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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_法史学论文

2022-02-11

教育论文】导语,我们所阅读的此篇共有13906文字,由谢飞志改正,上传到【都市文档在线www.0519news.com。室女,拼音为shìnǚ,汉语词语,指未婚女子。出自宋·齐仲甫《女科百问》第十三问。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_法史学论文感谢大家一起收藏,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一篇 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_法史学论文

1) 宋刑统:是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发的法典

2) 敕,神宗后常用

3) 太祖发明折杖法,刺配,五代西辽发明凌迟

4) 买卖契约:

1, 绝卖(一般买卖)

2, 活卖(附条件买卖)

3, 赊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式,而后收取价金)

5) 借贷契约:

1, 负债(不付息)2,出举(付息)

6) 户绝:立收养继承人的两种方式:1,有妻,立继从妻2,无妻,命继从尊亲属

7) 继承:

1, 有在室女:在室女四分之三,继子四分之一

2, 无在室女:出嫁女三分之一,继子三分之一,官府三分之一

8) 元代四等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第二篇 唐朝时期的法律制度_法史学论文

1) 唐律疏议:

1, 中国古代立法的最高水平

2, 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2) 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制度

3) 六赃制度: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

4) 保辜制度: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制度

5) 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

6) 刑罚原则:

1, 区分公私罪,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2, 自首原则

3, 类推原则

4, 化外人原则

7) 唐律的特点和中华法系:

1, 礼法合一

2, 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

3, 立法技术完善

4, 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

第三篇 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_法史学论文

1) 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2) 出礼入刑的礼刑思想:(礼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

1,“亲亲”,“尊尊”----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

2,五礼: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

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也对庶人,刑也对大夫

3) 契约制度:

1, 买卖契约(质剂):质:奴隶,牛马等较长;剂:兵器,珍异之物等较短

2, 借贷契约(傅别):傅:把债的标的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写在契约上;别:在简扎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扎上的字为半文。

4) 婚姻制度:

1, 三大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2, 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3, 七出:不顺、无子、淫、妒、疾、多言、盗

4, 三不去:有所去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5) 继承制度: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包括身份和财产)

6) 铸刑书和铸刑鼎:

1, 郑国子产铸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2, 郑国邓析制竹刑——私人著作

3, 晋国赵鞅铸刑鼎——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7) 法经:

1, 内容:盗、贼、网、捕、杂、具

2, 战国,魏国,李悝

3,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第四篇 劳教制度改革诠释“实干兴邦”_行政法论文

近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今年四项工作重点包括推进劳教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改革、涉法涉诉工作改革,以及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

上述四项工作重点无一不是民望所向,尤其是劳教制度,其种种弊端已无多少回转余地,不改革的风险,大大盖过了改革可能产生的风险。

政法部门明确给出劳教制度改革时限,正可看作以实际行动诠释着力强调的“实干兴邦”。发端于建国初期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劳教制度历经长期社会变革与转型,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减少犯罪等方面发挥过作用,但其与生俱来的违背法治理念、缺乏法理基础、虚置复议程序等非正义性缺陷,日益招致各界诟病。其中仅20xx年一年,即有420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要求改革或者废除劳教制度,然而结果呢,却是年复一年的议而不决。

如今,已不是“要不要改”的问题,而是“怎么样改”的问题。大量悬而未决的技术性难题有待攻克,而恰恰正是这些技术性难题,继续考验着“实干兴邦”中的“实干”能否尽快落实。

劳教制度一废了之后,适当的替代方案是什么呢?学界对此见仁见智,其中最接近决策视野的,无疑是劳动教养的司法化改革,也就是将劳动教养纳入司法控制的轨道,由以司法程序实施劳动教养。WWW.0519news.CoM20xx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将取代劳教的“违法行为矫治法”列入当年立法计划,其实就已清楚无误地体现了这一改革取向。相比现行劳教制度,这当然是一种显著的进步。

当然,现行劳教制度存在的弊端绝非仅限于有违“控审分离”这一程序性要求。

劳教制度改革既不能匆匆忙忙一废了之,也不能畏首畏尾自划禁区,要做到这两条,目前的关键是尽快确立起防止公民自由受到任意侵犯的基本制度。这也就是说,要在公民人身自由面临威胁、受到侵犯时,能够对公权力加以限制,并且确保被侵犯者获得有效司法救济,只有这样,箭在弦上的劳教制度改革才能如众所期待的那样真实诠释“实干兴邦”。

第五篇 劳教制度停用之后_行政法论文

政法委书记1月7日上午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将进一步推进劳动教养、涉法涉诉工作、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户籍制度的改革。会上,还宣布,已研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今年停止使用劳教制度。

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最初产生于1955年的肃反运动。在肃反运动中,首次明确提出了劳动教养的构想。这一制度的建设,其主要目的是维护稳定。

