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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词类研究述评_文史教育论文十篇

202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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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词类研究述评_文史教育论文 第一篇

发布时间: 20xx-10-5  作者:秩名  

引言

关于汉语词类研究的重要性,龙果夫教授在其《现代汉语语法研究·序》中有这么一段精辟的论述:“(

词类问题)有巨大的理论的和实用的意义,因为各种语言的语法结构的本质反映在词类上。离开词类,既不可

能理解汉语句法的特点,也不可能理解汉语形态的特点,因而也就不可能说明汉语语法,无论是从科学的角度

还是从实用的角度。”正是基于这一点,又由于汉语自身特点的原因,汉语词类问题一直是语法学界研究、争

论的热点。从《马氏文通》至今,虽几经反复,犹未有定论,大有继续深入研究的必要。为了给研究者提供方

便,我们把自《马氏文通》以来的有关这方面的论述加以搜集、整理,并对此作一个简单的评述。为了叙述得

清楚、透彻些,在此不妨也把古人的一些有关认识附录在前。东鳞西爪,多有不足之处,冀读者笑正。

一、《文通》以前的汉语词类研究述评

1898年的《马氏文通》揭开了汉语语法学的序幕。但是,对汉语语法现象的研究则是古已有之,而其

中研究最多、取得的成绩最大的无疑是对汉语词的研究。

从汉代开始,我国就有了对“语助”的研究。此后直至清代,历代都有人对汉语词的一些现象及其特性加

以描述和说明,诸如“实字、虚字”说,“死字、活字”说,“叹辞”说等等,多散见于一些私人学术著作和

笔记中。元代(一说明万历20年),我国出现了一部专门论述汉语虚字的著作--卢以纬的《助语辞》第一

次对汉语虚词作了较为集中的论述。当然,这种研究多从表义、释义出发,很少涉及语能。

清代是我国古代对词类研究的集大成时期。清人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许多前人未加留意的词的类

别概念。如王筠《说文句读》中的“动字、静字”说,王引之《经传释词》中的“问辞”说,其他像“称代辞

”、“形容辞”、“指辞”、“设辞”这些称谓也都出于清人之口。对前人已有研究的现象,清人又加以进一

步的细致研究,扩大了前人的研究成果,如王鸣昌的《辨字诀》在南宋张炎等提出“实、虚字”之说后,又进

一步把虚字分为起语辞、接语辞、转语辞、衬语辞、束语辞、叹语辞、歇语辞等七类。代表清人对词类问题认

识的最高成就的是的《助字辨略》和王引之的《经传释词》。

在从汉代到清代的漫长历史阶段中,我国古代学者对汉语词类的认识始终是朦胧的、模糊的,还没有进入

自觉阶段。他们没有视词类问题为一个的研究领域,而只是附之于“小学”(文字、训诂之学),并使之

成为经学的附庸,所以不可能真正触及汉语词类的本质问题。

从另一方面看,古人对汉语词的研究也是很不全面、很不均衡的,主要侧重于虚词的诠释和说明,而对于

争议颇多的实词却往往轻描淡写,一笔带过,有的甚至根本就没有提及,即使触及到的也只是从词汇平面去解

说,而很少从语法平面去探讨。古人所以这样做,在于他们感到实词意义明了,便于理解,毋需为之多费笔墨

另外,古人研究语法还有一个普遍的、严重的缺点,即所用术语从来不给予定义,因而一些有关汉语词类

概念的术语的含义往往不很明确,有时前后用语歧出,缺乏规范化,这都给汉语词类研究带来了很多不必要的

麻烦。这个缺点在后来的《马氏文通》得以幸免。

但是不管怎么说,这一时期前人对词类的研究还是很有成绩的,他们首创了不少语法学上的概念和术语。

只要稍微浏览一下《马氏文通》,我们不难发现,其中不少有关的术语大都取之于古人。不难设想,如果没有

古人的数千年的辛勤探索,汉语语法学要一下子达到《马氏文通》这样的起点,恐怕也是不可能的。

总之,这一时期古人对汉语词类的研究还是不全面的、不系统的,它只能称作是汉语词类科学研究的前奏

或准备。

二、《文通》至文法革新讨论之前的汉语词类研究述评

《马氏文通》的诞生标志着汉语语法学的兴起,同时也标志着汉语词类研究的真正开端。从1898至1

938的四十年的时间里,汉语语法学处于草创之时,同样对汉语词类的研究也处在新生阶段,既有不少建树

,也存在着很多问题。

这一时期的汉语词类研究大致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对文言词类的研究;一是对国语白话文词类的研究。

前者以《马氏文通》为代表,后者以《新著国语文法》为代表。虽然它们研究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总倾向还

是一致的,因而不妨合在一起论述。

A.共同的倾向

首先,这一时期词类研究的最大的共同倾向是模仿倾向。《文通》在词类分别上基本套用拉丁语法,把汉

语的文言词分成九类,其中实字包括名字、代字、动字、静字、状字五类;虚字包括介字、连字、助字、叹字

四类。而黎锦熙的《新著国语文法》则参照了纳斯菲尔德的《英语语法》,也将汉语的词分成五大类共九种:

实体词:名词、代名词;述说词:动词(同动词);区别词:形容词、副词;关系词:介词、连词;情态词:

助词、叹词。

两者一比较,不难看出,除了在每类词的具体范围上有所差别外(如黎氏把指代词、疑问代词统归入形容

词,而马氏未曾),马、黎两家词类体系大致相当。而同期的其他一些语法著作在词类的划分上,或以《马氏

文通》为法,或仿效《新著国语文法》,即有变更,也是无伤主体,均没有突破原有的体系。

对这一时期的汉语词类研究,何容先生在其《中国文》中作了精辟的概括,他认为这时的“中国文法

书,差不多都是依照欧洲文法的例,把词分成八类,再加一类欧洲语言里所没有的‘助词’,而成为九类”(

新知识出版社1957年版,第39页)。这一论述几乎适用于当时的一切文法书。

说当时模仿严重并不意味着全无一点革新的气息。早在1920年,刘复(半农)就提出了“建造起一个

研究中国文法的革新的的骨格”(《中国文法通论》第91页)的主张,可惜未能贯彻到底。当时真正称得上

革新派的要数陈承译、金兆梓、何容诸人。他们对汉语词类研究的贡献主要体现在理论上(具体将在下文提及

),而在实际的划分上仍跳不出《文通》的窠臼,只有金兆梓的划分(见《国文法之研究》第52页)相对说

来比较有新意,既照顾了意义,更突出了功能,对印欧语的词类体系有一定的突破。可惜作者对“体”、“相

”这些概念言之不明,使读者甚感茫然。在词类的划分上也存在着互相牵扯的毛病。

尽管这四十年中革新的呼声愈来愈高,但并没有从根本上动摇模仿体系的地位,原因在于革新派本身缺乏

一个全新的、比较合理的、能为众人乐意接受的词类体系。

这一时期词类研究的第二个共同倾向就是各家对词的分类标准普遍重视不够,不少人把主要精力放在给一

些词的归类上,这正如王力后来所指出的:“争论的中心不在于分类,而在于归类。”(《关于词类的划分》

,见《语法和语法教学》第77页)这样做,优点是重在实用,通病是理论阐述不够、不深。可想而知,没有

对汉语词类划分标准的足够认识,要想圆满地解决汉语的词类问题那当然是难以奏效的。

B.分歧点

对汉语自身特点的认识不同,直接导致了汉语词类观的不同。总括起来说,这一时期汉语词类研究有两大

分歧。

1.词无定类和词有定类

马建忠和黎锦熙都是“词无定类”论者,但各自的出发点,又有所不同。马氏认为“字无定义,故无定类

”(《文通》第24页,1983年新1版),主张“依义定类”、“随义转类”,他这是从意义出发的。到

了黎锦熙先生,他说得更明确:“国语的词类,在词的本身上(即字的形体上)无从分别;必须看它在句中的

位置、职务,才能认定这一个词是何种词类……国语的九种词类,随它们在句中的位置或职务而变更,没有严

格的分业。”(《新著国语文法》第6页,1951年版)他强调:“依句辨品,离句无品。”(同上)两个

人虽然出发点不同,但结论都是一个--“词无定类”。这个观点无疑是不符合汉语实际的,理所当然地遭到

了后来语法学者的责难。

和上述两人相反,陈承泽认为“字(词)有定类”。陈氏在其《国文法草创》一书中主张要以“字”在句

中“所居之文位”(第11页)来定其类。他提出了“一义数用”的观点,认为词应“从其本用”(第18页

)定类,这就避免了马、黎因“随义定类”、“依句辨品”而造成的“词无定类”的弊病。但究竟什么才是字

(词)的“本用”,作者却未能说清楚。不管怎么说,陈氏的观点比之前两人确实大大进了一步,为汉语词类

研究的进一步深入确立了前提。

2.分类标准:意义标准和功能标准

当时学者虽然在词的类别上颇多相似,但运用的标准却各不相同,归纳起来有两条:一条是意义标准;一

条是句子成分标准(或曰功能标准)。

马建忠在划分词类时强调:“义不同而其类亦别焉。故字类者,亦类其义焉耳。”(《文通》第23页)

