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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范本十篇

2022-04-17

财务制度】导语,您眼前所阅览的本篇文章共有35043文字,由潘渊国详细改进,发布到都市文档在线0519news.com!汉语词语,所谓信用,是指依附在人之间、单位之间和商品交易之间形成的一种相互信任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信誉构成了人之间、单位之间、商品交易之间的双方自觉自愿的反复交往,消费者甚至愿意付出更多的钱来延续这种关系。言不信者,行不果。人而无信,不知财务管理制度范本十篇假若你对这类文章想说点什么,也可以上传分享给大家!

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篇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制度,执行公司统一的财务制度。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的执行情况。

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通过财务监督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积极主动与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沟通,及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有效规范财务工作,及时提供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

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由财务经理、会计、出纳、和审计人员组成。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五条 财务经理负责组织本公司的下列工作:

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组织领导财务部门的工作,分配和监督其他人员的工作任务,制定考核奖惩指标;

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已有的财务核算体系,生产管理控制流程,成本归集分配制度;

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当好公司参谋。

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完成总经理或财务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

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

完成总经理或财务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审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审计管理制度。

监督公司财务计划的执行、决算、预算外资金收支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详细核对公司的各项与财务有关的数字、金额、期限、手续等是否准确无误。

审阅公司的计划资料、合同和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便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积累证据。

纠正财务工作中的差错弊端,规范公司的经济行为。

针对公司财务工作中出现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完成总经理或财务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财务工作管理

第九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总经理办公室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并报送有关部门。

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财务经理负责审核,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经财务经理、总经理签名或盖章。

第十四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的各项经济实行会计监督。

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 财务审计每季一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报送总经理。

第十八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改革与完善_刑xx文 第二篇

摘要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对保障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该制度本身存在着一些缺陷,本文剖析了这些制度缺陷,并提出了相应得改革和完善方案。 

关键词补充侦查 公诉权 公诉质量 

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对保障检察机关公诉权的行使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是提高和保障公诉案件质量。通过退回补充侦查,将侦查的遗漏予以弥补,及时发现证据和合法性上的问题并将其解决在庭审之前,避免审判阶段的起诉失败,最终提高公诉质量。二是弥补公诉不能引导侦查的不足。可以整合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的权力和资源优势,共同提高侦查以及公诉质量、促进侦查效益。三是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和充实证据。有助于检察机关后续的公诉工作,也给审判阶段的审判甚至辩护带来便利,收集和调取的证据越充分、对侦查、公诉、审判和辩护就越有利。四是增加检察机关的证据材料调取权,有利于提高效率、行使对侦查的监督。《刑事----法》第140条既规定了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的权力,也增加了“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的权力,使得检察机关发现缺少应当由侦查机关调取或出具证据时,无须一律退回补充侦查,可以在自己的办案期限内完成证据调查和补充侦查,有利于提高效率和缩短办案时间。另外,这种证据材料的调取在客观上也在督促和监督着职权行使,可以发现侦查活动中的违法内容。 

一、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缺陷 

(一)法律条文无约束性规定,造成退回补充侦查过多,利用退补借时间 

退回补充侦查本应只适用于原侦查工作没有做好导致部分事实和情节不清和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是刑事诉讼的非常规手段,但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案件都要退回补充侦查。wwW.0519news.COm在司法实践中,发现证据不足时,检察机关有两种方法:一是退回补充侦查;二是自行补充侦查。但检察机关往往优先选择退回补充侦查,理由是:相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公安机关侦查的专业化和技术化程度较高,退补更有利于侦查,同时可以使检察机关将精力更多地集中到审查起诉工作上。但事实上接受退补的侦查机关时常会退而不补,有时甚至仅仅以一纸工作说明交差了事,并不能以此解决原有证据不足的问题,即使经过两次退补也意义不大。 

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可以利用退回补充侦查来互借时间。侦查机关侦查期限己到而案件尚未侦查终结时,会主动向检察院要求“补充侦查”,向检察机关借时间以延长办案期限;检察机关由于案件积压过多,审查起诉期限不足,则不论案件是否满足补充侦查的条件,利用种种借口,向侦查机关下发“补充侦查通知书”,向侦查机关借时间;法庭审理阶段,审判机关在审理期限届满前,审判机关建议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检察机关为了体谅的工作繁忙,也往往会同意。这样,每作出一次补充侦查的决定实际上是作出了一个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决定。 

(二)法律文书不规范,影响补充侦查质量 

实践中,退回补充侦查涉及的法律文书主要存在两种不规范的情况:1.检察机关的退查提纲过于概括、笼统。检察机关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往往对于补充侦查的事项写得不够明确、不具体,造成公安机关无法具体操作,影响了补充侦查的质量;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时缺乏规范的法律文书,一般是将补查的材料随卷移送,检察机关难以掌握补查的经过和结果,影响审查起诉工作。 

退回补充侦查侦提纲的不规范也是导致退补质量不高的原因之一。在现在法律没有明确赋予检察机关侦查指挥、引导权的情况下,补充侦查提纲是检察机关指挥、引导侦查人员侦查的重要途径。但是,由于部分审查起诉人员对审查起诉的具体内容上的理解差异,对案件的退补条件、有无退补必要认识不一,导致了补充侦查提纲存在条理不清、目的不明确、未予以说明具体需补侦事项、退补理由不当等问题,造成补侦工作理解和操作上的困难。 

(三)法律条文缺少权利性规定,导致无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明确规定了公诉部门受理了案件后对诉讼参与人的权利有告知义务。但是对除此之外的其他审查起诉的环节没有规定告知义务,这可能导致对诉讼参与利的侵犯。如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就没有规定要告知嫌疑人和被害人,也没有规定,在退回补充侦查决定做出后要告知这些诉讼参与人享有哪些权利,怎样行使,权力被侵犯后怎样救济。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来说,在退补阶段的知情权和会见权等重要权益得不到保障。这些权利受到的限制比移送前的侦查阶段要多的多。有部分检察院以案件处于退补阶段,公安负责为由,决绝为嫌疑人的辩护人开具会见通知书;而公安机关又以案件处在审查起诉阶段为由,即便案件已经退补,也应当由检察机关批准会见为由拒绝让辩护人会见。这就导致在退回补充侦查阶段,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 

二、退回补充侦查制度之改革与完善 

(一)限定退回补充侦查的条件,增加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力度,提高诉讼效率 

《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9条规定: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如果对此加以明确适用性的规定,将大大减少退回补充侦查的适用,缩减诉讼时间,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司法公正。考虑到职权上的分工和司法资源的实际配置,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范围可以界定为:1.案件整体事实大致清楚,证明案件事实的大部分证据确实、充分,只有个别案件事实、情节尚需查明,或有个别证据不足,有矛盾,或不具有可采性,为保证公诉质量,可以自行补充侦查;2.需要补充侦查的事项简单,补充调取的证据易取的;3、案件经过一次退补后,公安机关补侦的事项未达补侦目的,或未进行补充侦查,而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人员认为可以自行补充侦查的;4.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案件定性、有关事实、情节的认定上产生严重的分歧,难以统一的;5.在审查起诉的发现侦查人员认定案情、收集证据过程中有倾向性,退回补充侦查难以保证案件补充侦查质量的;6.在审查起诉中发现侦查人员在案件的侦查中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或有违法违纪的行为,影响案件公正审查的,认为有自行补充侦查必要的;7.其他认为需要自行补充侦查的。  与此相应,有必要进一步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条件。结合《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6条和267条以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退回补充侦查应当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1.主要犯罪事实不清或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欠缺的;3.与量刑有关的自首、立功等重要事实未查清的;4.主要证据收集严重违法,导致证据证明能力存在缺陷,难以采信,如以威胁、欺骗等方法向有关证人收集取证;5.违反回避制度要求;6.侦查人员在侦查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影响公正审判的。

