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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与工人抗争_管理论文十篇

2022-04-19

管理论文】导语,我们所欣赏的本篇共有27447文字,由吴文秋认真整理之后,上传于都市文档在线!温州市,简称“温”或“瓯”,是浙江省地级市,是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东南沿海重要的商贸城市和区域xxx。全市共辖4个市辖区、5个县,代管3个县级市,陆地面积12110平方公里,海域面积8649平方公里。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截至2020年11月1日零时,温州市常住人口为957.2903万人。国企改制与工人抗争_管理论文十篇倘若你对这类文章的写作能力需要改进或者修正,请告诉我们!

国企改制与工人抗争_管理论文 第一篇

1997年9月召开的十五大决定对中国的国有企业进行彻底的改造。从此,国家开始通过破产、倒闭、出售、兼并和股份制改造等手段对众多的中小型国有企业进行改制。过去国家为了维持这些在战略上并不重要的中小型国有企业在财政上背上了沉重的包袱,现在国家希望通过对这些中小型国有企业的所有制和管理制度的改革,把它们推向市场,在财政上摆脱它们所造成的沉重负担。

这一改革的经济成效究竟如何,人们仍有争论。但是,它所造成的严重的社会后果,却是有目共睹的。其中的社会后果之一,就是国有资产的流失,正如一些学者已经注意到的,国有企业的资产正在迅速地流失到企业原来的管理者手中,或者一些私人老板手中(Ding,2000),情况类似于曾经在前国家发生过的“自发私有化”现象。这已经提出了在改革造成的利益分配中“谁得到了什么”这一学的基本问题(Ding,1999)。然而,个人对国有企业的资产的侵夺并不是“谁得到了什么”这一问题的全部。企业改制还对工人的利益造成了制度性的侵蚀,因为改制包含着一系列针对工人的严厉措施:如集体下岗、福利丧失、工作条件恶化等,虐待工人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工人在丧失国家的有效保护,又没有自己的组织的情况下,日益成为“市场鞭子”和管理者专制的受害者(Lee ,1999)。

尽管大多数工人对于这些发生在他们身边的、威胁或损害他们利益的事情采取了逆来顺受的态度,但是,也有一些工人开始打破沉默。为了制止或纠正这些他们认为是对他们的利益的不公正、不公平的剥夺,他们甚至开始用对抗的方式进行。工人对企业改制的反映了中国经济转型过程中正在出现的经济冲突。就其基本诉求,抗争方式以及结局来看,这种同私有企业工人的活动和下岗工人的活动,都有所不同。本文力图通过对工人针对这种改制活动所进行的活动的考察,回答以下问题:国有企业工人针对改制进行的活动的要求是什么?他们提出这些要求的依据是什么?是什么因素决定了他们抗争的方式?影响着他们活动的结果的主要因素是什么?这些活动,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工人对经济转型的立场和态度?

本文的研究主要依据作者在上海市和河南省洛阳市收集的资料以及《工人日报》刊登的一些个案。这些资料说明,对于企业改制,工人具有强烈的抵触情绪。因为许多企业的改制完全剥夺了他们参与的机会,无视他们的基本利益,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工人的就是这种情绪的反映。但是,他们在中提出的要求,具有明显的“道德经济学”倾向。换句话说,工人在中诉诸的权利观念,很大程度上仍然是根植于旧的计划经济体制的那种权利观念。他们尚未能够依据已经变化了的所有制关系,重新理解和定义自己的权利,并为争取这种权利而斗争。这说明工人对企业改制的,并不反映他们已经产生明显的阶级意识。目前的体制限制了工人认识和保护护自身利益的能力。

对改制的:集体行动的框释和制度定位

在过去十年中,随着工业关系的转型,中国的工业冲突急剧增加。根据中华全国总会提供的数字,1992年到1997年间,每年卷入劳动纠纷的工人数大约在126万(全国总工会研究室,1999:40)。另外一份官方资料指出,1995年,在30多个城市发生的与工人有关的活动中,卷入的人数就超过了100万(FBIS-CHI-96-007,19April 1996)。据报道,1998年,参加这种的工人数一下子就增加到了360万(South China Morning Post,26March 1999)。这些的绝大部分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这就是它们基本上都是工人自发(或声称是自发)的集体集体行为,主要是为了不断恶化的工作条件、日益增多的侵犯工益现象,以及经济转型造成的工人生活水平的下降。但针对企业改制的活动,在集体行为的框释(collective action framing )和制度的定位(institutional location)上与其他形式的劳工有所不同。在这里,“集体行动框释”是指参预集体行动的人们用以解释自己处境的一种共同认知和意识,它帮助人们确定他们面临的问题,问题的原因,并对问题作出道德判断。这种共同认知和意识是集体行动的必要条件。它使个人的愤慨集体化,激发集体行动,同时用以证明这种行动的合法性。社会运动中的集体行动都有一个“框释”的过程,使人们形成对其本身社会处境的不公正及其来源的集体判断和认识(Tarrow,1998:109-11)。那么,“集体行动框释”是如何形成的?它以什么为基础?研究社会运动的学者指出,这种“框释”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社会行为者、媒体、社会成员共同对事态进行解释、定义和提练”(Klandermans ,1997:44)。在集体行为的动员阶段,“框释”的建构,主要依靠公共话语的形成和说服性的沟通,而集体行为的发生,有赖于人们提高对问题的共同意识。(同上,1997:45-52)。

但是,我们现在讨论的工人活动与研究社会运动的学者所提到的“社会运动”并不完全相同。西方学者通常把社会运动被定义成“一种集体性的挑战,它以共同的目的和社会团结为基础,通过精英、反对者和权威的持续性的互动表现出来”(Tarrow,1998:4)。本文讨论的工人活动不是这种意义上的社会运动。它只是一种自发的抗争性聚集(contentiousgathering )。由于这种活动基本上发生在一个没有公共辩论、共识动员和工人运动的背景之下,工人缺乏可供解释自身处境和定义自身权利的的另类的观念资源。因此,同旧经济体制相联系的—即原来关于公有制的观念—就成了愤怒的工人们“社会不公正”的根据。也就是说,旧的官方成为工人集体行动框释的基本要素。虽然中国的市场经济早已不可逆转,但官方从未公开放弃的口号以及工人阶级地位(“主人翁”)的说教。以官方的说教来证明现实的不合理并进行,是许多社会中弱势群体争取自身的合法权利的方法,因为官方很难公开反对来自本身说词的那些主张。这种现象被学者称为“合法抗争”(rightful resistance )(O ‘Brien ,1996:31-35)。但问题是,这种官方的说词与实际的市场经济关系已毫不相干,以那些过去的观念作为权利的根据,已经不现实。它反映了工人的怀旧情绪,同时也说明,工人改制时,除了过去的外,没有其它话语系统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本文的另一个论点是改制的方式方法和后果很大程度上同工人的制度定位有关(Pivenand Cloward ,1977:18-23)。我在这里所关心的并不是导致产生的“机会结构”[2],而是的制度背景,这种制度背景影响工人解释和表达自己不满的模式(Tarrow,1998:110)——即工人们提出要求的方式、抗争的方法和抗争的后果。这一是制度研究中最常见的思路,即考察人们在认定自己的利益和采取相应行动的过程中,制度结构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在这篇文章中,“制度定位”指的是一种工业制度,它以一种所有制结构为基础,这种所有制结构决定了具体的劳动关系。我的观察是,不论是提出的主张、抗争的方式,还是斗争的后果,工人改制的活动都与其它两种工人活动(私营企业和下岗工人)都有所不同,这种不同很大程度上与制度定位有关。

