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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因素及对策_农村研究论文

2022-02-08

党建论文】导语,大家所阅读的这篇文章共有49887文字,由韩建友尽心修改,发布在都市文档在线 www.0519news.com。农村具有特定的自然景观和社会经济条件,指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劳动者聚居的地方,是不同于城市、城镇而从事农业的人群聚居地。农村是相对于城市的称谓,指农业区,有集镇、村落,以农业产业(自然经济和第一产业)为主,包括各种农场(包括畜牧和水产养殖场)、林场、园艺和蔬菜生产等。跟人口集中的城镇比较,农村地区人口呈散落居住。在进入工业化社会之前,社会中大部分的人口居住在农村。农村生活节奏慢,生活压力相对于城市较小。影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因素及对策_农村研究论文如果你对这类文章想说点什么,可以发表分享给大家!

第一篇 影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因素及对策_农村研究论文

[摘要]农村养老保险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农村养老的基本制度,将为我国农民今后的养老提供基本的养老保障。今后农民要享受相对较高水平的社会养老待遇,主要靠参加养老保险制度来实现。只有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能有效维护农村社会安定稳定,推动农业发展,彻底解决农民老龄化的问题。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社会保障制度

 一、影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开展的因素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实行的“老”农保存在诸多问题,使得部分农民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积极性有一定负面影响,持观望态度。由于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经济发展还有着较大的差别,不同地方农民人均年纯收入差距较大较难测算。许多地方对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补贴”相结合,其中“集体补助”几乎不可能。

 二、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1、强化责任,明确基本保障

 按照构建“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理念,有承担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和福利需求的积极义务。wWw.0519news.com为公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是现代的一个基本职责。另一方面,作为国家,的本质优越性也明确要求国家必须承担起公民基本福利的责任。党的提出建设公共服务型的要求,提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因此,在未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中,应该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政策引导、制度建设、资金筹集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当前情况下,要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的制度建设中承担主要责任。

 2、统筹城乡发展,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城乡二元结构的形成有其特定的历史原因,但是它的存在已经严重影响了城乡社会经济的均衡发展,损害了社会公正的价值理念。城乡分割的社会保障模式也使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存在巨大差距。这种状况在工业化的起步阶段出现固然有客观的原因,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不能使广大农民享受现代社会养老保障,已日渐显得不合理与不公平,这与社会保障制度演变的趋势也是背道而驰的。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应当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城乡统筹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内容,打破社会保障体系城乡分割的固有格局,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衔接。

 3、明确各级财政职责,强化主导意识

 20xx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31倍。为了改变这种现状,在财政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应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改变目前财政在农村社会养老扶持不作为的现状。为此,应明确各级财政职责,形成良性有序的投入机制。

 4、建立多层次全覆盖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贯彻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广大农村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使其老有所养,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为确保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障顺利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必须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同农村实际情况相适应,同农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不同人群的农村养老方式,不同区域农村养老保障水平的现状,来进行分类设计和分步实施。同时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要与其他养老保障措施相配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能完全脱离家庭养老、土地保障和其他保障措施的实际情况,要使之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共同达到保障老年生活的目的。首先要做到基本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设计的统一。目前,农村养老保险的实质是个人强制性储蓄,缺乏社会统筹的互助共济性质。农村养老保险应实行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帐户相结合的模式,在缴费标准的计算方法、给付办法等具体的细节设计上要做到尽可能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相互衔接。其次,要做到有序差别。在制度设计上实现统一,并不意味着缴费标准及待遇给付标准的统一。由于现有的城乡差距较大,在缴费和给付方法上可以实现基本的统一,但在具体的缴费和待遇给付标准设计方面必须跟据地区、城乡生活水平差异以及个人缴费能力的实际而有所不同。此外,在筹资方式上可以呈现出多样性。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现实状况以及财力状况,在筹资主体和方式上可以有所不同,但必须确保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例如:

 (1)被征地农民实施“农民个人缴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集体补助+土地出让金”的资金筹集方式;

 (2)计划生育对象(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实施“计划生育对象个人缴费+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资金筹集方式;

 (3)农民工和小城镇农转非居民实施“农民个人缴费+单位(企业)缴费+补贴”的资金筹集方式;

 (4)村居干部实施“干部个人缴费+财政补贴”的资金筹集方式;

 (5)城郊地区和富裕地方采用“农民个人+地方财政+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筹集方式;

 (6)务农农民采用“农民个人+县、市、省或财政”的筹集方式;

 (7)贫困地区困难人群养老保险应以非缴费为主,直接由国家财政为农民建立基本养老保险。

 农村低保保障人群根本无能力履行“个人缴费”义务。为了体现“广覆盖、保基本”的原则,建议直接由国家财政为农村低保保障人群建立基本养老保险。

 5、妥善解决与其他社保政策的接续转移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居民的流动性日益频繁,农民选择参加城镇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转换到新农保、返乡农民工参加新农保等势所难免。因此,新农保制度与其他社保政策之间必须可以相互接续转移。一是要预留制度接口,制定与其他社保政策转换的详细办法。在省级范围内制定统一、规范和切实可行的操作流程,规范转换、接续的操作办法,解决不同社保政策间、不同地区间的基金结算问题。二是改进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办法,将农村居民在各个不同时期形成的养老保障权益予以归集。在参保人员达到可以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时,对养老保险权益进行分段累积计算,并在养老金待遇中予以体现。三是加快信息化建设,整合各类信息资源,建立五险合一的资源共享数据库,实施统一的管理。

 6、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宣传工作,坚持自愿参保的原则,不要用“参保率”作为考核基层工作的指标

 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知识的了解程度、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态度、对当地的信任度及其年龄、文化程度、子女数、所在村的经济实力等,均会影响其是否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我们应加大宣传力度,加快试点,让群众看到实惠,提高参保积极性。

 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 对于增加农民收入,解决老百姓的后顾之忧,拉动广大农村居民的内需,推动经济复苏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实现和谐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篇 我国农民工弹性养老保险制度构建研究_农村研究论文

关键词:农民工 弹性养老保险制度 社会公平 绩效评价

我国现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主要针对企业职工设计,与农民工自身的特殊性不相适应,而我国还没有专为农民工“量身定做”的养老保险相关制度。因此,当前农民工的养老保险也就无从得到保障,过高的“门槛”和过多的限制让农民工的养老问题成为“奢侈品”。

一、现状解读: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现实考量

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作为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已逐步形成为一个新兴阶层,其社会保障权益也同样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20xx年发出《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wWW.0519news.COm于是,建立符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仅是农民工自身权益的直接诉求,更是各级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一)农民工的身份厘定

