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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怎么写及范文

2024-03-30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篇】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一、引言

校车安全是一项重要的任务,对于保障学生安全出行至关重要。为了有效管理校车安全,制定一套完善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势在必行。本文将从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背景、目的和主要内容进行阐述,旨在提供一个参考范文,以便学校和有关人员能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优化。

二、制定背景

校车作为学生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其安全问题尤为重要。然而,由于一些不法分子的存在,校车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因此,制定一套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出行的和保障,势在必行。

三、目的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学生出行的安全和权益,有效预防和应对校车发生事故。为达到此目的,本制度将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 校车司机资质要求和培训:规定校车司机应具备相关和从业资格,并定期进行培训,提高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2. 校车车况要求和维护:明确校车的车况要求,包括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校车在驶行过程中处于良好状态。

3. 校车车速和路线管控:规定校车行驶的最高车速和优选路线,以确保学生的安全和行程的舒适。

4. 学生上下车管理:明确学生上下车的地点和时间,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和管理,确保学生上下车的有序和安全。

5. 校车应急预案:制定校车发生事故时的应急预案,包括应急联系方式、救援流程等,以及学生的安全疏散和紧急救援措施。

四、主要内容

1. 校车司机管理

1.1 校车司机资质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校车司机应具备相应的和从业资格。

1.2 司机体检和健康状况监测:定期对校车司机进行体检和健康状况监测,确保其身体健康。

1.3 司机培训:定期组织校车司机进行安全驾驶和急救等培训。

2. 校车车况管理

2.1 车辆保险和年检:确保校车具备相关保险和年检手续,保障学生乘车的权益和安全。

2.2 车辆定期维护:根据厂家要求对校车进行定期保养和检修,确保车况良好。

3. 校车行驶管理

3.1 校车车速:规定校车的最高车速,以确保在允许范围内行驶。

3.2 校车路线:选择安全且畅通的路线进行行驶,尽量避开道路拥堵和危险路段。

3.3 校车准点出发和到达:规定校车的出发和到达时间,确保学生出行的准时性。

4. 学生上下车管理

4.1 上下车地点:明确学生上下车的地点,尽量选择安全和便捷的地点。

4.2 上下车时间:规定学生上下车的时间,确保学生安全上下车。

4.3 专职人员管理:配备专职人员对学生上下车进行和管理。

五、结语

校车安全是学校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制定一套科学完善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学生安全的关键。通过上述措施,我们相信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将能够有效提高校车的安全性,保障学生出行的权益,减少校车事故的发生,为学生的安全出行保驾护航。希望此范文能够对您有所帮助,为您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提供参考和借鉴。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篇】

为了保证幼儿乘车的人生安全,切实落实幼儿园安全工作,根据《湖北省校车管理办法》,以及幼儿园其他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校车驾驶员必须严格按制度要求,创建平安、和谐幼儿园。

1、驾驶员必须持有交管部门统一核发的机动车、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证等合法证件。

2、校车驾驶员应有3年以上安全行车的经历,并在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没有累计记满12分的记录。

3、驾驶员必须身心健康,言行文明,无嗜酒等不良习好,无重大、传染性疾病或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驾驶员在行车期间严禁在车内吸烟、接打电话、与他人闲谈等危害幼儿身体及生命安全的行为。

4、每天行车前,驾驶员应认真检查车辆,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行车安全。如有安全隐患不能出车的,驾驶员应提前通知幼儿园相关部门,以便幼儿园及时调换其他车辆,以免影响正常工作。

5、行车时驾驶员应文明行车、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管人员管理,做到不违章、无事故。行车按指定时间、指定路线行驶,不随意改变行车路线。行驶中安全礼让,不超速、不抢道、以保障乘车安全为首要责任。

6、驾驶员熟悉必要的安全救护知识,对可能发生的行车中会出现的问题,事先做好应急预案。如遇突发事件,应沉着冷静处理,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并及时向幼儿园领导及相关部门汇报情况,协商处理方案。

7、有幼儿上、下车时,必须车停稳后方可打开车门。停车点如有积水、或道路施工等情况,应选择其他安全停车点停车。幼儿安全上、下车后,驾驶员确认无误,方可关门、起步。

8、如遇市政道路施工封闭道路的,驾驶员应及时通知幼儿园领导及相关部门,以便及时调整行车路线。

责任追究:

1、违反以上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或不良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按调查的事实及幼儿园相关规定,经园领导研究后给予相应处罚。

2、如严重失职,发生相关恶性事故,给予严肃处理。情况严重的,上报上级部门或有关机关处理。

以上规定自制定之日起实施。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篇】

第一条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对本行政区域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包括交通现状、服务学生人数、工作原则目标、校车运营模式、保障措施、实施步骤等内容的校车服务方案。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等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费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服务。