(二)规范检察机关的补充侦查提纲及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报告书等诉讼文书 

在现在法律没有明确赋予检察机关以侦查指挥、引导权的情况下,补充侦查提纲是检察机关指挥、引导侦查人员侦查的有效途径。因此建议对补充侦查提纲进行规范,达到格式化标准,以实现对侦查的引导。补充侦查提纲可以明确为:1.案件事实和证据存在的缺陷、需要补充的证据;2.补充证据的要求及所要达到的目标;3.补充侦查的方向;4.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如果案件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欠缺出庭所需的某些证据材料,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或没有依法对赃证物采取相应措施,没有依法移送的,则可以采取不退卷用书面的《移送或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的通知书》、《建议采取或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建议对财产或赃证物进行查封、扣压、没收、冻结的通知书》等,要求侦查机关补送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侦查机关的《补充侦查报告书》也应格式规范,侦查机关应该将检察机关所要求的补侦事项、补侦要求予以列明。补充侦查的报告重点在补充侦查结果。在补充侦查结果的陈述中,要全面、详细的围绕补侦事项、补侦要求展开,要全面反映补充侦查的手段、方式;补充侦查的对象、补充侦查的结果;整个补充侦查期限为多长;是第一次还是第二次补充侦查。对于无法查清的补侦事项,应该具体予以说明。补充侦查所获得的证据,侦查机关应该与原侦查的证据材料,予以分立。侦查机关在补充侦查报告中还应说明附案卷材料、名目、数量及随案移送物证等情况。这既可以作为案件重新进入审查起诉程序的正式法律文书,也可以实现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监督。 

(三)建立对内对外综合性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实际效果 

对外,退回补充侦查后要定期与侦查机关进行联系,了解补查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沟通,共同探讨补查方案和方法;对搁置不办或者补查不力的应当进行口头纠正或督促;对因处置不当致使主要证据灭失,造成案件处理受到重大影响或者补查严重超期等违法现象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同时为切实提高退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有必要建立对侦查人员懈怠补充侦查的责任追究制度。除了考虑改革侦查人员考核评价体系,将补充侦查作为衡量业绩的重要标准之外,检察机关可以构建对侦查人员的惩戒建议权制度。虽然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和诉讼理论,除非构成犯罪,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对象只能是侦查机关,无权对侦查人员进行监督和制裁。但是检察机关可以对懈怠补充侦查的侦查人员提出惩戒建议权。在构建这种权力的时候,应该明确的是:这种权力是建议性的,不具备强制性;惩戒建议权的指向对象只是侦查人员。惩戒建议权的行使必须要有相关制度配套,应积极与侦查机关协商建立协调机制。 

对内,制定内部规章,完善对退回补充侦查的限制:1.完善检务督察督办内容,落实执法业绩档案,加强对退回补充侦查过程的抽查、监督和考核;2.明确奖惩措施,对滥用退回补充侦查权、推卸责任、造成嫌疑人和被害益受损的检察官予以处分,对审查起诉工作绩效好,及时审结案件的检察官予以奖励;3.严格执行办案期限的要求,对一般或复杂案件要在7天内或者14天内做出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对特殊情况适用30天的审查起诉期限后又做出退补决定的要严格限制,并责成其说明理由。 

(四)增加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的义务性规定,切实保护诉讼参与人的权益 

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实际上更多的具有追诉主义倾向,因此为了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加强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的义务性规定:1.强调通知义务。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做出退回补充侦查决定的三日内,就应当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律师、被害人或者其家属。通知应当包括做出退回补充侦查决定的时间和理由、此间享有的权利等,该通知材料应当由被通知人签字并留存或备案;2.落实换押程序。如果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而不履行换押程序,实际上就相当于审查起诉期限的无限延长。侦查机关再次移送案件时,也应再次换押;3.规定救济方式。可以在检察机关公诉环节增加复议渠道,嫌疑人或者被害人一方对退回补充侦查有异议的,向检察机关的检务督察部门提出复议请求。该部门通过调取和查阅案卷,如果认为退回补充侦查确有问题,可以提请主管检察长撤销退查决定,决定自行补充侦查或者直接提起公诉。

刑事前科报告制度新论_刑xx文 第三篇

摘要刑罚适用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但我国现有的前科报告制度无疑是犯罪人再社会化道路上的一块绊脚石。基于此,有学者便提出了前科消灭制度。但前科报告制度有其存在的价值,前科消灭制度也存在其弊端及不足,笔者认为,应当建立合理的前科保护制度,而不是单纯的前科消灭制度。 

关键词前科 前科消灭制度 前科保护制度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XX法第100条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即:“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关于前科的概念,理论上分歧较大,多数学者认为,前科指因犯罪受过有罪宣告或被判处刑罚的事实。①着眼于前科报告制度不利于犯罪人再社会化的弊端,学术界便提出了前科消灭制度,并率先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展开。②从刑事法治的进程来看,这一制度确实意义重大,它将更有利于再社会化的实现,维护社会稳定,也与国际立法趋势相一致。③但其永久性地消灭犯罪纪录的作法较难实施,不仅与XX法中累犯、再犯的规定相抵触,也与我国其他相关法律规范相冲突。并且,单纯的前科消灭制度对犯罪人的保护也不充分,前科的消灭必须有一定的时间条件,即考验期。那在此期间犯罪人的前科将得不到保护,社会的歧视与排斥,将迫使其再犯。另外,前科报告制度的确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是刑罚本质属性的体现,是一般预防目的的可行载体。因此,只有摆脱那种单纯的消灭前科的作法,建立起完善的前科保护制度,才能真正解决问题。 

二、前科消灭制度的弊端及不足 

刑事法治是一个有机整体,每一项制度只有与其他制度相协调才能真正发挥其功效,但前科消灭制度却与现行法律规范存在着较多冲突。WWw.0519news.coM首先,最直接的是对XX法第100条规定的前科报告制度直接的冲突,是对前科报告制度的直接否定;其次,前科消灭制度也与刑罚裁量制度中的累犯相冲突,一般累犯要求5年,特殊累犯更是无时间限制,犯罪纪录的消灭,累犯将无从谈起;再次,与XX法第356条关于再犯的规定相抵触,是对刑罚个别化的冲击;最后,也与民事、行政法规相冲突,比如法官法、公司法、律师法等。

前科消灭制度在保护犯罪人前科上也存在着较多不足。拥护该制度的学者大都认为前科消灭必须经过一定时间,那在考验期内犯罪人的前科将得不到任何保护,这无非是断绝了行为人彻底悔过自新和回归正常社会生活的希望,社会的不接纳将极大可能迫使其重新走向犯罪道路。 

同时,作为一项历史制度,前科报告制度也有一定的存在价值,他对犯罪人一定的就业限制,能起到预防其再犯的效果,与刑罚个别化原则也是一致的,彻底的废除前科制度反倒不利于打击犯罪。 

三、前科保护制度的提出及相关制度 

通过对前科消灭制度的,不难发现该制度漏洞较多,基于保护犯罪利的角度,笔者认为,应当建立起完善的前科保护制度,包括刑事案籍分管制度、前科申请审查制度、部分前科消灭制度。 

1.刑事案籍分管制度,也即行为人的犯罪纪录在其户籍及人事档案中不予记载,而是专设刑事案籍管理部门,犯罪人先前的犯罪纪录作为一项隐私进行保护,而不至于使其在哪里都被贴上犯罪标签,反倒阻碍了其再社会化。 

2.前科申请审查制度,即犯罪人的犯罪纪录,一定部门、机构等,只有在有正当理由,并获批准的前提下方可审查。前科报告制度对预防犯罪具有重大意义,建立起前科申请审查制度,既保护了犯罪人的权利,也兼顾了预防犯罪的实现。  3.部分前科消灭制度,即有限制地消灭前科。犯罪人主观方面多种多样,体现出来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也大相径庭。笔者认为,对于过失犯罪及轻微的判处有期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应允许在一定条件下予以消灭前科,具体条件在此就不累述。④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以上的,经过累犯考验期后,也可在一定条件下消灭前科。相反,对于那些犯罪较严重,需要就业限制,涉及特殊累犯的犯罪坚决不可消灭前科。 

通过上述可以看出,只有建立完善的前科保护制度才能真正有效地保护有前科者而又不至于放纵,而不是单纯地消灭前科。本文提出的相关建议,只为抛砖引玉,希望能为前科制度的完善有所益处。 

注释: 

①笔者认为,鉴于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及免除处罚的犯罪社会危害性往往较小,又鉴于前科制度的弊端,前科的范畴应以适用一定程度的刑罚为基础。 

②从20xx年开始,在地方就先后掀起了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前科消灭制度的探索。20xx年发布的《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xx—20xx)》更明确提出,要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 

③如法国、日本、联邦德国、瑞士、英国等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④孙道萃.前科消灭制度研究.北律信息网. 

参考文献: 

喻伟.XX法学专题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 

[2]房清侠.前科消灭制度研究.法学研究.20xx(4). 