农民工一词并不是一个正式的法律概念,学界和法对于农民工的内涵也没有定论。在中国现代社会学辞典上,“农民工”是指拥有农业户口、被人雇佣从事非农活动的农村人口。在我国现阶段,农民工群体呈现以下特征:第一,身份双重性。农民工持有农村户口但在城市、乡镇企业工作,其主要收入来源已是非农业收入。这使得农民工处于城镇与农村的边缘状态。第二,流动性。由于农民工与其工作单位基本没有建立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其工作会频繁变动,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处在城市和农村间的双向流动过程中。第三,年轻化。当前农民工队伍日益呈现年轻化。一般来说,进城务工经商的主要是农村人口中的青壮年劳动力,其中30岁以下人口占农民工总数的51.14%,45岁以下的人口占到农民工总数的82.17%。第四,廉价性。农民工普遍文化层次比较低,社会地位比较低,他们不仅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和知识,也缺乏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和途径,在城市中受到不平等地位对待,使农民工在城市获取的工资收入水平远低于城市居民。

由于农民工自身身份的特殊性,其却正处于一个尴尬的领域。据统计,中国农民工人数目前已达到1.3亿,如果加上在乡镇企业打工的,目前农民工的总数应该是2.5亿。但是,在这个2.5亿庞大的群体中,建立拥有养老保险的却不超过3,000万人。可见,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缺失严重侵害者农民工切身利益,已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不和谐之音。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现状剖析

1、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现有政策。一方面,了有关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20xx年12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按照《通知》规定,城镇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办法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当农民工达到退休年龄,并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以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部分可以有条件的接续或转移,也可以根据地方上的规定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但不允许城镇职工的个人账户在退休以前支取,但允许农民工在退休以前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部分,这实际上是不利于农民工养老的。但统筹部分必须达到退休年龄和缴足缴费年限后,方能获得,否则就无法获得。

另一方面,地方了有关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政策。各地方都对农民工养老保险了相关政策,以、深圳为例进行阐述。20xx年8月,市颁布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农民工实行的是缴费筹资的非等额养老金计划与强制性个人养老储蓄计划的结合,分别为统筹部分和个人帐户部分,而城镇职工实行的是缴费筹资的等额养老金计划与强制性个人养老储蓄计划的结合,两者的区别在统筹部分,两者都是高低收入者缴费的数额不同,高收入者缴费多,低收入者缴费少;但是他们退休以后存在差别,等额养老金计划退休后所有职工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相同,而非等额养老金计划退休后缴费多的领取得多,缴费少的领取得少,完全与缴费相关联。2000年12月,深圳市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修正)》,20xx年7月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深圳将所有参保对象分为本市户籍员工和非本市户籍员工两部分,采取区别对待的地方保护主义政策。农民工自然是非本市户籍员工的一部分。在缴费方法和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方法上二者是相同的,但是有些细节性规定是不同的,如在缴费年限上的差别、在缴费年限不够时本市户籍员工和非本市户籍员工是否享受一次性生活费的差别、不把非本市户籍员工纳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等。

2、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现实状况。农民工就业不稳定,流动性强,这与基本养老保险区域统筹存在矛盾,呈现出“一低一高”的局面。一方面,农民工参保率低。据调查,当前有80%的企业主不愿为农民工购买养老保险,83.2%的农民工自己也不愿购买养老保险,有90%以上的农民工根本就没有买养老保险。由于农民工群体数量庞大,各地虽然都将农民工作为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制度扩大覆盖面的主要对象,但农民工参保率依然偏低,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15%,拥有养老保险的不会超过3,000万人。这些进城务工人员年老后,届时不想种田、没有田种的老工人就会成为新的救济对象。这不仅会加重国家财政负担,而且将造成社会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农民工退保率高。据20xx年2月15日报道,福州市10多万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累计“退保”达4万人次。据广东报道,广东东莞20xx年有105万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1年内就有40万人“退保”,基本上都是外来务工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者养老保险的平均退保率已达到40%。

二、利益诉求:解析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应然性

(一)构建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理念支撑

1、社会公平理念。《----法》赋予所有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在退休、失业、生病及丧失劳动力后基本生活得到保证。社会保障制度就是国家建立的为实现每一位劳动者的这一权利而进行的制度安排。这就意味着国家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劳动者都应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为农民提供与其他公民同等水平的社会公共服务,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体系是的责任。亚里士多德认为公平就是穷人和富人“处于相同的地位,谁都不做对方的主宰”。比例是当时法哲学大师佩雷尔曼提出了“凡属同一范畴的人应受同等待遇”的形式公平正义原则。可见,公平是法永恒的价值命题。公平的意义就在于其保障社会和谐、高效运作所需的社会环境。但公平的内容也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常新。21世纪的今天,社会公平已成为社会的核心价值理念,是优越性的重要体现。社会的公平与否,直接关系着民众对的认同,关系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养老保险作为收入再分配的一种重要形式,其功能是促进社会公平。但在中国,农民工作为一个防御风险能力更弱的群体,作为一个上缴各种税费直接为国家财政作出巨大贡献的群体,在生病、年老以及丧失劳动力后却并没有得到国家对城镇人口同等程度的关怀。国家把大量的物力、财力投入到了城镇社会保障建设,对农村的社会保障工作却投入很少,形成了“城乡分割”的社会保障格局。因此,在社会本为和实质公平的前提下,切实解决我国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保障理念。有基本权利和非基本权利之分。从狭义上说,基本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平等权和自由权。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是概念的核心内容。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人们求生存求发展的要求。主义认为,生存权是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而发展权又是人的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但由于我国当前二元化户籍制度的刚性限制等多重因素,使得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存在偏见,其制度呈现缺失,也使得农民工无法得到与城市居民享受同等的待遇,因而其养老保险也就相应得不到保障,对农民工的生存权、发展权造成威胁。保障这些基本权利是对农民工作为人的价值和尊严的承认和尊重。面对数以亿计的农民工群体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现实,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后,劳动者权利保障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关注。

(二)构建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应然考量

1、人口老龄化推进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

人口老龄化就是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不断上升的过程,也是人口年龄结构老化的过程,是近代人口再生产过程中所出现的一种人口现象。我国老年人口规模大,老龄化发展迅速。我国人口老龄化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初,老龄化速度逐渐加快,将在20xx~2030年间迎来人口老龄化高峰期。又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制约,和社会对养老资源的供给有限,这与养老的大需求量产生尖锐的矛盾。因此,构建一个专为农民工设计的系统有效的养老保险体系相当迫切。

2、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农民工养老社会化的需要。

由于农产品经济附加值和市场价格的降低,农村家庭规模的小型化,以及农民工低收入的现实,使得传统养老方式的保障功能大大削弱。这样,在自给自足、自我保障的模式无能为力的情况下,农民工养老社会化就成为惟一可行的道路。农民工养老社会化是农民工待遇和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必然要伴随和适应整个农民工制度体系和制度环境的变化与发展。因此,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则成为实现农民工社会化的有效途径。但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并非大道坦途,是一项艰巨而系统的工程。

3、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城镇化的可靠保证。

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开始放弃农业生产活动,主要依靠工薪收入生活,对土地依赖程度普遍较低。正由于农民工没有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在面临各种风险时,没有任何社会保障的农民工往往只能自找出路或被迫重新从事农业生产。这些本来就是从农村向城镇转移的剩余劳动力,再回到土地,只会加重农村失业和其他社会问题,并延缓城镇化进程。因此,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其纳入新的社会保险体系,则是推进城镇化最重要的制度保证。