财政资助所需资金按照国家规定分担,由地方各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五条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使用校车,应当向县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和相关材料。县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在法定时限内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县级人民决定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校车行驶路线需要跨越二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学校所在地县级人民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相关县级人见,相关县级人民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学校所在地县级人民决定批准的,将批准文件抄送相关县级人民。

第七条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人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校车标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校车标牌不得涂改、转让、挪用于其他车辆。

第八条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原核发校车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更换校车标牌。

第九条校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以及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校车使用许可注销或吊销后5日内,自行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原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校车临时无常运行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经向核发校车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后,可以临时调用其他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或有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并使用原校车标牌:

(一)校车发生故障或者进行维修的;

(二)校车进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或安全技术检验的;

(三)校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因交通违法被查扣的.;

(四)校车驾驶人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驾驶校车的。

第十一条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为校车检验提供预约服务、优先检测等便利条件,并一次性告知车辆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已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因情况变化不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并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十三条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并开启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监控平台,并与校车所在地县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监控平网,对校车运行情况实时监控。县级人民教育、交通运输行政部门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校车运行情况进行。

第十四条校车行驶路线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县级人民应当组织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道路管理机构等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有校车服务需求的学校分布及校车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并配合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对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校车停靠站点标牌和标线的数量及设置进行规划。校车停靠站点、标识、标线的建设改造和日常维护费用,由县级人民承担。

第十六条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配备校车随车照管人员,建立健全随车照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20周岁以上,不超过50周岁;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组织沟通能力;

(二)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

(三)无酗酒、行为记录;

(四)无犯罪记录。

第十七条校车驾驶人应当协助随车照管人员核实上下车人数;在校车停放时,确认车上乘员全部离车后方能关闭车门离开。

第十八条校车发车前,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专人查验校车,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不得放行:

(一)无随车照管人员的;

(二)驾驶人与校车标牌载明的驾驶人不符的,但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驾驶人酒后或者严重身体不适驾驶校车的;

(四)超过核载人数的;

(五)有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掌握学生上下学乘车情况,劝导学生不乘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和非法营运车辆。

第二十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华人道路交通xx法》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涂改、转让校车标牌或将校车标牌挪用于其他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注销校车标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校车标牌用于接送小学生的其他载客汽车,可以继续作为校车使用至20xx年xx月xx日。到期后,县级人民应当注销其校车使用许可,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在《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实施之日前购买的,符合《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的小学生专用校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20xx年内,可以继续作为校车使用。到期后,县级人民应当注销其校车使用许可,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第二十三条学前教育机构使用专用校车接送幼儿,参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xxxx年8月1日起施行。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篇】

  1、定员:校车不得超56人

幼儿校车的最大乘员数不超过45人;小学生校车和中小学生校车的最大乘员数应不超过56人。

其中,幼儿校车每个幼儿的体重按30公斤计算,小学生校车每个学生的体重按48公斤计算,中小学生校车的每个学生的体重按53公斤计算,每个照管人员的体重按68公斤计算,驾驶员的体重按75公斤计算。

  2、、外观:不得设置车外行李架

新国标将校车分为轻型校车和大中型校车,轻型校车车长大于5米且小于等于6米,大中型校车车长大于6米且小于等于12米。

校车车高不得大于3。7米,不得设置车外行李架,架铰接客车和双层客车不能作为专用校车使用。专用校车应安装前、后保险杠。

  3、内饰:不得有凸起毛刺

车内外不得有容易卡住幼儿和小学生手指的孔洞,不应存在可能致人员的.凸起、凹陷、尖角等缺陷。校车乘客门处应安装高、低扶手,扶手上不应存在可能致伤的凸起、毛刺。

乘客区侧窗至少下部二分之一应封闭,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应不小于50%,且不得张贴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

幼儿专用校车乘客区应采用平地板结构,除轮罩、检修口盖等的局部结构凸起外,地板上不得有台阶。

乘坐区、过道区和引道区域的地板覆盖层应防滑、耐磨。

  4、车外顶:安装校车标志灯

校车应在车外顶部前后各安装两个校车标志灯,前标志灯与车顶前部最边缘的距离应不大于40厘米;后标志灯与车顶后部最边缘的距离应不大于40厘米。灯具应有一个圆形透明灯罩且绕其垂直轴线360°发光。校车标志灯安装后不应高出车顶蒙皮上表面20厘米。

  5、车后:粘贴“请停车等候”

校车应在车后围板外表面、后方车辆接近时可以看到的区域,清晰标示“请停车等候”及“当停车指示牌伸出时”红色字样。“当停车指示牌伸出时”字样应在“请停车等候”字样的下方;“请停车等候”字样高度至少应为20厘米。“当停车指示牌伸出时”字样高度至少为13厘米。