1982年1月21日转发了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将劳动教养的性质确立为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并将劳动教养的收容对象确定为以下“六类”: (1)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分子、反党主义分子;(2)结伙杀人、抢劫、、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3)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4)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5)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6)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禁毒的决定》和《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其中决定对吸毒成瘾者中经强制戒毒后又复吸的和卖淫嫖娼者中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剔除一些过时的规定,若使用得当,劳动教养制度其实是一个好制度,这个制度让一些“公安管不了,也判不了”的人和行为都有了被处罚的依据,填补了《XX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之间的惩罚条款空白区,对维护国家的稳定和社会安宁有重要作用。Www.0519news.COM在西方国家,同样也有类似于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轻罪制度”或“保安处分制度”,其立法目的与我们的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目的是相同的。

问题在于,与西方同类制度相比,我们的劳动教养制度有一个先天不足的地方,即处罚权在公安而不在,这导致劳动教养的实施缺乏监督。与此同时,歪嘴和尚常常念错经,在近来媒体和网络曝光的多个荒诞不经的劳动教养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以维稳等名义,

通过不适当地扩大劳动教养对象,劳动教养已经成了一个无所不容的“治安口袋”,成为某些地方官员或利益集团保护一己私利,打击和冒头民众的有力武器。

所以,当我们得知劳动教养制度即将被“停止使用”时,我们的第一反应是高兴,觉得这个制度早该被废除了。但是,推倒一座楼容易,要想再建一座楼,就要花更多的时间。劳动教养制度没了,但同时,那些“公安管不了,也判不了”的人和行为并没有消失,对于劳动教养制度停止使用后出现的违法犯罪管理真空带该如何衔接和覆盖,将是立法者们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再进一步,我们还需要思考更深层次的问题:如果劳动教养的判决权真给了,在我们国家就会真的达到西方国家的效果吗?

各位不要忘记,这一两年在我们西南某城市发生的众多运动型打黑案,并非经由劳动教养制度造成,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难逃其咎。当一个国家司法人员的人事任免权和财政经费权都掌捏在地方官员和手中时,法官与警察行使的权力并无太大区别,大家最终所忠于的,只是一些地方官员。

所以,劳动教养制度的停止使用,并不意味着“雷峰塔”就真的倒掉了……

社会还在进步,同志仍需努力。

第六篇 劳教制度走向_行政法论文

20xx年1月7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把劳教制度改革作为今年重点推进的“四项改革”之一。这意味着,饱受争议的劳教制度终于被提上改革日程。

此前10天,20xx年12月28日,重庆市高级对受到关注的“任建宇劳教诉讼案”做出终审裁决,驳回他的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劳教制度的走向,官方其实早有表态。20xx年10月9日,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曾表示:“劳教制度的一些规定和认定程序存在问题。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形成社会共识,相关部门作了大量的调研论证工作,广泛听取了专家学者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正在研究具体的改革方案。”

此前,有关劳教制度改革存有三种声音:完全废除,纳入治安处分范畴,司法化或准司法化。20xx年劳教制度拐点已至,尘埃能否落定,各界期待甚殷。

替代性立法之难

在改革劳动教养制度问题上,被寄望能替代劳教制度的《违法行为矫治法》的立法进程是否会提速,备受关注。

这是一部拟对现有劳动教养制度进行改革和规范的法律,曾于20xx年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本应于当年4月上会审议,由于存在分歧而搁浅。

20xx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起草工作已经开展了几年,上一届和本届立法规划都列了进去,而且也列入了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wwW.0519news.COm还在起草和修改的过程中,这个进度会加快的,这也列入了我国司法改革的日程中。”

这一年的全国人大报告中,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提出,要将“研究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列入今后一年的工作任务。而在此前,20xx年、20xx年官方曾对该部法律的制定作过明确说明。

据20xx年1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报告显示:“关于制定劳动教养法的议案1件。按照将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的要求,拟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法制工作委员会已与政法委、最高、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多次交换意见,还在进一步研究。”

20xx年3月,《全国法律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又指出:“关于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的议案3件。议案提出关于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对社区矫治作出法律规定等建议。部署进行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已明确提出‘将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已经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立法进程推迟之外,以违法行为矫治替代劳动教养的探索则在进展中。

20xx年,最高等十部委印发《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兰州、济南、南京、郑州被列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试点地区。

20xx年11月8日,南京市发布《关于成立南京市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决定成立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小组组长由南京市公安局局长担任,成员包括、检察院、法制办、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青团、妇联等机构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公安局,由公安局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甘肃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有关人士曾公开表示,此次改革重点在于劳动教养审批环节,委员会仍设在公安机关。而据曾参与全国人大相关立法工作的学者透露,目前最大的分歧在于由谁来决定劳教,即矫正机关设在哪里。有学者表示,“不宜设在公安机关。如果是这样,立出一部新法可能会和现在差不多。”

“纠错”劳教案

全国政议提出推进劳教制度改革消息之前,几起受到公众关注的劳教案已得到“纠错”。

20xx年9月,24岁的大学生村官任建宇因为在微博和空间里复制、转发和点评“一百多条负面信息”,被重庆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判处劳教两年。其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劳教决议,该申诉案于10月10日在重庆市第三中级开审。