4、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

我国现有农村土地难以为包括现有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农村人口提供良好的保障,甚至无法保障全体农村人口的温饱生活。实施城镇化战略,减少农民,使大批农村劳动力主动放弃土地这一根本依托而走进城镇、走进工厂,通过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农民工率先完成从传统土地保障到现代社会保障的过渡,解除农民工的后顾之忧,推进农业规模经营,有利于加快城镇化和农村现代化进程,为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创造宽松的环境,更有利于实现扩大内需,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

三、制度磨合: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现行模式剖析

(一)实践评估一国内三种典型养老保险模式之绩效评价

目前,由于我国没有专门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工如何参加养老保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地政策。然而,各地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探索尚无一个成熟的模式,在维护农民工切身权益上还存在纰漏和缺陷,有必要对典型地区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式进行可行性。

1、综合保险模式。综合保险模式在上海、成都都有实行,是指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为农民工建立一套的制度,包括养老、工伤、住院医疗三项保险,以社会统筹为基本模式,衣民工个人不缴费,由单位按上年度所在城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12.5%(其中7%为养老补贴)缴纳,费率仅为城镇职工的1/4,为农民工提供企业所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基本保障。农民工返乡时可以随同带走一份商业保险同,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履行商业赔付义务。综合保险模式的出现适应了农民工收入水平较低的特点,强调了医疗和工伤保险,为工伤事故发生较频繁、收入微薄的农民工提供了保障。但保障水平也较低,而且农民工返乡后,由于这种方式与城镇养老保险模式差异较大,两者衔接形成壁垒。此外,该模式下的缴费比例与本地居民相差悬殊,难以给农民工的市民待遇,更难以实现将来的社会保险省级统筹甚至全国统筹。

2、“统一纳入”模式。该模式是以建立全社会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出发点,将农民工完全按现行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纳入,要求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大险种“捆绑”在一起参加,实行同等缴费、享受同等待遇。2000年12月深圳市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就把在特区内企业工作的外来员工的养老保险纳入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纳入”的社保制度虽避免了一次性支付基本养老金的弊端,但如“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养老保险费”,对于每月收入甚微的农民工而言,这无疑是一笔沉重的负担。而且同样未能将农民工的高流动性实际考虑在内,一方面养老待遇要缴够15年且几十年以后才能领取,另一方面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农民工返乡只能选择退保,终结养老保险关系,这不仅难以真正维护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而且企业反映强烈。

3、“双低”模式。该模式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中,但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又略有差别。最为典型的就是所谓的“双低模式”,如20xx年7月浙江省颁布的《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的意见》中规定,农民工参加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比例下降到12%和4%。尽管“双低”模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在各地的政策实践上却千差万别,是一种在缴费基数、缴费比例、领取待遇的标准上都缺乏统一性、可持续性的制度模式。

(二)经验移植:国外土地转让制度对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启示

对于养老保险而言,农村土地转让制度的限制成为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待遇一大障碍。一些国家在把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时,用现代社会保障替代土地保障的做法,值得借鉴。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进程中,许多人多地少的国家向农民提供社会保障制度以鼓励农民提早退体、促使农民在退体后自愿转让土地、促进土地集中。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深化农村土地转让制度改革。

一方面,日本1971年实施农民年金基金制度。农民年金分老龄年金和经营权移让年金。经营权转让是享受经营权移让年金的条件,日本农民要想获取经营权移让年金,必须在60~65岁期间实际转移了农地经营权;而且国家为鼓励农地从老一代向年轻一代转移,规定经营权移让年金金额的一半由国库提供,自1991年起,又有追加。同时,农民年金基金除了办理农民年金业务外,还采取多种办法,促进农地流动。

另一方面,法国对放弃耕地的老年农民给予补助,为农民养老提供了一定的补充保障。为防止土地因继承而细化,1962年,法国立法设立“调整农业结构社会行动基金”,作为对65岁以上领取退体金的人放弃经营农业的补助,平均每人每年可得1500法郎。那些已经领取退体金但仍在从事耕作的老年农民不能享受补助,以鼓励他们将土地转让出去。20世纪70年代后,对60-65岁接近退体的农民也发放“非退体者的补助金”,鼓励他们在达到退体年龄前的几年交出土地。法国对于那些转移了土地的老年农民,发放额外的养老金补助。

由于我国和国外国情的差别,立足我国,可以在把农民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制的同时,注重建立社会养老保障与土地保障之间的替代关系,强迫或诱导已经被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制的农民放弃土地保障,从而促进农地转让,防止土地细碎化。 四、模式回应:弹性养老保险制度的良性构建

(一)现行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实然困境

社会养老保险之所以无法提高农民工的积极性,关键是现行制度与农民工特点不相适应。其一,各地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不统一。国家虽然对农民工养老保险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目前在各地范围内政策缺乏统一有效的法律和法规政策指导,使得各地在制度设计、机构建立、基金管理等方面支出较大,制度成本相当高。其二,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接困难。现阶段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区域统筹政策与农民工跨省区流动存在着尖锐的矛盾。一方面,要求农民工必须在某地固定工作15年方能按月领取养老金,这种累计缴费15年的门槛难以逾越。另一方面又规定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时,经本人申请可以一次性退回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因而促成很多农民工基本上采取每年一次或分次退保的办法,将其个人账户资金取出用于当期的消费,却使得被计入统筹基金的那部分单位缴纳的费用留在当地,使退保的农民工失去享受统筹基金的权力,使得农民工即使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也很难享受老有所养的待遇。其三,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金额过高。对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率偏高的有关规定也给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带来较大的困难。所以相对于农民工的低收入来说,较高的费率也造成了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低下。

(二)弹性养老保险制度的优势所在

弹性养老保险制度较当前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更为符合农民工的身份特殊性,也更能切合农民工自身的利益,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实现。一是费率适度性。弹性养老保险制度是根据不同承受能力制定相应的弹性区间,适合不同的收入状况。弹性的缴费标准,可以满足农民工这一低收入、高流动群体对养老保险的基本需求。二是操作灵活性。采用全国统一的个人账户,又以专项调剂基金账户作为财政补贴的重要形式,既可适应农民工低收入、高流动的特点,使制度简便易行、便于操作、保障水平适度。三是权益透明性。采用完全储备积累的个人账户,权益可累计计算,透明度高。一方面有利于调动参保人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有利于保险关系的跨地区转移和接续,利于制度的进一步推广。四是制度并存性。弹性养老保险制度是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由于现在农民工群体数量庞大,其中参保人参保率却极低。建立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弹性养老保险制度,对社会和影响较小,改革的机会成本较大。五是身份确定性。弹性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加快城镇化进程,促使农民转化为市民,而且对“三农问题”解决也开辟了一条新路经。建立适合农民工等参保人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降低农民工城镇化成本,为农民工城镇化提供制度保障的有效政策措施。