中国的工人目前生活在三种不同的制度定位之中,把针对改制的工人与其它两种在不同的制度定位中产生的工人相比较,有助于我们了解前一种活动的特征。

第一种类型的工人活动发生在私营企业,一般表现为自发的罢工或者集体性的消极怠工,这种活动主要针对的是拖欠工资、恶劣的工作条件、强制加班、克扣工资等剥削行为。这种活动的制度背景是资本主义的所有制关系,这种所有制关系现在是合法的,也是受到国家保护的。在这种制度定位下,的工人(主要是农民工)并不是挑战他们工作场所的所有制关系。他们的活动主要是针对劳动过程、工作条件或严重侵犯工益的现象。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都不会对他们的处境或种社会地位提出异议。他们的一般并不是为了争取更好的条件,而只是针对是那些过份野蛮和非人性的做法。这是资本主义工业化初期的普遍现象(Katznelson and Zolberg,1986),无论在西方和第三世界都出现过。中国私营工人活动与其有相似性。

第二种工人活动是由下岗工人进行的,参与这种活动的人过去都是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后来他们突然发现自己面临着一种生存危机,而且他们认为企业管理者的行为加剧了这种生存危机。尽管他们认为那些管理企业的人应该为他们的遭遇负责,但是,他们并不进行罢工,他们也没有办法罢工—这是因为他们已经离开了工作岗位,换句话说,他们已身处工业制度之外,从而失去了用罢工表达抗争的机会。因此,他们的抗争方式是街头骚乱、围堵机关、堵塞铁路、公路等重要的交通要道,他们以此来引起公众对他们目前状况的关注,迫使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但是,他们所要求的仅仅是维持一种最低的生活保障,而不是恢复以前在父爱主义制度下所享有的种种待遇(Chen,2000)。

国有企业工人反对企业改制的活动则代表着另外一种努力,进行这种活动的工人认为,他们所在企业的这种改制方案有损于他们的经济利益,因此他们要努力阻止这

国企改制的问题:社会化与资本化之争——质疑现代企业制度,挑战现代企业制度,改造现代企业制度_管理论文 第二篇

[编者按:看起来这是一篇保守的、偏左的文章,实际上中国的改革已经行进到需要向公众权利复归的历史阶段了。中国的改革不能走向资本专政的另一极端,中国社会的劳动大众的权益需要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需要保护,而这一切都需要一种力量平衡的社会制度来加以保障。但遗憾的是,这种制度的建立,现在看来只有靠普通的中国大众来进行争取了。天上不会掉馅饼,希望有了大量国外资料,写成《质疑现代企业制度理论》一文。但是我对现代企业制度的研究远未完成。初步计划分三大部分:一、从主义的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理论出发,决定生产组织方式变化的历史,提出质疑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观点。二、从技术进步的历史事实出发,提出数字化技术和模块化技术是挑战现代企业制度的决定性因素。三、从社会公平原则出发,指出改造现代企业制度的路径。显然,这是一个浩大的工程,起码是一部专著才能容纳的。在这里,我将尽量简明地说明自己的观点。

历史规律决定现代企业制度的兴衰

现代企业制度是人类经济发展历史的一种生产组织方式。人类经济不断发展,社会劳动分工也不断深化,它需要一种特别的协调方式,而生产组织方式就是协调社会劳动分工的机制。它是一个复杂和动态的经济现象。在现代经济发展中,多种生产组织方式并存,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中,并总是存在一种主导的模式。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可分为两种主导模式:一是生产单位之间的市场直接交易;二是垂直一体化企业。社会劳动分工随产业革命的进展而深化,生产组织方式必然随之变化,这是一条经济发展规律。在农业社会,只有作坊。工厂制度是在第一次产业革命之后出现的。第二次产业革命的大规模生产方式创造了大型垂直一体化企业。由于投资和生产规模大,需要实行股份制和专业经理人的等级制治理,从而确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因此,现代企业制度成为大型垂直一体化企业的内核。

目前,人类处于第三次产业革命时代。根据历史的规律,生产组织方式也不应该墨守成规。20 世纪70年代,全球石油危机标志着大规模生产方式将失去其主导地位。20 世纪80年代,在现代企业制度的诞生地 美国,大型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下降,人们开始置疑大型垂直一体化企业的有效性,向现代企业制度提出挑战。20 世纪90年代,一场以分解大型垂直一体化企业、协调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和改革公司治理制度的生产组织方式变革已经崭露头角。近年来,西方经济学家一直在研究现代企业制度走向没落和以价值链为纽带的新型生产组织方式发展的趋势。原来由一个企业完成生产经营的所有功能,现在由多个企业来完成,一个产品的生产经营不再局限在一个企业之内,包揽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垂直一体化企业的界限因此被打破。在这方面,西方国家有大量可供参考和借鉴的文献。

技术革命挑战现代企业制度

生产组织方式变化绝非随意,而是由技术进步决定的。主导技术的变化推动了产业革命,也改变了生产组织方式。第二次产业革命发展了机械技术,出现生产流水线技术,把所有生产过程使用的机械设备集合在一起。从技术角度看,生产设备是一体化的,要实行一条龙生产。生产的连续性零部件加工量与组装的数量的互相匹配。从经营角度看,管理必须集中统一,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会中断整个生产过程。从产权角度看,资本密集型的一体化生产系统不但需要巨额资本,还需要保持企业物质资产的整体性,即不可分割性。技术因素、管理因素和资本因素相辅相成,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是垂直一体化的。单个企业不但规模庞大,而且包揽了从设计开发、零部件加工、成品装配、一直到产品包装、营销和售后服务的全过程。因此,生产流水线技术是现代企业能够执行社会劳动分工协调职能的决定性因素,等级制管理模式随之成为执行协调社会劳动分工职能的手段。美国福特汽车公司被誉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雏形,就是因为它在20世纪初率先使用了流水线技术和等级制管理模式。

第三次产业革命开辟了信息技术应用的知识密集时代。在新形势下,单个企业拥有的生产要素和生产经营能力的局限性日益突出。以知识密集型为特征的模块化技术和数字化技术异军突起。它在生产领域的渗透,瓦解了以资本密集型为特征的生产流水线技术的主导地位,动摇了现代企业制度的技术基础。

模块化技术的应用“指的是通过每个可以设计的,并且能够发挥整体作用的更小的子系统来构筑复杂的产品或业务过程。” 它首先应用于信息产品的结构设计。20世纪60年代,IBM公司革新产品设计,在电脑设计中采用了模块化方法。采用模块化方法设计产品结构改写了产品的概念:原来的产品部件变成的产品。电脑的部件,如微处理器、内存、硬盘和显示器等成为相对的产品,可以在不同的企业生产,垂直一体化企业包揽电脑的所有生产过程的做法被突破。技术的复杂性要求技术设计模块化,相应地需要组织模块化。模块化方法实际上是重新组织产品结构和产品生产的方法。如同所说:“一种特殊的劳动操作,昨天还是同一个商品生产者许多职能中的一种职能,今天就可能脱离这种联系,起来,从而把它的局部产品当作商品送到市场上去。” 在模块化技术支配下,由于产品的可分性、设计的可分性和生产过程的可分性,原来包含在一个完整产品中的部件为不同的模块,可以当作的商品送到市场上去。有西方经济学家认为,非模块化产品的生产是由非模块化的组织方式进行的生产模块化产品需要模块化的生产组织方式。模块设计的特性决定了“模块化技术把生产决策方式从集中式管理转向分散式管理,从而形成各子系统进化的分散型体系。”“模块化的选择余地本身就具有分权的基因。” 因此,模块化技术的分解功能打破了现代企业的垂直一体化系统。