[3]赵秉志,彭新林.确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难点及对策.法制日报.20xx(12)

[《中国环境报》:用环评制度打造环境防御网]环评制度改革 第四篇

 

环境影响评价是一张有效维护我们生存环境的保护网,是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资源可循环利用的平台。湖南省澧县采取4项措施,利用环境影响评价遏制新污染源的产生,控制、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收效明显。

用环评制度打造环境防御网。环评制度是把好项目环境准入关的前站哨所。澧县地处湘鄂交界,密集分布着铁、煤、水泥、石膏、石灰矿等开采加工企业,环境压力非常大。县组织专业队伍对全县环境污染情况和环境容量进行全面、系统的监测,掌握了真实的容量和存量数据,制定了科学的环境发展决策。凡新上项目,必须首先进行环境论证、环保评估,对专业人士和群众意见要充分听取、合法采纳,对不符合环境法规、产业政策和《澧县环境功能区划》规定的,选址布局不合理、超出环境容量的,对环境权益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一律不准进入审批程序。20xx年,县里砍掉了两个计划总投资达6000多万元、对环境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环评滤网功能明显,有效控制了污染物排放总量。

构筑环保前置审批拦截网。把环保审批权放在项目审批第一站,把总量削减指标作为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污染项目进行有效拦截,把住准入关口。在审批过程中公开项目信息,广泛进行问卷调查,充分听取民众意见,让百姓评价打分。确立“四个一律不批”,即不符合环境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不批;

选址布局不合理的不批;

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敏感地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批;

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新增污染项目不批。环保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对部分环保措施不严、执行不力的乡镇和企业采取项目限批,对未批先建、未验收先生产的违法项目,依法关闭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铺开“三同时”保证金约束网。提高环境违法成本,约束环境违法行为,保证“三同时”落到实处。今年,湖南省在市级施行了“三同时”保证金制度,额度为这一项目环保投资的5%~20%,违反“三同时”规定的,保证金将收缴国库、列入环保专项基金。这样,企业环境违法成本大大提高,有力地震慑了环境违法者。此制度计划明年在县级基层全面施行,将给基层环保工作带来新的突破。与此同时,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管,用好经济和法律这两把“利剑”,确保新建项目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立部门联动监管网。抓好环境监管部门协同是关键。没有环评报告和环保审批意见的项目,发改部门不立项,规划部门不发规划选址意见书,国土部门不批准用地,门不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门不发施工许可证,工商部门不办工商登记,电力部门不供电,金融部门不贷款,步步设卡环环把关,形成部门联动监管体系。对违反环保“第一审批权”的,纪检、监察部门将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查处,使责任追究到部门、到个人。

作者单位:湖南省澧县环境保护局

    

环评改革 《中国环境报》:环评制度还需做哪些改革? 第五篇

 

自《环评法》实施以来,我国的环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无论是在基础建设项目还是技术改造项目过程中,都日益显示出它的重要性和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从各层次的要求来看,我国现行的环评制度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形势越来越严峻,如何提高环评在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促进《环评法》的修改和完善、增强环评工作的操作性和实效性,是当前我国开展环评工作面临的重点问题。

我国环评工作的基本情况

1.不断完善配套法规。自《环境影响评价法》颁布实施以后,原国家环保总局又起草了规划环评条例,此条例已上报。此外,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等配套部门规章。

2.继续建立和健全评价体系和评价能力建设。成立了评估机构,负责全国建设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评估与审核;

建立了科学的环评审批程序和比较健全的环评技术导则体系,组建了环境质量模式技术支持中心、环境质量计算中心、科研中心等环评重点实验室;

组建了由院士、各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深造诣的资深专家组成的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此外,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先后建设了中国环境影响评价网、环境影响评价,有效地把评估单位、环评机构、建设单位等联系在一起,起到了很好的沟通交流、资源与信息共享的作用。

3.开展专项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我国大部分综合规划和有关环境专项规划均把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作为其重要内容纳入规划,有关部门与环境保护部联合对水利、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部分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专项审查。通过专项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展,有利于保证及其有关部门在拟定和编制对环境有影响的规划时,做出对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有利的综合决策。

对我国环评工作存在问题的思考

(一)《环评法》本身存在的问题

1.对部分企业的违法行为缺乏处罚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缺乏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和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且已建成投产项目的处罚依据,对企业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既成事实无法处置,基层环保部门和群众意见较大。特别是《环评法》第三十一条关于“限期补办手续”的规定,减轻了企业违法的风险,客观上“鼓励”企业未批先建,造成“先上车,后补票”的现象严重。同时,对违反环评的事件处罚额度太低,企业违法成本过低。

2.缺乏“三同时”方面的规定。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仅提出了“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

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未就“对策和措施”的执行和检验(即“三同时”和环保验收)做出规定,将这一完整的环境管理体系割裂开来。这一制度缺陷使环评有效性大打折扣。

3.分级审批规定没有突出环境管理的特点。《环评法》关于分级审批的规定过于强调与有关部委审批项目程序的一致性,没有考虑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这对于污染轻的项目下放审批、污染重的项目上收审批存在法律障碍,可能造成建大楼等环境影响较小的项目要到环境保护部审批,而一些环境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却在地方一级环保部门审批。

4.没有将部分重要规划纳入法定的评价范围。《环评法》除了对“一地、三域、十专项”进行了规定之外,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审查要求,也没有编制内容的要求,难以保证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编制质量,容易使很多工作流于形式,不能达到“预防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不良环境影响的目的”。

(二)我国开展环评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规划环评的审查主体存在争议。规划环评召集审查的主体多样,部分行业主管部门不仅负责规划的审批,还自行组织规划环评的审查,使得环保部门难以在保护环境上起到把关作用,这种管理“封闭运作”常常使规划环评流于形式。

2.部分领域的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多头、界定不清。对海洋工程与海岸工程的界定,海洋部门和环保部门的理解不一致,对企业而言,哪个规定都要遵守,只好同一个项目按照两个部门的要求做两份环评文件,企业苦不堪言。

3.部分环评项目存在“无的放矢”现象。有的环评项目脱离法规要求,胡乱套用通用标准,单纯强调严格控制污染,项目缺乏科学合理的论证。如燃用含硫量小于0.3%的煤的电厂锅炉烟气脱硫,当采用造价高、水耗和电耗较大的石灰石—石膏湿法工艺时,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大于脱硫效果,对环境造成更大的污染。

4.环评审查“本末倒置”情况严重。环评最重要的是评价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以及环保设施要达到的效果,而不是工艺流程的确定或设备选型。目前国内外的法规并没有规定上何种脱硫装置、选择何类除尘器等。我国现行的大部分规定内容较细,反而束缚了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有效的污染控制。

5.“三同时”管理不落实。长期以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重审批、轻验收”现象突出,环保验收管理十分薄弱,带来的严重后果就是建设项目不落实环评要求、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运等违法行为泛滥,环评有效性得不到保障,大量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验收就成为“老污染源”,给后续环境监管带来巨大困难。

(三)我国《环评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规划未经环评就通过审批的违法现象突出。这种不知法、不守法的问题不是个别现象,在国家有关部门和省级也是屡见不鲜。例如xxxx尔自治区伊犁伊宁矿区、内蒙古自治区大雁矿区等12个国家级矿区的总体规划在未开展环评(或已开展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即已通过国家的审批。广州港总体规划在未经环评的情况下就于20xx年3月通过了交通部和广东省的审批。这样的行为往往在实施中存在重大的环境风险,可能会对生态系统和资源产生不可逆的负面影响。

2.建设项目违法开工处理不到位,处罚力度较轻。按照《环评法》要求,项目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环保部门应首先责令停止建设,方可限期补办手续。但是由于人力、物力以及地方干预等各种方面的原因,这一点很难做到。同时,对建设项目违法开工的处罚,往往注重的不是责令项目停止建设,而是几万元或几十万元的罚款,罚款一交,审批补办,违背了真正执行法律的本意。

3.跟踪评价的职责不明确、责任难落实。《环评法》对于何时组织、如何组织跟踪评价缺乏明确要求;

规划编制机关、审批机关、环保部门的职责不明确;

跟踪评价的责任也难以落实。因此,《环评法》实施5年来,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规划非常少,规划环境影响文件中提出的对策措施也难以得到落实,造成了规划编制、规划审批与规划实施过程的脱节,不利于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管理。