(三)弹性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度设计

从我国城镇化的实际出发,制定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又适合农民工特点的“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职工可选择、制度可衔接”的弹性养老保险制度。该制度主要针对非正规就业的农民工,即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村户籍劳动者、不具备加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城镇居民和小城镇农转非人员。

在账户设立上,统一个人帐户,实行分类管理。弹性养老保险制度按参保人身份证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建立全国统一的实名个人账户,实行缴费确定型的完全储备积累的制度模式。对农民工实行分类管理。外地农民工只建立个人账户;本地农民工在建立个人账户的同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为其缴费提供一定的财政补贴,按实际缴费时间及时累计,按略高于银行存款利率分段计息的同时,将高于计息标准的收益计入待遇调整专项调剂基金账户,主要用于养老金待遇的调整和长寿者养老金的缺口。而且,养老保险费用的缴纳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共同行为,以企业缴费为主,对于无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则由个人缴费。

在缴费标准上,降低准入门槛,合理缴费标准。弹性养老保险制度遵循低费率,广覆盖的原则,降低准入门槛,合理确定缴费标准。建立缴费增长机制。在全国统一的基本制度框架下,缴费基数、费率或缴费额可规定在一定的范围予以选择。弹性的缴费标准可根据不同年龄阶段、不同经济发展时期、不同区域发展水平等的差异,对账户累积额规定较大的弹性空间,将单位和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明确所有权,账户可随人员流动做相应转移。这种弹性规定比较适合农民工收入偏低、流动性强等特点。在用人单位必须强制参保的前提下,农民工可在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和弹性养老保险制度之间根据自己的承受能力自由选择不同的制度和不同的缴费标准,可自由选择在输出地或输入地缴费,也可自由选择按年、季、月缴费。这样的弹性设计,有利于不同地区、不同群体、不同个人的参保,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在缴费方式及领取上,明确缴费机构,确定领取年龄。用人单位和无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应当自办理农民工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当月起,向登记地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对于参保农民工开设的个人养老金账户,农民工到达领取年龄后,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办法计算养老金待遇,按月发放养老金。在农民工到达领取年龄前予以锁定,只能存储养老金,不能领取。但在养老金待遇达到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的一定比例时,可提前或者推迟一定年限领取养老金,但没提前一年减发一定比例的养老金,每推迟一年增发相同比例的养老金。此外,在坚持不允许退保的原则下,允许农民工在发生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难以支付医疗费、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意外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审核,可以借支部分或全部保险费积累余额。

在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上,统一转接管理,灵活转接方式。把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管理统一纳入“金保工程”建设,给每个农民工发放社保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保证农民工在各地的缴费最后都集中在领取地,并建立资金结算系统,切实解决跨地区社会保险关系和资金的转移、接续问题,并最终实现社会保险权益的可转移、可查询。农民工转移时,个人账户的全部资金和不少于半数的调剂金随农民工本人一起转移;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如果缴费不足15年返回农村或跨统筹地区转移时,应将绝对比例的统筹资金随个人账户转移,转入城镇企业就业的应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连续计算缴费年限;转入农村地区的,可并入或新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三篇 少数民族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探讨_农村研究论文

摘 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我国卫生保障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小康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举措。它不仅可以实现农民就医的平等权利,而且可以提高卫生服务效率、缩小城乡差距。主要以贵州省三穗县为例,探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运行过程中所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差距

1 三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情况

1.1 三穗县概况

三穗县位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东北部,主要居住有苗、侗等14个少数民族。由于地形多为山区,加上独特的喀斯特地貌,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仅有五分。在边远的山区,仍有大部分的乡村不通水电,能源使用和人畜饮水都非常紧张,物资交流和商品输出也十分困难。全县总人口20.54万人,少数民族14.07万人,占总人口的68.5%。教育水平的落后使得少数民族农民文化水平较低。单一的生产方式导致该县年人均收入仅有1733元,属于国家级贫困县。据调查,该县农村因病致贫、返贫的约占贫困户总数30%-40%,每年的卫生事业费总计600万元。

1.2 三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行

(1)基金筹集。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农民,每人每年交纳10元钱,列为家庭帐户,作为农民在门诊就医时的金额报销补偿。财政按参合人数,每人每年补助10元钱(每年补助的标准可能不同,本文以20xx年的数据为标准),地方财政按参合人数,每人每年补助10元钱,把这30元作为统筹基金,用于居民家庭帐户用完以后的医疗费用补偿。wWw.0519news.cOM

(2)补偿方式。

具体的补偿主要分为家庭账户(门诊)和统筹账户(住院)。参合人员持本家庭合作医疗证在定点医疗机构看门诊,医疗费用在家庭账户内当场实行100%补偿。家庭账户用完后即进入统筹账户,享受一定比例的补偿。农民家庭账户金额未用完的可结存转入下半年使用,但不能作为下半年参合资金。

2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问题

2.1 酬资难度大

(1)农民参与意识不强。

农民是否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除了受支付能力的影响外,还受到一些认识上的制约。在调查中笔者了解到很多农民都算着这样一笔帐:“我今年是否会得病?”,“补偿和所交费用相比是否划算?”等等。这种淡薄的健康观念、共济观念和风险观念使得许多人都存在侥幸的心理,所以有钱也不愿参加合作医疗。其次,一些农民对交纳合作医疗费有看法。他们认为, 推行合作医疗向农民收费是变相增加农民负担。

(2)筹资费用较高。

作为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教育比较落后,农民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在偏远的乡村,大多数苗族和侗族同胞都不懂汉语,所以他们看不懂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资料,甚至连宣传员的讲解都听不懂,必须请会讲汉语的当地人翻译。所以,在现行的上门筹资模式下, 平均筹资10元钱要耗费1元钱左右。

2.2 定点医疗机构与合医管理机构自身存在问题

(1)定点医疗机构存在问题。

笔者发现,大多数农民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和服务不太满意。许多农民认为,参加了合作医疗之后,就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因为在其他医院就意味着得不到报销。而同样一些小病,在定点医院的花销却是私人诊所的几倍乃至几十倍。医生往往通过开贵药、多开药、要求病人作各种检查,以此获取额外收益,而农民参加合作医疗所得到的补偿远远不及这些差价,甚至参合之后就医所花的费用更多。

(2)合医管理机构存在问题。

一年一度的筹资、造册、录入、发证等工作以及合作医疗的运行过程都需要投入专门的人力、物力,运行成本过高。“新农合”制度规定,实施过程中的所有运作成本都由财政提供,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但由于县合管办工作任务繁重,各项刚性支出均大,工作经费仍然存在缺口。办公资金紧缺影响了合作医疗业务的正常开展。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低。

由于卫生经费有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多采取以大病补偿为主、小病补偿为辅的方式。该制度以医疗机构级别来确定补偿标准, 同时设有起付线和较低的封顶线, 即医疗费用在达到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才予以补偿, 并且超过封顶线以外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偿。