当前学校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_法律论文 第二篇

目前,我国与世界各国一样,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上,因为未成年人自身辩知能力差、心理不成熟和易于教化等特点,在XX法上普遍采取了从宽处理的政策。但现在的情况是未成年人的犯罪率逐年上升,并且恶意犯罪的情况也有抬头的趋势,这和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相对欠缺有着直接的关系,而学校又是未成年人学习知识的第一阵地,加强学校的法制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最好办法,下面笔者从学校法制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两方面来谈一谈如何加强学校的法制教育。

一、目前学校法制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门缺乏对学校法制教育重要性的认识。这一点从现行教材的设置便可看出,在现行的教材中,只有初中二年级一门法律基础课,而小学六年和其他阶段的教学几乎没有任何法律课的设置,或者仅仅流于形式,半年将一次法制课。同志指出: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和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而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承担着建设法治国家的重任,所以教育主管部门应重视起学校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应该认识到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不是可有可无,而是必不可少。

其次,任课教师水平参差不齐,学生积极性不高。现在的法律课教师多为带班上来的教师,其中很多教师可能从来都没有接触过法律,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教学方法便存在着一定的欠缺,导致很多教师只能照本宣科,进行填鸭式教学,缺乏案例教学和课堂的灵活性,使法律课成了纯粹的知识讲授课,学生没有任何积极性可言。

第三,法制教育仅仅局限于校园和课堂之内。由于对法制课的重视程度和经费等原因,现在的法制教育仅仅局限在了校园之中和课堂之内,很少有学校能把学生带出去学习,或邀请其他单位参加,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只把教育局限在了45分钟的课堂内,造成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脱节,不利于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

二、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解决办法

首先便是各级门尤其是教育主管部门的重视。应该编写一套完整而系统的法律教材,我国的法律已形成了已----法为母法的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门应组织力量,根据未成年人成长发育的特点和认知和接受能力,编写一套小学、中学甚至大学的法律教材,使未成年人接受法制教育系统化、持续化,比如说,根据儿童的特点将编写成法制连环画的形式,让他们初步建立法律观念,而到了中学,可采取文字和案例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形成法律意识等等。

其次学校应该录用一些法律专业毕业的大学生做任课教师,他们的法律意识比较强,理论功底深厚,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诠释法律,并且也能在教学中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给学生多一些案例教学和形象教学,以案说法、以例释法,化抽象为具体,变枯燥为生动,能很好地避免照本宣科的填鸭式教学,赋教于乐。并且学校的法制课不必向语文、数学那样每周安排很多课程,所以一般一个学校有一至两名法律教师就可以了,不会过多的增加学校的负担。

最后学校的法制教育不应局限于校内,更不应局限在45分钟的课堂上,因为法制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除学校外还需要政法、综治等部门和家长的配合,加强未成年人校外的法制教育,同时应把教师的课堂教学和课外活动结合起来,不让法制课仅仅局限在小小的课堂上,要适当的安排一些课外活动,比如组织法制专题讲座、请司法部门的同志以案,组织法律知识竞赛,或者组织学生参观少管所等活动,让他们不仅仅用头脑记忆法律,更要用眼睛去看法律,用耳朵听法律,在各种活动中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并内化为守法、的意识。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树立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养成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良好习惯,更好地预防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

作者:杨振波 市东城区司法局 colspan="2" align='right' class="Article_tdbgall">

质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_法律论文 第三篇

(武汉大学法学院 王培荫)

摘要:针对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从制定该《办法》的法律依据,内容的合法性,是否具有实际操作性,以及对判决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等方面提出质疑。

关键词:质疑 学生 伤害 事故 处理

去年发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当时该《办法》在新闻媒体上很是热闹了一会,但至今少见有依据该《办法》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案例。不过在笔者看来,这一《办法》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是值得讨论的。

首先,制定和发布该《办法》是否超越了其权限,是否有法律依据?依据《----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但是从的网站中找遍给该部规定的职责中未见有此类可以制定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办法的职责。也未得到的特别授权。又依据《立法法》的第七十一条,各部门可以依据法律和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但是也不曾制定有关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由此可见,制定此种《办法》,既超越了的权限,又没有法律依据。那么,制定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的权力应属于谁?对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属于民事基本法律调整的范畴,依《立法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民事基本法律制度的权限应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授权予。并且,依《立法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事实上,我国处理事故的如“医疗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的条例,现在都是由而不是、交通部制定、发布。

其次,该《办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就该《办法》的条文而言,与《最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共和国XX法通则〉基本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不符。《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学校无监护权,但是应承担一定的监护职责。该《办法》混淆了监护权和监护职责的概念,有为学校开脱责任之嫌,将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职责推向事实上不可能履行的学生的法定监护人的身上,极不利于对学生,特别是未成年学生的权益的保护。

再次,该《办法》是否具有实际操作性?我们知道,因为对于学生受到伤害而言,造成伤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那么是意外事故还是侵权行为?如果要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则侵权的成立条件,归责原则,举证责任是必须明确的,如果构成侵权,侵权责任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还有发生争议后的处理主体及程序都付之阙如,然而实践中要正确处理的话,这些都缺一不可。

最后,该《办法》对的判决是否具有法律拘束力?我国《民事----法》没有象《行政----法》中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参照的规章,以及各自的效力高低作出明确的规定。一般地,法学理论认为,民事诉讼所依据的只能是《----法》中的民事规范,民事法律,制定的民事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国家有关机关对民事规范的解释以及国际条约中的XX法规范。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办法》对没有,也不应该有拘束力,在审理、判决有关的案件时,不能以此《办法》为法律依据。 colspan="2" align='right' class="Article_tdbgall">

关于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体制建设的几点思考_法律论文 第四篇

经过三个五年的普法教育,我县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了较明显的增强,许多青少年懂得了运用法律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国家、集体及自身的合法权益。然而,近年来由于多方原因,我县青少年违法犯罪却呈逐年上升趋势,为什么在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青少年犯罪却呈大幅上升趋势,这不能不引起我们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思考。这当中,除了深受外部复杂的社会因素影响外,在我们的教育制度本身也存在不少的缺陷。

缺陷之一:重视不够,法制教育流于形式化。

在校学生是青少年的主流,学校是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主阵地,但在学校教育中,与其他课程相比,法制教育仍然得不到足够的重视。目前,虽然社会各界都认识到素质教育的重要性,但应试教育的影子仍然挥之不去,升学率还是家长、社会以至学校自身对教育成果的评判标准,虽然有些学校领导自己也认为法制教育非常重要,但也感到无奈,因为法制教育没有纳入教学大纲,在课程安排上,重视程度上还不够。

缺陷之二:形式简单,教育方法缺乏多样化。

近年来,大多数学校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法制教育,增设了法制课程,但大多数学校的法制教育往往局限于课堂教学,且教学方法简单,经常是采取单一灌输的方法进行教学,缺乏直观的教育,使法制教育取不到好的效果。

缺陷之三:标准不一,教学内容缺乏规范化。

具体表现在时间上,没有确定统一的法制课时,有的安排自习课,有的挤占课一点时间,有的甚至没有安排法制课。即使是有安排上法制课,在时间安排上也往往视情而定。在教材上,目前尚缺乏成套,统一的教材,除了初中开设的《思想》(内含少量法律知识)外,小学和高中均无法制教育正式教材,因而使小学、高中甚至大学的法制教育流于形式。

缺陷之四:质量不高,教师队伍缺乏专业化。

目前绝大多数学校的法制课教师基本上是由思想品德课教师兼任,个别学校是由班主任或校长兼任,一方面缺少必要的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另一方面又缺乏实践经验,大部分仅依靠自学课本掌握一些理论知识,遇到实际问题,就显得束手无策,甚至解答不了学生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教学质量大打折扣,有的学校虽然聘请了法制副校长或法律教师,但因受课程安排和教师时间、精力有限的制约,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缺陷之五:职责不清,教育管理缺乏整体化。

学校的法制教育由于没有硬任务、硬指标,因而也就没有明确的责职和目标,形成法制课上与不上一个样、上好上坏一个样的状况。同时,在教育管理中由于缺乏合力,学校、家庭、社会的教育不能有机结合,学生放学或放假回家后,主要是靠家庭与社会的教育,许多家长对在校生往往把希望寄托在学校,很少对自己子女进行有效教育,即使进行教育也很有限,特别是对已离开学校而未找到工作的青少年,由于学校管不了,家庭管不好,只有通过社会环境来约束,因此,造成法制教育脱节、死角现象突出。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搞好青少年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它不仅是提高青少年自身素质,确保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需要,同时也是振兴中华民族的需要。如何抓好青少年的法制教育,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几种对策:

对策之一:部门要重视。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对减少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及其青少年家长要引起足够的重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一个具体的意见,把法制教育列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要设立法制教育专门机构,做到有人管、有人具体抓,同时要加大检查督促力度。

对策之二:内容要丰富。各学校要充分利用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对学生进行生动、直观的法制教育。如播放法制教育电视片,电影和专题广播,举办法律知识竞赛,组织有奖征文,组织模拟法庭,开办法制宣传园地,印发普法小册子,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参观监狱,旁听有关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审判活动,请政法干警制课,开展学生“带‘法’回家”普法实践活动等,让学生在实践中增强法的观念。