4.公众参与效率不高。几年来,虽然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积极性有所提高,但是实事求是地说,公众参与在一定程度上仍流于形式,走过场。在实际工作中公众参与的对象仍具有随机性,在选择参与对象时,对公众的环境意识、思想文化素质、法制观念等背景欠考虑。建设项目环评的公众参与基本上是建设单位委托环评单位进行,与《环评法》的制定初衷不符,起不到应有的作用,还浪费了人力、物力、财力。

5.环评信息共享及跟踪监测制度不落实。受机构、人员和资金的限制,目前还有部分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及法定职能没有得到很好的履行。如《环评法》中规定的环评基础数据库建设、重大规划的跟踪评价、建设项目后评价和跟踪检查、水土保持的审查以及海洋工程环评审批的备案管理等职能在实际工作中并没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

加强我国环评工作的对策建议

1.建立健全环评责任制。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审批单位及有关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环评单位和个人要为其出具环评的真实性负责任,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进行日常考评,防止环评工作因建设单位领导决策失误,环评人员向决策者提供的观点、论据、论证的失真和不科学而造成偏差。

2.建立环评双向论证制度。由于现行环评体制存在一定弊端,环评单位环评时往往考虑有利的方面多,分析不利的因素少,造成环评时认为可行的建设项目,上马后却由于环境质量问题而变得不可行。因此,在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不仅要重视环评可行性论证,对建设项目环评的不可行性也要进行充分论证,从正反两方面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综合化比较分析。

3.增加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深度。目前,环境保护部已经公布了环评信息公开目录,其中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受理情况、受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作为主动公开的信息。根据环评应当积极促进公众参与的立法精神,建议对主动公开的信息进一步增加内容和深度。包括:审批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确定的项目选址和建设方式、审批意见全文、审批时间等,并将公开的内容通过《环评法》的修改加以确定。

4.加强环评的公众参与。发动和吸引更多的社会团体和公众广泛、深入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过程中来,切实发挥环评法律制度的内在优势,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涉及重大公众权益的项目召开公众听证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公众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5.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行业协会尤其是产业行业协会是我国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对本行业生产设备,包括环保设施的工艺流程、设备特性及运行效果最为了解,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环境影响评价中理应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邀请行业协会专家参与环评,是对我国环评工作的一大促进。

6.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评估的专业技术性。目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评估主要是由环境保护、生态保护、地下水等专业领域的专家负责,鉴于建设项目的专业性强,对项目布局、工程内容、工艺流程等环境影响评价评估专业技术要求高,建议选派或增加行业专家参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评估,明确技术评估、技术审核要求和质量等方面的要求与规定。

(作者单位:薛惠锋,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王海宁,西北工业大学自动化学院)

要点提示

本文详细分析了我国现行的环评制度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并提出了一些思考与建议,认为应建立健全环评责任制和环评双向论证制度,增加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深度,加强环评的公众参与,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同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评估的专业技术性。

编辑心得

环评制度作为国家的重要宏观调控手段,对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它在国家宏观调控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与节能减排的国家战略、开发建设、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作为与经济发展联系最为紧密的环境管理制度,环评工作必须顺应新形势,再拓新思路,从体制和制度层面寻求解决问题的新办法、新路径。

作者:薛惠锋 王海宁

    

场外衍生品交易担保之信用支持制度研究 以 海升 大摩案 为分析蓝本_经济xx文 第六篇

关键词: “海升—大摩案”/场外衍生品交易/金融担保/信用支持制度

内容提要: 场外衍生品交易的特殊风险是来自对方违约的信用风险。由此而建立的场外衍生品交易担保之信用支持制度不仅成为市场惯例,也符合当下各国金融改革立法的要求。场外衍生品交易担保之信用支持制度与传统债之担保制度存在显著差异,实质是提前兑现衍生品合同下的全部收益并以保证金方式缴付。但是,“海升—大摩案”表明,这套新型金融担保机制对于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企业用户而言可能代价过高。只有在追求信用支持制度适用之普适性的同时合理兼顾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才能保障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问题的提出:“海升—大摩案”

在20xx年金融海啸曝出的中国企业衍生品交易重大损失事件中,中国海升果汁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升)与国际著名投资银行摩根士丹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大摩)下面的两家公司——摩根士丹利国际公司(以下简称大摩国际)和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摩亚洲)——之间的外汇掉期合同争议(以下简称“海升-大摩案”)无疑最引人关注。海升是一家在英属开曼群岛注册、中国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中国陕西省开展实际经营管理活动的民营企业,其产品大量出口国际市场并以美元作为产品出口的主要结算货币。为避免因币升值而导致以美元计值的贸易应收账款的汇率损失,20xx年7-8月间,海升经时任公司评级顾问大摩亚洲的介绍,与大摩国际订立了为期5年的两份外汇掉期合同。WwW.0519news.COm在这两份外汇掉期合同中,海升承诺在20xx年9月前分别按1:6.828和1:6.8555的固定汇率每月向大摩国际兑换500万美元和300万美元的币。合同还约定,大摩国际有权在外汇掉期合同履行6个月后随时终止该合同。20xx年10月,海升与大摩国际将上述两份合同合并,并分阶段设定了新的合同汇率。[2]在新合同下,海升有权在20xx年4月10日前支付不超过3 800万美元的解约金而提前终止合同。海升与大摩国际的交易虽然名为外汇掉期合同,但并不是标准的掉期合同,[3]而是一系列的外汇远期合同,[4]即海升有权同时也有义务在未来一段时期内,定期按照约定的汇率向大摩国际出售一定的美元。由于合同履行期长达5年且每月结算交割一次,因此形成了一系列在不同时间履行的外汇远期合同的集合,类似于传统的货币兑换。[5]此外,由于交易的目的是为了对冲海升美元收入的汇率风险,大摩国际实际并不需要美元,因此合同采取了轧差交割本金的差额结算方式[6]——在每个月的结算日,当事人无须向对方全额交付800万美元或等值币,而是按照结算日的市场汇率与合同约定汇率之差计算出一个净支付额,并确定负有实际支付义务的一方,由该方当事人向对方支付这个差额。现实中,自20xx年底以来美元兑换币的汇率基本围绕1:6.83波动,低于合同规定的美元汇率,[7]因此海升在外汇掉期合同的头几个月的实际结算中一直是获利方,大摩国际截止讼争时累计向海升支付了72 057.7美元。

“海升—大摩案”源于长达5年的衍生品合同带来的保证金义务,成为海升无法承受的财务负担。20xx年7月2日,海升与大摩国际签署了国际互换及衍生品交易协会(isda)发布的主协议规则体系(以下简称《isda主协议》)及相应的《信用支持附件》,承担了交付保证金的义务。[8]20xx年9月,离岸市场上美元与币远期汇率跌至1:7左右,低于当期约定汇率,大摩亚洲根据自己的计算,首次通知海升支付现金保证金,但被海升拒绝。海升与大摩国际变更合同后,20xx年4月,大摩国际再次要求海升支付约7000万元币的保证金。海升再次拒绝支付,其理由是在合同编制及订立时,公司评级顾问大摩亚洲理应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支付该保证金将对公司构成不利影响,但大摩国际与大摩亚洲均未曾知会或披露关于任何该保证金的条款及任何与亏损有关的风险。[9]20xx年4月2日,海升以侵权为由,在陕西省西安市中级起诉大摩国际及大摩亚洲;而大摩国际则宣布提前终止合同,并依据合同的专属管辖权条款诉诸英格兰高等,追究海升的违约责任,索赔2 628万美元(折合币约1.8亿元)。

从表面看,海升宁愿被指控“违约”也要终止一项正在盈利的衍生品交易的做法颇令人费解。而实际上,它折射出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特有的风险,即来自场外衍生品交易中对方的信用风险。那么,究竟何为来自场外衍生品交易中对方的信用风险呢?针对这种风险,法律为场外衍生品交易提供了一种什么样的担保机制呢?其运作逻辑又如何呢?在这样一种运作逻辑之下,该机制在目前的市场条件下,对交易双方是否具有普适性,真正保障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呢?

