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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在我国证据制度中存在的合理性五篇

202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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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所有法律原则和规则的总称。广义则是指在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形成的体现社会制度的各种法律制度。

价值,读音jià zhí,汉语词语,意思是泛称物品的价格。亲亲相隐在我国证据制度中存在的合理性五篇如果你对这篇文章感觉哪里不好,请告诉我们!

第一篇 亲亲相隐在我国证据制度中存在的合理性

?  论文摘要 亲亲相隐在我国沿袭了几千年,其背后的文化底蕴让它在我国源远流长。亲亲相隐即体现了人性最本质的东西,因此,不仅中国,而且世界其他国家都将其吸收到它们的法律制度中。可见,它的存在是有一定的法律价值的。作为法治国家,我国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同时也应当保障,亲亲相隐正是体现了保障的理念。我国应当将亲亲相隐引入法律制度。

论文关键词 亲亲相隐 价值?突

纵观我国历史不难发现,亲亲相隐这一制度经久不衰,它指引并推进着我国法律制度的进程。当然,亲亲相隐之所以可以源远流长,与它所体现的内涵息息相关。亲亲相隐以回归人性作为其最本质的价值。这就是亲亲制度在我国经历了多少动?之后犹存的根本缘由,岂止在我国,亲亲相隐在世界的其他国家也被充分的利用。然而,令我们感到遗憾的是它在我国当代法律制度中却消失殆尽,了无?影,这是不合情理的。我们应该去反思,应该将这沿袭了五千年的中华文化瑰宝重新注入我们的法律制度中,使它拥有新的活力和生命力。当然,不言而喻这是一项浩大的工程,是对我国司法提出的一个较大的挑战,我国应该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方面入手,让其的存在成为现实。

一?我国现行法律中亲亲制度的缺失

亲亲制度曾在我国历史上描绘了辉煌的一笔,其在世界范围内也有体现。例如国外许多国家均关于亲属之间有权拒绝作证的规定也非常多,虽然在不同区域,有着不同的法律文化渊源,其所体现的亲亲相隐制度最灵魂的东西没有丝毫变化。然而,可悲的是,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却对亲亲相隐制度的规定非常之少。正如范忠信先生所说:“中国旧法律讲“亲亲尊尊”,我们认为是封建宗法主义,我们“革”了它的“命”;西洋法讲“亲亲尊尊”,我们认为是资产阶级虚伪的“人性论”,是“温情脉脉的面纱”,是故意模糊阶级性质的东西,我们也要“革”它的“命”。两命“革”掉之后,我们建立了什幺更新更好的?对此,我们应该作出对得起祖先的回答。”诚如范忠信先生所说,我们的确应该反思为什幺亲亲相隐制度不能在我国的现行法律制度中得到很好的应用呢?

二?亲亲相隐制度引入我国法律制度的必然性

在我国近代历史上就曾有过亲属间相互艰巨揭发导致夫妻之间同床异梦,家庭亲属之间相互不信任,从而导致家庭破裂的惨痛教训。可见,亲戚 相隐制度维护了家庭的安宁,保证了亲人之间的和睦相处,不再让家庭成员之间人人自危的境地,大亲亲相隐制度有更高的价值。与所谓的义灭亲相比,更能为社会的安定,家庭的和睦提供保障。但是即便在今天,我们的证人出庭作证的证据制度也很少把亲亲相隐引入,它的缺少必然导致难以权衡各种价值的?突,因此,笔者认为,将亲亲制度引入现行法律体系势在必行。我将辩证的从多角度分析其引入证据制度的合理性。

(一)人类心理学角度

亲亲制度之所以可以在中国历史上存续如此多年与它所表达的人们内心的家庭伦理观念息息相关。众所周知,美国心理学的创始人马斯洛创立了需要层次理论,即:五个层次的需要分别为生理,安全,爱,尊重和自我实现。他将安全排在了需要的第二位,可见安全的需要对人来说意义颇大,而亲亲的本质也是体现了人对安全感的追求。

