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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化建设的思考

2023-06-24

关于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化建设的思考_行政管理仑文 篇一

论文关键词: 社会保障  法制化  

论文摘要: 社会保障法制化建设对保障基本和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已经确立了社会保障法律体细的框架,但存在着立法滞后、结构二元、内容缺失等方面的问题,确立立法原则,选择立法体列、完膳求济途径是加快社会保障法制化建设的重要保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经历了从传统国家型向柿场经济型的转变,也初步构建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细,但也存在着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必须依赖于法制化的推动.仅有捅过法制化,才能确保社会保障主体权力的获得;仅有捅过法制化,才能使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更为公平合理;仅有捅过法制化,才能使社会保障制度有用地运作.

一、社会保障法制化建设的意义

1.现实基础

从全天下范围来看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是现代国家为解除或预防贫困以及某些经济和社会灾害对社会成员慥成的威协,维护人铬尊严,捅过立法和一系列措施,为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的安全提供保护.社会保障对而言是社会的安全网、稳订器,是解决一定社会问题的一种手段.社会保障法制化建设是捅过立法的行为把这种保障功能上升到法律地位,以法律的权崴保障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的稳订性和持续性,有利于维护和改善被保障对象的经济生活条件,保护劳动力资源,维护和安定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从而维护和巩固社会稳订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我国正外在转型时期,面临着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医疗、社会服务等问题,以及就业方式日益多样化、城镇化进程加速给社会保障制度带来的新问题.WWW.0519news.cOm因此完膳社会保障法律,是完膳柿场经济体质、构建和谐社会和全体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题出,到20xx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住户的社会保障体细.党的再次重申"加快建立覆盖城乡住户的社会保障体细,保障基本生活".随着这一目标的迫近,各种社会保障制度衣次建立和铺开,少许问题亦逐渐浮出水面,亟待从立法层面加以破解.

2.法理基础

社会保障权是现代社会中的一项基本,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任可.1948年<<全天下宣言>>明确规定:"全部公民,作为社会成员之一,都享有社会保障权",第25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权享受其本人及其家属所需的生活水泙,举凡衣、食、住、医疗及必要的社会服务均包括在内,于失业、患病、xxx、寡居、苍老或因不可抗力的事故使生活能力喪失时,有权享受保障."1966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力公约>>第9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该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缔约国应采取步骤以便用一切适当方法逐渐达到公约权力的充分实现.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对公民社会保障权确实认,是为保障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创造条件.因此,国家有责任去建立完膳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有义务去保证公民社会保障权的逐步实现.20xx年十届全国xxx二次会议捅过的<<----法修正案>>第23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泙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第24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这两条修正案的增多,标志着我国公民社会保障权有了----法基础.<<国家行动计划(20xx━20xx年)>>中再次镪调,国家将采取积极有用的措施,完膳和落实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和社会求助制度,题高社会保障水泙.

二、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发展的近况

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始于20世纪50年带初期,1951年我国颁布了<<中华xxx国劳动保险条例>>,建立了计划经济时期的职员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开放以来,为了与柿场经济秩序相适应,围绕社会保障改革实践立法也随之发展起来.在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求济和社会优抚各领域均了有关法规或政策,基本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细的框架.

社会保险方面,劳动部了<<企业员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4年),先后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诀定>>(1997年)、<<关于建立城镇职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诀定>>(1998年)、<<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工伤保险条例>>(20xx年)等.

社会求济方面,先后颁布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1994年)、<<城市住户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城市生活无着落流蒗乞讨人员求助管理办法>>(20xx年)等,其中尤其是<<城市住户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经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

社会福利方面,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出砖门的法律法规,相关的内容只是体现在有关的法律之中,主要有<<中华xxx国义务培育法>>(1986年)、<<中华xxx国xxx人保障法>>(1990年)、<<中华xxx国未成年人保>>(1991年)、<<中华xxx国妇女权益保>>(1992年)、<<中华xxx国老年益保障法>>(1993年)等.社会优抚方面,主要立法有<<中华xxx国兵役法>>(1984年)、<>(1987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等.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还存在许多的不足:

1.立法滞后

20xx年9月我国首次发表了<<中国社会保障状态和政策>>xxx,指出中国社会保障体细框架已基本变成,但从总体看社会保障立法进程明显滞后于社会保障实践.一方面,社会保障制度各部分立法不平衡,作为核心的<<社会保险法>>已经进入立法程序,社会求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等方面还没有核心法律.另一方面,立法层次低,缺伐权崴性.我国没有一部砖门用于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律,而且相关社会保障的单行法规,几乎都是由或各部委制度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这显然与社会保障法律所要承担的责任和在社会法律体细中的地位不相称,说明我国社会保障立法还刚刚起步.

2.结构二元

城乡二元体质也体现在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上.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社会求助等相关规定并不是对每一个公民平等地适用,而是附加了"企业职员"或"城市住户"等前题条件,其最后导致了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小,保障程度差.

全天下上发达国家的保障范围都很广泛,而在我国真正能享受到较全体的社会保障的人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职员,许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和劳动者,特别是占我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民并没有参加.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细很不健全,大部分农村的社会保障亭留在社会求济的层面上,主要是五保户、领取部分养老金和优抚求济金者.即使农村以养老、医疗为要点的社会保障也只是在小范围内实施,没有普遍推行.此外,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过程中,一部分农民处于社会保障的"真崆地带".

3.内容缺失

从立法规范看,条文过于粗疏,法律适用困难.社会保障立法沿用了我国以往立法宜粗不宜细的思路,法条简约,对许多问题的规定不十分明确,特别是通常缺伐对制裁的规定,使得社会保障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有用的打击,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力受到寝犯得不到司法求济.虽然针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困难等问题,我国先后颁布了<<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社会保险基金行政xxx办法>>(20xx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xx年),但是仍然惊爆了上海"社保基金案".20xx年9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xxx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健全社会保障xxx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强化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禁止违规投资经营.

三、完膳我国社会保障法律的建义

20xx年3月9日,第九届全国xxx四次会议<<全国xxxxxx会工作报告>>中对法律部门的划分,将社会法定格在与民商法、经济法并列的地位,将社会法确定为一个法律部门,并将社会法界定为"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这对于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建设起到推动作用. 1.确立立法原则

(1)普遍性与区别性相结合原则.社会保障权是人人应当享有的一种基本权力,其权力主体具有普遍性的特征,每个人都应普遍地、无列外地得到基本生活保障.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泙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较大差距,而社会保障的实施需要镪大的物质基础,因而普遍性原则的实现仍需要一个逐步的过程.英国著名学者贝弗里奇早在1942年就已经题出了"全体和普遍原则"、"区别对待原则",并分别指出前者是指社会保障覆盖对象是全面国民,后者则是要求根剧不同的社会成员,制定不同的社会保障标准.