数字化技术的基本组成因素非常简单,它是由0和1组成的数字,利用电气存储单元(比特)对信息进行处理。在应用中只有两个基本部件:硬件和软件。这个划分表明,产品及其生产过程的物质部分和思维部分是能够分开的,说明了数字化技术的分解天性。数字化技术作为思维工具可以植入物质产品,如汽车的安全气囊是用数字化技术控制的。数字化技术可以进一步分解物质产品及其生产过程,是它具有分解天性的深度体现。互联网的出现和普及,显现了数字化技术的信息存储和处理的简化性力量。不但实现了信息适时共享,也实现了分散性的信息处理。设计者可以通过互联网交换设计图纸;后者的例证是异地的设计者利用互联网把图纸传送到生产地点,把设计信息直接输入数控机床,便可制造出符合新的设计要求的新产品。互联网可以把设计任务分解,也可以把设计与生产分解,是数字化技术具有分解天性的广度体现。数字化技术造成的产品及其生产过程的可分解,可以使生产过程平行和分散的进行。机械技术是集中型技术,数字化技术是分布型技术。那么,分解垂直一体化企业,在技术层面上是可操作的。数字化技术代替机械技术,是人工智能发展的结果,表明知识代替物质在生产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加之生产中的物质部分与思维部分可以分开,物质产权与知识产权也可以分开。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分解垂直一体化企业,在制度层面上也是可操作的。公开代码技术和芯片的多样化说明,数字化技术的发展方向是公开而可分的设计和生产,使技术的发明、生产和应用更容易被分解。大公司的垄断地位将难以保持,垂直一体化企业被分解是难以避免的趋势。20世纪80年代,IBM逐渐失去了在电脑业的垄断地位。到1996年,没有一家电脑企业所占的市场份额超过15%。没有一家企业囊括所有的生产过程,电脑生产已经被分解到不同的企业。

改造现代企业制度应着眼于社会公平,

着眼于社会公平是由什么因素决

对国有企业改制问题的看法及建议_管理论文 第三篇

内容摘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国有企业改制进程加快,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应当按统筹兼顾、公开竞争、分类推进及配套改革的原则推进国企改革。目前需要尽快制定改制的基本规划和政策,进一步完善具体政策。应当在小型企业“进场交易”问题上采取更灵活的政策,对有长期重大贡献的经营者可以适当奖励股份;要调整政策允许金融支持改制,按统一规则和分级行使出资产权原则调动各方积极性推进国企改革。

关键词:国有企业改制 规范

一、国有企业改制:含义、基本情况及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何为国有企业改制

对国有企业改制有多种理解:改变企业形态,改变企业股权结构,改变企业的基本制度。

改变企业形态即改变规范企业资本组织关系、治理结构的企业法律形式,如按企业法规范的企业变为按公司法规范的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为股份公司。

改变企业股权结构即引入新股东或改变企业股权比例。股权结构变化的另一含义是可以安排股东权利不尽相同的股东,如可有黄金股股东、优先股股东等。企业法律形式变化有时是企业股权变化的前提。

更广义的企业改制还包括企业内部制度的广泛变革,如改变经营者激励制度、劳动工资制度等。这些方面的变化未必是狭义的企业改制的基本要素,但它往往是企业改制的诱因或结果或条件,与企业改制密切相关,是进行企业改制时,尤其是以激励效应为主要目标的改制时,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

(二)基本情况:主要推动因素和现状

国有企业改制,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就已开始,但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主题,是90年代以后的事。推动国有企业改制的因素涉及政策、地方、资本市场和企业经营者多个方面。

明确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后特别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十五大、十五届三中全会直至、十六届三中全会,推动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方针日益明确。的决策为有关方面有关政策,地方、企业推进国有企业改制提供了前提性的基础。十四大以后国家有关部门的政策则从操作层面为国有企业改制逐步明确了相应规范。

地方在国有企业改制方面走得较快。这有两个背景:一是90年代以后,许多地方国有企业经营困难、难以为继,二是地方希望投入很少,但有较大潜力的企业能更快发展。为解困和发展,地方认为最重要的政策就是鼓励企业改制。

资本市场在中国的发展,特别是90年代初沪深股市开张,及以后的海外上市,极大地推进了国有企业改制的进程。

企业,特别是企业经营者也是推动国有企业改制的重要因素。这个因素能起作用,与中国国有企业必须尽快转变机制的需求有关,亦与存在“内部人控制”、国企经营者长期责任重薪酬低、许多“新国有企业”国家投入很少等情况有关。

十几年的国有企业改制已有很大进展:国有企业数量下降,但收入、资产收益上升,国有企业数80年代初有约30万户,现在只有约18万户(20xx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户数已从1998年的6.5万户降到20xx年的4.3万户;全国国有小型企业改制面已达80%(有关专家估计);不少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一些大型国有企业海外上市;改制和资产优化重组结合推进,企业制度和资产结构同时改善;与改制改组结合的职工分流稳健推进。

(三)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总体规划和基本政策尚不够明确。针对具体行业及地方,已有些政策。但由于缺基本规模和政策,当改制及相应的并购重组涉及大型国有企业时,有关工作就难以推进。

国有企业改制的一些方向性的和结构性的问题仍待进一步解决。这些问题有的是法律规范问题,如按企业法登记的大型国有企业是否要转为公司制企业,设计国有特殊公司的依据何在及其法律规范有何特点;有些是结构性问题,如国有独资大公司控股上市公司及相应的关联交易、利益冲突等问题,在不动结构的情况下是否能得到较好的解决,简单地进行子公司经营者、员工持股等改制是否会带来集团业务难以整合的矛盾等。

改制程序和具体政策方面也有些问题。近几年国有企业改制进展较快,但确实存在“自买自卖”、审计评估不实低估贱卖、“暗箱操作”等问题。出现这些问题,有认识原因,如轻视改制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以“运动”方式推进企业改制;亦有政策不系统配套的原因,国家及有关部门没有系统政策,仅凭分散的具体政策规范,指导作用有限;有深层次的和经济利益问题。最近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解决了改制程序不规范的许多问题,但仍然存在需进一步明确、完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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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企改制评估报告存在问题的分析_管理论文 第四篇

建议评估机构应在详尽了解企业改制目的及背景前提下,开展尽职调查,按操作规范进行职业判断。首先应尽可能制定详细、完善的评估方案,评估方法的采用应进行充分论证,并多和委托方特别是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对评估的重点、难点做到心中有数。同时,各评估师应熟悉、掌握及深圳市关于国企改制的一系列法规及规章,严格依法评估。

二、评估机构进行整体资产评估时,将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结果并入评估报告的,评估报告所纳入房地产的评估范围与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的处置方案所确定的资产范围不一致,造成部分资产漏评,影响整个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

建议评估机构应先核对资产评估明细表与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的处置方案所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如有未纳入处置方案的房地产项目,应进行资产评估。对未经深圳市国土部门备案的非深圳地区房地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应按规定实施评估程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委托方已与房地产评估机构签订有关房地产项目评估业务合同的,特别提示资产评估机构,在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时要注意明确资产评估范围。

三、对于长期投资的评估,部分评估机构按照母子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进行评估,不符合《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规定。