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家是我们难过哭泣时避风的港湾,而家庭成员才是我们最坚实的依靠,亲人在我们每个人心中都有着无可取代的地位。然而,我国现行制度将亲亲相隐排除在外显然与我们传统的家人之间和睦相处,相亲相爱的美德背道而驰。假若世界上我们最信任的人也了我们,那幺我们还有什幺是可以值得去相信的?我认为现实世界中亲人这样的人少之甚少。试想你了一个为了你而去盗窃的亲人你将会遭受怎样的内心煎熬?当然不仅是对你的伤害,对于被你的亲人他也对你们的亲亲甚至对社会都失去信任。如此为之,这与我国的刑事制度规定的意图有着截然不同的影响。总之,假若法律的设置脱离了社会的基本伦理观念,它必将无法自行。如果结局是这样,这是这一法律制度存在的最可悲之处。

(二)法治与伦理理念角度

法律的价值在于其可以很好的管理社会秩序,达到人人和睦相处,国泰民安的目的。我国的现代法律制度中许多价值,譬如价值,正义价值,秩序和效益等价值。无可厚非,在推行某一制度时,各价值之间不可避免的会有?突,亲亲相隐也是如此。亲亲相隐制度面临的是法律价值中的与秩序价值的?突,那幺该如何抉择二者呢?很显然,价值在我国当代显得尤为重要。

我们都知道,人类历史上的无数次战争和变革,和平的也好,的也罢,其主题 无不是为了争取自主,争取自由。然而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较为合理的解决,即使在今天仍然是一个人人关注的话题。因此,各个国家都试图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保障人们的。在我国20xx年的新刑事----法就有关于亲亲相隐制度的规定。例如其规定被告近亲属可以拒绝出庭作证,同时将惩罚犯罪与保障作为一项刑事----法的基本原则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下来。

不得不说,在亲属犯罪时,将其检举揭发可以有效的惩治犯罪,保护司法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但是这种因为自己的使得亲人锒铛入狱的做法显然不符合保障的理念。当亲人犯罪后,我想大部分人肯定是出于本能而加以包庇维护,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对其亲人不利的证据,这是人性的自然选择,若像我国刑诉制度中将作证作为法定义务且其主体不排除近亲属,这显然与观念格格不入,究其本质,与我国古代的株连制度无实质区别。与此同时,不注重的保护,必然会导致司法的不公正和专横。两害相争取其轻,保障与惩罚犯罪相互之间有?突时,应优先保障,这便为亲亲制度引入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提供了合理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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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论文摘要 农村经济、医疗等各方面的发展都关系到整个中国的发展水平,上世纪80年代起,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开始出现滑坡局面,为解决这一问题,20xx年、提出了“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在了解现阶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现状的基础上,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对策。

论文关键词 农村合作医疗 医疗救济 医疗费用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概述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内涵

所谓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三方共同筹资,即、集体、 农民三个出资主体,由农民自由决定是否参合,报销一定比例医药费的农民医疗救济制度。 新农合以优惠农民为目标,以三方筹资为实施原则,在农民自愿是否参合,如若参加,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时缴纳足额的合作医疗费用;第二个出资主体是乡(镇)、村集体,给予农民一定的资金扶持;最重要的是的专项资金支持,在新农合制度中各级是不仅是出谋划策的主要人,更是承担责任最多的主体。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新特色

1.新农合更加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建立高覆盖率的合作医疗制度为目标,解决农民看病难的问题,能切实减轻广大农民因疾病住院治疗而带来的沉重的经济负担,逐步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而且,新农合与传统农村合作医疗不同,传统的合作医疗主要是报销一些“小病”的医治费用,而大病统筹是新农合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农村相比城市来说,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农民收入很低,遇到大病,很多农民因为贫穷都无力承担昂贵的医药费。新农合大病统筹的新宗旨实际上帮助一部分因大病经济负担而陷入贫困局面的农民走出困境。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更加强调了的主导作用。无论是筹资主体还是筹资责任,我们都可以看出,新农合把利益放在第一位,加大了的责任。20xx年,我国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农民个人、集体和国家三方筹资保障机制,尤其明确对中西部地区农民的补助资金最低限额。 从规定的出资数额来看,是主要的筹资主体,还是组织实施主体,整个制度以推动、农民自愿参与为模式,省及省以下的部门都设立了管理机构或经办机构,这样一个主导、协调各方力量的运模式充分发挥了的强大优势、也利用了其他主体的有利资源。