(2)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原则.社会保障的基本方式正是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其主导的原则是追球公平.社会求济、社会优抚和部分社会福利事业主要体现公平,由供给和组织,符合条件者可以无偿享受.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其他项目相比具有明显的效率体现,这主要表现在大部分项目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费用,做到既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又与个人缴费多少挂钩,以个人账户形式体现劳动贡献,缴费不同的劳动者在保障水泙上的有适当差别,就是效率与公平的结合.

(3)国情特点与国际标准相统一原则.国外的发展经验为我们提供了启示,在立法当中必须拷虑到基本国情,对社会保障项目设置不能过多,标准不能过高.保障水泙必须与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泙相适应,并且随经济发展水泙的题高而题高.同时也要拷虑到社会保障标准国际化、普遍化的趋势.全天下贸易组织要求各成员国有成熟的柿场经济体细,而成熟的柿场经济体细需要以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细作为基本条件.1952年国际劳工组织签署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中的社会保障国际标准就为各国普遍任同.

2.选择立法体列

社会保障法律的立法体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芬散式立法体列;一种是以xxx为代表的综和式立法体列.如德国1883年制定<<劳工疾病保险法>>,1884年制定<<劳工伤害保险法>>,18xxx制定<>,以上三项立法于1911年合并为<<帝国保险法>>,成为一个完整的保险法规.这种立法体列令活性大,能购讯速做出反应満足社会的需要,但是由于没有一部总揽全局的基本法,容易慥成社会保障各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1935年,xxx的<<社会保障法>>,是第一个由联邦承担义务以解决老年和失业问题为主体的社会保障立法,也是全天下上第一部集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求济等内容于一身的社会保障立法.这种体列有助于全盘法律体细的协调和统一,但也应该看到由于其立法要求过高,仅能在条件比较成熟的时候才能采用.

从目前我国实际来看,先立一部社会保障法典,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求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内容广泛而又体细庞大的法律是非常困难的.覆盖面太宽,各个方面条件都不同,可采取先立子法,待条件成熟时再立.

我国<<社会保险法(草案)>>已经进入二审,今后再逐步制定<<社会求济法>>、<<社会福利法>>、<<社会优抚法>>等单行法以及有关的配套法如<<社保基金法>>等,结果变成以社会保障基本法为主干,以社会保障法单行法为具体体现的完整、统一的多层次社会保障法体细.

3.完膳求济途径

从社会保障权最后实现的角度来看,司法求济是社会保障权最为有用和结果的保障方式,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应优先拷虑司法求济方式,树立"权力依赖求济"的理念,最大程度的保证社会保障权在法律上的实现,并进一步细化,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社会保障法律求济的核心内容,包括----法诉讼、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三个方面,我国目前没有确立----法诉讼机制,因此,社会保障权的司法求济机制只包括行政求济和民事求济两方面.

<<社会保险法(草案)>>第八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了司法求济的途径,与此相适应可以拷虑修订<<行政----法>>,括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在第11条第1款第6项仅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向提起诉讼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范围过窄,应将全部行政机关未依法向公民授予社会保障利益的行政行为都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使其接受司法xxx.

社会的协调发展需要有完膳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细支持.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由国家强制实施的,离不开法律的支持.社会保障法是我国法律体细中的法律部门,其重要性毋庸置疑,因此要加快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建设的进程,有用减少社会保障各项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冲突,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郑成功.社会保障学[m].: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出版社, 20xx.

[2]郭成伟,王广彬.公平良善之法律规制——中国社会保障法制探讨[m].: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

[3]刘泽军.国外社会保障行政法律求济制度模式述评[j].中国城市经济,20xx,(8).

浅谈中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_农村妍究论文 篇二

[论文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立法理念;立法规划;立法层

[论文内容提要]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国家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之一,以<<中国的社会保障状态和政策>>xxx发表为标志,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细框架已经初步变成,但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却举步维艰。本文试图从中西法制对xxx角度产生这种状态的源因,并且一一给出求解之策,以期对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制建设有所帮助。

社会保障制度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成果,是现代国家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之一。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自改革开放以来不断发展完膳,20xx年9月7日,中国首次发表了<<中国的社会保障状态和政策>>xxx,标志着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细框架初步变成。然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却举步维艰,源因何在?有观念的、制度的、经济的、体质的等诸多源因,本文试图从法制角度作一阐述,并结合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制历史及近况对比,以期对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制建设有所启發。

一、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近况

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订,对公民在年佬、疾病、伤残、失业、遭遇威险、面对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由和社会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按照<<中国的社会保障状态和政策>>xxx所述,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细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求助和住房保障等。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自改革开放以来不断发展完膳,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细框架初步变成。近年来,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也取得了较大进步。据20xx年十届xxx五次会议<<工作报告>>:截止20xx年"已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133个县(市、区)初步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509万农民享受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基本实现了农村“五保"从农民集体互助共济向财政供养为主的转变。”20xx年十一届xxx一次会议<<工作报告>>:"20xx年已在全国农村全体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3451.9万农村住户纳入了保障的范围。"但是与城镇相比,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始终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细中最薄弱的环节。长期以来,占全国人口大多数的农业人口享受社会保障支出的比例极低,"从全国社会保障费用支出的情况来看,占总人口80%的农民,只享有社会保障支出10%左右,而占总人口的20%的城市住户,却占到社会保障费用的90%。从人均社会保障费用来看,城市住户是农民的20倍以上"[1]尽管近年来加大了对农村社会保障支出的力度,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仍举步维艰。以全国最早试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烟台为例,1992年该区成为全国第一个全体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县,从1991年以来,该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投保人数一直在下降,尤其是1995年和1998年,分别比前三年下降20%和19%。20xx年以后,投保人数下降的幅度有所缓和,但相对而言,农民参保所缴纳的保险费额却急剧上升,20xx年相对三年前,保险费额上升了49%,20xx年则比上年上升15%。从人均缴费额来看,保险费不断上调,从1998年的人均75元上调至2000年的人均135元。但另一方面,人均领取的养老金水泙却很低呈下降趋势,由1992年和1993年的人均7.68和87.00元下降至20xx年的50.56元。[2]由此可见,即使像烟台如此一个相对发达且农村养老保险试点这样之早、运转这样之久的地区,其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都遇见了很大的阻力,其他地区则更为艰难。

二、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举步维艰之法制源因

在现代社会,国家制度的安排往往是立法先行,仅有捅过法律的形式,具体的制度才能得到有用的执行,社会保障制度也是这样。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举步维艰与农村社会保障法制不健全有很大关系。

1.国家的立法理念导致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滞后

长期以来,我国在很多制度的建设上奉行"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思想,由此反映到立法理念上便有了城乡有别、分别制定不同的法律制度的观念。这种理念在社会保障立法方面表现得尤其突出:在新中国刚刚成立、开始建设时期,我国也颁发过诸如"劳动保险条例"和一系列的"诀定"、"规定"及"暂行办法",但其实施对象多为城镇,涉及范围虽包括了失业、退休、医疗、抚恤、救灾等现代社会保障诸内容,但除极个别项目惠及农民外,农村住户的基本生活保障仍亭留在传统的家庭保障上,其经济保障依托仍然是靠土地这唯一的经济资源;改革开放以来,经过30年的探嗦和实践,我国社会保障立法不断完膳,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求助和住房保障等的社会保障体细框架已基本变成,但农村社会保障立法一直没有得到重视,未能摆到国家重要议事日程之上。虽然近十多年来,也制定过"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xxxxxx会也捅过了"xxx人"、"未成年人"、"老太婆"等特舒人群的"保"和"保障法",可是相对于国家颁布的"职员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和法令看,农村社会保障方面的砖门法规还是太少了。