对策之三:教学要规范。要全面贯彻《关于基础教育与发展的决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德育教育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精神和两部“四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加强中小学法制课程建设,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法制教育教学内容,要把法制教育课纳入教学大纲,规定具体的课时安排,争取在升学考试中加入法律知识的内容。司法、教育等部门要根据学生的不同年龄、心理特点、接受能力、知识结构编写出统一标准、通俗易懂的法制课教材。

对策之四:质量要提高。要组织力量对任课教师、班主任、法制副校长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并逐步配备专职法律教师,壮制教师队伍,同时,在教学上要与主科同等对待,并列入考试范畴。

对策之五:职责要明确。法制教育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配合参与,学校要明确职责,给教师确定硬任务、硬指标,要将授课的效果与教学实绩挂起钩来,与年终考核、晋级、晋职挂起钩来。同时,家庭及全社会都要共同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发挥各自的优势,努力营造一个学法、守法、的社会环境。校外的法制教育要通过开展法律进万家、依法治家、依法治村、依法治区(片区)、依法治厂等活动,努力创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环境。学校要通过采取与政法等有关部门建立共建共育单位,聘请校外辅导员、与学生家长建立联系卡、定期家访,向社会发放倡议书等形式,对学生进行全方位多渠道的法制宣传教育。同时要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校园周边治安进行集中整治,保证 学生有一个安静、健康的学习环境。形成社会、学校、家庭共同关心的良好氛围。 colspan="2" align='right' class="Article_tdbgall">

xxxx主义的佛教观和佛教的xxxx主义观 ――xxxx主义与20世纪中国佛学概观_论文 第五篇

内容提要:主义与20世纪中国佛学的关系问题,是20世纪中国文化史上一个重要问题。本文着眼于不同思想主体的立场分野,分别论述了主义者的佛教观和佛的主义观,对主义与20世纪中国佛学的关系问题做了一个整体的概观。文章认为,主义和佛学在理论思维方式上的相似和根本追求上的异趣是二者之间一系列交涉和冲突的原因所在。

关键词:主义、中国佛学、辩证唯物论、唯心论

一、前言:问题的提出

主义传入后,中国的思想文化方向和格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随着主义的传播和发展,一切传统的思想文化都必不可免地要面对主义的挑战。由于主义所固有的革命性和批判性,它自然要对包括佛教在内的传统文化发动批判,由此而引起了思想文化界的深入而持久的变革。对于这一历史变革,学者们从多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但有一个方面似乎没有引起太多的关注,这就是主义和佛学的关系问题(1)。研究这一问题可以使我们对20世纪的中国学术史、思想史、宗教史有一个更全面的认识,对中国佛学和中国主义的未来发展也是很有意义的。从整体上说,20世纪中国的主义者倾向于对佛教进行批判,他们以辩证唯物论和唯物史观为主要武器,着重于揭示佛教的阶级属性、反动的社会作用和佛教哲学的唯心主义性质,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佛教哲学中的辩证法思想。在僧侣和居士方面,情况比较复杂。时期的佛教思想家们,对主义既有肯定,也有批评,有人曾试图融合主义与佛教思想。1949年以后,佛教界普遍地接受了主义在社会和精神生活中的统治地位。在此前提下,一些僧侣和居士们倾向于论证佛教教义与主义的一致性,为佛教争取生存地位。本文着眼于不同思想主体的立场分野,对主义与20世纪中国佛学的关系做了一个整体的叙述,期望能由此给我们发展21世纪的中国思想文化带来一些有益的启示。

二、主义者的佛教观

此处所谓主义者实际上包括两类人,一类是中国党的领导人,如瞿秋白、等;另一类是持有主义观点的佛教学者,如候外庐、任继愈、方立天、范文澜、郭鹏、严北溟等。

在早期领导人中,陈独秀等人对佛教持严厉批判的态度,不过陈独秀对佛教的批判并不是根据主义的。另一位领导人瞿秋白受到佛学很深的影响,他之踏上革命的道路,与佛教菩萨行思想的熏习有关,他说:“菩萨行的人生观,无常的社会观渐渐指导我一光明的路。”(2)佛教的出世主义与诸行无常的世界观,与对现有社会的否定或批判结合起来,促使瞿秋白走向“俄乡”寻求新的社会理想。不过严格的说,佛学对瞿秋白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其深层次的情感方式和人生态度上,在其哲学著作中很难看到佛教思想的痕迹。

作为一代领袖的,同时也是一位重要的主义哲学家。他的佛教观,包括三方面内容,即佛教文化论、优良传统论、与协调论(3),这“三论”中尽管有一些对佛教的特殊理解,但实际上是至今为止的官方佛教政策的指导思想。佛教文化论把佛教视为历史文化遗产,视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优良传统论进一步概括了佛教的本质和作用。主张“发扬佛教优良传统”,其意义在于区分佛教的精华和糟粕,使精华部分服务于主义哲学的中国化和文化的建设。与协调论则旨在使佛教融入的文化体制。的一些具体论述很有意思,如说释迦牟尼是“从被民族中产生的人”(4),“是代表当时在印度受的人讲话。为了免除众生的痛苦,他不当王子,出家创立佛教”。他认为“六祖的佛经《法宝坛经》就是劳动的”(5),高度评价六祖对主观能动性的发扬。他说:

主张一切皆空,这是彻底的唯心论,但他突出了主观能动性,在中国哲学史上是一个大跃进。慧能敢于否定一切。有人问他:死后是否一定升天?他说不一定,都升西天,西方的人怎么办?他是唐太宗时的人,他的学说盛行于武则天时期,唐朝末年乱世,无所寄托,大为流行。(6)

又如:

信佛教的人和我们党人合作,在为众生即群众解除的痛苦这一点上,是共同的。(7)

我们再把眼光放大,要把中国、把世界搞好,佛教教义就有这个思想。(8)

根据主义观点研究佛学,主要是1949年以后的事情。此处所谓主义当然是三十年代以后在中国哲学界日渐占据主流地位的苏联形态的主义哲学。据此研究中国佛学,以侯外庐主编的《中国思想通史》和任继愈的《汉唐佛教思想史论》、《中国佛教史》等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有三:第一、重视历史上的佛教和佛学思想形成的社会历史条件,用阶级方法具体佛学思想的阶级属性和社会功能;第二、根据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二分法,站在唯物主义的立场上,揭露佛教哲学的唯心主义实质;第三、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佛教哲学中的辩证法思想。

侯外庐等人的佛学研究体现的是其一贯的思想史研究特点。在研究僧肇时,侯外庐等人认为:

僧肇揭示了运动矛盾,但他并不理解这种矛盾之本身正是思维与思维对象之间的矛盾的辩证法。

在揭示运动与不迁的矛盾时,他透露了辩证法,但由此而反对运动肯定物不迁时,他却是否定矛盾,用形式逻辑的同一律否定了辩证法,形而上学的认为运动就是运动,不迁就是不迁,二者不能统一。(9)

在研究三论宗时,他们的结论是:

吉藏的二谛论在世界观上由相对主义走入虚无主义,在方上由相对主义达到单纯的否定;但在相对主义的形态上,又反过来不得不肯定他最终所认为虚幻的一切事物,从而为贫困的现世祝福,替封建的社会结构辩护。

当这一出入宫廷“高僧”驰骋于超脱尘世的概念世界时,他的两眼却紧紧盯住统治阶级的粗鄙的俗世利益。这种二重性是以“中道”观掩饰起来,并且以极端繁琐的推理赋予自身以思辨的形态。(10)

在研究唯识论时,他们认为:

尽管把因果谈得天花乱坠,但他们所谓的因果实质上只是属于主体的一种规定,妄想把客观存在的因果关系的全部内容抽空,而归结出于客观世界之上的、不因物质发展而自由转变的一种意识上的因果关系。当他们把因果关系提到意识的领域内来加以探讨时,他们的因果论就完全排斥着反映客观物质世界的发展,而只成为抽象形式的烦琐哲学的思辨。(11)

唯识宗的这一主观唯心主义的理论,表面看来,只是一种与俗性无关的抽象、超然的形而上学,但在实质上,它不仅是荒谬的,而且是反动的。(12)

这些论点自然是极为偏激的。但这些论点只是当时的一般思想史研究范式的必然结论,不但在佛学思想研究中如此,在儒家、道家等思想的研究中也是如此。

不过,使用这一模式研究佛学最为得心应手的应首推任继愈先生。他撰写的《汉唐佛教思想论集》是这一研究模式的代表作,曾获得的很高评价,称之为“凤毛麟角”。任继愈的研究首先总是着眼于佛教思想的阶级属性。在任继愈看来,无论是小乘佛教还是大乘佛教,都是在印度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他说:

它是印度的上层建筑,为印度的奴隶主阶级和印度的封建地主阶级服务的。他们的一切有部毗昙学和般若空宗的理论是用来麻痹印度广大,消灭他们的反抗意志的思想武器。(13)

又说:

佛教在中国的危害性,主要在于它实际上起了模糊阶级界限,和削弱被阶级反抗意志的作用。(14)