评估机构应按照规范的要求,先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根据拟改制企业占被投资企业股权比例,确定该项长期投资的评估值。控股和非控股的长期投资,都要单独计算评估值,并计到长期投资项目下,不要将被投资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与投资方合并处理。

此外,评估机构应按照《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要求,简要介绍投资背景、被投资单位的概况,说明长期投资的种类、形成原因及对企业自身经营状况的影响;深入了解具体投资形式、收益获取方式和占被投资单位资本的比重,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评估。建议评估机构着重说明长期投资以不同的方式评估的理由,并履行应有的资产评估程序。

四、在对国有企业产权转让项目评估中,部分评估机构未能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进行评估,造成企业账面数,审计报告数与资产评估清查明细表数不一致,影响资产评估报告的合理使用。

建议评估机构在出具正式报告前,做好与审计机构的对接工作。企业申报账面值应与审计报告数一致,对评估需要调整的事项,应在清查调整值中进行调整,并需要企业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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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改制及上市的有关问题_管理论文 第五篇

(一)外商投资企业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一般经过的程序

1.原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决议企业改组。

2.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决议终止原合同、章程。

3.订立发起人协议。

4.向原企业所在地省级及对外经贸部门提交必要文件。

5.经同意后转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

6.经批准后公告转制。

7.发起人缴足所认购股本(并增资情况下)并经验资。

8.筹办创立大会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9.办理变更登记,原企业一切权利义务转由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二)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改制的条件

1.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但发起人不得超过50人)。

2.发起人过半数在国内有住所。

3.最近3年盈利记录。

4.注册资本不低于币3000万元(公司法规定最低限额为币1000万元)。

5.外国投资者拥有股权不低于25%。

(三)连续计算公司的经营业绩时应采取的原则

1.配比原则。主要指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

2.整体改制重组。主要指采取变更方式设立。

3.合并方应有盈利记录。指采取吸收合并设立拟上市公司。

(四)提出上市申请前运行期间应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1.存续分立、解散分立情况下运行期间为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2.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情况下运行期间为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3.改制重组涉及重大资产、股权、债务变化的情况下运行期间应为1~3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或24个月至36个月。

4.存在财务报表、税务、出资等方面违法违规的情况,规范运行期间为12个月。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问题

拟上市的企业应以现有的企业架构为基准,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编制不少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上截至改制基准日止的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并需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三年又一期的财务报告,并出具审计报告。同时还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营业执照签发日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并于成立日按净资产折成“股本”入账。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相当于公司净资产额。但是净资产折股时依据审计结果还是评估结果还尚不明朗。

关于改制基准日至公司成立日之间产生的净利润(亏损),目前还没有相关的规定,只有财政部在1995年以财工字29号文件对国有企业改制有相应的处理。具体处理是:净利润转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专项用于今后国家股的配股;净亏损则转入股份公司的应付股利借方,今后用国家股应得的股利弥补。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参照这个规定,也尚未明确。

(六)三年又一期会计报表重编及审计应按新会计准则和制度编制

根据计字(20xx)14号《关于上市公司、拟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做好与新会计准则和制度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三年又一期会计报表重编及审计应按新会计准则和制度编制。《企业会计制度》与《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有较大差异,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将影响财务报告的以下内容,具体包括(1)资产减值(2)坏账准备:(3)存货跌价准备;(4)长短期投资减值准备;(5)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减值准备:(6)无形资产减值准备;(7)开办费一次计入当期损益;(8)税务调整。

(七)申请设立股份公司所需材料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应报送的材料

1.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2.原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企业改组的决议。

3.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关于终止原合同、章程的决议。

4.原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5.发起人协议。

6.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7.原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最近连续3年的财务报告。

8.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书。

9.发起人的资信证明。

10.可行性研究报告。

(八)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能涉及的主管或监管部门

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能涉及的主管或监管部门包括:证管办、省级(外经贸委)、国家外经贸部和国家财政部。有些地方还可能涉及到体改委和企业主管机关。

(九)辅导期及改制验收

按照规定,股份公司改制后需要一年的辅导期,辅导期届满后,应向主管机关提交改制验收申请。通过改制验收后(验收改制约需3个月),再完成招股申报材料。进入公开发行阶段。

二、外商投资企业改制及申请上市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及应注意事项

(一)业务(资产)重组

拟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发生的重大资产或股权变化对发行上市申请时间的影响如下:

1.连续12个月内发生。按照规定累计50%或单次30%以上自变化之日起运行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后才能提出上市申请。累计80%或单次60%以上自变化之日起运行二个完整会计年度后才能提出上市申请。

2.发生变化导致实质控股股东变更、主营业务变更或累计2/3管理层发生变更。在这种情况下自变化之日起运行24个月后才能提出上市申请。

3.连续12个月内发生债务重组(如以资抵债、债务转移等)的金额占净资产比例累计达50%或单次达30%以上。在这种情况下应参照资产或股权变化的原则处理。

4.发生整体置换。在这种情况下需运行至少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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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精英关系和乡镇企业改制_管理论文 第六篇

关键词:权力;精英关系;乡镇企业改制

一、引言

乡镇企业的改制虽然在几年前已基本落下帷幕,但在其过程中所展示的现象、暴露的问题和改制方式选择背后的深层原因却仍然值得探讨。尤其是在目前国有企业的改革遭受一些质疑、各界对产权改革莫衷一是的情况下,①「20xx年8月由郎咸平引发的对某些国有(或集体)企业改制的质疑迅速引发各界对国有企业改革的热烈讨论,足见问题的重要性和敏感性。」和检讨乡镇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现象和问题更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苏南和温州两个地区农村集体工业(乡镇企业)改制的不同方式——苏南的暗箱操作和不公正的改制与温州相对透明和公正的改制——的比较和,讨论了不同的约束,尤其是地方权力结构和权力关系(约束)如何决定和影响地方(社区)对改制方式的选择。地方权力结构和权力关系决定了谁可以参与到改制的过程中来、谁被排除在外,决定了谁是受益者、谁在被牺牲。

改制背后涉及因素(因素在这里主要指各相关利益群体之间的权力关系,而不是指和国家政策意义上的因素),改制过程实际上是一个过程,改制涉及到生产性资产的再分配和生产关系的调整,它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各相关群体的利益;各相关群体也会基于自身在权力结构中的位置和能力,对改制方式和改制过程施加影响。所以,怎么改制、怎么协调照顾各个群体的利益,都将对经济平等和社会分层产生长期的结构性影响。

综观近几年国内外关于中国改革开放中乡镇企业改制的研究,我们发现,很少有人探讨改制过程和改制方式选择背后的因素。现有的文献主要集中在改制的原因(Whiting ,1999;Kung ,1999;Ho et al .,2000;Li,20xx;Park &Shen ,20xx;冯曲,2000;姜长云,2000;、冯曲,2000;支兆华,20xx),改制方式的描述和各方主体的讨论(如秦晖,1997、1998;邹宜民等,1999;姜长云,2000;范从来等,20xx);也有关于改制对企业表现(效率)的影响(Li &Rozelle,20xx;秦晖,1997、1998;、冯曲,2000;姜长云,2000;范从来等,20xx)和改制的其他后果的讨论(比如,Ho等人考察了改制对工资结构的影响,见Ho et al .,20xx;黄少安等指出持股差距的扩大带来了经营者固化、分工挤压工资等,见黄少安、魏建,1999)。一般认为,乡镇企业转制的根本原因是在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如市场的逐步完善,竞争的加剧,宏观调控和信贷紧缩等)的情况下,乡镇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调整和再分配的结果,尤其是乡村和企业经营者之间博弈的结果。