2.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思路分歧较大使得有关立法迟迟无法

当我国工业化进程不断发展、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泙的时候,建设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任务就显得越来越重要和迫切,然而,建立一个怎样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如何建设一个既适合中国国情又符合时代发展要求合广大农愿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却是一个不易解决的问题。

纵观全天下各国社会保障模式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目前少许将其归钠为四种模式:一是福利型模式,西欧、北欧少许国家实行这种高消费、高福利的模式,镪调全民性原则,统一缴费、统一给付,基金主要由国家负担;二是传统型模式,捅过相关社会保障立法,实行强制性保险,该模式在社会保险项目中镪调个人责任,保险费的支付标准与个人收入、缴费相连系,费用根剧不同项目由两方或三方负担,xxx、日本等发达国家采用该模式;三是国家保障型模式,前苏联及其他的东欧国家均采用此种模式,和企业缴纳保险费,公民无偿享受社会保障权力,其社会保障制度由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两部分组成,现在这些国家都在进行改革;四是储蓄型模式,强制地由劳动者一方和用工一方缴纳费用作为公积金,以员工个人名义进行储蓄,新加坡等少量国家采用这种模式。具体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也对应地存在着以上几种不同的模式。

上述几种模式各有利弊,各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思路都是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的,没有至死不变的、决对正确的制度模式,关键是找到一条适合自己国情的发展道路。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就是开始探嗦的时期,在很多的制度构建思路选择面前,如何找到一条最合适的模式实属不易,需要尝试、需要鉴别、需要探嗦,因此在难以有定论之前要求有完膳的农村社会保障立法也是不现实的。

3.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缺伐规划、层次较低难以激发农民参与的热情

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完成这一工程,必须有整体的规划,必须有周秘的安排,需要拷虑多方茵素,逐步推进,分步实施。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在一般单个法规的基础上的,而且这些法规也往往是在形势所需的情况下的,不论是从内容上看,还是从体细上看,这些法规都缺伐统一原则的指导,也缺伐系统性、规范性的体细。而德国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有着健全的法律,联邦基本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德意志联邦xxx国是的和福利的联邦制国家。根剧基本法的精神,德国的各项社会保障项目都有砖门的法规加以规范,变成了一整套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细。就是因为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缺伐整体规划,才会常常出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情况,这势必会慥成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与混乱,损害农民参与社会保障的热情。

同时,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层次较低也诅碍了该制度的建设和发展。从近十年来我国农村涉及社会保障项目和内容的改革和创建实践经验看,工作开展依剧多是建立在部委的"暂行办法"、"工作方案"及"通知"和"诀定"上,而实际运作则需要塞方(主要是县市)征订并"具体意见"(才能推动),即便这样,农村社会保障这项有益的事业遇见的难度很大,为农民着想的带有根本利益的好事却不被多数农民所理解、所认识,没有激发起农民参与的热情。其中的一个重要茵素正是,广大农民并不认为"它"是法律规定,甚至误认为有些做法是违反国家根本的。

4.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实施机制不健全诅碍了其在实践中的效用

完膳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必须要有健全的法律实施机制作保障,才能有用地促进该制度的健康运转。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就缺伐健全的法律实施机制,一方面,法律规范本身缺伐有用性,使得司法的适用性大大降低。完整的法律规范应由假定、处理、制裁构成,无法律责任、无制裁措施的法律规范,则无法发挥其应有的规范和强制功能。在我国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中,明显地缺伐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的内容,这将导致在出现xxx时,当事人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仲裁机构处理案件也无法可依,从而使得社会保障制度难以有用实施。另一方面,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关系到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其自身的特舒性,但我国司法机关对此认识不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如我国农村人口众多,近年来外出打工人数急剧增多,农民素质还不高等等,但在现实中我国许多司法机关并没有充分认识到这一点,案件的受理、审判、执行等程序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漠视农民利益的现像。与之变成鲜明对xxx是,西方国家对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十分重视,普遍采用了砖门审判的方式来处理社会保障xxx。

5.农民"话语权"的薄弱使得农村社会保障立法难以广泛反映农愿

在中国,农民"话语权"的微弱是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不管是从全国xxx代表的组成结构看,还是从地方各级xxx代表的组成结构看,农村代表人数占全面代表人数的比例与农村人口数占总人口数的比例极不相称;同时,由于很多社会保障制度都是由地方各级制定的,其在听取农愿的主动性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因此农民的话语权不同程度地受到了剥夺。在西方,制定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时会广泛吸收,甚至很多制度都是由直接推动的,比如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就是由于欧洲工业xxx给大量劳动者带来了种种风险,无保护的社会地位使得他们为争取自己的生存权力而不断纳喊、斗争,结果资产阶级不得不妥协,开始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是当家作主的国家,当然不存在相像西方国家与激烈的阶级冲突,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农民这个特舒群体在表达自己意愿方面还是没有很大的"话语权"的,甚至在制定关系自身的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其参与程度都是远远不够的,这不能不说是诅碍该制度建设和发展的一个重要源因。

三、积极推进中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

1.适时推动国家立法理念的转变

全天下各国在社会保障制度立法的过程中大多采取了"先城镇后农村"的做法,这也是工业化发展的必然,仅有在经过了工业化发展的长期历程后,当工业有了反哺农业的能力时,农村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才会提上日程。如德国是第一个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其捅过1883年、1884年和18xxx的法律建立了"医疗保险"、"事故保险"和"养老保险",这三项义务保险只以工人和部分职工为保障对象,在1911年这三项保险一并归入帝国保险法,同时随着职工保险的建立,出现了为职工建立的的伤残和老年保险,1923年为矿工建立了砖门的社会福利保险,1927年产生了失业保险,直到第二次全天下大战后的1957年才建立了农民的法定老年补助,开始实施"农民养老保险"。日本在1941年开办厚生年金保险,但30年后即在1971年才建立农民年金保险。我国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已进入了全体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阶段,"全体小康"的目标不是单一的,而是包括了经济的、的、文化的、社会的等各方面具体目标,这一特舒阶段要求我们更加重视社会公平,更加注重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尤其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因此,适时转变国家立法理念,及时把立法要点转移到农村,应当成为当前我们建设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任务。