在评价般若学时,他认为佛教的般若学说是以“慈悲”众生的姿态向一切企图正视现实的人展开思想攻势;在评价涅?佛性学说时,他认为“一切众生,皆有佛性”这一消极平等的宗教口号,是对于一切被阶层的人们的烟,其反动性远远超过了它文字上的涵义,是具有实际反动的作用的。

任继愈认为,佛教是唯心主义的宗教体系,是通过唯心主义的理论论证以达到信仰的目的。他肯定佛教的逻辑和丰富的辩证法观点,认为佛教作为思想资料的仓库,大有可以发掘之处。比如佛教一开始,就用感觉、概念、物质属性来论证他的宗教唯心主义体系,它的论证的方法也很精致。但佛教的辩证法观点与唯心主义的体系是不相容的,因为唯心主义终归要破坏辩证法。所以佛教在哲学史上的作用,就是一个“反面教员”的作用,即“通过对佛教唯心主义的批判,促进了中国唯物主义的深化”。

与侯外庐和任继愈比较起来,范文澜对佛教的态度更为激进,可以说是一个近代反佛的极端的典型。在对佛教的总的看法上,范文澜认为,佛教及其经典、教义,都是谎话连篇,不可认真对待。他说:

各宗教中说谎话技术最高胆最大的无过于佛教。(15)

佛经里谎话连篇,任何一部佛经决不可用认真的态度对待它,只能当作一种戏论加以唾弃。如果堕入大骗局,主观上想做个虔诚守戒律的佛,客观上却是宣扬戏论蠹国殃民的大害虫。(16)

对佛教中的各宗派,范文澜也进行了彻底的批判,如认为“净土宗是成佛最容易的一个法门,也是骗人最多害人最重的一个宗派”,“唯识宗更为琐碎,更是一种不值得认真对待的戏论”,“自从佛教演变出密教,佛教堕落成为以妖法惑世欺世的巫术,佛教走入绝境了”,认为华严宗“不论是偏是圆,总无非是脑里空想,口上空谈,毫无实际意义,根本是为统治阶级忠实服务的一套骗人把戏”等等。

范文澜的佛教批判使用了主义的阶级方法,他认为,佛教对被阶级说来,确实是莫大的祸害。因为“佛教强调因果报应,用以解释阶级的不平等、富贵贫贱相差悬殊的原因,对统治阶级非常有利,因而获得统治者的保护和推广。加以谎话连篇,无处不是谎话大话,胁人以地狱无穷尽之苦,诱人以富贵千万倍之报,被不免受骗,而特别有贪心的人,更不免堕入术中,受骗至死而不能自拔,成

佛教与中国文学二_语言教育论文 第六篇

①《洛阳伽蓝记》原序。

景明寺,宣武皇帝所立也。景明年中立,因以为名。

在宣阳门外一里御道东。其寺东西南北方五百步,前望嵩山少室,却负帝城,青林垂影,绿水为文,形胜之地,爽垲独美。山悬堂光观盛(原有脱误),一千余间。复殿重房,交疏对霤,青台紫阁,浮道相通。虽外有四时,而内无寒暑。房檐之外,皆是山池。松竹兰芷,垂列阶墀,含风团露,流香吐馥。至正光年中,太后始造七层浮图一所,去地百仞。是以邢子才碑文云“俯闻激电,旁属奔星”,是也。妆饰华丽,侔于永宁。金盘宝铎,焕烂霞表。寺有三池,萑蒲菱藕,水物生焉。或黄甲紫鳞,出没于蘩藻,或青凫白雁,沈浮于绿水。硉磑舂簸,皆用水功,伽蓝之妙,最为称首。时世好崇福,四月七日京师诸像皆来此寺,尚书祠部曹录像凡有一千余躯。至八日,以次入宣阳门,向阊阖宫前受皇帝散花。于时金花映日,宝盖浮云,旙幢若林,香烟似雾,梵乐法音,聒动天地。百戏腾骧,所在骈比。名僧德众,负锡为群;信徒法侣,持花成薮。车骑填咽,繁衍相倾。时有西域胡沙门见此,唱言佛国……①

①周祖谟校释本卷三。

题材与佛教有关涉的零篇文章,历代的典籍里随处可见。

体裁是多种多样的。下面举几篇为例。

1.谢安《与支遁书》

思君日积,计辰倾迟。知欲还剡自治,甚以怅然。人生如寄耳,顷风流得意之事,殆为都尽。终日戚戚,触事惆怅,唯迟君来,以晤言消之,一日当千载耳。此多山县,闲静差可养疾,事不异剡,而医药不同。必思此缘,副其积想也。(慧皎《高僧传》卷四《支遁传》)

2.白居易《游大林寺序》

余与河南元集虚,范阳张允中,南阳张深之,广平宋郁,安定梁必复,范阳张时,东林寺沙门法演、智满、中坚、利辩、道深、道建、神照、云皋、息慈、寂然,凡十有七人,自遗爱草堂历东西二林,抵化城,憩峰顶,登香炉峰,宿大林寺。大林穷远,人迹罕到。环寺多清流苍石,短松瘦竹。寺中惟板屋木器。其僧皆海东人。山高地深,时节绝晚。于时孟夏,如正二月天。梨桃始华,润草犹短。人物风候,与平地聚落不同。

初到恍然,若别造一世界者。因成口号绝句云:“人间四月芳菲尽,山寺桃花始尽开。长恨春归无觅处,不知转入此中来。”既而周览屋壁,见萧郎中存、魏郎中弘简、李补阙漱三人名姓文句。因与集虚靠叹,且曰:“此地实匡庐间第一境,由驿路山门,曾无半日程,自萧魏李游迨今垂二十年,寂无继来者。嗟乎!名利之诱人也如此。”时元和十二年四月九日,白乐天序。(《唐文粹》卷九十六)

3.柳宗元《永州龙兴寺东丘记》

游之适,大率有二,旷如也,奥如也,如斯而已。其地之凌阻峭,出幽郁,寥廓悠长,则于旷宜。抵丘垤,伏灌莽,迫遽回合,则于奥宜。因其旷,虽增以崇台延阁,回环日星,临瞰风雨,不可病其敞也。因其奥,虽增以茂树丛石,穹若洞谷,蓊若林麓,不可病其邃也。今所谓东丘者,奥之宜者也,其始,龛之外弃地,余得而合焉,以属于堂之北陲。凡坳洼坻岸之状,无废其故。屏以密竹,联以曲梁。桂、桧、松、杉、楩、

楠之植,几三百本,嘉卉美石,又经纬之。俯入绿缛,幽荫荟蔚,步武错迕,不知所出。温风不烁,清气自至,水亭陿室,曲有奥趣。然而至焉者,往往以邃为病。噫!龙兴,永之佳寺也,登高殿可以望南极,辟大门可以瞰湘流,若是其旷也,而于是小丘,又将披而攘之,则吾所谓游有二者,无乃阙焉而丧其地之宜乎?丘之幽幽,可以处休,丘之窅窅,可以观妙。溽暑遁去,兹丘之下,大和不迁,兹丘之巅。奥乎兹丘,孰从我游?余无召公之德,惧剪伐之及也,故书以祈后之君子。(《柳河东全集》卷二十八)

4.欧阳修诗话一则

国朝浮图,以诗名于世者九人,故时有集,号九僧诗,今不复传矣。余少时,闻人多称其一,曰惠崇;余八人者,忘其名字也。余亦略记其诗,有云,“马放降来地,雕盘战后云。”又云,“春生桂岭外,人在海门西。”其佳句多类此。其集已亡,今人多不知有所谓九僧者矣,是可叹也!当时有进士许洞者,善为辞章,俊逸之士也,因会诸诗僧,分题出一纸,约曰:“不得犯此一字。”其字乃山、水、风、云、竹、石、花、

草、雪、霜、星、月、禽、鸟之类,于是诸僧皆阁笔。洞,咸乎三年进士及第,时无名子嘲曰,“张康浑裹马,许洞闹装妻”者是也。(《六一诗话》)

5.陆游《跋杲禅师蒙泉铭》

右妙喜禅师为良上人所作《蒙泉铭》一首。往予尝晨过郑禹功博士,坐有僧焉。予年少气豪,直据上坐。时方大雪,寒甚,因从禹功索酒,连饮径醉。禹功指僧语予曰:“此妙喜也。”予亦不辞谢,方说诗论兵,旁若无人。妙喜遂去。其后数年,予老于忧患,志气摧落,念昔之狂,痛自悔责。然犹冀一见,作礼忏悔,孰知此老遂弃世而去邪!虽然,良公盖一世明眼衲子,不知予当时是,即今是,试为下一转语。隆兴改元十一月五日,笠泽渔隐陆某书。(《渭南文集》卷二十六)

(二)文的思想

中国文人有不少是信仰佛教的,或者思想中含有佛教成分,因而他们的文学作品中常常流露出或多或少的佛教气息。

这类文章,在历代的典籍中也是随处可见。下面举不同体裁的几篇为例。

1.竺僧度《与杨苕华书》

夫事君以治一国,未若弘道以济万邦;事亲以成一家,未若弘道以济三界。发肤不毁,俗中之近言耳。但吾德不及远,未能兼被,以此为愧。然积篑成山,亦冀从微之著也。且被袈裟,振锡杖,饮清流,咏般若,虽王公之服,八珍之饍,铿锵之声,炜烨之色,不与易也。若能悬契,则同期于泥洹矣。且人心各异,有若其面,卿之不乐道,犹我之不慕俗矣。杨氏!长别离矣,万世因缘,于今绝矣。岁聿云暮,时不我与,学道者