二、场外衍生品交易之担保安排:信用支持制度

企业与银行之间进行的衍生品交易属于场外衍生品交易,当事人间是一对一的合同关系。场外衍生品交易的主要风险是来自对方的信用风险,即对方到期不能履行合同下的交付义务而给自己带来的损失。在国际金融实践中,化解信用风险的主要方式包括净额结算、现金结算或差额结算、担保安排等。其中,净额结算、现金结算等都与支付方式相关,目的是减少合同项下实际支付的款项;而担保则是保障对方履行合同义务、防范债权风险最基本的法律工具。由于担保问题的重要性,《isda主协议》也包含了专门规定担保安排的法律文件——《信用支持附件》。[10]该文件对场外衍生品交易的担保制度——信用支持制度——进行了规定。

(一)信用支持制度:基于传统的债之担保制度的比较

信用支持制度是依据合同建立起来的一种担保安排。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当事人签署了isda的《信用支持附件》后,方可适用其规则。根据《信用支持附件》的规定,在衍生品合同下有风险敞口(risk exposure)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与风险敞口金额相当的担保品。担保品多为现金或流动性很好的证券。提供担保的一方或者将担保品质押给收取担保的一方,或者将担保品的所有权转移给后者。不论哪种情形,占有担保品的当事人都有权使用、处置该担保品,并在对方违约时直接用担保品折价抵偿;对方履约后,仅需要向对方退还同等价值的担保品即可。但是,如果合同履行期间内合同的风险敞口转移到对方时,则原收到担保品的一方不仅要退还担保品,而且还需要按照对方的要求缴付与新的风险敞口对应的担保品。此外,担保安排构成衍生品合同存续的必备条件。如果负有缴付担保品义务的一方未能履行义务,此一担保上的违约行为可以导致整个合同或交易的提前终止。

从形式上看,场外衍生品交易中的信用支持制度类似于传统债之担保制度,即由合同一方当事人在担保物上设定担保负担以保障对方的利益。但是,在担保安排的法律地位、担保权人的权利、对质押的态度、担保物类型、转移方式等诸多方面,信用支持制度与传统债之担保制度都存在显著差异。特别是,整套信用支持制度是围绕着风险敞口而非特定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本金数额确定的“主债权”组织起来的。风险敞口决定了谁有权收取担保品继而成为担保权人。不仅如此,风险敞口又是变化的,其变化导致担保权人与担保人之间的身份发生转移、担保金额发生改变。“海升-大摩案”正是基于风险敞口下不确定的担保义务而产生的。

(二)信用支持制度的核心概念:风险敞口

“风险敞口”一词源于银行业务,本意指贷款人因借款人违约导致的可能承受风险的信贷余额。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中,“风险敞口”被用来泛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在衍生品合同下可实现的全部收益;若对方违约,则收益无法兑现,从而遭遇风险。根据《信用支持附件》的规定,风险敞口是指在任何估值日假设交易双方在合同下的所有交易在相关的估值时间终止,根据衍生品交易主协议的“终止净额结算”条款的规定应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数额。[11]这里有两个概念需要解释,一是终止净额结算,二是估值。终止净额结算是场外衍生品交易提前终止时双方当事人了结合同项下全部债权债务关系的程序。[12]衍生品合同通常涉及当事人之间未来一段时期内发生的一系列现金流支付,如在海升与大摩国际的交易中海升在5年内每个月向大摩国际出售800万美元。如果交易提前终止,双方不仅需要对已完成的交易部分进行结算,而且还需要计算合同下尚未履行的各期支付义务的公允市场价值,比较双方各自在合同下应当支付的总额,以两者之间的差额作为净支付额,由支付义务较大的一方将该差额支付给另一方。从本质上看,双方支付义务之间的差额也就是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下可获得的全部收益以及另一方遭遇的全部损失。因此,尽管合同提前终止,但根据《isda主协议》的“终止净额结算”条款的规定,合同一方在合同下的潜在收益依然能够得到全部兑现。在为担保的目的而计算合同风险敞口时,合同并没有提前终止,只是参照上述“终止净额结算”条款来计算、确定合同预期给一方当事人带来的全部收益(对另一方来说则为损失),从而确定担保品的价值及缴付义务人。这个程序也称为对衍生品合同进行估值。衍生品合同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其价值随着基础资产的市场波动而变化,因此,在衍生品合同存续期间,合同下的收益(或风险敞口)的方向、金额都会随着市场波动而发生变化。相应的,承担缴付担保品义务的当事人也是变动的,追加保证金或减少保证金也是常态。而对衍生品合同估值的目的就是为了使担保安排与衍生品合同下的收益或风险敞口在方向、金额上保持一致,从而确保合同下获利的一方得到充分的保障。实践中,合同主体可以约定以每日、每周或每月作为一个估值周期,以便根据衍生品合同风险敞口的变化来调整保证金。在估值日,当事人根据基础资产的市场价格计算合同下各方的实际支付义务,支付义务较小的一方有潜在的获利,但存在风险敞口,从而可以要求支付义务较大的一方提供与此风险敞口金额相当的担保品。通过比较基础资产的合同价与市场价的估值方法称为“盯市计值”,所计算出来的金额代表了合同的公允市场价值,同时也反映了合同的风险敞口,是对合同下信用风险的量化。[13]

(三)保证金义务:来自风险敞口的影响

从技术层面来看,以终止净额结算方式确定风险敞口及担保义务有以下几个特点,它们在“海升-大摩案”中都有所体现:(1)在确定哪一方有义务交付担保品时,并不是仅仅比较当前或最近一期的支付义务,而是要把未来需要履行的全部支付义务合并在一起考虑。这就需要参考基础资产未来长期的价格变动趋势。它可能与基础资产的当前价格表现完全不同,由此产生合同的风险敞口与当前盈亏状况之间的背离这一独特现象。在“海升-大摩案”中,海升对大摩国际提出的保证金要求感到意外与震惊也正源于此。尽管海升在20xx年下半年的每月实际结算时是盈利的一方,但市场预期未来美元汇率将显著上升,以此为基准计算未来合同下的全部支付义务,海升是潜在的损失方,因此需要向有风险敞口的大摩国际支付保证金。(2)在金融市场中,风险与时间存在密切联系。[14]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一项金融交易期限越长,风险往往越大。这也意味着,期限越长的衍生品合同,计算出的风险敞口以及相应的担保金义务会更大。类似海升与大摩国际之间长达5年的外汇掉期合同,由此产生的风险敞口以及保证金义务也就不是一个小数目了。(3)衍生品交易合同风险敞口的计算涉及对基础资产未来价格走势的判断,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如果相关基础资产并不存在远期市场报价,就只能依赖于金融机构的内部技术模型来确定未来的价格。这也意味着,在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衍生品交易中,金融机构占据了优势地位,企业通常只能被动地接受金融机构计算出的保证金义务额。[15]

三、信用支持制度:运作逻辑与制度价值

场外衍生品交易中的信用支持制度以衍生品合同下的信用风险敞口为担保对象,用“盯市计值”方法来计量被担保的风险敞口的价值;担保义务随着基础资产的市场价格变化而变化的并非一个确定的金额,担保人和担保权人的身份也并非一成不变。虽然这一套担保机制的逻辑与传统债之担保制度存在根本性的差异甚至冲突,但其产生与发展有客观的经济基础,目的在于满足快速发展的金融市场特别是场外衍生品交易市场对交易效率与安全的追求。

(一)衍生品合同的内在属性构成信用支持制度的基础

任何一种担保安排总是为交易服务的,信用支持制度的运作逻辑也源于衍生品合同的内在属性。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功能是风险管理,即市场主体基于对未来市场要素价格变动的预期而订立合同,锁定未来生产经营要素的成本或产品服务的价格,或者对冲相关市场要素的价格波动风险。因此,衍生品合同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当前订约,未来履行”。双方当事人都有在未来的某个时点向对方交付特定商品或货币的权利与义务,而无法事先确定谁是债权人。例如,在利率互换交易中,一方支付固定利率,另一方支付浮动利率,双方互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此情形下,传统担保法的为合同债权提供保障的理念在此很难适用,因为看上去每一方都具有债权人身份,都承担对方违约的信用风险。

针对衍生品合同的特点,市场实践发展出净额结算的理念,即合同下的双向支付义务相互冲抵,仅就净额部分进行支付。这一理念体现在担保安排上,就是以合同下的净支付(预期收益)作为被担保对象。市场通常预期,在合同下遭受损失的一方可能不愿意履行合同,从而令获利方的潜在收益无法实现,暴露在信用风险之下。为防范这种信用风险,就要求潜在的损失方向潜在的获利方提供与风险敞口金额相当的担保品。从理论上说,衍生品合同一旦订立,当事人之间不仅是合同对方关系,同时也被区分成获利方和损失方,这也使得风险敞口而非合同债权更适宜成为度量信用风险的尺度。