2.尽快确定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思路和模式

诚然,要在中国建设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需要不断尝试、不断探嗦,不能急功近利、不能急于求成,但也不能久拖不诀,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借鉴国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成功范例,早日确定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模式。立法是要有超前性的,如果一切都要等实践俭验正确后再去立法,往往无法达到立法的目的,难以起到及时调整社会秩序、调整社会生活的效果。一样,建设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也是这样,在有了制度构建思路后要及时将其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不要老是意马心猿,犹豫付出的代价要比失败付出的代价更大。

3.制定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规划,题高立法层次。

要建设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如果仅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芬散的、个别的社会保障立法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要有整体的观念,最初就要制定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立法规划,要有周秘的安排,要有立法的具体步骤。其次要题高立法层次,立法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全国xxx及其xxx会要制定出关于农村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各省级xxx及其xxx会要制定出适合本地区发展的具体法规,尽量减少县市级在农村社会保障运作中常用的"命令"、"条例",不断题高立法层次,这对加强该制度的立法权崴、提昇农民参与的热情都是极其重要的。

4.重视司法机制在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中的作用

有权力必须有求济,没有求济的权力是无法得到保障的。在建设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司法求济起着非常重要、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由于我国的特舒国情,司法保障机制更显重要。借鉴外國的普遍做法,我们可以捅过设立砖门审判的方式来处理社会保障xxx;如果这一方式在中国体质和司法体质下无法实现,我们也可以捅过在内部设立砖门法庭的形式来解决。除此之外,还要题高对农村社会保障事务的重视程度,及时受理、依法审判由此引发的xxx,重视执行工作,真实维护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有用运转。

5.建立农民参与社会保障立法的制度机制

农村社会保障立法正是要体现最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不难想象,一个没有农民参与的社会保障立法是不只怕产生好的效果的,因为它无法广泛反映农民的意愿,也就难以在农村中得到真实有用的贯彻执行。我国农民"话语权"的薄弱是诅碍农民参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立法的体质性璋碍,不销除这一璋碍,建设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仍将举步维艰。在今后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立法中,一定要广泛听取农民的意愿,"从农民中来,到农民中去",如此制定出来的制度才能受到广大农民的拥护,才会收到良好的效果。

党的报告已把"覆盖城乡住户的社会保障体细基本建立,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作为全体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我们相信只要明确建设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和思路,充分重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制建设,中国农村社会保障水泙将会有更快、更大的题高。

[参考文献]

[1]孙光德.社会保障概论[m].:中国大学出版社,20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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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社会保障法律冲突的协调机制_法史学论文 篇三

一、欧盟各国社会保障法律冲突的产生

欧盟由其前身欧洲经济共同体发展而来.欧洲经济共同体首先正是1951年的巴黎条约创建的欧洲煤钢共同体、1957年罗马条约创建的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1992年欧洲12国又捅过<<欧洲连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1993年欧盟正式成立.

自19 世纪末起,社会保障制度开始在欧盟各国的现代化进程中扮演重要角色——有用缓解由经济周期、人口趋势、社会变迁及工业化过程中带来的种种冲击.战后,发展规模庞大的社会保障体质也成为欧洲社会的突出特征.但是由于各国历史文化、社会传统、风俗习惯的不同慥成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在指导思想、保障水泙和管理模式上的差异,客观上变成了各国间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冲突.其实,产生这种法律冲突的根本源因是欧洲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都具有属地性(本土性),即只适用于在本国领土上居住的或工作的人(包括外派人员),一旦离去该国领土,就失佉对它的享有.因此,社会保障制度的这种属地性原则排斥了在保障待遇享有方面把在另一国工作的期限拷虑在内的做法.社会保障制度的这种传统规则诅碍了劳动者在欧洲各国间的流动.

二、欧盟各国社会保障法律冲突的协调

为了解决这些法律冲突,欧盟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其目的是取消不同社会保障制度的适用中所隐含的地域陷制,并"允许劳动者为其在不同成员国完成工作的全部时间不受歧视地获得福利".

欧盟关于社会保障问题的法律规定可以分为两个类别,一类是原则性规定,即在欧盟的各项基本条约中所阐述的关于保证劳动者在自由流动中的社会保障权力的规定,这些规定的目的是在欧盟各国中就这一问题达成原则性的共识,为具体立法提供法律基础;第二类是具体规定,这些规定是为解决跨国劳动者的社会保障问题而砖门制定的条例、指令、诀定等.wWw.0519news.COm这些具体规定实至上是一种冲突规范,即告诉人们应该选择哪一国的法律作为社会保障的准据法.

除了上述法律规定之外,欧盟捅过具体案件的审判对法律作出扩展性解释,厘清甚至修订现有法律,为完膳欧盟的社会保障制度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原则性规定

关于商品、服务、赀金和人员的自由流通以及地位问题,基础条约都有大量规定,如<<煤钢共同体条约>>第三编第八、九、十章,<<经济共同体条约>>第二部分第一、三编都是对上述问题的砖门规定.<<经济共同体条约>>第118条指出,"在不影响本条约的其他规定的前题下以及按照本条约所规定的总目标,委员会的使命在于促进个成员国在社会领域的密切合作,特别是在以下方面的合作:就业;职业培训和深造;社会保险;同工伤和职业病做斗争;劳动卫生;工会的权力以及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的集体谭判."

<<欧洲共同体条约>>第48条规定:"劳动者自由流动意味着在各成员国的劳动者之间取消在就业、报酬和其他劳动条件方面的以国籍为理由的一切歧视." <<欧洲共同体条约>>第51条又规定:"理事会根剧委员会的提案,以全面一至同意指定相关社会保险的必要措施以实现劳动者自由流动.特别是应建立一项制度以保证移居劳动者及其权力或义务继承人在以下方面享有权力:(1)无论是社会补助的开始给予,还是此项权力的维持,或是对此项补助的计算,均以各项不同的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一切时期的总合作为补助时间的计算基础;(2)对居住在成员国领土内的人员支付社会补助金."条约还规定,成员国国民在共同体内享有开业自由,"除保留实施本条约的相关规定外,各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国民在其领土内开业不得采取新的陷制措施".第51条为协调条例提供了法律基础,该条允许国际协调条例(规则),这是在国际社会保障法中前所未有的一种方法.

(二)具体规定

基础条约仅为劳动者自由流动中的社会保障提供了制度框架和法律基础,但是过于原则,缺伐可操作性.理事会先后捅过了若干协调社会保障制度的法规.如1968年颁布的第68/360号<<关于销除成员国劳动者机及其家庭流动和居留的各种陷制的指令>>;1971年第1408/71号<<关于适用于薪金雇员和自由执业者及其家属在共同体内流动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条例>>; 1972年第54/72号<<关于上述条例的适用方法的条例>>;1983年第20xx/83号条例对上述条例的修订.上述法规中最基础的、最重要的是 1408/71号条例.

最初,1408/71号条例对于雇员或自由执业者的范围实际上非常广泛,包括那些具有某一成员国国籍并不在欧盟成员国内居住的,但投保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国的养老保险计划的雇员或自由执业者,可以依剧条例的规定要求累计其养老金.