2.3 医疗设备落后、人才缺乏

国家长期以来对农村地区卫生经费投入不足,导致了我国西部地区的农村普遍面临着卫生资源匮乏、医疗设施落后的问题。而近年来的农村医疗条件改善主要集中在县级医院,而 乡镇医院的医疗条件,因为长期得不到改善只能勉强维持运转。而且,很多地方的村卫生室因为集体经济的解体而关闭,或者只能承包给个体医生。另外,在技术从业人员方面,现有农村卫生从业人员的学历和能力水平也十分令人担忧。 3 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建议

3.1 提高农民的参合率

(1)提高农民酬资的效率。“宣传动员成本过高”的问题,可以尝试借鉴“滚动式预交费制度”来解决。滚动式筹资,是指在征得参合农民同意的前提下,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提前扣缴该户次年的参合费用。这种筹资方式与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紧密挂钩,让农民在有形的医疗服务面前自主选择是否继续参加合作医疗。

(2)培养农民“三大意识”。提高农民的“三大意识”,即自我保健意识、互助互济意识和健康风险意识。在农村积极开展各种以预防为主的群众性运动,如“义诊”、“卫生知识宣传”等。通过重视预防保健,使农民转变思想观念、重视身体保健、改变生活方式,,从而减少疾病发生。

3.2 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运行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3.2.1 改善定点医疗机构收费较高问题

(1)实行药品统一采购。

有关部门可以对现行的药品招投标制度和配送机制进行改革,将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医药用品纳入采购范围。通过统一采购或与正规生产厂家联络直接购买,采取直接配送药品和连锁销售的方式,降低药品进价成本,增强药品采购的透明度,最大限度让利于民,受惠于民。”

(2)收费公开。

为了使定点医疗机构能做到收费价格公开、透明,可以实行单病种付费和按服务单元付费的方法。“服务单元是将医疗供方提供的一系列医疗服务划分为若干服务单元,如一个住院床日、一个门诊人次等,然后根据往年资料并综合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制定出每一服务单元的费用标准,如次均住院费,次均门诊费等。单病种付费法是将疾病按诊断等因素分为若干组,每组再按严重程度分为若干级,每一级具有固定的费用标准,根据住院患者所属组别和级别进行支付。”

3.2.2 对合管办进行管理体制改革

随着参加新农合人数的增多,合管办的工作量变得越来越大。几乎每一个工作人员都要负责2000人以上,在乡镇的合管办问题更为突出。如果增加人手,经费又没有保证。而且像三穗县一样,很多合管办里的人员都是从医院直接调过来的,不仅工资比以前低了很多,办公条件也十分简陋,严重影响工作积极性。所以,必须进行相应改革。

3.2.3 提高保障水平

(1)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采取的自上而下的酬资方式,造成了等地方,地方等农民,农民不见钱也不愿交钱的局面。所以为了提高农民参合的积极性,应推行资金先行拨付的顺序,即由地方财政先将合作医疗的补助金筹齐,然后财政注入补助金,最后按到位的各级财政补助收缴个人负担部分,让农民感觉到真实可靠。

(2)制定合理、科学的补偿方案。一是要降低起付线,否则贫困农民依然会因起付线这个费用门槛而放弃求医, 所以要“兼顾小病”,把更多的农民纳入到保障范围之内;二要适当调高封顶线,将农民年人均收入的3倍确定为补偿的封顶线,并完善相应的特大病、特种病医疗补助制度;三是科学调整补偿比例,以体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大病统筹为主、互助共济的特点。

第四篇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路径探索_农村研究论文

摘要:“三农”问题归根结底是土地问题。党的报告提出“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正确认识我国农村现行土地制度的性质,明确其改革方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回顾我国农地制度的变迁过程,了农地制度改革的演变情况、改革的绩效。在此基础上,着重了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革和完善农地制度、保护农民权益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现存问题;改革路径

1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过程

1.1 20世纪50年代初的农民土地所有制

新中国成立初期通过土地改革,消灭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农村土地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革,真正实现了“耕者有其田”。这阶段农地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于农民,农民既是土地的所有者,又是土地的自主经营者;土地产权可以自由流动,允许买卖、出租、典当、赠予等交易行为;国家通过土地登记、发证、征收契税等对土地进行管理。这次土改极大地解放了长期被封建制度束缚的生产力,激发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对稳定当时农村秩序做出了巨大贡献。

1.2 1953~1978年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1953年12月,发布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农业的改造由此全面展开。初级社中,土地、牲畜、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仍归农民私人所有,但交由初级社集体共同使用。1956年春,各地农村大力兴办高级社,并带有强烈的竞赛色彩,“你追我赶,争先恐后”,成为空前高涨的“群众运动”。wwW.0519news.COm到1956年末,全国农村基本实现了高级形式的合作化。高级社与初级社最根本的区别在于,高级社把社员私有的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建立了农村集体经济。1958年8月,局扩大会议又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公社问题的决议》,随后两三个月内,全国农村普遍实现了公社化,至1958年11月初,全国共有公社26572个,参加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99.1%。国家通过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来控制和管理土地的生产经营活动,土地上的任何权利都不能转移、出租。

1.3 1979年以来的家庭承包责任制

1978年,我国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先在农村获得突破,一些地方创造了多种形式以“包”为主的农业生产责任制,从包工、包产、联产到组,发展到“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最终形成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一变革突破了一大二公、高度集中的公社制度,将土地承包给农户经营,改变了农民与土地的关系,使农民的利益与土地产出直接挂钩,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

现行土地制度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保持了农村社会的稳定,有力地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家庭承包责任制并没有涉及到土地的产权改革,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仍未解决,因此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农业生产中的全部问题。

2 中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土地集体所有制导致产权不清晰使农民权益受损

家庭承包责任制实现了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组织所有。农村土地产权主体模糊,一方面,法律没有明确国家所有的农村土地具体由哪一级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另一方面,农民集体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不符合产权主体的特征,而且国家通过立法和严格的土地管理措施制约农村土地产权主体的权利。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来看,虽然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土地承包期满后由原承包经营权人继续承包,从法律上确认了农民对土地长期依法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是法律又禁止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人股、抵押和担保等,致使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完整。

2.2 不确定性导致农民对土地投入缺乏热情

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性,致使土地权利的激励功能未能充分地发挥,由于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没有长期化保证。不管承包合同要求是15年还是30年不变,都不是永久的使用权。由于土地同时担负着农村社会保障的功能,因此实践中因人口变动而产生的对承包地的频繁调整也就难以避免,“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致使土地承包期不稳定,其经营权也处于不断的变更之中。另外一些基层和村级组织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强迫流转侵犯了农民的承包经营权;有的强行将农户的承包地长时间、大面积转租给企业经营;有的借土地流转之名。随意改变土地农业用途。而且正式权力和非正式权力对农村土地权益的这种经常性侵犯在农民的心理上留下了阴影。