现有的解释至少存在以下不足。首先,很少有人讨论企业工人和社区居民在改制中的角色和作用。我同意乡村和企业经营者是改制中的主导利益群体,他们的互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改制的路径,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工人和社区居民毫无作用。如果他们抵制或挑战改制,那么改制将不能顺利推进(就像国企改制中遇到的问题一样);或者如果乡村预期到他们会抵制,乡村也不会毫无顾忌地按照自己的意愿推行改制。因而,采取什么样的改制方式以及改制能否顺利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工人是否接受(不管是积极还是消极)改制方案和(或)对工人和社区居民态度的预期。第二,现存的研究不能回答为什么不同地区(尤其是像苏南和温州)会采取不同的改制方式。第三,现有的研究大多局限于经济领域,没有从更广泛的和社会的角度去改制背后的决定因素。

以上三个不足背后的共同问题是对当地经济社会及结构关注不足。我的研究尝试弥补此不足,把改制置于更广阔的历史背景和社会条件下,从地方权力结构和权力关系中寻找原因,以求深刻理解这一现象。正如怀特·米尔斯在《社会学想象力》中所提倡的,只有当我们把社会现象置于历史和社会结构的交叉点上,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社会现象(Mills ,1959)。本研究运用历史比较法——即从历史的角度比较两个不同发展模式的社区样本,以求揭示改制背后的因素。

本研究选定的两个样本是代表了中国在改革开放后两个非常不同的发展模式的苏南和温州地区。苏南是乡镇企业的发源地和典型代表,其地方一直在农村工业化和区域经济发展中起着支配或积极作用(Byrd &Lin ,1990;Kung,1999;Chen,2000;Whiting ,20xx;周海乐、周德欣主编,1996)。不论是在计划经济时代还是在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一直到改制前),苏南都曾经是集体经济的重镇,收入分配的相对平等是当地追求的目标。相比之下,温州则走了一条截然相反的发展道路:民营经济一直是当地发展的动力,而地方只是起了一些支持和补充的作用。①「国内外对温州模式的研究有浩繁的文献。主要的英文文献有:Nolan &Dong ,1990;Liu,A.,1992;Liu,Y-L.,1992;Parris ,1993;Whiting,20xx.主要的中文文献有:袁恩桢编,1987;张仁寿、李红,1990;史晋川等编,20xx.」但乡镇集体企业在温州也是存在的,虽然远不如在苏南那么重要。与苏南相比,温州曾长期处于计划经济的边缘地带,改革以后出现了以市场为导向和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自发进程,基本无力调整收入分配。两个地方的乡镇企业都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进行了改制,但采取的方式及结果非常不同。为什么苏南出现了不透明和不公正的改制,从而迅速加剧了社会的两极分化;而温州则出现了相对透明和公正的改制,从而基本照顾和保证了各相关群体的利益?本文将揭示:不同的改制方式正是两个地方过去形成的权力关系的产物。具体地讲,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并在改革以后得到加强的与之间的不同的权力关系、以及精英与经济精英之间不同的权力关系决定了两个地方采取不同的改制方式,并均能成功地实施。

文中所用的资料主要来自笔者在20xx和20xx年在上述两个地方进行的田野调查。笔者在了解面上情况的同时,还细致地了解了两地一些乡(镇)和村的改制情况,尤其是苏南的改制。深入访谈了大约200个人,其中有官员、原乡镇企业厂长经理和改制后的新所有者、工人、社区居民、银行官员等等,他们或者是当时改制的直接参与者,或者是利益相关人,因而都熟悉当时的情况。

本文拟从描述两个地方不同的改制方式过程入手,讨论当地官员对他们所采取的改制方式的解释,以及这些解释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作出笔者的解释:即地方权力关系是决定两地采取不同改制方式的根本原因;并探讨改制对两地财富分配(阶级结构)和前景的可能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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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改制与地方威权主义的终结_管理论文 第七篇

「内容提要」本文主要考察了乡镇企业发展的制度环境和乡镇企业改制的经济影响。提出乡镇企业早期的发展主要得宜于集体所有制度、公社制度的管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消费品市场真空等因素的结合。其中最重要的是权力对市场的替代。在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以后,市场竞争凸显了乡镇企业在改革初期形成的弱势性格。乡镇企业自身的改革问题变得日见突出。从承包责任制到股份制的改革又是一个让乡镇渐渐退出地方企业经营活动的过程。当乡镇完全退出乡镇企业经营活动的时候,也就意味着公社时期制度化的那种由地方操纵的集体所有制度的破产,同时也宣告了建立在没有退出权的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地方威权主义的终结。

到1993年为止,乡镇企业的出现与发展构成了中国经济改革中最有特色的部分。正如1987年6月12日在会见南斯拉夫主义者联盟主席团委员科罗舍茨时所说,“农村改革中,我们完全没有料到的最大的收获,就是乡镇企业发展起来了,突然冒出搞多种行业,搞商品经济,搞各种小型企业,异军突起”(1993,238)。1992年田纪云也谈到,国营企业在40多年里用了4-5万亿元,形成了1.7万亿元的固定资产、2万亿元的产值,吸纳1亿多人就业。乡镇企业经过10多年的发展,就形成了5300亿元的固定资产,吸纳的就业人数也是1亿,中国的社会总产值从1000亿元到11000亿元用了31年的时间;而乡镇企业从1000亿元到1991年的11000亿元,仅用了8年的时间。(注:参见《经济日报》1992年1月4日。)

进入90年代以后,乡镇企业的意义除了原来的多种经济成份、资产积累、吸收劳动力就业以外,更为重要的是,其经营绩效对国民经济的增长直接构成影响。根据测算,乡镇企业的速度每增减3个百分点,就会影响国内生产总值1个百分点;工业增加值每增减2个百分点,就会影响全国工业增加值1个百分点;在今天的国家政策制定中,乡镇企业已经与国企相提并论(高以诺,1998;朱永旗,1998)。

与80年代迅速崛起的势头一样,从1994年开始,乡镇企业的发展开始急速减缓。到1997年底,尽管乡镇企业仍然具有骄人的业绩,(注:譬如,全国乡镇企业拥有固定资产原值19427亿元,平均每户达到了9.62万元;完成增加值20740亿元,占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27.7%;完成工业增加值15037亿元,占全国工业增加值的47.3%;上交国家税金1526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20.4%;出货值6747亿元,占全国出货值的36.1%(农业部乡镇企业司,1998a ,1-7)。)却仍然不能抹去人们对其前景的忧虑,因为,1997年乡镇企业的各项指针与1993年相比均有相当大的距离。第一,乡镇企业产值增长幅度明显回落,1991年的增长率为22.4%,1992年52.3%,1993年65.1%,1994年35%,1995年33.6%,1996年21%,1997年15.4%(农业部乡镇企业司,1998a ,1)。第二,效益平均水平持续下降,从1994年开始,资产报酬率、资本收益率和营业额利润率均逐年下滑,到1997年,总资产报酬率由1996年的12.8%下降到11.7%;资本收益率由1996年的25.1%下降到22.4%;同时,企业的债务偿还减弱、速度减缓(农业部乡镇企业司,1998a ,28)。第三,亏损呈日益严重趋势,与1995年相比,乡镇企业的亏损面不断加大,亏损额增加了0.7倍,达806亿元(农业部乡镇企业司,1998a ,34)。在这个时候,人们不禁要问;乡镇企业怎么了?为什么在经历10多年的蓬勃发展之后突然陷入了困境?乡镇企业的前景如何,还能恢复往日的辉煌吗?