当以日损为志,处世者当以及时为务。卿年德并茂,宜速有所慕,莫以道士经心而坐失盛年也。(慧皎《高僧传》卷四《竺僧度传》)

2.王维《赞佛文》

窃以真如妙宰,具十方而无成;涅槃至功,满四生而不庶。故无边大照,不照得空有之深;万法偕行,无行为满足之地。惟兹化佛,即具三身;不舍凡夫,本无五蕴。实借津梁相法,脱落尘容,始于度门,渐于空舍。然后金刚道后为三界太师,玉毫光相得一生补处。左散骑常传摄御史中丞崔公第十五娘子,于多劫来,植众德本,以般若力,生菩提家。含哺则外荤羶,胜衣则斥珠翠。教从半字,便会圣言;戏则剪花,而为佛事。

常侍公顷以入朝天阙,上简帝心。虽功在于生人,深辞拜命;愿赏延于爱女,密启出家。白法宿修,紫书方降。即令某月日,敬对三世诸佛,十方贤圣,稽首合掌,奉诏落发。久清三业,素成菩萨之心;新下双鬟,如见如来之顶。绮繻方解,树神献无价之衣;香饭当消,天王持众宝之钵。惟娘子舍诸珍宝,涂彼戒香;在微尘中,见亿佛刹;如献珠顷,具六神通。伏愿以度人设斋功德,上奉皇帝圣寿无疆。记椿树以为年,土字无垠;包莲花而为界,又用庄严。常侍公出为法将,入拜台臣,身在百官之中,以超十地之上。夫人以文殊智,本是法王;在普贤心,长为佛母。郎君娘子等,住诫性为孝顺,用德为道场,将遍众生之慈,迥同一子之想。又愿普同法界,尽及有情,共此胜因,俱登圣果。(《王摩诘全集》卷二十)

3.苏轼《黄州安国寺记》

元丰二年十二月,余自吴兴守得罪,上不忍诛,以为黄州团练副使,使思过而自新焉。其明年二月至黄,舍馆粗定,衣食稍给,闭门却扫,收召魂魄。退伏思念,求所以自新之方。反观从来举意动作,皆不中道,非独今之所以得罪者也。欲新其一,恐失其二,触类而求之,有不可胜悔者。于是喟然叹曰:“道不足以御气,性不足以胜习,不锄其本而耘其末,今虽改之,后必复作;盍归诚佛僧,求一洗之。”得城南精舍,曰安国寺,有茂林修竹,陂池亭榭。间一二日辄往,焚香默坐,深自省察,则物我相忘,身心皆空,求罪始所从生而不可得。一念清静,染污自落,表里翛然,无所附丽,私窃乐之。旦往而暮还者,五年于此矣。寺僧曰继连,为僧首七年,得赐衣,又七年,当赐号,欲谢去。其徒与父老相率留之,连笑曰:“知足不辱,知止不殆。”卒谢去。余是以愧其人。七年,余将有临汝之行,连曰:“寺未有记,具石,请记之。”余不得辞。寺立于伪唐保大二年,始名护国,嘉祐八年赐今名。堂宇斋阁,连皆易新之,严丽深稳,悦可人意,至者忘归。岁正月,男女万人会庭中,饮食作乐;且祠瘟神,江淮旧俗也。四月六日,汝州团练副使员外置眉山苏轼记。(《苏东坡集》卷三十三)

4.袁宏道《书念公碑文后》

余辛丑夏,舟中为念公述此,小修代书于册。彼时龙湖老人犹在通州,谈大乘者海内相望。自余山居七载,再游南北,一时学道之士俱落蹊径。至白下,晤焦先生,使人复见汉官威仪。有来者询,余曰:“焦先生,洪钟也,试往叩之。”及余归柳浪,而念公适至,老成典型,居然在目。盖余之耳不闻至论,余之舌噤而不得吐久矣,抚今思昔,用与之俱。夫使海内人士无志大乘则已,若也生死情切,则幸及此二老尚在,痛求针札。余非阿私所好者,盖余参学二十年而始信此二老,及自读不至误人。若但欲持戒学语,则无事此老锤凿矣。(《袁中郎随笔》)

5.钱谦益《题介立诗》

昔人云,僧诗忌蔬笋气。余谓惟不脱蔬笋气,乃为本色。惟清惟寒,亦玄亦淡,如佛言食蜜,中边皆甜,此其蔬笋气,天然禅悦之味也。旦公诗托寄孤高,属意清切,庶几道人本色,不失蔬笋风味。余读而深叹之。唐僧之诗,各有原本。赞宁称抒山之诗,谓文人结习深重,故以诗句率劝,今入佛智,此昼诗之本领也。旦公从文字因缘深入佛智,作诗如华严楼阁,弹指皆启,岂以一章半偈为能事乎!他日以今之旦配古之昼,何

为不可?峨嵋老衲彻修题。(《牧斋有学集补》)

以上引来作例的几篇是明显地表现佛教思想的。中国正统文学中的文,有些以玄谈、山林、隐逸为内容,也是佛教思想影响下的作品,因为崇尚玄谈、山林、隐逸是魏晋之际释、道思想融合的结果。这类文章以南北朝时期为最多,下面举几篇为例。

1.王羲之帖一则

计与足下别,二十六年于今,虽时书问,不解

混凝土抗滑结构在水利水电工程中的应用_工学论文 第七篇

摘要:边坡稳定问题是水利水电工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边坡的稳定性直接决定着工程修建的可行性,影响着工程的建设投资和安全运行。高边坡的地质构造往往比较复杂,影响滑坡的因素也很多,因此,我国广大水电科技人员在与滑坡灾害作斗争的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积极开展科技攻关。

关键词:混凝土;抗滑结构;工程;应用

1  混凝土抗滑桩

混凝土浇筑采用水下混凝土的配合比,由拌和楼拌和,混凝土罐车运输直接入仓,每小时浇筑厚度控制在1.5m内,特别是在滑动面上下4m部位,还需下井进行机械振捣。在浇到离井口5~7m时,要求分层振捣。每个井口设两个溜斗,溜管长度为10~14m,管径25cm。抗滑桩的建成,对桩后坡体起到了有效的阻滑作用。

天生桥二级水电站厂房高边坡采用打抗滑桩、减载、预应力锚杆、锚索、排水、护坡等综合治理措施后,坡体的监测成果表明:下山包滑坡体一直处于稳定状态,而且有一定的安全储备。

安康水电站坝址区两岸边坡属于稳定性极差的易滑地层,由于对两岸进行了大规模的开挖施工,所形成的开挖边坡最大高度达200余米,单坡段一般高度在30~40m。大量的开挖造成边坡岩体的应力释放,断面暴露,再加上雨水的侵入,破坏了边坡的稳定,致使边坡开挖过程中发生十几处大小不等的工程滑坡,严重地影响了工程的施工,成为电站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难题。

采用抗滑桩是稳定安康溢洪道边坡的主要手段,在263m高程平台上共设置了9根直径1m的钢筋混凝土抗滑桩,每根桩都贯穿几个棱体,最深的达35m,桩顶嵌入溢洪道渠底板内。为了不干扰平台外侧基坑的施工,桩身用大孔径钻机钻成,孔壁完整,进度较快,两个月就全部完成。这9根抗滑桩按两种工作状态考虑:在溢洪道未形成时,抗滑桩按弹性基础上的悬臂梁考虑,不考虑桩外侧滑面上部岩体的抗力;在溢洪道建成后抗滑桩桩顶嵌入溢洪道底板,此时按滑坡的下滑力考虑。

抗滑桩混凝土标号为R28250号,钢筋为Φ40Ⅱ级钢。抗滑桩于1982年1月施工,3月完成后,基坑继续下挖,边坡上各棱体的基脚相继暴露。同年11月,在Fb75与F22断层构成的棱体下面坡根爆破开挖后,发现在263m高程平台上沿Fb75、F22断层及7号抗滑桩外侧近南北向出现小裂缝,且裂缝不断扩大,21天后7号抗滑桩外侧的Fb75~F22棱体下滑,依靠7号抗滑桩的支挡,桩内侧山体得以保存。

2  混凝土沉井

沉井是一种混凝土框架结构,施工中一般可分成数节进行。在滑坡工程中既起抗滑桩的作用,有时也具备挡土墙的作用。

沉井结构设计根据沉井的受力状态、基坑的施工条件和沉井的场地布置等因素决定,沉井结构平面呈"田"字形,井壁和横隔墙的厚度主要由满足下沉重量而定。

井壁上部厚80cm,下部厚90cm;横隔墙厚度为50cm,隔墙底高于刃脚踏面1.5m,便于操作人员在井底自由通行。沉井深11m,分成4、3、4m高的3节。

沉井施工包括平整场地、沉井制作、沉井下沉、填心4个阶段。

下沉采用人工开挖方式,由人力除渣,简易设备运输,下沉过程中需控制防偏问题,做到及时纠正。合理的开挖顺序是:先开挖中间,后开挖四边;先开挖短边,后开挖长边。沉井就位后清洗基面,设置Φ25锚杆(锚杆间距为2m,深3.5m),再浇筑150号混凝土封底,最后用100号毛石混凝土填心。