3.新农合以县为单位实施。从相关规定来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覆盖范围更为广阔,扩大到县一级,其范围包括行政村和乡镇,和传统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范围上打破了乡村界限的牢笼。扩大统筹范围,不仅可以让更多农村村民享受到国家政策带来的优惠福利,更重要的是通过在更大范围内获得更多农村居民的资金支持,可以壮大用于医疗服务的经济实力,用于购买医疗设备、引进优秀医护工作人员,从而较大幅度地提高合作医疗的发展水平。

二、新农合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农民的疾病投资意识薄弱,参保意向不强

这种现象是有很多原因的。一方面,农民接受到的新观念、新知识比较落后,没有长远的眼光,造成这种疾病投资意识薄弱。再者,很多农民心中对的这种政策抱有怀疑的态度,不相信这种“好事”。客观上来说,新农合门诊补偿额度低,这让收入水平低下的农民很难接受,没有感觉到有多大的实惠。最主要的原因还是经济水平,因为农民收入低,孩子上学接受教育、结婚买房这样的刚性消费已经让很多农民都力不从心了,而参保,一家人一年就要为此花费几十元到上百元不等。对于一些劳动力单一、收入微薄、开支很大的家庭来说,这显然并不是一个小数目,在收入有限的情况下,先顾一些眼下的必须消费是很正常的。

(二)参保范围有限

大病统筹是新农合的实施理念,这在某种程度上确实减轻了农民看病难的问题,报销一部分医药费让农民得到了不少实惠。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农民不仅会有遇到大病的时候,很多人常常会伴有慢性疾病的发生,比如一些风湿、癌百患者、中风病人等,这些农民他们常年离不开药物的支撑,治疗费用非常庞大,这些病人中,有的因为疾病缠身的原因,劳动能力有限,造成收入微薄,不仅如此,有的还不能生活自理。这些病患者不仅给家人带来了沉重的经济支出,还给自己和家人造成了很深的精神压力。这样严重的后果,理应有相关部门的经济扶持,但是按现行制度规定,医保的范围并不包括这些疾病在内,他们即使从家庭收入中拿出一部分资金来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得了这样不在参保范围内的疾病之后也得到不到相应的经济补助。因此这样的制度并不合理公平,并不能保证农民的个人利益,所以进一步扩大新农合的参保范围势在必行。

(三)报销比例偏低

保内费用过低一方面可能与医院不规范的操作行为有关系,有些医院故意利用自己拥有的看病医人的权力,小病大治,滥检查、多用药、乱收费,给患者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很显然,医疗费用过多,但并不是每种消费都能报销的,这样就造成了即使参合,也很难真正得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所带来的实惠;另一方面也可能是报销的范围有限,像一些住院治疗确实必需的一些检查、药品还不在报销之列。

(四)基础设施简陋落后,医疗水平偏低

乡村经济发展水平有限,与发达的城市相比,农村基础医疗设施不仅相对落后,而且大部分医疗设备在损坏后经常会发生没有资金来进行维修的状况,这样就会造成医疗设备的使用率很低。从农村与城市各自拥有的医疗卫生资源来看,配置比例很不合理,城市虽然人少,但城市占据了全国大比例的卫生资源。从20xx年2月25日公布的数据来看,目前中国总人口中约有16%的人口为城市人口,这一小部分的城市人口却占有着全国约65%的卫生医疗服务,剩下的不到三分之一的医疗保障服务只能被大量的农村人口享受,可见农村医疗条件的恶劣。 在基层,配备的医护人员水平也是参差不齐,大多都不能与大城市的相提并论。根据数据显示,在乡镇卫生院从事相关医疗工作的医护人员中,职称在中级以上的工作人员所占比例为16.5%,仅有20.3%的工作人员为专科以上学历,不然发现,学历结构很失衡。 这样的现状当然会降低农民对花钱看病的期待,影响参保意愿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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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困境

论文摘要 随着法治国家的不断建设,人们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信息公开条例》应运而生。这体现了国家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它的颁布是对人们知情权的保障,是人们行使参与权的信息来源,是保障当家作主地位的重要体现。但是这条顺应时代发展的法律制度并没有发挥其极致的作用。信息公开制度还不够完善,其在立法、执法等方面仍存在着很多问题。本文主要通过对信息公开制度的介绍,谈谈现阶段我国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应该采取怎样的对策提出相关见解。

论文关键词 信息 公开 知情权 法治

《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信息是指行政机关通过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学术上对信息从广义上加以理解。广义的信息是指各级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时产生、获取、利用、制作、掌握的,通过纸质、磁带、网络或其他载体反应的,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公开发布的内容。包括经济、、文化、生活、社会等各个方面。