也如当初乡镇企业高速发展引起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一样,1994年开始的乡镇企业困境也引发了学术界的热烈讨论。但是,多数讨论都集中探讨乡镇企业产权改革、产业结构、经营管理水平等技术性环节,还有与乡镇企业所有制有关的理论问题如股份合作制与集体所有制的关系以及在乡镇企业改制中为保证集体所有制主体地位而设计的各种所有制改造方案。(注:有关这方面的文献汗牛充栋,可参见中国大学书报数据中心《乡镇企业与农场管理》。)

本文试图把乡镇企业的困境放到中国急剧变迁的社会经济秩序中来讨论。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理解为什么今天的困境是乡镇企业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阶段,同时也是一个过渡阶段。实际上,它是中国农村社会经济秩序彻底告别小农自然经济和公社体制、乡镇企业转变为自由市场经济企业的阵痛。

一、公社制度遗产与乡镇企业

根据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农义务的各类企业”;其中“所称投资为主,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超过50%,或者虽不足50%,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但是,当1984年把公社时期传续下来的社队企业改称为“乡镇企业”的时候,(注:1984年3月,和批转农牧渔业部《关于开创社队企业新局面的报告》的通知中,同意把社队企业的名称改为乡镇企业。)尽管的文件中规定的乡镇企业却并没有这样严格的法律定义,它实际上包括了建立于乡镇社区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即社(乡)队(村)举办企业、部分社员联营的合作企业,其它形式的合作企业和个体企业。80年代中期引起学术界和传媒极大兴趣的“苏南模式”、“温州模式”和“珠江模式”就分别代表了三种不同类型的所有制形态。“苏南模式”中,集体所有制和经营是其主要的特点;而“温州模式”所代表的则是以家庭加工业和贸易为特点的乡镇企业类型:“珠江模式”的特点则在于外资的大量引进,即“三来一补”企业的发展。

尽管乡镇企业从一开始在所有制形态上就表现出多元化的特点,但是,乡(镇)和村集体所有的企业仍然是乡镇企业中的主体。以苏州、无锡、常州为代表的苏南地区,1985年乡(镇)村两级企业的职工人数占乡镇企业职工总数的91%,总产值占95%,利税占92%(陈吉元,1989,68);直到90年代初期,大多数的乡镇企业仍然直接由乡镇、村集体所有和经营,多数乡镇的主要干部直接担任乡镇企业集团的董事长之职,村长和村支书的主要职责就是经营村级所有的企业(周尔鎏、张雨林,1991,37;朱通华、孙彬,1994)。在浙江沿海,特别是“温州模式”所在地区,尽管在人们的印象中私有经济始终是乡镇企业的主要力量,但是,很多私有经济被戴上了集体经济的红帽子(Liu ,1992),所以,统计中无论是工业还是商业,集体经济仍然占据主导地位(陈吉元,1989,90-116;周尔鎏、张雨林,1991,110)。在珠江三角洲的南海、番禺、顺德、东莞地区,乡镇企业主要依靠港资的投入开始起步,但是乡村的集体所有制仍然占有主导地位,譬如顺德1990年的全县工业总产值中集体所有制占80%,镇办企业占集体所有制的90%以上(周尔鎏、张雨林,1991,93-99)。

集体所有制的缘起可以追溯到农业合作化时期,但作为一种制度,却成型于公社化时期。公社体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集体所有制,它不承认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所有生产资料根据具体情形分属生产小队、生产大队和公社所有;生产小队为基本财务核算单位,每个劳动者根据其在集体中的贡献大小(譬如劳动类型和时间长短),从集体的收益中分配收益。(注:这就是有些学者所说的再分配经济(Nee ,1989)。)但是,这种“集体所有”与人们所理解“社区成员集体所有”并不是一个概念。

后者可以被认为是这样一种体制,即社区内的所有农户或者农民都拥有对财产的支配权,并可以通过特定的管理方式或者手段行使其对财产的支配权利。而前者中,财产的支配权主要集中在生产小队、生产大队和公社的干部集团手中,干部集团对这些集体财产基本上具有全权处置权,(注:关于公社时期权力结构已有一些比较详细的案例,可参见张乐天(1998)、凌志军(1998)、卢跃刚(1998)。)形成一种地方的集权体制(张乐天,1998,237-277)。

当公社时期的社队企业被改称为乡镇企业时,这种干部集团对集体财产的所有权制度并没有随之改变,而是沿袭了下来。当公社体制在1984年前后全面解体之后,原来“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集体所有制部分地变动了,譬如,土地承包给了农民,一些生产资料卖给了农民,但是乡镇企业的支配权仍然留给了乡(镇)和村的干部集团。与此同时,尽管集权体制由于农业生产活动的逐步自由化而受到影响,但在乡(镇)和村的乡镇企业中,集权体制却得到了保留。

历史的轨迹表明,正是当初的部分性集权体制或者说威权体制造就了乡镇企业在80年代的高速发展。在起步阶段,乡镇企业面临的是一个极大的市场真空,譬如由于国有经济长期集中在重工业部门,日常消费品的生产严重短缺;当时普通劳动者的收入水平不高,对低档消费品的需求旺盛。尽管如此,企业的运转除了市场以外,还需原料、技术、资金和管理。

在计划经济仍然一统天下的条件下,除了,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无法满足这些条件。的确,在乡镇企业发展的早期,是在为企业寻找计划外的原料,提供银行信贷的担保,赋予技术

国企改制过程中职工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管理论文 第八篇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校长N.M.巴特勒说,有限股份公司是现代经济史上一个最伟大的发现,甚至蒸汽机和电力的发明也远不及有限责任股份公司重要。如果没有公司,蒸汽机和电力的作用也会减弱。(注:吴敬琏、刘吉瑞《论竞争性市场体制》广东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第59页。)从历史上看,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在封建时代无论东方还是西方的店铺经营中都存在过,股份制和股权的转让和买卖也不是现代企业的首创。现代公司制真正的创新,则是现代公司法律地位的确立和董事会制度的建立。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承上启下作用的是董事会。因为股东的所有权是通过由股东大会建立起来以维护股东利益为责任目标的董事会来间接实现的。董事会的决策水平直接关系到股东利益的实现与否,经理人员也离不开董事会选择和设计行之有效的监督激励机制。正因为董事会的重要地位,也使得它成为西方国家职工参与管理的突破口。

可以说,如何建立一种平等与效率相结合、内部化与社会化相结合、化与科学化相结合、有完善制衡系统的董事会,是现代企业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内容。

与国外私有企业不同,我国国有企业的生产资料是由代表全体共同占有的公有制。按现行的法律规定,国有产权的利益主体有四种。

第一种是国有资产的归属者,即国有产权的最终所有者。按----法规定,中国国有资产归全体所有。因此国有产权第一个利益主体是全国。

第二种是国有资产的代理者(即所有者代表)。按照法律规定,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是以为首的各级。这是国有资产的第二个利益主体。

第三种是国有资产的经营者。也就是委托经营者即厂长、经理们去直接经营国有资产。

第四个利益主体就是国有企业职工。他们是其所在企业的财产所有者。(注:魏杰《中国企业二次创业》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 年版第209页,第214页。)

由此看来,在国企改制的董事会的建立过程中,职工董事制度应当是顺理成章的。无论从职工的产权地位和主人翁地位以及职工管理的长期实践来说都是毋庸置疑的。《公司法》对此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如何建立起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适应国际化潮流并结合我国国情的职工董事制度,这恐怕还需要不断探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现行的职工董事制度的运作也受到许多主客观条件的制约,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制约职工董事制度的运作