沉井工程建成至今,已经受了多年的运行考验。目前,首部边坡是稳定的,沉井在边坡稳定中的作用是明显的。

3  混凝土框架和喷混凝土护坡

混凝土框架对滑坡体表层坡体起保护作用并增强坡体的整体性,防止地表水渗入和坡体的风化。框架护坡具有结构物轻,材料用量省,施工方便,适用面广,便于排水,以及可与其他措施结合使用的特点。

天生桥二级水电站下山包滑坡治理采用混凝土护面框架,框架分两种型式。滑面附近框架,其节点设长锚杆穿过滑面,为一设置在弹性基础上节点受集中力的框架系统;距滑面较远的坡面框架,节点设短锚杆,与强风化坡面在一定范围内形成整体。

下山包滑坡北段强风化坡面框架采用50×50cm、节点中心2m的方形框架,节点处设置两种类型锚杆:在550~560m高程间坡面,滑面以上节点垂直于坡面设置Φ36及Φ32、长12m砂浆锚杆,在565~580m高程间坡面则设垂直于坡面的Φ28、长6m的砂浆锚杆,相应地框架配筋为8Φ20和4Φ20.框架要求在坡面挖30cm深,50cm宽的槽,部分嵌入坡面内,表层填土并掺入耕植上,形成草本植被的永久护坡。在岩性较好的部位可采用锚杆和喷混凝土保护坡面。

4  混凝土挡墙

混凝土挡墙是治坡工程中最常用的一种方法,它能有效地从局部改变滑坡体的受力平衡,阻止滑坡体变形的延展。

在1986年6月,天生桥二级水电站工程,550m高程夹泥层上面的岩体滑动10余厘米,584m高程平台上出现3条裂缝,其中最长一条55m长,2.2cm宽,下错2cm。为此采取了在550m高程浇筑50余米长的混凝土挡墙和打锚杆等措施。

天生桥二级水电站厂房高边坡坡顶设置了混凝土挡土墙,以防止古滑坡体的复活,部分坡面采用浆砌块石护面加固,坡脚680m高程设置混凝土防护墙。在漫湾水电站边坡工程中也采取了浇混凝土挡墙及浆砌石挡墙、混凝土防掏槽等措施,综合治理边坡工程。

5  锚固洞

在漫湾水电站边坡工程中,采用各种不同断面的锚固洞64个,形成较大的抗剪力。在左岸边坡滑坡以前,已完成2m×2m断面小锚固洞18个,每个洞可承受剪力9000kN。此外,还利用地质探洞回填等增加一部分剪力。由于锚固洞具有一定的倾斜度,防止了混凝土与洞壁结合不实的可能性,同时采取洞桩组合结构的受力条件远较传统悬臂结构合理,可望提供较大的抗力。

论水利工程施工中常见的质量问题及控制措施_工学论文 第八篇

摘要:施工质量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根本,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发展的关键。在现代水利工程施工中,施工企业对常见质量问题的预防与控制能够有效保障工程的施工质量、降低质量通病治理的成本,为企业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本文就水利工程施工中常见的质量问题及控制措施进行了简要论述。

关键词:水利工程;施工;常见质量问题;控制措施

0  引言

在现代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中,企业质量控制与管理水平是企业在行业内发展的关键。如何针对水利工程施工中常见的质量问题进行预控成为了现代水利工程施工企业面临的首要问题。针对这一问题,越来越多的施工企业开始加强自身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加强自身的施工质量控制水平,以此为企业的发展奠定良好的管理基础。科学水利工程施工中常见的质量问题、针对其特点进行相关的预控措施成为了现代水利工程施工企业的重要工作。

1  水利工程常见质量问题概述

目前,我国水利工程施工中常见的质量问题主要集中在“隐形转包”造成的质量问题、抢工期赶进度造成的工序施工不彻底以及相关的一些技术性质量问题等几方面。“隐形转包”使得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与监管力度降低、造成了转包后企业施工质量问题的发生。抢工期赶进度使得施工过程中造成了水泥混凝土固结时间段、养护不到位等情况的发生。另外,由于施工过程中技术监督与管理不到位造成的质量隐患也时有发生。针对这样的情况,加强自身质量监督与管理、提高质量控制能力成为了有效防治水利工程施工质量问题的关键。

2  水利工程施工常见质量问题的控制

2.1 完善施工质量控制体系,提高企业质量控制能力  完善施工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分包、转包的质量监管是有效避免水利工程施工常见质量问题的重要方式。在现代水利工程施工中,施工企业应加强自身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构建针对工程实际情况的质量控制体系,有效提高企业对施工质量的监督与控制能力,预防常见质量问题的发生。

2.2 科学规划工期进度,减少工期紧缩造成的质量问题  在现代水利工程施工中,由于事前规划不合理或对工程所在地气候条件估计不足常会造成工期紧张的情况。企业为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减少企业工期延误造成的成本增加,其在工程施工中会相应缩短各个工序的施工时间。例如:水泥混凝土浇筑速度提高、浇筑后固结时间缩短、养护时间不足等。这些问题都会影响水泥混凝土强度,甚至导致混凝土工程的开裂,其严重的影响了水利工程中坝体的安全。

针对这样的情况,现代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造价编制阶段即考虑工期对施工的影响,科学规划工程施工工期,将可能影响工期的各项因素进行,以此确保工期的合理、科学,为有效避免工期问题造成的质量隐患奠定基础。

2.3 注重水利工程施工技术管理避免质量问题的发生  施工技术是影响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因素,其也是现代水利工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重点。在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要通过完善的技术管理体系指导技术管理工作,有效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技术参数符合设计要求,保障工程施工质量。在现场管理工作中,水利工程施工企业还要加强现场监控力度,加强技术人员与质量人员的巡检工作,提高技术控制效果,以此避免施工质量问题的发生。

3  以质量预控理论预防水利工程常见施工质量问题

在现代水利工程施工中,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以预控理论指导质量管理工作。其通过对影响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的各项因素控制达到预防质量问题发生的目的。根据这一理论,现代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应在工程施工前即对工程技术文件、地理条件、地质情况等进行综合的与论证,将影响该项工程各项因素进行统计并分类,制作科学的质量控制点库。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水利工程技术人员与质量管理人员依照质量控制点库进行相关控制工作,以此预防水利工程施工质量问题的发生。另外,针对施工材料、施工设备、人员以及技术、现场管理等工作,施工企业还应建立分项控制体系,强化对各项因素的控制,有效避免施工质量问题的发生。

4  强化人员培训与管理,有效避免水利工程施工质量问题的发生

人,是水利工程施工管理中的第一要素,各项工作的开展都是以人为基础的工作,人为因素是影响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的智能更要因素。在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与管理中,施工企业应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为有效避免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的发生奠定基础。同时,施工企业还要加强人员管理及相关质量责任制的完善,使施工人员、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人员能够明确自身的质量职责、权限,并通过培训工作使其明确施工质量控制要点,提高施工质量认识的同时为预防质量问题的发生奠定基础。

5  结论

综上所述,水利工程施工中质量管理工作的开展需要企业以相应的投入为基础,加快自身相关管理体系的建设,提高质量控制水平。同时通过质量预控理论对影响水利工程施工的各项因素进行控制,达到预防质量问题发生的目的。另外,施工企业还要加强自身对质量通病治理技术水平的提高,在出现质量通病时能够有技术人员提出科学的治理措施,以保障工程施工质量,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通过质量管理工作的开展,为企业的健康发展、综合管理水平的提高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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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丽红.关于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工作的[J].水利工程施工管理,20xx,8.

[3]常伟.施工质量预控理论在水利工程施工中的应用[J].水利工程管理资讯,20xx,10.

[4]赵星.如何提高水利工程施工企业质量控制水平[J].土木工程,20xx,12.

[5]杨志国.完善质量控制体系——提高水利工程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关键[J].建工资讯,20xx,11.