衍生品合同的风险敞口是随衍生品合同下基础资产的市场价格变化而变化的,作为履约保障的担保安排也应随时反映市场的变化以保障合同的履行并维持金融交易秩序的稳定。如果说传统债之担保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合同债权的实现,那么场外衍生品交易信用支持制度则是为了消除衍生品合同的风险敞口、保障获利方“合同收益”的实现而存在的。

(二)金融市场的效率与安全是信用支持制度的价值追求

相较于实体经济活动,金融市场由于以资金为处理对象,流量大、速度快、参与主体众多、影响面广,因此对市场效率与安全有着更高的要求。20xx年下半年,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市场容量达到615万亿美元,远远超过其他类型的金融市场及实体经济的规模,[16]金融机构、对冲基金等活跃的市场主体持有大量的合同,主要通过背对背交易[17]在衍生品市场中形成了一个紧密交织、错综复杂的网络。任何一个主要市场参与人的违约或者破产都可能导致市场的连锁反应。为保障合同的正常履行,信用支持制度不仅将合同下的潜在获益作为担保对象,要求潜在损失方交付与获利方的风险敞口额相当的担保品,而且根据市场变化对风险敞口的影响,随时调整担保义务。此外,信用支持制度还赋予担保权人对担保品灵活的使用、处分权,以确保合同下的获利方可以随时兑现合同收益。这样不仅便于快速处理违约事宜,维护金融市场的效率与稳定,而且也能够最大限度地遏制对方违约。不仅如此,信用支持制度通过将衍生品合同下的潜在收益全部提前兑现,以担保品的方式存在,实现了担保与收益的一体化,从而极大地方便了合同的转让。如果衍生品合同逐期正常履行,随着每期收益的实现,剩余的风险敞口逐渐减小,担保品也将逐步减少或被返还。如果衍生品合同被提前终止,应获利的一方也通过持有等额的担保品而不会遭受任何损失。实践中,担保品往往是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如美国国债等流动性极佳的债券),这更令担保安排蜕变为合同收益的货币表现形式。

可以说,信用支持制度作为从国际金融实务中发展起来的一种合同安排,不仅对单个衍生品合同的安全性而且对整个衍生品市场的效率与秩序都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附带了信用支持的衍生品合同具有更大的流动性,不仅方便当事人转让相关合同,更有助于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做市商——金融中介机构——进行背对背交易,从而更好地转移、分配、管理风险,实现衍生品交易作为风险管理工具的核心功能。目前,《isda主协议》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nafmii)发布的《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xx年版)(以下简称《nafmii主协议》)都属于金融行业组织拟订的标准合同范本,作为其附件的《信用支持附件》或《履约保障文件》的法律地位也是如此。随着金融全球化以及场外衍生品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isda主协议》下的担保安排也逐渐开始获得法律上的认可。20xx年欧盟议会及理事会通过的《金融担保品指令》以及20xx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外交会议通过的《中介化证券实体法公约》在担保权人的权利、担保物的类型、转移方式等方面都采纳了与信用支持制度类似的规则。这或许代表着一套新的金融担保规则正在形成。但是,这套与传统担保规则不同的担保规则的运作逻辑是否具有普适性呢?

    四、企业用户与金融机构:信用支持制度的普适性争议

表面上看,“海升-大摩案”似乎是一个老掉牙的故事:中国企业因不了解国际惯例而陷入被动境地。[18]然而,这并非故事的全部。海升在担保问题上违约并非仅仅是不了解信用支持制度,而是即便知晓也不可能遵守,因为“……支付该保证金将对本集团构成不利影响”。[19]换言之,若海升事先被大摩方面告知他们之间的场外衍生品交易有此担保安排,恐怕一开始就不会订立外汇掉期合同了。这里就暴露出一个问题:担保本是保障主合同债权实现的辅助手段,但如果它反而变成了缔结主交易合同的障碍,那么就令人对这种担保安排的正当性、合理性产生怀疑了。现实中,这也正是信用支持制度遭遇的挑战——质疑的声音主要来自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而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的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用户)。在当下美国、欧盟正在进行的场外衍生品交易监管改革的进程中,一方面是立法者为减少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对方风险,强制要求普遍性地适用信用支持制度;[20]另一方面则是作为场外衍生产品最终用户的非金融企业强烈抵制信用支持制度的普遍适用,主张这种担保安排仅应适用于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以及对冲基金、保险公司等场外衍生品交易的活跃主体。[21]从这个角度看,“海升-大摩案”也折射出企业用户与金融机构等市场活跃主体之间在金融担保规则上的尖锐对立。

企业用户群体抵制包括信用支持制度在内的金融担保规则的原因在于,金融担保规则是一种“贫富悬殊”、明显偏向强势市场主体的制度安排:合同下的获利方通过占有、使用担保品而提前收获了全部盈利;相反,合同下的损失方则不得不承受沉重的现金流负担。企业用户签订的套期保值合同期限都比较长,这种现金流压力就更大,严重时甚至可能威胁到亏损方的持续经营能力。而为这种担保安排辩护的理由通常是:参与衍生品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对未来的市场变动各自有不同的预期,双方都有可能成为获利方,因此不能说这种担保安排天然就不合理。但是,在交易双方为金融机构与最终用户是从事生产经营、仅为套期保值目的而间或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的非金融企业用户的情形下,金融担保规则所预设的主体平等前提实质上是不存在的。这是因为:

第一,金融机构与企业用户在衍生品交易中处于信息、技术不对等的地位,这意味着担保义务额的确定即风险敞口的计算完全掌控在掌握着复杂金融市场技术模型的大型金融机构手中,企业用户完全没有能力对自己可能承受的担保义务加以控制,甚至无法形成可靠的预期。如果金融机构在此过程中欺诈、误导企业用户或隐瞒关键信息,都可能给企业用户带来意想不到的损失。笔者在调研中还发现,实践中一些外资金融机构还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地位,恶意占用对方的担保品及其资金:当市场价格变化显示风险敞口在自己一方时,则要求对方提供或追加担保品;而当市场反向变化,风险敞口转移到对方时,却不告知对方,不返还对方提交的担保品,更不提交自己应交付的担保品。许多场外衍生品交易都是量身定做的产品,缺乏市场报价,因此处于信息、技术弱势地位的一方特别是企业用户甚至都不知道自己的权益遭到侵害,就更不用说要求赔偿了。

第二,金融机构通常具有较强的流动性,拥有大量的现金、国债等资产,足以应付频繁变动的、金额巨大的保证金及追加保证金义务。但是,企业用户则不然,它们通常不持有或者仅持有极少的证券类资产,所持有的现金也是完全服务于企业的正常经营流转目的。一旦遭遇市场急剧变动,需要支付高额的保证金,企业的流动资金就会迅速减少,影响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海升的情形就是一个典型例子。由于外汇掉期合同为期5年,总交易金额达4.8亿美元,大摩国际要求海升支付的保证金义务达到1.4亿元币之巨,扣除了大摩国际提供的1 000万美元信用额度后依然高达7 000万元币。以海升的财务状况特别是现金流水平,根本不可能满足大摩国际的要求。[22]海升的境遇并非个案。美国商业圆桌会议20xx年4月的调研报告显示,按照目前的衍生品交易规模,仅标准普尔500指数中的非金融机构最终用户每户平均需要拨出2.69亿美元来作为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初始保证金,合计331亿美元。这将导致企业不愿进行套期保值甚至削减相关营业活动和雇员,或者将套期保值业务移到海外进行。不论产生哪种后果,都将对美国实体经济的振兴产生显著的负面影响。[23]

笔者认为,为套期保值目的而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的非金融企业用户,其行为模式与其他主体(金融中介以及为投机获利目的而参与交易者)有本质区别,通常不会给交易对方带来显著的信用风险。因此,信用支持制度的内在价值——保障合同安全、增加衍生品交易市场流动性等——在涉及企业用户的交易中缺乏明显的体现,而其操作方式——提前兑现合同收益并以保证金方式缴付——却给企业用户施加了无法承受的负担。具体来说,套期保值表明企业用户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的目的是为了对冲现货交易部分的风险,两者是反向变动的。[24]即使衍生品交易下出现潜在损失,企业用户也可以用现货交易的额外收益来抵消;或者直接用现货来履行衍生品合同,从而避免衍生品交易潜在损失货币化。换言之,为套期保值目的的企业用户通常不存在衍生品交易下违约的动机。以海升为例,其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初衷就是为了锁定出口外汇收入的币金额,并非谋求从汇率变动中获利。因此,不论衍生品合同的价格与市价相比如何变化,它都是企业能够接受、也愿意接受的价格,否则也不会订立衍生品合同了。[25]此外,企业用户为套期保值目的而订立衍生品合同后,通常也不会转让、更不会频繁转让合同。在此情形下,作为其对方的金融机构还要求将合同下未来收益全部提前兑现就显得过分了,这只会逼得企业退出衍生品交易。相反,如果金融机构的对方是对冲基金等投机者,信用支持制度就很有必要。因为投机者在衍生品交易下出现潜在损失时,由于缺乏对冲损失的现货头寸,违约的概率会大大增加。因此,通过提前占有潜在损失方的担保品,金融中介机构可以抑制对冲基金等投机者的违约冲动。同时,对冲基金等准金融实体拥有的流动性资产比例远远高于企业,承受追加保证金的能力也比较强,强制对其适用信用支持制度也不会带来太大的负面影响。