  6、空气质量:安装强制通风装置

如果不能自然通风则应安装强制通风装置。车内空气中的成分应符合规定。

允许采用具有杀菌、消除有害气体功能的空气净化装置达到空气质量的要求。

  7、踏步:上车踏板不高于35厘米

在车辆整备质量状态下,从地面至乘客门的第一级踏步高度应不大于35厘米,其它各级踏步的高度应不大于25厘米。轻型专用校车的一级踏步深度应不小于23厘米,大中型专用校车应不小于30厘米。

  8、座椅:需为非折叠软座椅

幼儿及学生座椅应前向布置。驾驶员座椅所处的横向垂直平面以前不得设置幼儿及学生座椅。幼儿及学生座椅在车辆横向上最多采用“2+3”布置。

幼儿及学生座椅不应是折叠座椅,每个幼儿及学生座椅应带有,宽不应小于座垫宽度。幼儿及学生座椅应软化。

单人幼儿及学生座椅的座垫宽度应不小于38厘米。若为长条幼儿及学生座椅,应符合每人坐垫宽至少33厘米,坐垫深至少30厘米,坐垫高大于22厘米,厚度至少4厘米。

  9、座间距:起码50厘米宽

《专用校车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幼儿校车座椅的座间距应不小于50厘米,小学生校车座椅的座间距应不小于55厘米,中小学生校车座椅的座间距应不小于65厘米,照管人员的座间距应不小于65厘米。

  10、应急出口:左右至少各一个

专用校车应只有一个乘客门并位于右侧前后轮之间。为方便撤离和车外救助,车辆的左侧、右侧应至少各有一个出口。乘客区的前半部和后半部应至少各设一个出口。后围应至少有一个出口。出口包括应急门、应急窗和顶部撤离舱口。大中型校车还应装有顶部撤离舱口。

  11、照明:应配两条照明线路

车内照明应覆盖全部乘客区、车组人员区。

至少应有两条内部照明线路,当一条线路出故障时不应影响另一条线路的照明。

  12、行驶记录仪:具备卫星定位功能

新国标要求,校车应安装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行驶记录仪的显示部分应易于观察,数据接口应便于移动存储介质的插拔。

校车应安装车内和车外录像监控系统,应有倒车语音提示系统。

  13、安保:配灭火器和急救箱

乘员舱内应配备灭火器,应保证至少一个照管人员座椅附近和驾驶员座椅附近各有一只至少2公斤重的干粉灭火器。校车内应设计至少一个急救箱的安装位置和安装支架。急救箱安装位置处应清晰标示“急救箱”或国际通用符号。

针对现有校车规范及管理条例,国内厂家都对车型的配置及结构进行了升级。完全能符合国家最新校车国标标准。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篇】

为切实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规范校车运营行为,消除校车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校车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中小学和幼儿园师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安全xx法》、20xx年617号令《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20xx年123号令、124号令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校车安全管理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校车安全管理

1、学校使用和配备的师生接送车辆必须是县教育行政主管理部门、县交通管理部门和县人民签批备案的专用校车,驾驶人必须具有校车准驾资质,即要具备20xx年令第617号《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20xx年123号令124号令规定的校车使用标准和驾驶人资质。

2、使用专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要建立以校(园)长为组长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学校校车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档案。

3、学校要科学严密地制订本校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学生乘车定车、定座安排表,落实班主任老师、值班值勤老师、跟车护送老师和驾驶员在校车运行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岗位职责,签订责任书,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到人。

4、学校每月要召开一次校车安全例会,认真研究做好校车师生接送管理和确保安全运行的对策。对单位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和上级有关职能管理部门,会议有具体详实的文字记录。

5、要根据校车法定核载人数以及学生居住地分布等情况,认真确定每辆接送车的学生乘载数。认真填写具体的车次乘车学生名册,做到定人、定车、定座、定线路。校车接送师生线路及停靠点需经县交管部门审批,禁止在批复以外的线路和站点运行及停靠。

6、学校校车应按规定时限参加机动车验审、交足保险并依法交纳规费,凡证照不全或有效期满后不及时补办的,校车必须停止营运。

7、学校应对班主任、跟车护送老师、驾驶员每学期组织进行不少于二次校车安全培训教育,教育培训应有图文资料记载。

8、校车出行前必须对车辆性能进行认真的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因发生故障一时无法排除时,校车必须停运并及时将信息告知学生家长,同时,作好学生护送工作,确保学生上(放)学安全。严禁校车带病运行。