一、信息公开的历程与现状

我国的信息公开制度是与政务公开工作共同发展起来的。政务公开工作是从乡村基础单位开展的,随后又扩展到各级部门。随着政务公开工作的不断发展,公民对信息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我国社会科学院在1999年成立了“信息时代与公开制度研究”的讨论组,对信息公开中有关立法问题进行探讨研究。在20xx年,讨论组经研究起草了《信息公开条例》(专家意见稿),接着,法制办在20xx年完成了《信息公开条例》的草案。在这种背景下,一些地方结合本地区实际开始了信息公开尝试。20xx年11月,广州市制定了《广州市信息公开规定》,并于20xx年1月1日施行。紧接着,成都、上海、杭州3个城市也分别颁布实施了关于信息公开的地方性法规。现阶段我国的信息公开制仍然不够完善,公开的力度也不能满足公众的需要。与国外的信息公开制度相比较,我国的信息公开制度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当前群众缺少对进行监督的有效途径,在很多情况下不能及时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利益,或者如果要维护自己的利益就会付出很大的代价。公众与的官司也是赢少输多。甚至流传一种说法就是与打官司“输赢都是输”。要想通过信息公开制度来赢得百姓对的信任仍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二、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

(一)信息公开是对公民知情权的保障

我国----法规定公民享有知情权,其所指的知情权就是公民获得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工作程序的相关信息的权利。我国是当家作主的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于,并且受的监督。但是信息公开过程中的执行行为经常与公众发生矛盾和纠纷。是信息的最大掌控者,其往往公开对其有利的信息,对于公民真正关心的信息公开很少。只有加强对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才能有效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使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真正体验到的。

(二)信息公开有利于防止

实践证明,一个缺乏监督的就容易滋生和不正之风。信息公开使的行政行为和行政服务面向社会公众,在群众的眼光下,受到了有效监督,其权利行为就会受到限制。20xx年美国一项调查显示,70%的美国公民都关注对信息的公开,大约三分之一的美国公民有过向要求息的经历。我国近年来公众对信息公开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例如北京律师李劲松向多个部委申请公开“三公经费”,多地出现公众申请公开拆迁补偿标?等等。在公民的监督下,的透明度就会更高,有利于打破“暗箱操作”,防止权力的。

(三)信息公开有利于建设“阳光”

信息公开是提高公信力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建设“阳光”的必要途径。信息公开作为联系与社会和公众的重要桥梁,各地在实施公开的过程中,一方面保证了公民的知情权,使与公民之间的信息交流得到加强,也使公众对的权威和政策的支持率得以提高;另一方面加大了对公民所需的关注,与公民之间的互动得到增强,的治理环境更加优化,的公信力得到了大大增强。只有公信力不断提高,民众才会拥护,才会相信是一个“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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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论文关键词 刑事被害人 精神损害赔偿 刑事诉讼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侵权行为侵害公民的人身权、人格权,造成公民生理、心理上的精神活动和精神利益的破坏,最终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而由侵权人给予受害人一定赔偿金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匦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人们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愈加重视自己的精神权利。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民事和行政法律规范中均已确立并日渐完善。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

在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最初规定于民事法律中。我国《XX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最高《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应予受理。”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更是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将其体现为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形式。

20xx年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3条或者第17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此可见,我国行政法律规范中也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我国《刑事----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2000年公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只支持直接物质损失赔偿,而排除了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民事和刑事法律规定不一。在社会危害性低得多的民事法律规范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断完善并扩大其适用范围,而刑事法律中未予规定,于情不符,于理不合,不利于社会公平和法制统一。很久以来人们一直期待立对精神损害予以支持,然而新刑诉法并未提及。笔者认为支持精神损害制度在保障被害人及其家属利益方面显得日益迫切、必要。

二、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可行的。首先,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为刑事附带精神损害民事诉讼制度的确立提供了保障。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民事法律土壤中日益发展和完善,积累了很多实践经验。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加入精神损害赔偿,不仅有制度上的保障,也有其深厚的理论基础;其次,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为附带民事诉讼中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物质基础。