所有这些不确定性,使农民进行长期生产的积极性不高,不能形成必要的土地投入激励机制。这样,便产生了农户掠夺性利用地力的短期行为,减少对土地的投资,从而造成土地产出率下降。农业投资的缺乏也会造成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如水利设施)不足,不利于提高土地肥力和生产力,最终影响到农业可持续发展。 2.3 承包经营权流转不顺畅制约了土地效能的发挥

现行法律虽然允许依法流转承包经营权,但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其他成员具有优先受让权。另外土地产权不明确、周期性的调整造成的土地流转预期不稳定、集体组织在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上谨小慎微,在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上严格控制、农村社会保障缺失都限制了其流转。同时,由于缺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市场,难以形成反映真实价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农民只能是较低价格的被动接受者,宁愿撂荒、交由他人代耕而不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状况制约了土地要素效能的发挥。

2.4 征地引起的失地农民问题严峻

因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急剧上升。据统计,在全国各地的土地案件中,有70%以上是因征地引发的。

征地补偿制度标准偏低,且各地多采用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而不再提供就业岗位,失地农民也从此失去了土地的收益分配权。失地农民在非农就业转移过程中,大多数失地农民普遍存在着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偏低,很难找到新的就业机会。失地农民大都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基本生活没有了保障。同时,失地造成的贫困会直接影响到他们下一代的发展。

而且在征地补偿中少报、截流、无偿占有农民征地款的现象十分严重,“暗箱操作”,“寻租”。分配补偿款混乱,土地浪费惊人。与民争利,赚取“低征高卖”中的巨额差价等行为,直接导致失地农民的权益受到极大的损害。庞大的失地农民今后出路难以妥善安置。有专家认为;现行的征地制度是对农民的又一次掠夺。

3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探索

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关于农村土地改革发展的决定中,明确规定了,“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5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要保持稳定和永久不变”。借鉴林权的改革经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由30年转为70年的承包期限。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政策支持和信息指导。

3.1 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科学界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逐步将经济管理职能与村委会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分开,简化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结构。适当拓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有条件地允许以农村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出资入股。

3.2 延长农户承包经营权年期

承包经营权期限过短不仅给承包经营权流转带来了负面影响,还会使农民心存顾虑,缺乏对土地的归属感。期限过短意味着期限到来时会面临新一轮的土地调整,重新发包土地。因此,会使农民感到土地始终不是自己的,影响其对土地的长期投资。另外承包经营权期限越长,土地权益流转的可能性就越大。流转的安全性也会随之上升。因此,应适当延长农户承包经营权年期。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记者招待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农民对土地的生产经营自将长期不变,也就是永远不变。”从中可以看出我国非常重视赋予农民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3.3 建立健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农村土地改革的关键是规范土地市场。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制度。参照我国目前各类产权交易市场的做法,运用信息化的交易平台。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市场试点。逐步建立区域性和全国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市场。可以先在县域范围内进行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试验,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开。配套推动建立农村土地产权国家赎买制度,对举家转为非农业户口,以及举家流入城镇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家庭所承包土地,由国家按照剩余承包年限和收益现值法评估的价值赎买。国家赎买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优先用于解决人均承包耕地面积差距过大问题,剩余部分按照市场化原则租赁给农业产业化企业经营。逐步放开政策,允许城镇居民携带资金、技术到农村租用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农业生产等经营活动,从而推动城乡统筹发展。

3.4 改进土地征用制度。完善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机制

对征地要区别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用地方式。只有公益性项目才可以征地,对于非公益性项目要使用集体土地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集体可将土地使用权出让,但须与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办理手续。出让的方式可采取协议,也可通过招标、拍卖等形式。

征地补偿应借鉴城市拆迁补偿方法,按集体土地所有权市场价格补偿,以市场为基础,将补偿价格参照当前土地市场价格,实行公平补偿。强化全程监督。确保土地补偿资金足额到位。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采取多种措施,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部门要像关心城镇下岗职工一样关心失地农民。积极引导失地农民转变观念,让失地农民靠城市吃饭,围绕城市服务做文章,宜工则工,适商则商,鼓励他们走自谋职业道路。通过有组织地对失地农民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使失地农民学得一技之长,增强就业适应能力。

建立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解除失地农民后顾之忧。保障基金的筹集基本原则,可以模仿城市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即由、集体、失地农民个人三方面共同出资、合理负担。目前各地探索的做法较多:一是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二是参加商业保险,三是建立小城镇社会保险,这一工作在部分地区已经试点,如上海已经推行。

第五篇 构建和谐的新农村金融制度_农村研究论文

论文关键词:新农村  金融安排  和谐 

论文摘要:新农村建设是党和在新时期构建和谐社会下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其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但在现行的农村金融制度安排下,金融业对农业支持缺口较大,农村金融改革明显滞后。作者认为,创新农村金融机制,优化金融组织,以形成适应新农村发展的环境和制度支持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在我国农业是‘弱质产业”,农民是‘‘弱势群体”。中国农村经济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农村发展对资金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需求越来越大,而渠道不畅通是制约农村经济发展、压抑农民收入增长的重要原因。农村贫困问题很大程度上是资金缺乏,而资金缺乏归根结底是金融制度安排不合理。因此,如何构建合理的农村金融制度,对于改变农村整体面貌,构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的和谐新农村至关重要,也是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下走出困境的有效途径之一。 

一、我国现行农村金融制度的缺陷

历经几十年的改革与发展,中国农村逐步形成了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多层次、多渠道提供服务的农村金融体系。但农村金融问题突出,商业性金融远离农村,政策性金融支农济,合作社金融名存实亡,非正规金融活动频繁,但管理缺乏规范,资金供给渠道不畅,与新农村建设资金需求极不相称。

㈠涉农金融制度安排不合理

第一,商业银行的趋利性动机使其支农功能严重弱化。近年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市场定位和经营战略发生重大转变,信贷业务重点逐步向大城市倾斜,县域内的国有商业银行机构大量撤并,对农村的信贷业务逐步减少。WWw.0519news.Com同时,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资金管理体制改革,普遍上移贷款权限,县域营业网点逐渐演变成“多功能的储蓄所”,只吸收存款,不发放贷款。随着国家行政体制的大部制改革,机构精简,实行乡镇撤并,原来设立的乡镇商业银行网点也将不复存在,银行信贷资金也将退出这些农村市场。 

第二,农村信用合作社支农功能发散,势单力薄,而且存在结构性的矛盾。许多地方农信社功效失灵,形成大量不良贷款和亏损挂账。以短期融通为主的资金供应难以满足新农村建设周期长的资金需求,经营的商业化倾向越来越明显,大量资金流向收益率相对较高的城市和非农业部门。另外支农乏力,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筹,对大规模的农、项 目资金投入能力不足,并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业务创新能力和市场化程度不高。 

第三,政策性金融支农严重不足。政策性金融机构仅农业发展银行一家,而且基层的机构设置到县域,远离农村,无法为农村建设提供,泛的支持。目前农发行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资金来源渠道和资金应用方式不规范。 