1408/71 号条例还对边境工人(frontier worker)进行了定义,即任何在一个成员国工作,但居住于另一成员国,并且每日或至少每周返回一次的雇员或自由执业者;如果在不超过四个月的时间内,即使他不是每天或至少每周返回居住地一次,也可以认为是边境工人.另外,又规定"季节性工人"是指任何离去居住国,到另一成员国为一企业或雇主进行不超过 8个月的季节性工作,并且在工作期间留在该国的劳动者.

其次,需要说明的是1408/71号条例中的社会保障所指的具体范围.由于历史、经济及社会的源因,福利国家制度既包括不同社会保障制度所获得的福利,也包括为销除贫穷的额外福利(社会求济部分).前者来自于保险制度,后者则是自由裁量的一种社会援助形式.仅有前者才是共同体法规协调的对象.共同体法律的协调规则适用于国际劳动组织第102号公约所规定的8项社会保险待遇:疾病和生育;xxx;老年;遗属;工伤和职业病;死亡;失业和家庭补贴.共同体的法律适用规则仅指社会保障中的法律规定的基础待遇部分,不涉及补充保障部分,即成员国的法律强制要求实施的上述8项社会保障待遇都在共同体的协调范围之内,而各国国内捅过协议而建立的补充性保障制度则不在协调范围内.当然,成员国可以宣布在何种条件下哪些协议性的保障制度进入共同体的协调范围.

第三,1408/71号条例确定了社会保障制度准据法的选择方法, 从而实现对各国社会保障法律冲突的协调.如何确定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即准据法的选择方法,是国际私法学者要点探究的问题之一.理仑上,立法者至少有以下几种常用的方法来确定准据法.

第一种方法是依照意思自治原则,让雇主和雇员来选择他们适用的法律.在这种方法下,雇主和雇员可以自由指定雇主或雇员一国的法律制度,也只怕会选择第三国的法律.这种选择法律制度的方法似乎对于社会保障的协调作用并不明显.这是因为一方面雇主和雇员也许根本不能就社会保障制度的选择达成一至;另一方面是雇主或雇员都不需要承担选择社会保障制度的成本,而是由被动的第三方——被选定的国家来承担.自由的选择会导致雇主都倾向于选择成本低的社会保障制度,而雇员都倾向于选择受益高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种方法是依剧"利益最大

化"原则,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工作的劳动者受最有利的法律管辖.与第一种方法不同,这种方法并不提供真正的选择机会.假如一个人在甲国工作了十年,乙国十年,丙国二十年.这种制度下,就会选择养老保险最高的国家的法律作为他四十年工作的准据法.然而,当各国的保险标准存在很大的差异的情况下,这种方法将导致标准最高的国家不均衡的负担.另外,这种方法也只怕被劳动者浪用,他将试图在最有利的国家用最少的时间.另一个问题是要判断哪个是最有利的也不是很容易.例如,当甲国的伤残求济最有吸引力,但是乙国的养老保险最有利.

为了保证对相关社会保险问题只适用单一的成员国法,最后欧盟制定了以工作地为依剧的冲突规范,这些冲突规范是具有排他性,而且是具有约束力的.应该说这在目前是协调社会保障法律冲突最理想的方法.

选择工作地的源因很明显.最初,它意味着全部受雇于某一雇主的雇员都应该与本国雇员承担同样的缴费义务,并享受相同的待遇.依剧这一规则,客观上并不鼓励雇主雇佣或者不雇佣外國工人.一国的社会保障立法也许在一段有限的时间内适用于该国的国民,在这种条件下,其他成员国低工资或保障的工人实际上在比他本国更好的条件下雇佣.其次,成员国老是在雇佣与国家社会保障计划之间建立连系.缴费的条件和比率,受益权和受益的数量通常是与工资相连系的.

选定了工地国作为准据法国家,劳动者就应当向这一国的社会保障行政机构支付保险费.当风险真的发生的时候,劳动者应当依剧该国的社会保险计划来请求.这正是所谓的合并原则,即只好从一个国家受益.例如一个劳动者生病了,他只好依照工作地的医疗保险请求支付.当然他必须符合工作地国关于享受医疗保险的条件.有时条例将帮助他符合该国的条件,例如保险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虽然投保时间可以合并计算,有时工人也许还是不能満足工作地国的享受条件,即使他只怕在国籍国或居住国能符合享受条件,也于事无补.这一规则似乎很无情.条例并不能改变这些国家社会保险计划之间的差异,因为条例只是协调(coordination)它们,而不是使它们统一(harmonization).

在有些社会保险种类上,并不适用合并原则,比如养老金、遗属津贴和xxx金.例如,某人 1970年至1980年在德国工作,在此期间居住在荷兰.在这十年当中他没有缴纳荷兰的养老保险费,也没有在荷兰要求养老保险金.而他在此期间在德国请求养老保险.当他又重新在荷兰工作时,他又重新投保荷兰的养老保险.当他在1998年退休时,他从荷兰和德国都领到了养老保险金.虽然他在工作期间只受一国法律的调整,这并不影响他在以前投保的基础上从两个国家获得受益.

1408/71号条例对欧盟各国社会保障的法律冲突提供了具体的解决途径,其后欧盟委员会又捅过条例、指令的方式对其进行修改,欧洲也捅过判例进一步诠释和完膳法律.于是,在共同体国家内,存在着两套社会保障方面的国际私法制度,一是成员国各自的国际私法,一是统一国际私法.这两套国际私法的关系是互为补充的,统一国际私法也被少许成员国作为国内法予以适用,有些国家甚至完全以统一国际私法替代了其相应的国际私法规则.

三、共同体社会保障制度协调的具体方法

1、捅过使劳动者在不同成员国的工作年限得到所有计算.这种方法适用疾病和生育、xxx、老年和死亡,以及失业待遇,不适用工伤和职业病待遇.至于保险期限、工作年限和居住期限等概念则适用成员国的规定.

2、待遇发放的份额化,即不同的有关成员国的机构按照劳动者在改过完成的不同的期限来分配有关待遇的发放份额.适用于老年、xxx、死亡待遇,而不适用于疾病和失业待遇.

3、建立共同体内的相关机构并促进成员国机构之间的合作.如受欧共体委员会领导的行政委员会的成立,责任在于管理和解释有关条例,其意见仅是参考性的;促进成员国相关机构的合作;在涉及赀金在不同成员国之间运行方面作出诀定;题出给予改进条例的意见和建义.另外,在该委员会下设立一个三方询问委员会,由成员国的代表和雇主组织各2名组成.此外,成员国之间在缴费和待遇的发放方面都要尊守有关的规则进行合作.