(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立有利于实现法制统一

我国民事法律中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做出具体规定并不断完善,而刑事法律中对这一制度予以否定。这种立法造成了一种荒谬的境况:侵害人对受害人的精神权利造成轻微伤害时,需进行精神赔偿;但侵害人的侵害行为构成犯罪时,则不需赔偿。竖这样的规定导致法律部门之间的冲突,而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能够统一和协调各个法律部门,实现法制统一。

(二)有利于增加犯罪成本,减少犯罪

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树立被告人的责任感,犯罪嫌疑人明确了犯罪行为将可能导致自己及家庭支付巨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给受害人。这种法律后果使得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之前进行“犯罪成本分析”,使其在犯罪所取得的利益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利益之间进行衡量,从而放弃犯罪,一定程度上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有利于实现社会稳定,增强法律权威

在犯罪行为中的物质损失往往难以弥补被害人及近亲属的损失,例如犯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形下,可能没有造成什么实际物质损失,但是死亡的被害人可能是家庭中的主要经济来源,这种潜在的“物质损失”对于被害人家庭来说极其重要。如果法律不能予以保障精神损害赔偿,那么被害人家庭将陷入生活困难的境地,不利于社会稳定,也无益于法律权威的树立。

(四)兼顾司法效率与公平,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在追诉犯罪的同时,附带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的制度。这一制度的性质决定了损害赔偿的从属性,所以相对于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国家权力,刑事被害人的利益受到弱化。西方法谚称:“服刑是偿还国王之债,赔偿是偿还市民之债。”匾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体现国家和法律对个人利益的维护,而非单纯强调“国家本位”的刑罚理念,兼顾了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符合法治公平正义的社会理念,有利于维护的利益、社会的安宁稳定,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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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试论----法学中的经济制度

论文关键词----法学? 经济制度? 上层建筑?

论文摘要本文指出----法学中的经济制度应该属于上层建筑。分析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内涵,----法学的学科性质以及----法学中的经济制度与其他制度的关系等方面可以得出此结论。?

在----法学上,经济制度是一个存在分歧的概念,说法不一,不同的----法学者有不同的理解,众说纷纭。在教学实践中,我们认为经济制度是国家通过----法和法律所确认和规定的生产关系,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经济管理体制,与之有内在联系的基本经济政策的制度的总和。而前两种观点,把经济制度混同于了经济基础,这是不科学的,因为----法学中的经济制度是一种法律化了的经济制度,应该属于上层建筑,而和经济基础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

首先,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内涵看,经济制度应该属于上层建筑。经济基础是一定社会历史阶段上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各方面的总和。它的内容主要包括生产资料归谁占有,人们在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劳动产品分配方式等三个方面。?

上层建筑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法律、宗教、道德、艺术、哲学等观点,以及同这些观点相适应的、法律等制度和设施的复杂系统。上层建筑由、法律制度和设施及两部分组成。前者主要包括国家、、法制、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通常被称为上层建筑。后者包括观点、法律观点、等等。在上层建筑这个庞大的体系当中,居于主导地位。,包括国家的制度、物质设施、政策、法令等等,是上层建筑中最有力的部分。?

----法学中的经济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确认生产关系的制度;一是以此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经济管理体制,以及与该经济管理体制有内在联系的基本经济政策。?

其次,从----法学这门学科看,经济制度应属于上层建筑。----法学是一门以----法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对----法学的研究对象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理解,不同的观点,但归根结底,----法学这门学科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主要是研究----法的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法的本质、特征、形成和作用,----法的制定和实施,----法的解释、修改和监督,以及各种----法规范和思想观念等方面的----法关系,这些都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法学研究的内容主要是----法的基本理论,----法的历史发展,国家性质,国家形式,选举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政党制度,----法的保障与监督等。这些都属于国家,属于法律制度的范畴,都是上层建筑。?

----法是国家的根本,是一国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依据,因而决定了以----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在整个法学体系当中举足轻重,决定了----法学这门学科的性质和特点。一是----法学属于基础理论学科。研究----法确认的有关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原则、精神等方面的基本理论。二是----法学有很强的性、政策性。----法通过根本的形式规范国家权力从而保障公民的权利,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有的学者从----法学主要以国家为研究对象的角度,将----法学概之为国家之学,因此与统治阶级、统治集团的相关政策有密切联系。三是----法学研究的都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法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如国家性质,国家形式等。那么,----法学所研究的必然也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这些也都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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