第四,非正规的金融供给操作与管理混乱。其形式有自由信贷、典当业信用、民间贴现等,在正规金融支农不足的情况下,非上e规金融为满足农村资金需求发挥重要作用。但现行的金融制度不承认其合法性,非正规金融的法律地位及身份缺失,只能在广大农村开展“地下活动”,其支农效能受到严重限制。 

㈢缺乏有效的竞争机制,协调能力不足 目前我国农村存在多种形式的金融组织,但这些金融组织并没有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农业银行作为国家商业银行,市场地位发生了重大变化,业务范围已与其它国有商业银行无异,而各种形式的民间借贷属于非正规的金融部门,不受政策上的鼓励与保护,且具有较高的金融交易成本,如今在农村农信社“一家独大”,其它涉’农的金融组织难与其竞争,农村金融组织基本上是各自为政,各为其事,造成较高的信息成本和资源浪费。 

㈢农村金融信用建设滞后,道德风险高  由于缺乏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对欠账、赖账的个人惩处力度不大。许多农户受教育程度不高,信用意识淡薄,法制意识薄弱,严重影响了信贷资金的安全。一方面,居住于农村的借贷人通常居住分散,生产手段简单、生产规模小、信贷需求不大的特点,使得金融机构的规模效益难以发挥;另一方面,农村的信贷往往难以严格用于生产性用途,非生产性需求仍是主要的金融需求,为仅实现低小康水平的农户借贷人具有较强的刚性生活需求,足出现婚丧嫁娶、疾病、子女上学等问题。 

金融品种单一,不适应新农村建设多样化资金需求 收入较低的农户阶层在出现资金缺口时,向亲朋好友寻求无息和贴息贷款的居多,互助信贷为其首选。对于收入较高的农户来说,需要的是大额农资信贷,但是又苦 j:寻找到担保对象和抵押品,因而获得正规贷款的机率较低,而散户人际信贷所能提供的信贷规模又极其有限。目前农村金融业务仍然以传统的存、贷、汇为主,信息化水平低,缺乏信贷服务品种创新,农村金融结算以手工为主,银行汇票、本票等结算工具使用很少,支付结算票化程度低。 

二、我国金融制度安排的战略取向与对策 

㈠对涉农金融机构支农功能重新定位

建立多层次金融安排,以金融和止规金融优势补的农村金融体系。 第进步加强和完蒋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支农功能。首先,将原属农 银行务范的如于人贫息贷款、农业综合开发划归农业发展银行为这些业务由农行承办将向商业化靠拢,难以得到支农的效;其次,调整信贷结构,逐步将支持晕点农产品流通领域转向生产:领域、础设施建设领域,以提高农资贷款的利 川效 率,实现 资金优化配 置;冉次,完善政策性金融机构体系,将其机构设置下放到乡镇,可以设一级代理机构,走进群众,倾听使其成为躬剐其实的支农助农开发银行。 

第一,发抨比较优势 ,深化衣信社改革。要奇:足 于农村 ,服务农厂应该牢牢抓住农村这片沃土,,发挥其在乡村  点多、与农户联系紧密的优势:构建独特的企业文化,加强自己业务效率建设,促使内部产,l集聚效应,对外产生辐射效应;创新金融产品,以效益为导向,实施有效的业务创新,在农户中培养一批黄金客户,注意拓展信贷领域,扩人支农范围,加大农村运输业、农产品加工业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快电算化建没步伐,发展 兑结算、租赁、咨询、投资理财等中介业务。 

第三,积极 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非规金融 已经成为农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日益活跃。应尽快 相关的政策法规 ,承认其 市场 主体地位 ,给予其合法 的身份 ,同时允许非 公有制资本进入农村金融领域,并对其给  积极疏导,规范其操作降低法律成本,搞活民问金融市场。  (二)宏观调控农村金融市场 促使农村金融主体在竞争中谋求合作,在合作中谋求发展,优化资金配置,实现功能互补。

第一,重新整合现有金融体系,明确各自在农村金融市场上的职责和分工,并尽可能强化合作,信息共享。积极开拓市场,在保证基本重组的情况下,加强监管,规范风险,允许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尝试建立多种所有制形式的金融主体,配置新的竞争力量,如建立农业互助组织、互助保险机构和农村基金等,设立乡镇农行、社区信用合作社。 

第二,加强协调机制的系统化建设,催生协同效应,减少组织运转的交易费用。通过对各成员、各环节、各要素的功能磨合和能力整合,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产生的整体功能远远超出各成员、各环节、各要素的功能之和的效应。由于新农村建设是一个不断发展和深化的进程,所以应以动态发展的眼光不断深化改革,不断推动农村金融机构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将农村金融机构置于新农村建设的大环境中,通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协调机制的建设,提高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新农村建设的贡献度。

㈢加强农村金融信用制度建设 

第一,通过创建信用户、信用村镇活动,引导广大农户增强信用意识,推动农村地区信用建设,逐步在农信社和农户间建立良性互动机制和诚信桥梁,对高信用用户在同等条件下简化手续,服务优先,更多的农户遵守信用。 

第一,加强对 内授权、对外授信的管理,合理界定信贷授权授信限度,以效益性和风险性原则为标准,根据经营规模、经营实力和经济效益实施不同程度的授予权。同时,授权、授信应视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定期调整和期间调整。把好贷款审批关、正确选择贷款投向是新增贷款风险管理的关键,农村信用社应该不断加强信用社班子的建设,充分发挥贷审会职能,对贷款决策进行集体审批,减少决策失误,严禁搞“一言堂”[4]。 

第三,扣‘击金融欺诈和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等违法行为,保护金融债权。对在清理整顿农资金融机构的  良资产过程中,地方要予以帮助和清收,盘活和变现,减少农信社的资产损失。建立科学的网络体系,使信用社和银行同业之间联合起来,利用银行的信贷琶记查询系统相互配合,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停止对其发放贷款并清理结算户,维护良好的信用环境。呼吁尽快《金融债权管理条例》和《金融债务行为处罚办法》,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 

㈣完善农村金融配套设施建设 

第一,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由于农业固有的高风险,必须主要依靠的力量直接或问接支持农业保险。根据农业保险面厂‘量大、风险高与赔付率高等特点,应给与财政税收、贷款政策等方面的支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建立由农户、农村经济单位自愿出资形成非赢利性的合作保险组织,承担理赔范围主要是农户的养老、家养牲畜死亡及乡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等。 

第二,开发多样化的贷款担保形式。除传统的担保方式、保证和不动产担保外,应探索动产抵押、仓单质押、权益质押,在担保机构上既鼓励出资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和现有商业性担保机构开拓农村市场,还要积极探索吸收民问资本进入农村担保信贷,推进其市场化。 

第三,提供优惠的金融财税。银行给一些低息长期再贷款,财政分期拨款给信用社补充由于保值储蓄的贴补支出:降低农信社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税率,对西部地区试点的农信社律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承担部分农信社的坏账,再由农村信用社利用自身积累冲销部分坏账;在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实行灵活的利率政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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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峰燕.探索农村金融制度改革的新思路.乡镇经济,20xx,(7). 