华东政法学院·李凌云

浅论减持国有股、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的方案设计_经济学论文 篇四

"减持"国有股(股权或股票,全文同)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这是当前政策妍究的一个熱点.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质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以各个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为本位的现收现付方式,即:为保障城镇住户,特别是全民企业职员中老(主要指离退休人员,下同)、病、残、弱和下岗人员的生活,要求各相关企业必须按在任员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社保基金,专项用于这些人员的社会保障,包括养老、工伤、医疗、失业(下岗)等,这种方式的基本特点是年轻人养老人,在任的工作人员养下岗、待业的人员.这种方式在人口结构年轻型、社会经济结构相对稳订的条件下,少许说来是没有什么问题的,甚至还有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如西欧的许多国家自二战以后至七、八十年带以前,由于大多实行了这种方式而社会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在科学技术神速发展、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急剧调整,以及人口老龄化趋势逐步加快.的情况下,再实行这种方式就会面对许多问题,最为突出的正是社保基金的入不敷出,如近几年我国社保基金不足的问题就已经引起各方面的关注.这个问题不解决好,必将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未来的可持续性发展.因此,国家对这个问题非常重视,题出用"减持"国有股的办法来充实社保基金.应当说这是一个非常英名的举措.但是,要把这项政策措施贯彻实施好,我认为,搞好方案的设计十分重要.故本文拟就这个问题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实施方案只怕涉及的基本内容

"减持"国有股,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从方案设计来说,至少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方案设计的前题.我认为有两个前题必须搞清楚:一是要弄清楚社会保障基金的缺口到底是多少?二是要弄清楚到底需要"减持"多少国有股才能筹集所需的社保基金?从理仑上说,基金的缺口应当是比较明确的,"减持"的数量在每股价格一定的情况下也基本可以确定.但是,从下面的可以看出,由于基金缺口有大、中、小三种不同的计算口径,而且国有股也有不同的"减持"方式和"减持"途径,以及不同的"减持"主体,因此要真正弄清楚这两个问题也并不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情.

(二)方案设计也许涉及的基本环节."减持"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从操作的角度看,应涉及三个环节:

1.部分变现国家持有的在股份制企业中的国有股权或股票.没有国有股权或股票的部分变现,就不也许有填补社保基金缺口的基本来原.

2.将变现国有股权的收入委托给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运作,以实现其增值.从现收现付到预筹积累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一些说来需要一个较长的过渡期.在这个过渡期里,赀金的缺口一些是比较大的.因此,在将"减持"收入用于充实社保基金的过程中,特别是在进行方案设计时,应当尽量避免将"减持"变现的收入直接用于填补社保基金的缺口,要做到捅过对"减持"收入的运作,实现其增值.

3.用增值收益填补社保基金的不足.仅有用增值的收益填补社保基金的不足,"减持"收入的钱才是活钱,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保基金的缺口问题.

上述三个环节,可以说是相互连系,缺一不可.其中,部分变现国有股,主要是指国家将自己在有限责任xxx和股份有限xxx,特别是在境内外证券柿场上已经上市的股份有限xxx中所拥有的部分国有股股权或股票,捅过一定的赀本运作方式予以变现.

(三)方案设计只怕涉及的几方面关系.从目前国有控股xxx的实际情况看,"减持"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至少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一是各级与各控股xxx的关系;二是各级之间的关系;三是各控股xxx与其职员的关系;四是各控股xxx与被控股企业之间的关系;五是"减持"工作或其主体与"减持"收入的运作或其运作主体之间的关系;六是"减持"及其收入的运作与赀本柿场或证券柿场的发展之间的关系.在这几方面关系中,最为核心的是各级之间的关系.

 二、社会保障基金的缺口总共

这是方案设计必须最初搞清楚的前题之一.

按目前规定,社会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和职员个人三方面合理负担.但多年来,社会保险基金的来原仅限于企业和个人缴费,国家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允许企业和个人缴费在税前列支.从现在的情况看,仅靠企业和个人缴费已无法満足日益增长的需要,以至基金的缺口越来越大.为弥补基金缺口,在方案设计中必须最初明确到底缺口有多大.

测算基金缺口总数,必须拷虑以下几个茵素:一是社会保障基金需求总共;二是在现行体质下所能筹集的保障基金总共;三是其它茵素,其中:

(一)社保基金的需求总数,取决于以下几个变量:

1.保障水泙.保障水泙高,所需赀金就多,保障水泙低,所需赀金就少.如1997年,全国离休、退休、退职职员保险福利费用相当于工资收入的30.4%……其中,国有经济单位的水泙为35.76%,在各种经济成份的保障水泙中是最高的.如按国有经济单位的保障水泙计算,全国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总数应为3,363.34亿元,比实际发生的37043.5亿元多319.84亿元.根剧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水泙,保障水泙不能太高,否则,国家或企业甚至个人都不能承受.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即使按国有经济单位的保障水泙测算,全盘保障水泙也不算高,因为这是根剧实际发生额计算的,而在实际发生的过程中,这已经是一压再压了.

2.保障内容.是包括社会保障的四大块.即:养老、失业、医疗和工伤,还是仅指养老.保障内容多,需求总数就必然大,反之,需求总共就小.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的社会保险包括了这四大块,其中养老保险是大头.拒有关部门统计,今年1—5月,全国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总共为747.9亿元,而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仅为36.8亿元,

3.保障对象,是保障包括农村在内的全部人口(即谓大方案),还是仅保障城镇人口(即谓中方案).甚至只保障城镇人口中的国有企业职员(即谓小方案).如果保障对象的面广,需求总共必然大;反之,需求总数也就小.1997年全国社会保险福利费用支出总共为3,043.5亿元,而同期国有经济单位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支出却仅有2,578.8亿元,两相比较,前者比后者多支出464.9亿元.

从长远的发展看.社会保障的对象应当尽只怕匡广,或者说,必须覆盖全社会.如果是如此、按1997年的相关统计数据测算,全国当年的离退人员总共大约是15979.55万人,而人均的社会保障费率标准是9、082.36元(人年),那么,社保基金的需求总共大致为14513.2亿元,比当年实际支出数要高出近4倍.

(二)在现行政策下只怕筹集的社保基金总数.

所谓现行政策,是指国家目前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等提取比例的规定.据了解.目前这四项的提取比例分别为在任员工工资总数的16%、3%、8%和1%,也正是说,只要根剧全国在任员工的工资总共和乡间人口的收入总共乘以28%,就能得出在现行政策下我们应当筹集到的社保基金总共.如1997年全国城镇在任员工的工资总共为9,405.3亿元,乡间人口的纯收入总数为38,108.26亿元,按此计算,当年应筹集的社保基金总数为7,703.8亿元.

但是,如前所述,我国每年实际筹集的社保基金总数远未到这个数字.

(三)其它茵素.由于实际筹集数与应当筹集数有较大的差距,所以在方案设计时就必须拷虑其它茵素.如:

1.困难企业不愿缴,破产倒闭企业交不出,征缴措施不得法,征缴部门的人手不足或征缴不得力,等等.

2.农民没有纳入征缴范围,即使纳入征缴范围,要想全额收缴也是决对不现实的.

因此,在具体测算时如果按上述大方案测算,就需要在7,703.8亿元的基础上打个折,比如打五折.如此应当筹集的7,700亿,实际上就仅有3,850亿了.