由此来看,信用支持制度内在的理念以及制度设计无可厚非,但适用范围却需要进一步斟酌。毕竟,信用支持制度的产生不过十几年的时间,而且之前主要适用于金融机构之间的场外衍生品交易,仅最近几年才出现非金融企业在签署《isda主协议》的同时也签署《信用支持附件》的情形。因此,信用支持制度的局限性特别是其对非金融企业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才刚刚开始显现。从这个角度看,“海升-大摩案”本可以提供一个国际化的平台来充分讨论信用支持制度甚至金融担保规则的普适性问题,但双方最终庭外和解使得中、英两国的法官都丧失了一个绝佳的发言机会。好在国际场外衍生品交易市场的规则仍处于演变当中,各国的监管框架正在建立之中,我们依然可以期待未来场外衍生品交易之担保机制得以修正、改进,从而兼顾到不同市场主体的利益。

五、余论:“海升-大摩案”的启示

“海升—大摩案”是20xx年金融海啸中遭遇衍生品损失的中国企业与国际金融巨头最直接的一场法律较量。这场较量的庭外和解并不会消解其本身的重要意义,而至少给我们打开了一扇了解国际层面场外衍生品交易的运作方式、观察并可能有机会参与到一套新的金融担保法律规则形成过程的窗口。从单个的合同安排到市场惯例并进一步上升为普遍适用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则,场外衍生品交易的担保机制并未完成其演进的历程。从这个意义上看,不论是对实务界还是对理论界,“海升-大摩案”都提供了非常有益的启示。

第一,“海升-大摩案”提醒中国企业关注常规场外衍生品交易中的担保风险。这里不存在复杂、令人眼花缭乱的结构性衍生品,而存在与最普通的衍生品交易相伴随的法律问题。至少在目前,鉴于《isda主协议》以及《信用支持附件》在国际金融市场中所处的主导地位,它恐怕是希望运用衍生工具管理经营风险的企业无法回避的。担保风险带来的是现金流压力而并非直接的、现实的损失,除非因保证金不足而被终止合同、强制结算。由于迄今为止国内与国际金融实务的差异,绝大多数中国企业甚至一些金融机构都并不了解衍生品交易中独特的担保安排,更没有意识到这种法律风险已经随着我国20xx年推出的《nafmii主协议》文件体系进入到了国内银行间市场。“海升-大摩案”无疑向国内企业和金融机构敲响了警钟。亡羊补牢,犹未晚也。

第二,对于中国金融机构而言,“海升—大摩案”展示了定价能力在场外衍生品交易中的极端重要性。确定衍生品交易担保义务的金额需要计算合同的风险敞口,这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我国金融机构由于缺乏市场经验和技术手段,估值能力很弱,因此在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中往往受制于大的跨国金融机构。类似于海升这样的企业用户就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因此,尽快提升估值能力、强化专业技能也是中国金融机构参与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前必须补上的一课。

第三,“海升—大摩案”也给理论界提出新的研究课题,即包括场外衍生品交易担保机制在内的金融担保规则的普适性问题。虽然信用支持制度设计的初衷可能是为了保障整个场外衍生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性与流动性,但这套制度可能更适合于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为投机套利目的而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的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而非基于套期保值目的参与交易的企业用户。法律规则通常追求普遍适用、平等适用,但若市场参与者之间已然不平等,机械地普遍适用某一规则可能导致更大的不公平。因此,如何合理地确定各种金融担保规则的适用条件与适用范围,是一个亟待理论界包括中国的法学界在内深入研究的课题。

注释:

[1]see morgan stanley & co international plc. v.china haisheng juice holdings co.,ltd.,[20xx] ewhc 2409 (comm),queen's bench division,commercial court,mr justice teare,5 october 20xx.

[2]新合同为5年期,前2年的汇率为1美元兑6.85元币,中间2年为1美元兑6.78元币,最后1年为1美元兑6.77元币。

[3]外汇掉期是交易双方约定以货币a交换一定数量的货币b,并以约定价格在未来的约定日期用货币a反向交换同样数量的货币b。参见中国银行:《20xx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20xx-12-08。

[4]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定义文件》第4.3.1条的规定,币外汇远期交易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在约定的未来某一日期交割的外汇对币的交易。

[5]关于货币兑换,参见[英]沃伦•爱德华兹:《核心金融衍生工具》,夏潆炎、葛晓鹏译,刘锡良审校,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192页。

[6]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定义文件》第4.3.4条的规定,外汇远期交易下的差额结算是指在结算日根据约定的远期汇率与定价日即期汇率或交易双方约定的其他价格轧差交割本金的结算方式。

[7]20xx年上半年,币对美元汇率升值6.4%。但是,20xx年9月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对币汇率实行管制,汇率水平重新回到对美元波动相对狭小的局面,维持在1:6.82-1:6.85之间。参见胡敬艳:《汇改重启》,《财经》20xx年第7期。

[8]大摩国际为海升提供了1 000万美元的信用额度,即海升支付保证金的义务为大摩国际计算出的该合同的市值减去大摩国际给予海升的信用额度。换言之,当海升的保证金义务低于1 000万美元时,其不需要实际支付保证金。see morgan stanley & co international plc. v.china haisheng juice holdings co.,ltd.,[20xx] ewhc 2409 (comm),queen's bench division,commercial court,mr justiceteare,5 october 20xx.

[9][19]参见蒋云翔:《金融衍生品再起波澜海升果汁起诉大摩》,《21世纪经济报道》20xx年11月2日。

[10]考虑到各国法律下担保规则的差异,《isda主协议》的《信用支持附件》所针对的信用支持制度也分为四种,分别基于美国纽约州法、英国法以及日本法而制订。其中,美国纽约州法下的信用支持制度是质押制度,而在英国法下信用支持制度又分为契据制和所有权转让制两种。国际金融市场中经常适用是英国法下的所有权转让制和美国纽约州法下的质押制度,两者分别对应于中国银行交易协会发布的《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下的《转让式履约保障文件》与《质押式履约保障文件》。不同的信用支持制度的主要差异在于担保品移转的程序和处分方式,而对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计量、风险敞口的意义等问题则是完全一致的。本文所讨论的“海升-大摩案”涉及的恰好是后一方面,因此不再区分英国、美国纽约州或日本版的信用支持制度,而是统称为isda信用支持制度。

[11]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履约保障文件中也有相同的规定,参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质押式履约保障文件》第13条(定义条款)对“风险敞口”的定义。

[12]参见《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第9条第2款和第3款。

[13]盯市计值既是一种会计方法,也是一种很好的可对信用风险进行评估的方式。参见宁海:《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234-235页。

[14]在金融学上,“风险”被界定为“不确定性”:“风险是关于一项投资未来回报的不确定性的度量,它相对于某种基准并有时间长度”。[美]斯蒂芬•g.切凯蒂:《货币、银行与金融市场》,郑振龙译,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91页。

[15]事实上,即使在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易中,往往也有更专业的金融机构主导这种计算的问题。例如,在美国国会金融危机调查委员会对几乎导致美国国际保险集团(aig)破产的aig与高盛(goldman sachs)间的信用违约互换(cds)交易的调查听证过程中,aig就公开指责高盛的定价机制不合理,指出正是由于高盛在20xx-20xx年不断提出的追加保证品的要求导致了aig的财务困境,尽管高盛公布了长达9页的定价依据。see gretchen morgenson & louise story,documents show goldman pressure on a.i.g.,the new york times,june 30,20xx; serena ng & thomas catan,we were“prudent”,aig man at center of crisis,the wall street journal,july 1,20xx;serena ng & carrick mollenkamp,goldman detail its valuation with aig,the wall street journal,aug. 1,20xx.