20xx年6月,就在这家,在同样“因言获罪”而被劳教的龚汉周、方洪案中,判决重庆市劳教委败诉,劳教决定不合法。

当年8月15日,任父任世六向重庆市中级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重庆市劳教委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法庭未当庭宣判,原因是“案情重大,案件在程序、实体等问题上都需要进一步核实”。

20xx年11月20日,驳回任建宇的起诉。而在开庭前24小时,重庆市劳教委撤销了对任建宇的劳教决定。任建宇对这一结局并不满意,称“虽然他们还了我自由,但没还我清白”,11月29日,任建宇向重庆市三中院递交行政上诉状。

此前方洪胜诉重庆劳教委,引发了一轮因网帖被劳教者的申诉潮。

20xx年4月28日,方洪“因为在腾讯网络散布谣言,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被重庆市劳教委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xx年4月24日,方洪劳教期满,随即对重庆市劳教委提起行政诉讼。6月29日,重庆市第三中级当庭宣判,重庆市劳教委处罚方洪一年劳教的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龚汉周也被成功“纠错”。20xx年12月28日午夜,重庆市黔江区市民刘勇回家路过黔江区体育馆交巡警平台,发现平台旁铐着一位裸体男子。刘勇拍下照片上传到网上,并配以谴责警察的评语。事后,裸体男子倪振华、刘勇以及陪刘勇去公安局“说明情况”的龚汉周均被劳教。

20xx年8月,龚家提起行政诉讼,11月3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予以立案。一个月后,下达行政判决书:撤销重庆市劳教委对龚汉周的劳教决定。重庆市劳教委不服判决,向重庆高院提起上诉。20xx年3月16日,重庆高院终审,维持三中院原判。

龚汉周在收到这个“好消息”的同时,也收到了一个“坏消息”:重庆市劳教委重新下达了一个期限为一年六个月的劳教决定,对龚汉周“二次劳教”。

20xx年6月25日,龚汉周再起诉讼。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再次判决,认定对龚汉周一年六个月的劳教决定不合法。

合法性“先天不足”

劳动教养制度是一种不经审判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制度。

劳教制度始于1955年发布的《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分子的指示》,“当时基于稳定进行考虑,对于上不能留用、放在社会上不可靠,增加失业的一些人给他们劳动教养,集中起来做工,国家给一定的工资。”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对《瞭望东方周刊》说。

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八次会于1957年8月1日批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将劳教范围扩大至“游手好闲、违法乱纪、不务正业有劳动力的人”。

1979年11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发布的《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80年,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将原来被采取这两项措施的部分轻微违法犯罪的人和流窜作案嫌疑分子也纳入劳动教养制度。

1982年1月,转发公安部制订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将劳教人员范围从城市扩大到农村,并规定了“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分子、反党主义分子”“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等六种劳教人员。

在半个世纪内,劳教的功能和范围也发生了变化,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曾概括,“现行劳教制度已从最初的一种斗争工具,转变为维稳手段。”

劳教制度相关文件的法律位阶也受到质疑。1957年和1979年颁布的有关劳教制度的两个法律文件,虽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但从立法程序和内容来看并不符合法律的实质和形式要件。目前劳教的主要依据是由转发的公安部文件。

“劳教制度的对象,从最初的四种扩张到六~八种,具体到每个劳教的种类有四五十种;后面增加的内容立法都没有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而是由公安部来制定的,这在法律制度上是有些后退的。”司法部研究室主任王公义在一次司法讲座上公开说。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告诉《瞭望东方周刊》,依照《立法法》规定,所有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应当由全国人大立法来确定,而且不能授权给和其他部门,等于立法权上收,也就是剥夺人身自由必须由法律来制定,“现行劳教制度依据和立法法规定不一致,现行依据都是和公安部制定,不符合立法法的规定。”

20xx年4月公安部颁布《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xxxx生产建设xxx公安局和地、地级市、州、盟公安局(处)设立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作为同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审批劳动教养案件,并以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作出是否劳动教养的决定。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承担。”

“这实际架空了劳教委员会,把劳动教养决定主体纳入公安系统,超越了过去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法律的规定。” 大学----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对《 望东方周刊》说。

劳教制度如何改革

法学界关于劳教制度改革一直有三种不同声音:完全废除,以治安管理处罚和刑罚取而代之;通过建立类似国外、境外的保安处分制度,将劳动教养制度纳入保安处分的范畴;改造、重构劳教制度,使之司法化或准司法化。

主废派强调劳教制度混淆了行政与刑事两类性质不同的处罚,导致公安部门可以在没有和检察院监督的情况下做出堪比刑事的严厉处罚。而现行的刑事处罚制度本身已经就包含了管制、拘役等轻微惩罚,《治安处罚法》则可惩处轻微违法行为,没有必要将劳教制度出来。

王公义则表示,“劳教制度是顶层设计上的问题,不是劳教制度本身的问题,主要的争论在于应不应该有这种制度。”

姜明安也赞同对劳教制度进行重构,“应该从劳教的目的与功能、劳教对象、劳教决定程序、劳教方式和劳教救济途径五个方面着手,其中最重要的是改革劳教决定程序,使之司法或准司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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