西方工业国家董事会经过长期运作,相对比较成熟,职工董事制度也是在长期的实践中得到认同,形成制度,得到法律上的确认。即使这样,职工对企业的权力问题仍然是西方现代企业制度的“雷区”,甚至是现代企业管理中的惟一重大课题。它不仅表现在和的敏感性上,更在于职工权力和企业效益在什么样的制度框架中才能达到平衡。

在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过程中,不论从实践上,还是在法律上都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公司法》第4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同时在第55条和121 条分别对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第56条和第122 条规定:“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这些规定,第45条相当笼统,既没有比例方面的规定,也没有规定职工董事的权力和义务。第55、56条,第121、122条的规定,则可以认为是采取外部沟通的方式而把职工排除于董事会之外。问题的症结就在于董事会的定性问题。董事会如果作为所有者代表,尽管国企职工本身具有所有者与劳动者的二重身份,可是许多经济学家还是主张,职工“作为部分所有者的企业职工,应发挥主人作用,但首先应作为劳动者出现,企业的决策权应掌握在董事会手中。企业职工可以有监督权、咨询权与建议权,但不能有决策权。”(注:魏杰《中国企业二次创业》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第209页,第214页。)这主要是因为,目前国企亟待解决所有者的缺位问题,所以更多地强调董事会的所有者代表身份。因此,除了工会外,法学界和经济学界对职工董事作为劳权代表进入董事会并不十分迫切。况且,对于“职工董事”的“职工”概念也缺乏明确的界定,因为按照传统的企业概念,厂长、经理和普通工人只是分工不同而已,不存在质的区别,可以说都是企业职工,而《XX法》中的“职工”概念则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因为这种概念的模糊,所以导致许多地方往往以职工代表的名义安排党政领导人员进董事会。解决这一问题,恐怕只靠工会的努力是不够的,或者靠地方的文件也是没有效力的。应当争取在《公司法》中作出明确的规定,保证所有公司制企业都能建立职工董事制度。因为董事会不仅仅是作为出资人的代表行使权利,进行决策,而且也要负责协调各利益相关者的责、权、利关系。

另外,关于职工董事的比例也是比较突出的问题。《公司法》并无明确的规定,所以导致有的地方职工董事进不了董事会,有的地方竟能占1/2.从我国国企的所有制构成和职工主人翁地位以及国际发展潮流来看,建立职工董事制度是必然趋势。因为若董事会不能处理好各个利益相关者(股东、经理、职工)之间的关系,企业的发展就会受到负面的影响,并最终影响所有者的利益。但是如果考虑到职工董事依公司法规定是经职工选举产生,对职工负责,主要侧重于诸如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这方面的因素的话,职工董事比例过大并不十分科学。而决策科学化、提高国企效率问题,则是我们国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头等重要的问题,也关系到职工利益最终实现与否。因此,许多专家提出董事会要更加开放,更加专业化,更多地聘用外部董事,也就是那些富有经营管理决策水平和有经验的技术专家、学术名流等来提高董事会的质量,以降低决策成本和风险。因此,综合考虑董事会的性质,为了在决策中充分考虑职工的利益,不应在比例中做文章,而应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对职工董事的权力和义务作出相应的规定。况且从维护职工权益的角度来说,集体谈判、集体合同等形式也是行之有效的。

(二)董事会行政化背景下的职工董事制度

由于以为首的各级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必然首先使所有者代表具有行政性的特点。国企改革时,董事长大多是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由上级有关部门“内定”或直接由原来的厂长或党委书记兼任,这使董事会实际仍处于下属部门的位置,行政控制色彩浓厚。而且,许多国企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一人兼任,使改制以前的企业管理制度得以延续,根本发挥不了相互制衡作用。由董事会监督经理人员的这一层制衡关系,因为监督者和被监督者是同一人而形同虚设。再加上由于董事长由上级行政部门任命,在行政级别上要高于董事会中代表国有股的其他董事,董事会议具有很强的行政色彩,容易成为董事长的“一言堂”。因为涉及到行政待遇问题,所以很多董事人员由一些老干部担任,对其进行照顾性安排。因此造成董事会职能弱化,效率低下,决策科学化无从谈起。长江动力集团于志安的案例就具有代表性。1995年4月,武汉长江动力集团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兼总经理于志安突然出逃菲律宾,转移了大量国有资产,留下一个负债8000万元的亏损企业。这位“红色企业家”因为是位局级干部,董事会自然不被放在眼中,就连主管部门武汉机械局也从未收到过一份长动集团的财务报告,理由是于志安认为自己是经贸委副主任,比机构局长行政级别高,无须送检。这种体制下董事会既谈不上平等也谈不上效率,与决策化、科学化相去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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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票据营业部内控制度建设之我见_管理论文 第九篇

随着票据业务的蓬勃发展,票据已成为商业银行推进金融服务、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资产结构的重要业务之一。与此同时,票据诈骗犯罪呈现出日趋增长的趋势,使得票据业务所蕴涵的风险日趋显现。目前,各商业银行票据营业部虽然也建立了一套较为全面、系统的票据业务内部控制体系,为票据业务的正常开展和安全运行起到了一定的保驾护航作用,但随着票据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其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完善。

一、票据营业部内控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现有内部控制制度有待落实

目前票据营业部虽然也制定了大量的、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但这些制度的实际落实情况却不容乐观,执行效果不尽人意。如对票面的审查只是机械地套用票面“审查标准”,而没有将不同承兑行对《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不同理解考虑进去,直接导致票据逾期现象的发生;对票据跟单资料的审查和客户身份的验证,也只是按照相应的“审查标准”去执行,在一定程度上欠缺对“标准”的可操作性及合理性,对操作者来说重要的是收集齐“标准”所要求的资料,而无力或不去对资料的合理或真伪作出准确的判断,一旦出现问题将直接造成资金损失风险或法律风险。又如票据营业部的内部审计工作,不仅审计的频度不够,而且更是重形式、轻实质,对被审计部门的工作只是注重检查其留有的工作记录是否齐全,而不管其工作记录的合理性或真伪,也不对其记录背后的实质业务操作及其个性问题进行,更无力对其真正的内控执行情况及潜在的风险或机会作出正确的判断等。

(二)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落后于业务的发展

“制度先行于业务、程序先行于操作”是企业真正落实内部控制的管理理念,但在实际执行中这一理念却没有得到彻底的贯彻落实,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落后于业务的发展。岗位牵制与岗位责任不匹配的现象仍然存在,使得有职无责的人员因不需对业务操作后果进行负责而放松履职的审慎性,有责无职的人员则无力对业务操作后果进行负责,最终造成无人负责的混乱局面,严重影响业务的发展。如在票据的托收问题上,票据的买入与票据的到期托收往往是由不同岗位的人员来担任的,而对票据逾期率的考核结果则由票据买入人员承担,其结果就使得托收人员因无责可以不必对托收的结果格外重视,随之就会出现托收发错地址、托收逾期无人及时催收或催收力度不够的现象不断发生,而票据买入人员虽然要对托收结果负责,但却无法及时掌握托收状况,其最终结果则是托收逾期率得不到最有效的控制。这种程序落后于操作的现象直接造成了内部控制上的漏洞,给票据业务的健康发展埋下了隐患。