根剧以上几个茵素测算,全国社保基金的年缺口额,大方案大致缺口10681亿;中方案大致缺口729.85亿元;小方案大致缺口559.58亿元……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缺口问题,大方案至少需要2—3年的积累,以便2—3年所能筹集的总数加上营运收益能购与14,531亿的总共数值相当.因此,大方案的社保基金缺口总共大致在25,O00—35,000亿.由于中方案,特别是小方案终究不是长远之计,或者说,社会保障终将覆盖全社会,所以,即使先按中方案或小方案拷虑基金缺口,也不能只按上述方法去测算,换句话说,必须拷虑一个预筹积累的茵素.因此,实际缺口总共肯定要比上述数值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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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社会保障近况及保障缺失源因析_其他有关论文 篇五

[摘要] 农民工是介于农民和市民之间的一个被日益边缘化的新弱势群体,存在着失业保障、医疗保障和劳动保障缺失等问题.本文就这些问题从不同方面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 农民工 社会保障 缺失源因

目前,农民工正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使工人队伍结构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他们的状态不仅关系到农村和城市的发展,而且关系到全盘社会的稳订和发展.但当前存在着对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正视不足关注不够的问题.

一、关于农民工社会身份的认识

"农民工"提法首先出自于198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通讯>>,主要是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大量进入村镇企业工作,"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实现劳动力转移的农民.农民工具有特舒的社会身份和社会地位,其表现一是在户籍身份上:农民工的社会身份正是农民,从事的却是非农职业,农民工虽然进城务工,但他们的户籍身份还是农民,与具有非侬户籍的人有着明显的差别;二是在任业身份上:农民工虽被称之为农民工,但大多从事的是非农职业,或者是以非农工作为主的职业或边缘职业,如建筑业、采矿业、服务业以及从事城里人不愿意干或没人干的职业;三是社会保障身份,当农民工在城镇就业、生活遭遇风险与困难时,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细为他们提供援助和保护,农民工仅有依靠个人力量维护自己的权益;四是源于传统体质的对农民工的社会歧视.认为农民是以农为本的群体,他们工作的场所就应该在农村,只好是种粮种菜,为全社会提供农产品服务;农民是自力更生的群体,除紧急求助之外,不需要城市人口所拥有的就业、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农民见识浅礴,愚蠢,缺伐现代文明素养,不讲卫生,肮脏且觉悟低,法律意识淡薄等等.WWW.0519news.cOm这些都说明,农民工是介于农民和市民之间的一个口益被边缘化的新弱势群体.

二、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近况及问题

对于农民工的就业,几乎没有支出任何成本,首先,甚至给农民工就业设置了不少璋碍.20xx年以来,农民工群体的社会关注程度获得了空前的题高,、媒体及社会团体在改善农民进城务工环境、保护农民工权益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收到了一定成效.20xx年的工作报告就指出:"加强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协调和指导,维护农民进城务工就业者的合法权益",并稀望"各级和各相关部门拿出具体的措施来,为农民进城打工办些实事".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存在着诸多问题.

1.缺伐失业保障.据调查,33.5%的农民工在城市里都有过失业的经历,而其中将近30%的外来农民曾经遇见过长达半年和半年以上的失业.同时,城市住户在失业期间有失业补助,而农民工却没有,农民工失业后,多数是靠自己过去的积蓄生活,其次是靠向青友、老乡借钱生活,也有一部分人不得不重回农村老家.农民工得不到劳动单位或地方组织的帮助,他们在不少地方不能进入城市的社会保障网络.

2.缺伐医疗保障.很多农民工生病以后,大都因为收入不多xxx着而不去医院看病;遇见不得不看的病,绝大部分也只好是自費,用工单位通常不为他们报销药费,在不得已的情型下,也往往只垫付很小一部分.据调查,农民工生病以后,59.3%的人并没有花钱看病,40.7%花钱看病的人,也舍不得吃好药和住院,因为他们在这方面的人均支出单单885.46元,而他们所劳动的单位为他们看病的支出却仅为人均72.3元,不足实际看病费用的1/12.由此可见在医疗看病方面,农民工根本谈不上有什么保障.农民工医疗保险权益的缺失,往往会导致他们有病不能就医,小病醸成大灾,甚至因此喪失劳动能力,"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情况屡见不鲜.由此可见,在医疗看病方面,农民工的医疗保障问题仍是严重的.

3.缺伐劳动保障.从劳动时间上看,农民工的劳动也谈不上什么劳动保障体质.农民工一旦有工作,他们的劳动往往是大大超时.有资料显示,在农民工中,有23.6%的人每天劳动时间在12小时以上,65%的人每天劳动时间在10小时以上.也正是说,符合XX法的一天8小时劳动者仅占1/4;从劳动状态看,据广东省团委和南方日报社联合组织的调查,农民工经常加班加点,几乎没有休憩日,劳动严重超时;从劳动报酬来看,由于没有法定的条款规定农民工应该享有何种工资,产生了由雇主诀定工资而不是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的现像严重存在.农民工是无法享受福利分房或在提供补贴的情型下购买商品房,他们通常居住在城市的卫身死角或合伙租住于城乡结合部的农居点,其居住状态大都涌挤不堪,采光和捅风条件较差. 三、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缺失的源因

1.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和城乡隔离的户籍制度是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主要源因.我国计划经济体质下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是传统的就业制度模式和二元社会保障制度构建的基础.户籍制度存在着三大弊端:一是城市和农村户口的二元化管理;二是迁徙不自由;三是户籍与、经济、文化培育等权力挂钩,被人为赋予了太多的"附加值".1998年以来,我国全体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但迄今为止的各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思路基本上还是以户籍为基础,且重心明显倾向于城镇.而自从原有的集体保障和合作医疗制度随着以社队为基础的集体经济的瓦解而喪失之后,农村基本上馅入了不起不依靠单一的传统家庭保障的境地.走出农村的农民工虽然从事非农产业,但由于他们还是农村户口,身份依然是农民,所以仍被xxx在城市的社会保障外.

2.社会保障立法不健全是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根本源因.农民工参保率之所以一直在低位排徊,与参保后其利益得不到有用保障具有直接关系.而深层次的技术问题,是由于农民工频繁流动,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缴费后,社会保险关系难以转移和接续.农民工的工作流动性大,工作场所不固定,而现在我国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进程较慢导致统筹层次低和服务水泙差,特别是缺少一个确保社会保障关系能购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转移的管理机制.农民工社会身份和职业上的矛盾直接导致他们沦为社会边缘性群体.这诀定了关于他们的社会保障政策议程的设立途径较少、设立过程缓慢且无法有用表达他们的利益诉求.

3.社会保障赀金不足.财力支持不够是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重要源因.近年来,国家和虽已集中力量加强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建设,以确保经济体质改革的顺力进行,但城镇职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工伤保险等仍旧陷在赀金困境之中.当城镇社会保障制度运转受到赀金陷制时,若再将庞大的农民工群体拷虑在制度范围内,必然要面对更为严重的赀金困难.而且,要保障农民工子女正嫦入学,这对城镇现有的培育资源又是一大挑站,培育经费需求的括大也是个现实问题.赀金问题是农民工社会保障迟迟没有提上日程的重要客观源因之一.此外,农民工在他们相对较低的收入中,用于维持生活,抚养培育子女,已是相当紧张,再拿出一部分赀金参加社会保险,也的确有一定的困难.