[16]see bis,otc derivatives market activity in the second half of 20xx,http://www.bis.org/publ/otc_hy1005.pdf? noframes=1,20xx-11-22.

[17]背对背交易是指金融中介机构通过进行两笔标的相同、方向相反的交易,把从前一个交易的对方承接的风险与收益转移给后一个交易的对方。

[18]据笔者的调研,我国银行与国内企业进行的外汇衍生业务采用的是传统的债主担保。银行向企业收取一个固定比例的保证金,它并不随着合同风险敞口变化而调整方向或者金额。即使合同下企业有浮动盈利,银行不会退还企业已交付的保证金。因此,企业方面也没有感受到外汇衍生品交易下的追加保证金的压力。《nafmii主协议》(20xx年版)发布后,监管部门虽然规定金融机构必须签署《nafmii主协议》才能进入银行间市场从事衍生品交易,但并没有强制金融机构签署两份履约保障文件。因此,交付变动金额的担保品尚未成为国内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的惯例。

[20]see h.r. 4173,one hundred eleventh congres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at the second session,http://www.sec.gov/about/laws/wallstreetreform-cpa.pdf,20xx-11-15.

[21][23]see katy burne,minimum thresholds for swaps urged,the wall street journal,sept. 29,20xx.

[22]海升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的20xx年半年报显示,海升在20xx年6月30日的现金及银行存款合计币1.3亿元。参见《中国海升果汁控股有限公司20xx年中期报告》,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xx0828/ltn20xx0828534_c.pdf ,20xx-12-22。大摩所要求的7 000余万元币保证金占海升现金的一半以上,这势必严重影响海升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4]关于衍生品交易套期保值的基本原理,参见[美]迈克尔•德宾:《金融衍生品入门》,中国青年出版社20xx年版,第89-99页。

[25]海升与大摩国际的外汇掉期合同规定,海升以1美元:6.85元币的汇率每月向大摩出售800万美元,这大体对应于海升每月出口果汁所获得的美元收入。即使远期币汇率下跌至1:7,海升以合同汇率向大摩国际出售美元会形成损失,但海升未必会违约,因为其在美元现货市场获得了额外的收益,该收益完全可以抵销外汇掉期合同下的损失;或者假定双方愿意进行实物交割,海升可以将出口收入的美元直接支付给大摩国际,从而避免外汇掉期合同下的损失货币化。海升的出口收入数据,参见《中国海升果汁控股有限公司20xx年年度报告》,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xx0430/ltn20xx0430286_c.pdf,20xx-12-22。笔者测算其实际套期保值率约为60%。

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及报告程序 第七篇

为了及时有效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和《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我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一、学校疫情报告人的设置:

学校学生处辅导员为我校责任疫情报告人,学校其他教职员工、学生发现传染病疫情均有义务向责任疫情报告人提供情况。

二、责任疫情报告人职责:

1、在院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传染病疫情和疑似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

2、定期对全校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进行巡查;

3、负责指导全校学生的晨检工作。

三、疫情报告内容及时限:

1、在同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有共同用餐、饮水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上报相关信息。

2、当学校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立即上报相关信息。

3、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上报相关信息。

4、学校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上报相关信息。

5、发生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学校疫情监测报告制度:

学校建立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学校的老师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因病缺勤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及时进行排查,并记录排查情况。

1、晨检应由辅导员或班级卫生委员对早晨到校的每个学生进行观察、询问,了解学生出勤、健康状况,并将晨检结果记录在班务日志上。如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告知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要进行进一步排查,以确保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

2、辅导员及科任老师应当密切关注本班学生的出勤情况,对于因病缺勤的学生,应当了解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如有怀疑,要及时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追查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以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

五.报告流程

1、报告学校负责人、区教育局、区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件需要,经领导同意后告之各班辅导员,统一领突发事件的预防和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处理。联防联控,协同作战。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时,责任疫情报告人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乡、卫生防疫机构、教育主管部门报告疫情。

2、传染病报告的时限方式:发现甲类传染疑似病人时,第一时间向学校报告,6小时之内,向上级报告;

发现乙类传染病时,必须向学校报告,12小时内,向上级报告,发现丙类传染病时,在24小时内必须报。以最快方式先电话报告疾控机构,再书面报告。迅速而准确地掌握疫情是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切断传染病传播的关键。

六、处置措施:

⑴、接地段医院传报后,辅导员通知学校领导小组成相关人员,立即

查寻这位患病学生的院系、专业班级。

⑵、辅导员立即家访,了解该学生的患病情况,在向家长汇报该学生在学校的学习、生活情况。

⑶、师生做好自我防范和保健,有异样情况及时与学校主管小组联系。⑷、学校教育局、疾控中心等部门及时互通情况,沟通信息,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有序、高效。对突发的传染性疾病,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中的有关规定,按照管理原则,服从统一领导。

职工思想动态分析报告制度 第八篇

公司政工部:

依照5月10日下发的关于建立职工思想动态报告制度的通知要求,我中心经过学习讨论、结合实际工作已做出部署,并依照文件精神建立该项制度。

具体做法是依托生活会了解党员群众思想,通过交心谈心掌握群众动态,通过深入调查研究,摸清企业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将其解决在萌芽状态。围绕企业发展和改革的难点、热点、焦点问题,关注职工的思想行为动态和反应。对于重大突发事 件,及时掌握情况,归口上报。务必要深入实际,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切忌和表面文章,做到不漏报瞒报。

对于该项工作,我们决心要保证和群众思想交流和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加强党与群众之间的有机联系。注意收集职工群众在改革创新工作中的思想反映和意见建议,及时向党委汇报。随时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解决职工思想上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稳定局面。今年我们拟召开职工思想动态专题汇报会1—2次。

请示报告制度 第九篇

一、重要工作

(一)机关处室年度工作计划,在组织实施前,必须报经办党组或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

(二)临时和阶段性重要工作,由相关处室提出方案,报经办分管领导同意,必要时须经办主要领导同意。

(三)凡是下级机关、基层单位上报的请示,必须交秘书处登记按程序阅处,经办主要领导批示后,有关处室按照批示认真办理,并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四)凡是上级和上级部门直接给处室发文,或上级领导口头给处室交办的事项,由相关处室提出处理意见后交秘书处,由秘书处统一按程序报办领导审批后办理,重要重大事项由办党组讨论决定后办理。

二、重要信息

(一)上级和上级领导及相关部门转来的件,由秘书处报办领导批示,相关处室按照办领导批示精神办理,办理结束后及时向批示的办领导报告结果。同时,将原件连同办理结果交秘书处存档。

(二)机关处室在接待和日常工作中,发现有重要的信息和动态,应及时向办分管领导汇报,必要时向办主要领导汇报,并及时处理。

(三)对外发布信息、新闻发布,包括向有关电台、电视台、报纸、杂志等发布新闻信息,应严格遵照市有关规定。发布前,必须报办主要领导审阅、签发。

三、重要活动

(一)因公出差离市,包括参加学术交流、工作考察、调查调研等,处室负责人须报办主要领导批准,其他工作人员须报分管领导批准,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向批准领导汇报出差期间活动情况。

(二)上级机关和相关部门要求参加的会议,一律凭会议通知(包括电话记录)统一交由秘书处,由秘书处报办主要领导批示,相关处室和人员应严格按批示要求落实。会议结束后,参会人员应及时将会议文件或材料交秘书处登记或传阅,并向办领导汇报会议精神及贯彻落实意见。

(三)机关处室召开的需要邀请外单位人员参加的业务会议,须报分管领导同意,必要时报主要领导批准。

(四)处室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直属单位或外单位人员时,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办主要领导批准。

小学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第十篇

一、责任疫情报告人在就诊、出诊病人中发现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必须一依法向区卫生监督和预防保健中心报告。

二、疫情报告病种即及时限: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1.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传染性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2.责任疫情报告人对于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时,城镇于6小时内,农村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检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3.对于丙类传染病和其他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检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三、法定传染病必须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片,其质量要求:

1.内容填写完整,不得漏项、错项,14岁以下儿童必须填写家长姓名。

2.当发现病例职业为学生和教师时,应详细询问患者所在的学校、年级和班级。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时,应在工作单位一栏填写学校、年级和班级。

3.填报订正卡片、转归卡片要做出标记。

4.填写项目准确,病人住址要详实具体,字迹工整、清楚易认。

5.卡片及时报出。即做出诊断的日期至邮局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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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范本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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