(三)内部控制体系的技术含量过低,信息沟通的渠道不畅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计算机日益作为业务处理的手段而被广泛应用。然而商业银行票据营业部的一些内部控制环节采用的还是人脑控制,而不是电脑控制。如我们日常发布的“公示信息”,就是操作人员按照“公示信息”的内容从上百张、上千张甚至上万张的票据当中查找出所要禁止买入或要特别关注的票据。如果“公示信息”的内容很少,只要操作员有足够的责任心,虽然工作效率较低,还是可以完成预期目标的。然而当“公示信息”的内容较多且公示期限各不相同时,问题就会出现了,即使责任心再强的操作员也可能会因为业务繁忙或所需记忆的东西太多而在执行中出现纰漏,这样就必然导致内控失效、风险发生。

日常各项内部控制政策都是自上而下发布的,而这些控制政策是通过操作员的具体操作执行的。票据营业部急需通过一个畅通的渠道与政策制定部门进行信息交流。如在票据托收过程中,我们通过对逾期票据的催收发现个别承兑行存在着恶意逃避承兑责任的现象。为避免造成新的潜在损失,我们应该适时控制或限制对该行所承兑票据的买入,而这些情况也许政策制定部门并不了解,操作员又无权自行控制或限制买入该行票据,其结果就使本应该控制住的风险得不到控制,直接加大了票据营业部经营的潜在损失。

(四)部分领域还存在内部控制盲点

根据内控制度的设计原理,企业的内部控制应该涵盖企业经营的各个方面,不能存在任何盲点,但目前票据营业部的内控制度覆盖面还不大,部分领域还存在盲点。如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方面,我们知道商业秘密大多是企业的核心技术或信息,是其占据市场有利地位的制胜武器,一旦泄密将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甚至是毁灭性的打击。对票据营业部来说,拟执行的票据交易利率、已掌握的票据承兑行信息、交易客户的有关资料、拟进行的票据交易行为、内控技术与手段等都是商业秘密,都应该得到严格的保密。但目前票据营业部尚无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具体控制措施及失密后的补救措施并对有关人员的奖惩制度;另外票据营业部目前的内部审计与内控评价也仅限于合规性审计,风险性审计尚未纳入其中;对利率风险的控制制度和评价标准等也是一片空白。

(五)内部控制的前瞻性研究不足

目前票据营业部的内部控制与评价体系多是沿用金融系统全行性的内部控制与评价体系,部分控制政策或制度及其评价标准并不完全适合于票据营业部,一些具有票据专营机构特点的控制政策、制度、程序及评价标准并没有融入到票据营业部的内控体系之中,且票据营业部在内部控制的前瞻性研究方面投入略显不足,完全适合票据专营机构的内控体系尚未形成。

二、加强和完善票据营业部内控体系建设的几点建议

鉴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加强内部控制研究、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已迫在眉睫。笔者认为,应从如下方面入手,以建立适合票据专营机构的、更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

(一)建立有效的、切实可行的内部控制评价和考核机制,使各项内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在各种政策、制度、办法等的制定过程中,应将办理票据业务所处的外部环境、管理层所预期的管理目标、经营层所面临的经营压力、操作层所能够达到的可操作程度等综合地加以研究、,使制定出的内部控制方法切实可行、内部控制评价标准客观、公正。体现在票据营业部就是要对现有的票据业务管理制度、办法、措施、程序等进行认真研究、归纳和梳理,对现有制度进行重新整合,在加强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分类科学、内容全面的内控制度体系,制定出适合票据业务健康发展的操作程序,从技术上量化风险,从制度上控制风险,激发起员工的内控意识,提高其执行制度的自觉性,从根本上化解管理层与经营层及操作层的矛盾,真正形成从管理中出效益、以管理促经营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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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之我见_管理论文 第十篇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部分。有资料表明,在数以千计的法律法规中,属行政执法范畴的占了八成以上。毫无疑问,要实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就必须花大力气抓好行政执法工作。近年来,随着依法治理的深入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群众抱怨过多,颇有微词的依然是行政执法问题。事实上,权大于法、情重于法、贪赃枉法的现象在行政执法中的确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党和在群众中的声誉和形象,而且严重破坏了法律的尊严,影响了法制建设。权力缺少监督,必然导致。笔者认为,要遏制行政执法中的现象,确保行政执法走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治轨道,就必须建立一种从内到外、从上到下全方位的监督制约机制。

一、抓好法制教育,构筑一道自我约束的思想防线

从历史上看,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史的国家,封建专制意识浓厚,官本位思想、特权思想盛行。这些东西正是法治的大敌。可以说,在行政执法中出现的以权压法、以情轻法、贪赃枉法等问题,主要是根深蒂固的封建专制思想在作祟。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各级领导干部以及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因此,依法行政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对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为他们构筑一道法律至上的思想防线。当前,“四五”普法教育已经展开。我们应该将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普法教育作为一个重点。通过开展深入的法制教育,促使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转变思想观念,清除官本位思想、特权思想等封建专制意识的影响,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治”与“法治”的关系,权力与法律的关系,牢固树立法律权威至上、法律大于权力、权力服从法律的观念。思想是行动的先导。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只有解决了思想问题,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严格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才有可能做到自我约束,摒弃私心杂念,抵制各种歪风邪气的侵袭,确保秉公执法,文明处事。也只有这样,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才会有坚实的基础。

二、防微杜渐,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机制

要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关键要从行政执法部门内部抓起,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机制,正本清源,防微杜渐。首先,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经费由财政部门核拨,行政部门在执法中的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全额上缴财政,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制度。彻查部门设置的小金库、小钱柜,以期从源头上堵塞乱收费、乱处罚。其次,要建立和实施执法责任制和错案(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要根据----法和法律的要求,将行政法律法规分门别类,按其内容确定实施的行政机关,并层层分解落实到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岗位,明确执法职责,促使执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全面提高执法水平。同时,要把实施“两制”与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奖惩制度结合起来,明确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对执法成绩突出者予以奖励,对执法过错者予以坚决追究,对情节严重者,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调离、清除出执法队伍。第三,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一要把好进人关。通过公开招考,选拔、录用执法人员,努力建设一支思想素质、法律素质、业务素质过硬的执法队伍。二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廉政监督,坚决纠正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三要实行定期交流和轮换岗位制度。执法机关的负责人要定期交流,重要岗位执法人员要定期轮换。第四,要加强监察、审计监督。监察、审计部门同属行政机构序列。在建立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机制中,要充分发挥监察和审计部门的作用。要通过监察、审计部门的有效监督,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和行政执法中的不正之风。

三、推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在不少行政纠纷案件中,群众最不满意的就是某些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没有充分陈述行政收费、行政执罚的依据和标准,认为他们是在搞“暗箱作业”。这种行政执法缺少透明度的做法,说轻些是有关人员素质低下、态度生硬,说重点是执法人员剥夺了群众的知情权,不敢接受群众的监督。这是与我们党全心全意为服务的宗旨相违背的,也是与依法治理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的,我们必须高度正视这个问题。行政公开,是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原则。实践也充分证明,行政部门只有无条件地全面地推行行政公开,将所有行政执法行为置于全社会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才有可能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首先,要加强对行政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是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因此,行政执法部门要各司其职,采取多种形式将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提高群众学法、知法、守法的自觉性,为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其次,要全面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行政执法的主要客体是广大群众。为,要接受的监督。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关行政部门要本着对负责,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态度,将执法的依据、程序公之于众,并告知当事人不服执法决定的申诉方式,以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当事人向行政机关了解执法依据和程序时,行政机关要耐心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实行行政执法公示,一方面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有利于群众对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监督,这是遏制行政执法“三乱”(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现象的一种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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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与工人抗争_管理论文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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