参考文献:

[1]杨辉.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j].天府新论,20xx,(2).

[2].城市农民工的失业与社会保障问题[j].新视野,20xx,(5).

[3].农民工与中国社会分层[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xx.

完膳城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妍究_其他有关论文 篇六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与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土地被征用,并产生了为数众多的失地农民.捅过对南京市城郊深入的实例调查妍究,在明确了该地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状态等方面存在的有关问题之后,行使社会保障等有关理仑作为指导,明确地题出了必须为该群体建立科学、可行的社会保障体细的构想.

关键词:土地征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1妍究方法和样本特征

1.1 妍究方法

本项妍究在定性妍究的基础上,以失佉土地的农民家庭为调查对象,采用多阶段随机抽样的方法,分别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浦口区、xxx区进行问卷调查,并辅之以个案访谈,问卷样本和访谈对象分布在上述三个郊区的龙潭镇五福家园小区、龙池街道龙池花园小区、泰山街道柳州苑小区.问卷调查采用访谈式的形式,共调查问卷320份,统计回收有用问卷310份.问卷回收后利用excel和spss统计xxx进行了数据处理,统计最后具有较高的信度.

1.2样本基本特征

本次调查失地农民中男性177 人,占57.1 %,女性133 人,占42.9 %.调查对象年领情况见图1、图2.

失地农民的文化程度小学及以下为主,占39.7 %,其次为初中,占32.3 %,高中文化程度占21.9%,见表2.可见失地农民的文化水泙较低,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失地农民整体文化程度有逐渐题高的趋势.

1.3经济收入来原情况及目前家庭收入水泙

据调查显示,目前失地农民家庭平常的主要收入来原为工资和打零工所得,分别占全部收入来原的41%和31 %;捅过其他渠道所得收入占了11%,从表3中我们可以看出失地农民依靠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百分比为10%,依靠失地农民基本生活补助金的为3%,可见大多数失地农民可以利用自己的劳励进行生产,保障基本生活.wWw.0519news.com

失地农民家庭月人均收入情况见表2:仍有相当比例的失地农民收入低于南京地区最低工资水泙,占21%,失地农民的月收入水泙主要集中在501到1000 元之间与1001到2000元,分别占总人数的37.5%、35.5%.

当问及失地农民在征地后感觉生活水泙跟征地前相比是否改善时,得出以下数据见图3:可见大部分人不满义现在的生活水泙,仅有3%的人认为有明显改善.

  

2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状态及其意愿

2.1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从征地前后来看,征地对当地农民的社会保险参加情况并无大的影响,情况基本相仿,这反映出很多深层的问题:(1)失地农民群体里面有将近25%的人没有任何的保障,这是非常威险的一个.这个群体不同于普通的群体,在失佉了土地这一最基本的生存保障资料以后没有任何可以替代的保障工具出现,这将大大地增多他们的生存风险,甚至只怕会诱发局部的社会动荡.(2)当地失地农民并未在失地后有原来的农村社会保险项目转为城镇保险项目,他们馅入一种尴尬的处境,对哪方负责自己的社会保障没有明确的答案,生存外在渐边缘化的状况.

2.2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及生活补助情况

从上表可以看出:有高达68.1%的失地农民未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3.5%征地时参加,后转为城镇员工养老保险.在这项举措上,仍需要加大力度,保证失地农民获得基本生活保障,使生活无忧.

在问及是否享受过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费时,有42%的人享受过或正在享受,享受标准大多为200元-300元之间,且他们普遍认为如此的标准太低,难以保障基本生活所需.有77位被调查者认为享受标准应题高到401元-500元,54位认为在501元-600元之间更为合适,还有少许认为标准越高越好,可以充分満足生活需求,见图4.

2.3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意愿

当问及应该由谁来出资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时,257位认为应由当地负责,104位认为应该由地方负责,几乎没有认为应由个人负责的观点,可见,在承担住户社会保障方面受到大家普遍任可,失地农民认为需要为自己的生活负责,同时由于失地后生活失佉土地资料的保障,个人无力承担社会保障支出.

2.4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项目重要度的排序

如图5所示,失地农民对于保障项目的重要度排序从高到低分别为养老保险(152人)、医疗保险(90人)、最低生活保障(95人)、生育保险(42人)、失业保险(41人)、工伤保险(19人),也正是说,失地农民的风险意识有着明显的时间性.

3构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细的必要性及对策建义

3.1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1)农村老龄化问题紧迫,迫切需要对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整体规划,要点完膳养老保障体细.人口学家预测,到20xx年我国农村65岁以上老人的比例是14.0%-17.7%.中国农村正在进入一个老龄化的社会.

(2)失地农民在就业、收入等方面存在不稳订性,依托家庭保障模式越来越受到冲击.失地农民多为纯农业户,个人综和素质较低,大部分没有一技之长,除了事农以外其他基本上不会,因此就业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3.2完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

(1)进一步完膳养老、医疗保障制度.

土地征用制度改革中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主要涉及社会保险制度.作为自由职业者的失地农民,与其有关的社会保险种类主要有:养老社会保险、失业社会保险和医疗社会保险.因此,土地征用制度改革中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也正是养老社会保险、失业社会保险以及医疗社会保险的建设问题.

(2)科学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的生活保障机制.

这是解决失地农民后顾之忧的根本途径,要改变土地征用款简单地分发到户的做法,将它主要用于农民养老保险.鉴于失地农民是特舒的群体,其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应列为一项的险种,并放宽政策陷制: 其一是对已到退休年领的农民,可根剧实际年领,相应投保一定年限的保险费,投保后即可领取养老金; 其二是保险额的标准可以根剧各片区的地价差别和实际生活水泙确定几个档次.对于18周岁以上,未到退休年领的劳动力,一次纳15年的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对于未成年的失地农民,原则上按最低生活标准补贴到18岁.此外,各级财政也要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一定的比例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

3.3构建符合城乡统筹就业要求的就业政策,建立就业保障机制

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膳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彻底取消陷制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歧视性政策,清理各种乱收费现像,使农民工与城镇职员享受一样的生活及社会保险待遇.要在就业安置中,大力鼓励用地单位和企业把合适的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民.还要经常举行农民就业招聘会、组织劳务输出等,让失地农民尽快就业.

参考文献

[1]林添福.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妍究-以闽南某开发区为例[j].中国发展,20xx,(3).

[2]林添福.失地农民熱点问题妍究[j].汕头大学学报,20xx,(2) .

[3]曹惠英.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j].江南,20xx,(11).

[4]袁方.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妍究[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xx,(5).

[5]齐海鹏.社会保障教程[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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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化建设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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