“怀尔明德”探析_文史教育论文 第九篇

发布时间: 20xx-11-8  作者:李 锐  

上海博物馆《论诗》简展出时,笔者发现简7上部稍残断,前当有缺简。此简可隶定、标点为:

“……怀尔明德”曷?诚谓之也;“有命自天,命此文王”,诚命之也,信矣。卜子曰:此命也夫!文王虽欲也,得乎?此命也

“有命自天,命此文王”见于《大雅·大明》,则很明显前“怀尔明德”亦当为引文,《诗论》此简是引《诗》文而论《诗》。从“诚命之也”对应“有命自天”之形式来看,“怀尔明德”前当有一“谓”字,与“诚谓之也”之“谓”对应。《大雅·皇矣》有:“帝谓文王:予怀明德”一句,与此较接近,只是“予怀明德”与“怀尔明德”不同。当然,前面残缺之简文也有可能是“帝谓文王,予”几字。事实表明,这种猜想有其根据。

《墨子·天志(中)》有:

曰:将何以为?将以识夫爱人利人,顺天之意,得天之赏者也。《皇矣》道之曰:“帝谓文王:予怀明德,不大声以色,不长夏以革,不识不知,顺帝之则。”帝善其顺法则也,故举殷以赏之,使贵为天子,富有天下,名誉至今不息。[1]

《墨子·天志(下)》 有:

非独子墨子以天之为仪法也,于先王之书《大夏》之道之然:“帝谓文王:予怀而明德,毋大声以色,毋长夏以革,不识不知,顺帝之则。”此诰文王之以天志为法义,而顺帝之则也。[2]

两相比较,不难发现两段文字文意相近,所引之诗相对于《毛诗》即是《大雅·皇矣》。唯《天志(中)》所引同于今《毛诗》;而《天志(下)》所引多了一个“而”字3;两“不”字作“毋”;《天志(下)》所引称《大夏》而非《大雅》。

《文物》杂志1989年第4期,载有两篇考释江苏丹徒背山顶春秋墓出土钟鼎铭文的文章。铭文中“我台(以)夏台(以)南”一语,考释者已对照《小雅·鼓钟》、《周颂·时迈》“以雅以南”指出:“夏”即是“雅”4。荆门郭店楚简《缁衣》中,简7与简35、36两处两次先后引大、小《雅》,其“雅”字皆作“夏”,裘锡圭、张春龙先生已指出:“夏”字“楚简文字习见,在此借作‘雅’”5。可见《天志(下)》所引《大夏》即是《大雅》。

而“尔”与“而”古通。如《易·颐》:

初九,舍尔灵龟,观我朵颐,凶 6。

马王堆汉墓帛书本“尔”作“而”7。又如《左传·宣公三年》:

予,而祖也8。

《史记·郑世家》“而”作“尔”9。更明显者为《尚书·吕刑》:

在今尔安百姓10。

《墨子·尚贤下》引“尔”作“而”11。可见,《诗论》简的“怀尔明德”同于《墨子·天志(下)》的“怀而明德”;《墨子·天志(下)》所引之诗与《诗论》所论之诗,至少在这一句上有同一师本。而且,下文将证明这个版本是合理的。

方授楚于《墨学源流》一书中曾指出,《墨子》中“引《诗》多散文化,《兼爱(下)》……云:‘先王之书《大雅》之所道曰:无言而不雠,无德而不报。’今《大雅·抑》篇无两“而”字也。凡此改《诗》为散文,以就当时口语之体,昔人多未达其故。”12《天志(下)》此处也是有一个“而”字,但据《诗论》来看,这个“而(尔)”字并非“以就当时口语之体”,而是一个实词,不能去掉。《墨子·天志(下)》两“不”字作“毋”,这只是通假字的问题,如鲁诗便“‘不’一作‘弗’”13,并不影响文意。多或少一个“而”字,则大关文意。今《毛诗》对于这一句作如下解释:

帝谓文王:予怀明德,不大声以色,不长夏以革,不识不知,顺帝之则。

传:怀,归也。

笺:天之言云:我归人君有光明之德,而不虚广言语,以外作容貌,不长诸夏以变更王法者。其为人不识古,不知今,顺天之法而行之者。此言天之道,尚诚实,贵性自然。

疏:毛以为,天帝告语此文王曰:我当归于明德。以文王有明德,故天归之。因说文王明德之事……郑以为,天帝告语文王曰:我之所归,归于人君而有光明之德……14

孔疏已发现毛、郑之不同。其实,补一“尔”字,文从字顺,即是:天帝告语文王曰:我心中怀藏着尔之美好德行——不虚广言语,以外作容貌;不长诸夏以变更王法;“虽未知,已顺天之法则”15而行之。正因为此,所以才有下文“帝谓文王:询尔仇方,同尔兄弟。以尔钩援,与尔临冲,以伐崇墉”16。如果天帝告语文王的只是要归于明德,文王尚未有所表现,何来立即命之 “伐崇墉”?如果以 “伐崇墉”为考验文王能否为“我之所归”,那么天帝似乎过于残忍,万一文王不合所愿,天帝恐怕只好另请高明,再起刀兵了。总之,有“尔”字义胜。

不过,《中庸》文末有:

君子所不可及者,其唯人之所不见乎!《诗》云:“相在尔室,尚不愧于屋漏。”故君子不动而敬,不言而信。《诗》曰:“奏假无言,时靡有争。”是故君子不赏而民劝,不怒而民威于鈇钺。《诗》曰:“不显惟德!百辟其刑之。”是故君子笃恭而天下平。《诗》曰:“予怀明德,不大声以色。”子曰:“声色之于以化民,末也。”《诗》曰:“德輶如毛”,毛犹有伦;“上天之载,无声无臭”,至矣!17

所引《皇矣》没有“尔”字!

子思所引之诗句不太可能是先有“尔”字,而后儒从《毛诗》或三家诗删改。后人多將子思所引之《诗》归为齐诗,这是用反溯之方法研究已失传的齐诗,然而将郭店简本《缁衣》引《诗》与今本对勘,异文不少18,恐不能将之定为齐诗。依一直流传的《毛诗》来看,《中庸》多有引《诗》与之不同者。譬如《中庸》中有:

  

《诗》曰:“嘉乐君子,宪宪令德!宜民宜人,受禄于天;保佑命之,自天申之!”19

所引相对于《毛诗》,出自《大雅·假乐》,今《毛诗》作:

假乐君子,显显令德。宜民宜人,受禄于天。保右命之,自天申之。20

有四字不同。《坊记》中有:

子云:“善则称人,过则称己,不争;善则称人,过则称己,则怨益亡。”《诗》云:“尔卜尔筮,履无咎言。”子云:“善则称人,过则称己,让善。”《诗》云:“考卜惟王,度是镐京;惟龟正之,武王成之。”21

所引相对于《毛诗》,出自《卫风·氓》、《大雅·文王有声》,“履”字今《毛诗》作“体”;“度”,《毛诗》作“宅”;“惟”,《毛诗》作“维”22。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皆未改回。当然,改字与删字不同,上面的佐证并无力反证《中庸》原文本身绝对无“尔”字。若果有之,则注3所引吴毓江所谓后人据《诗》删掉《天志(中)》之“而”字之说倒可谓卓识;但后人并未删掉《天志(下)》中之“而”字及改“夏”为“雅”,则吴毓江之疑恐非是。而且即便有人改动《诗》文,这与本文所得之结论也并不矛盾。

此处子思有可能是截引《皇矣》,转换《诗》文,《中庸》中不乏其例,如:

《诗》曰:“衣锦尚絅”,恶其文之着也。故君子之道,闇然而日章;小人之道,的然而日亡。23

所引相对于《毛诗》,出自《卫风·硕人》。疏云:

案:《诗》本文云“衣锦褧衣”此云“尚絅”者,断截《诗》文也24。

又如前引《中庸》文末之:

《诗》曰:“奏假无言,时靡有争。”是故君子不赏而民劝,不怒而民威于鈇钺。

所引相对于《毛诗》,出自《商颂·列祖》,《疏》云:

《诗》本文云“鬷假无言”,此云“奏假”者,与《诗》反异也。25

此外子思亦因文意而直接引《诗》入《中庸》,不加“《诗》曰”,如前引《中庸》文末之:

“《诗》曰:‘德輶如毛’,毛犹有伦;‘上天之载,无声无臭’,至矣”。

“上天之载,无声

孔子学《易》考论_文史教育论文 第十篇

发布时间: 20xx-10-25  作者:秩名  

一、关于“《鲁》读”问题

孔子是否对《周易》曾有精深研究?本来,这是没有什么疑问的。《史记·孔子世家》云:“孔子晚而喜《易》,……读《易》韦编三绝。曰:‘假我数年,若是,我于《易》则彬彬矣’”;《汉书·儒林传》称,孔子“盖晚而好《易》,读之,韦编三绝”;尤其是被公认的最可靠的孔子文献《论语》亦载:“子曰:‘加我数年,五十以学《易》,可以无大过矣。’”(《述而》)但是,《论语》此处有异读。陆德明《经典释文·论义》说:“《鲁》读‘易’为‘亦’,今从《古》。”就是说,《鲁论语》此章原为:“加我数年,五十以学,亦可以无大过矣。”这样,此章就没有反映出孔子和《周易》的任何关系。各种对孔子与《周易》关系的怀疑由此而起,以至形成中国学术史上一个著名悬案。

我认为,既然这种异读现象是由不同的《论语》版本造成的,那么,解决问题的最根本、最可靠的途径,是考察《论语》的版本源流,搞清《鲁论》与《古论》之间的关系。按照笔者的考察,《鲁论》和《古论》属于同一来源而晚出,前者是由鲁人伏卿以后者为底本进行改编而成的。在改编过程中伏卿曾参考过《齐论》,后来张禹在对《鲁论》进行改编时也曾从《齐论》吸收了一些内容。