[4]廖群云.新农村建设与农村金融制度的完善 [j].农业经济 ,20xx,(10).

第六篇 和谐农村构建中农民非制度参与研究_农村研究论文

摘要: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由它所推动的农村社会的巨大发展,农民的参与意识日益增强,但在农民的参与中,非制度参与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并呈现出扩大的趋势,正是以构建和谐农村为契机,农民的非制度参与的原因及规避对策以实现真正的和谐社会。

关键词:和谐农村;农民;非制度参与;规避 

1和谐农村构建中农民非制度参与的原因

(1)农民参与机制不健全。首先,虽然理论上各级应是农民最主要的利益表达渠道,但实际上各级人大中分配给农民的席位极少,而且大多数是“农民精英”,他们很难反映农民群众的真实利益需求。其次,村民自治制度不完善。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的关键环节,出现形式化、空洞化和过分行政化的倾向,在某种程度上已演变为乡镇的派出机构而对农民的利益诉求态度淡漠,甚至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有贿选、宗族势力或村霸黑恶势力干涉的现象,严重侵害了村民自治的健康肌体。再次,制度形同虚设。某些省市的部门对农民的来信来访敷衍了事甚至置之不理,造成农民亟需解决的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如此反复,导致农民不得不走越级的道路。

(2)农民的素质与制度化参与不相称。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农民的文化心理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他们清醒的知道自己的利益所在,并渐渐懂得利用参与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但是,农民的公识还远非完善,无法为的化提供足够的公民文化资源。在文化相对落后的农村,这种状况就显得更加严重。WWw.0519news.Com农民的法律知识比较缺乏,法制意识比较淡薄。遇事往往首先想到的是“关系”、“领导”,在利益受到严重侵犯时容易简单地诉诸于,导致出现诸如贿选以及围攻乡镇等制度外参与现象。

(3)基层干部的行为失范。基层在面对“财权上收、事权下放”的情况下,常常通过一些巧妙的方法,将本来应由承担或由与农民共同承担的公共物品成本变成最终由农民买单,或者提供可以彰显其政绩而农民不需要的公品,如“面子工程”、“政绩工程”等,造成无用的公品相对过剩而农民急需的公品和服务缺乏;有些农村干部贪污,工作方式简单粗暴,他们对政策阳奉阴违,或对农村群众以官自居、态度横蛮,办事拖拉、不讲效率;有些基层行政组织的成员,许多工作诸如社会治安、税费征收等都是上级规定的可以实行“一票否决”的硬任务,可他们并没有在这种“承包”中获得相应的激励,由于其人数多,素质较低,向上升迁的路径和机会有限,在缺乏合理激励机制的情况下,其行为具有明显的短期性和获利性。

2和谐农村构建中规避农民非制度参与的对策

2.1加强制度建设,为农民参与提供制度保障

第一,建立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目前,许多农村地区的农民在土地承包、财产纠纷等权益受到侵害时,或因缺乏法律知识无法寻求帮助,或因无力支付律师费用无法得到应有的帮助而处于被动地位,加剧了农民矛盾冲突,最终导致发生。第二,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协调机制和利益保障制度。农民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最初受益者,随着时间的推移与其他阶层相比,他们承担的越来越多,而获得的利益越来越少。国家虽然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但基本上没有惠及农村。第三,提供一种畅通的利益表达通道,如建立和发展“农会”。从国家的一级组织来看,没有和社会部门能对农民直接负责、制定政策法规,以有效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若通过农会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形成表达渠道,与农民对话成本就可以大大降低,农民的愿望就容易通过秩序化的组织渠道得到表达,一些突发事件也可以得到缓冲和调解。最后,加强其他参与渠道的建设。如加强和完善工作。 2.2发展农村经济,为农民参与提供物质保障

构建和谐农村,经济发展是第一要务,是保障和谐农村建设不断前进的动力和活力,也是在构建和谐农村过程中的主要内容。首先,加快农业立法。农民负担加重,农民利益受到侵害之所以屡禁不止,和中国农村历来法律基础薄弱有着密切的关系。在今后的乡村治理中必须重点加快农村市场主体、农村市场运行秩序立法和农民权益保障、农村社会保障、农村基层等方面的立法。其次,加大资金和科技投入,提高农民收入水平。(1)积极推进生产专业化、经营产业化。(2)应大力发展农业科技。要加速发展农业就必须用科技来武装农业,依靠技术革新和进步,培育新的农作物品种,发展多样化经营。(3)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个体、私营经济己成为中国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在治理中应对税收、信贷、土地批租、工商管理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减少其发展的障碍,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平台。

2.3加强思想文化建设,以构建新型文化

第一,弘扬主流文化。正确的对待中国传统文化和外来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做到对“本土资源”和“外来资源”的兼收并蓄。特别是需要克服传统文化中的冷漠和急躁情绪的不良影响,使其树立制度意识、守法观念、责任感以及理智的判断力,从而通过制度化渠道有效的参与活动。第二,引导农民进行正确的价值选择。在农村引导农民的价值取向,一个有效手段就是思想道德建设,农村思想道德建设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必然会遇到旧的思想体系的抵抗和破坏。因此,必须在理论上澄清是非,在实践中激浊扬清,坚持正确的思想道德导向,帮助广大农民分清是非、荣辱界限,引导农民选择真正符合市场经济的价值观,使他们对系统产生认同。

2.4提高农民素质,规范基层干部行为

第一,大力发展农民地区教育并鼓励农民多以实践活动达到认识的深化。首先要对农民进行知识的教育和法制教育,并通过实践培养和强化广大农民的法制观念,熟悉理性、制度化参与的途径、手段和程序,使更多的农民学会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学会利用制度化的渠道来参与。第二,加强农村基层的诚信建设,效仿银行设立干部诚信体系。农村基层组织诚信度的高低直接反映出它们得到农民拥护和支持的程度。当其发生失信行为而没有得到及时处理和惩罚时,就将产生信任危机,从而弱化农村基层组织的信誉度和合法性,弱化农民对基层组织的认同感,容易激发农民与基层组织之间的对抗情绪,最终导致矛盾冲突的产生。有研究者对现今农村的发展进行研究时,发现信任危机是导致的农民群体性突发事件不断激化升级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信誉建设,打造诚信,农村基层和基层干部应努力做到以下几个方面:(1)基层干部要率先讲信誉、讲诚信。(2)要大力提高基层干部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提高基层干部的工作水平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便更好地贯彻全心全意为服务的宗旨。(3)加强农村基层的制度化建设,对基层和村级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建章立制,文明执法。

参考文献

[1]包心鉴.论中国社会转型期的社会发展[j].学研究,1996.

[2]陈明明,陶东明.当代中国参与[m].浙江:浙江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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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因素及对策_农村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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