。”可见,深圳市公租房的管理机构即为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 公租房资金筹措的现状

公租房建设规模巨大,需要大量的土地和建设资金作为保障。 和地方都对公租房的资金来源十分重视,各级也采取了不同的探索方式。

1. 对公租房资金筹措的指导

住房和城乡发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将资金筹措途经分为“投资”和“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两个方面。 其中,在投资方面,市、县应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 省级给予资金支持,以适当方式给予资金补助。 在社会力量投资方面,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租房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租房渠道。 《办法》为拓宽公租房建设的渠道奠定了政策基础。

2. 资金筹措的现实困境

实践中,公租房资金筹措存在两个主要问题:

其一,一度包揽,造成资金渠道单一。 目前,一些地区在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过程中,仍然存在包揽较多的情形。 而按照的惯性思维,其最容易选择的公租房模式就是由提供财政拨款、专项资金及贷款等为主要内容的单一模式。 这种模式的问题在于,承担了公租房的绝大部分责任,投资结构单一,从而使得过程显得呆滞化、僵硬化;而且,承受的财政压力比较大,公租房建设的资金筹集困难。

其二,社会资金参与度不高。 社会资金参与公租房建设的瓶颈在于公租房项目收益回报率较低、投资回收期过长。 虽然在其发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民间资本投资建设政策性住房应享受相应的政策优惠,但银行信贷、企业投资仍然很难承受这么长的投资期。 而目前,在运用税收优惠、优先扶植等鼓励手段激励各类企业或组织参与公租房建设方面所做的工作还远远不足。

3. 公租房建设资金筹集渠道的创新探索

实践中,公租房建设资金筹集渠道有两点创新:其一,保障房建设投资基金的参与。 我国第一支以民间资本投资为主的保障房建设投资基金―――建银精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资基金正在筹备成立。 该基金拟采取股份公司制设立,由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牵头,组织一批企业共同发起组建。 基金首期募集资金不低于 100亿元,成立后 3年内,在全国范围内选择符合基金投资条件的公租房项目[13]。 建银精瑞投资基金的建立将为公租房建设的民间资本参与提供一个可供参考的例证。

其二,社保基金对公租房的支持。 2011年,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同南京、天津、重庆等城市签约,投资保障性住房,其中,该会以信托产品形式为重庆市的公租房建设提供 45亿元贷款。 社保基金投资公租房建设,打破了公租房单纯依靠银行的格局,为多渠道融通公租房建设资金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模式,有助于引导社会资金积极参与保障房建设。

0

第五篇 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完善

论文摘要: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伤保险不仅能有效地分解用工单位的风险,更重要的是能够有效保障农民工的安全权益,对于高风险企业的农民工来说更是如此。国家历来也非常重视高风险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问题,和地方也相继了很多政策,但是仍然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亟待从多角度对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进行完善。

论文关键词: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能有效地分解用工单位的风险,更重要的是能够有效保障农民工的安全权益,对于高风险企业的农民工来说更是如此。国家历来也非常重视高风险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问题,和地方也相继了很多政策,但是仍然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亟待从多角度对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进行完善。

一、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发展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家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既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不仅能够保障工伤职工医疗以及基本生活,同时还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伤保险不仅能有效地分解用工单位的风险,更重要的是能够有效保障农民工的安全权益。党的以来,党、多次明确指示解决农民工的问题,把农民工作为中国工业化过程中产业大军的一个重要部分,给予明确定位。各地也开始对农民工工伤保险了一些政策,例如20xx年北京市针对高风险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问题了《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尝试解决高风险企业的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

20xx年发布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之后,解决农民工的有关问题更是提上了重要的议程。之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为贯彻落实《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5号),特制定农民工“平安计划”。“平安计划”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以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矿山、建筑企业为重点。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平安计划”的工作重点。矿山、建筑企业较少的地区,要同时将其他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企业作为重点。用三年左右时间,将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的农民工基本覆盖到工伤保险制度之内。

20xx年,河南新密市农民张海超“开胸验肺”暴露的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更是引起了社会对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的广泛关注。之后,《中华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由中华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xx年10月28日通过,20xx年12月8日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修改之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工伤保险制度。全国各地也开始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目前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53亿人,其中外出的农民工是1.59亿人,到20xx年底仅仅只有6800多万农民工被工伤保险制度覆盖。按照这个比例,全国农民工平均参保率只有42.8%。如果考虑东部和西部的差异,考虑高风险行业和一般行业的差异,在西部地区和在高风险行业如非煤矿山开采、蓄电池生产等的企业,参保率还会更低。因此,高风险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问题值得重视。

二、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高风险企业不愿意为农民工参保

大部分中小企业不愿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付费,为了规避职业病风险,他们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的采取频繁轮换劳动者方式来躲避办理工伤保险的义务。目前,一些高风险企业在办理工伤保险时存在瞒报职工人数和职工工资总额现象,有的高风险企业仅仅为部分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特别是没有为农民工以及季节用工和短期用工人员办理,没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为全体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二)农民工群体普遍文化水平较低,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薄弱

一是农民工缺乏必要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很多农民工根本不知道自己是在有毒有害的环境中工作,也不知道自己在付出劳动的同时也严重损害着自己的健康,维权意识差。二是由于文化水平低,对工伤保险的了解也比较少。据国家公布的最新资料显示,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中,文盲占1.1%,小学文化程度占10.6%,初中文化程度占64.8%,高中文化程度占13.1%,中专以上占10.4%。较低的文化素质使得他们对于“工伤保险”了解甚少。在南开大学关信平教授主持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社会政策分析》项目调查中发现,近33.7%和41.7%的被调查者不太了解,甚至从未听说工伤保险。

(三)高风险企业中农民工流动性大,工作不稳定

农民工与其雇主签订的通常是短期的或是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些建筑施工单位甚至每天临时雇佣人员,可能连雇员的基本情况都不了解。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尤其是对于某些慢性职业病,因为难以确定发生的时间、地点,更难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和相关诊断证明,事因归属不明,责任难以认定,企业间又往往互相推卸责任,导致受害农民工在维权路上四处碰壁,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四)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赔付程序复杂

农民工因工受伤后,不仅工伤的认定和鉴定时间长,而且裁决和诉讼程序复杂。对农民工工伤案件的处理要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复杂情况下还要介入到司法部门。根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把工伤认定的所有程序走完一遍,需要花费的时间相当之长。如此烦琐的程序会使已受到身体伤害的工伤者心力交瘁,不利于农民工的权利保障。而在实践中,高风险企业中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之后,一般都选择和企业私了来进行赔偿,而不是选择繁琐的工伤保险赔付。

0

本页网址:

https://www.0519news.com/guizhangzhidu/guizhangzhidu/840.html

《浅谈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建立五篇》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点排行榜

首页 回顶部
Copyright © 2022 © 都市文档在线 ✪ 版权所有 浙公网安备33038102332445号浙ICP备2021032283号-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