自景帝时发现《古论》至郑玄时代,已有三百年左右。在这漫长的流传过程中,《鲁论》一定会不少讹误,其所吸收《齐论》的部分,也一定会与原文有出入。在这种情况下,郑玄在编校《论语》时便自然地要参考《古论》和《齐论》以纠正《鲁论》的论误。据陆德明讲:“郑校周之本,以《齐》、《古》读,正凡五十事。”(《经典释文·论义》)但陆氏所引郑玄“《鲁》读”,皆曰“从《古》”,未有“从《齐》”者,这是因为《古论》毕竟是《鲁论》的祖本,而《齐论》只是当时《鲁论》的一个次要来源。

鉴于《鲁论》只是《古论》的改编本,当然《古论》更原始、更可靠。“加我数年”章的“《鲁》读‘易’为‘亦’”,只是《鲁论》在流传过程中出现的一个讹误,所以郑玄将其改正:“今从《古》”。至于后人对这个讹误大加发挥,甚至因此而怀疑孔子与《周易》的关系,实在是一个本可避免的误会。

《鲁论》将“易”写作“亦”,当系笔误。将读音相同或相近的字相互替代假借以至造成笔误,是中国早期手抄本的常见现象,如马王堆汉墓帛书常将“功”写作“攻”、“配”写作“肥”、“爻”写作“效”、“动”写作“童”等等。这种现象至迟在唐代还很普遍。如唐写本《论语》郑玄注《为政篇》将“问”写作“敏”、《八佾篇》将“臣”写作“辰”等等II。“易”、“亦”二字古音相近,正属于这种情况。

二、“加我数年”章的真正含义与孔子“学《易》”的时间

在肯定“从《古》”的前提下,如何理解《论语》“加我数年”章,又是一个聚讼纷纭的问题。这个问题非常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孔子开始学《易》时间的确定。

由于《史记》将《论语》此章编在孔子六十八岁返鲁以后,所以有些人认为此语是孔子在六十八岁返鲁以后说的,而孔子学《易》亦在他暮年返鲁以后。如果这样理解,则“六十八岁以后”、“数年”、“五十”三者之间相互抵牾。此章是由一个假设关系的复句构成的,“数年”和“五十”之间不可割裂,而无论怎样解释,“数年”、“五十”同“六十八岁以后”皆扯不到一起。所以,这种解释于理难通。

那么,应该如何看待《史记》对此章的编排呢?程树德说:“《世家》将《论语》随意编入,其先后不足为据。”III应该指出,《史记·孔子世家》并不是完全“将《论语》随意编入”。如:“明年,孔子自蔡如叶。叶公问政,孔子曰:‘政在来远附迩。’他日,叶公问孔子于子路,子路不对。孔子闻之,曰:‘由,尔何不对曰:其为人也,学道不倦,诲人不厌,发愤忘食,乐以忘忧,不知老之将至云尔?’”司马迁将《论语》的“叶公问政”一事(见《子路》,文有小异)和“叶公问孔子于子路”一事(见《述而》)放在孔子如叶之后,应该说是有根据的。但是,孔子返鲁之后的那一大段文字,即自“孔子之时,周室微而礼乐废,《诗》《书》缺”到“牢曰:‘子云:吾不试,故艺’”,应如程氏所言,“其先后不足为据”,因为孔子的这些言行已很难或不必确考时间。如:“孔子以诗书礼乐教,盖三千焉,身通六艺者七十有二人”、“鱼馁、肉败、割不正,不食;席不正,不坐;食于有丧者之侧,未尝饱也”等等,皆不应仅理解为六十八岁以后的事迹或行为特点。“假我数年”之语正记在这一部分,故亦不必拘泥于六十八岁以后这段时间。

与上述观点相近,朱熹《论语集注》认为此章乃孔子近七十岁时所说:“刘聘君见刘忠定公,自言尝读他《论》,‘加’作‘假’,‘五十’作‘卒’。盖‘加’、‘假’声相近而误读,‘卒’与‘五十’字相似而误分也。愚按此章《史记》作‘假我数年,若是,我于《易》则彬彬矣’,‘加’正作‘假’,而无‘五十’字。盖是时孔子年已几七十,‘五十’字误无疑也。”对此,后人多有批评。如陈天实《四书辨疑》说:“以‘五十’为‘卒’,‘卒以学《易》’,不成文理。”叶适《论语足徵记》说:“信北宋之异本,而改自唐以前之古经,所谓郢书燕说矣。”程树德《论语集释》说:“《论语》除《鲁论》、《齐论》、《古论》三家之外,并无别本,安得复有异字为刘元城所见者?好改经传,此宋儒通病,不可为训。”今案:三《论》外虽有他《论》,但东汉以后已渐湮没,宋人更无称者,故刘元城之读他《论》,的确可疑。

据程树德《论语集释》考察,擅改经传之举,“除朱子改‘五十’作‘卒’之外,尚有数说。一,《群经平议》‘五十’疑‘吾’字之误。盖吾字漫漶,仅存其上半,则成五字,后人乃又加十字以补之耳。二,《十一经问对》有先儒以‘五十’字误,欲从《史记》九十以学《易》之语,改‘五十’为‘九十’者。”三,惠栋《论语古义》据王肃《诗传》云:古五字如七,改‘五十’为‘七十’者。”对此,程氏统而评之曰:“之数说者,虽皆有一得之长,而仍不免窜乱之病。”

不过,更多的学者认为此章是孔子在五十岁之前说的。郑玄《论语注》曰:“加我数年,年至五十以学此《易》,其义理可无大过。孔子时年四十五六,好《易》,玩读不敢懈倦,汲汲然,自恐不能究其意,故云然也。”IV皇侃《论语义疏》曰:“当孔子尔时年已四十五六,故云‘加我数年,五十而学《易》’也。所以必五十而学《易》者,人年五十,是知命之年也。《易》有大演之数五十,是究理尽命之书,故五十而学《易》也。”邢×《论语正义》曰:“此章孔子言其学《易》年也。加我数年,方至五十,谓四十七时也。《易》之为书,穷理尽性以至于命,吉凶悔吝豫以告人,使人从吉不从凶。故孔子言已四十七学《易》,可以无过矣。”刘宝楠《论语正义》曰:“夫子五十前得《易》,冀以五十时学之,明《易》广大悉备,未可遽学之也。”宦懋庸《论语稽》曰:“此孔子四十二岁以后,自齐返鲁,退修《诗》《书》《礼》《乐》时语也,盖 《诗》《书》《礼》《乐》之修,非数年之功不可。因《诗》《书》《礼》《乐》而思及《易》,情之常也;方修《诗》《书》《礼》《乐》而未暇及《易》,理之常也。”

这种看法的最大问题是:在孔子未学《易》之前,如何能知道学《易》后可无大过?如已知道学《易》后可无大过,为何不马上学习,而要等数年后即五十岁时再学?刘氏以为“明《易》广大悉备,未可遽学也”,实于理难通。

何晏《论语集解》则对孔子何时出此言的问题闪烁其辞:“《易》穷理尽性以至于命。年五十而知天命,以知天命之年读至命之书,故可以无大过矣。”这种解释,令人难究其真,以至招后人之讥:“此言甚为胶固。‘五十而知天命’乃孔子七十后追述之辞,‘穷理尽性以至于命’亦晚年赞《易》之辞。未至五十,焉知是年知命?又焉知他年赞《易》有‘至命’之言耶?”(叶适:《论语足徵记》)

此外,程树德《论语集释》尚列“别解”数条。如孙淮海《近语》:“非以五十之年学《易》,是以五十之理数学《易》也。大衍之数五十,河图中之所虚也。惟五与十,参天两地而倚数,合参与两成五,衍之成十。五者,十其五;十者,五其十。参伍错综而《易》之理数尽于此矣。”龚元×《十三经客难》:“先儒句读未明,当‘五’一读,‘十’一读,言或五或十,所以加年也。”如此等等,皆曲为之解,尤不足信。

总之,“加我数年”章乃至今仍没有一种令人满意的解释。

我的意见是:此章乃孔子在五十六七岁到六十岁之间说的,而孔子开始“学《易》”亦大约在此时。

首先,“加我数年”之“加”字值得进一步推敲。刘宝楠《论语正义》云:

《孔子世家》:“孔子晚而喜《易》,序《彖》、《系》、《象》、《说卦》、《文言》。读《易》,韦编三绝。曰:‘假我数年,若是,我于《易》则彬彬矣。’”彼文作“假”。《风俗通议·穷通卷》引《论语》亦作“假”。《春秋》桓元年“郑伯以璧假许田”,《史记·十二诸侯年表》作“以璧加鲁易许田”,是“加”、“假”通也。

何谓“假”?借也。然而,人之天年有定数,安能相借?所以,“加我数年”必为不可能实现的假设。如果孔子在五十岁以前出此语,其前提必须是他意识到自己天年已终。否则,享其天年,便可至五十。何须“假年”?如果孔子是在七十三岁去世之前出此语,他一定会说“加我数年,八十以学《易》”,这又和“五十”毫不相干。其实,既然是“假年”,则所假之年既可往未来方向推,也可往过去方向推。此处正属后一种情况,意思相当于我们现在所说的“如果我再年轻几岁”。因此,此语一定是孔子在五十几岁之后、六十岁之前说的。

其次,何晏等人认为孔子“五十而知天命”和“学《易》”有关,是非常正确的。由于有“加我数年”之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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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词类研究述评_文史教育论文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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