9、学校要提前合理编排好学生接送车辆老师跟车护送值班表,确保每天学生上(放)学乘车途中都有一名责任心强的老师负责维护上下车秩序,并跟车全程护送。跟车护送记录必须在本人完成接送任务亲笔签字后方可交接,要做到前后衔接,一张不缺。

10、学校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台帐,尤其要完善校车车况安全检查、行驶、学生乘车、接送管理制度等台帐资料,保证学生、驾驶员、跟车教师、接送车等每天都有详实的乘驾记录。

11、学校应设有场地开阔、路面平坦坚固、进出方便、标志鲜明、安全稳靠的校车专用停放场所,并明确每一辆校车相对固定的停放地。

12、学校一旦发现外有拼装车、报废车、农用车、电瓶车、摩托车、小面的等不合法或不具备接送学生资质的车辆运载学生,要劝诫学生拒乘并立即报告当地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取缔。

13、认真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学校要针对接送学生校车途中可能发生的情况提前制订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在最短的时间里最有效地组织抢救并进行善后处理。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上级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上报事故情况,以便各级形成合力,共同应对突发事件,降低事故损害,保持社会稳定。

14、突遇恶劣天气,学校应采取停课、调整上课时间等措施,确保安全,并告知学生家长,校车停运。

15、严禁租用、租借校车。严禁将校车用作其他用途。学校(幼儿园)放假期间,校车要停运保养,禁止将校车用于其他用途。

16、按照“一人一车一档”要求健全校车档案,并按时整理更新上报乡镇中心学校、县教育局和县交警部门备案。

17、自觉接受当地及相关部门的检查指导,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18、学校每期末将校车安全运行总结情况上报辖区中心学校备案

  二、校车驾驶人的聘用、审核确认及培训教育

19、严把驾驶员资质关。校车驾驶员需证、照齐全有效、凡有酗酒、嗜赌和史及心理障碍等精神疾患者以及影响安全驾驶的生理疾病患者,不得担任校车驾驶员。学校要预防和坚决制止校车驾驶员酒后开车、疲劳驾车、超员超速和车辆带病上路等不安全行为,一经发现要立即停运,并协助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20、校车驾驶人实行一正一副制,校车驾驶人须具有校车准驾资质,实行人车绑定,保持人、车的相对稳定。学校(幼儿园)聘用、更换校车驾驶人,要报交警大队和教育局审核确认备案,同时,对不再从事原校车驾驶的驾驶人应报交警部门注销其本校车驾驶资质。

21、中心校要定期对辖区校车单位负责人和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学校,幼儿园应每月对驾驶人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对驾驶人有交通违规现象的要进行强化教育培训,并责令改正。对不服从安全管理的驾驶人,要坚决辞退。

22、校车单位负责人和校车驾驶人要积极认真的参加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三、校车安全检查

23、校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校车门窗玻璃、座椅座垫及三防工具必须配备齐全,并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保持车辆整洁。

24、校车单位应每月对校车进行一次检查、保养、维护,使校车随时保持良好状态,确保行驶安全。检查资料完备。

25、除正常的定期检查外,校车每学期开学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性能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每天校车出行前必须对车况进行安全检查,并如实填写检查记录。

26、校车检查要有完整的记录资料,并存入本单位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档案。

  四、校车安全行驶

27、全县所有校车必须统一规范安装“校车运行轨迹监控系统(北斗导航系统)”,并确保全天24小时接受适时监控。

28、学校应当向县交通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校车行驶的路线和停靠站点,经审批后执行。校车必须严格按照审批路线、停靠站点运行。

29、校车接送学生、幼儿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核载人数载人,严禁超载。

30、除驾驶人员外,学校、幼儿园还应安排人员随车护送,随车护送人员负责维持车内纪律、人数的清点、学生的交接、处理突发事件、制止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

31、校车驾驶人应严格执行安全运行规定,谨慎驾驶,确保校车交通安全,严禁超速超载、酒后驾驶、疲劳驾驶、驾驶校车时聊天、接机等交通违法行为。

32、严禁将校车交给无驾驶资质人员驾驶,严禁交给非本车专职司机驾驶。

  五、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33、学校校(园)长为所在学校学生接送车辆即校车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校车安全运行工作全面负责。具体从事此项工作的教职工为直接责任人。中心学校负责对辖区学校校车进行督查,中心校校长是辖区学校校车安全督管第一责任人。

34、中心校学年初要与辖区校车学校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校(园)长在每学年初开学第一周内,完成与具体管理人、班主任老师、跟车护送老师、校车车主、驾驶员、乘车学生家长等签订校车安全运行和学生乘车组织管理责任书。

35、教育局与各县直学校乡镇中心学校签订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学校、幼儿园要与校车驾驶人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租用校车的还必须与租赁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逐车逐人明确安全责任。

36、教育局或相关职能部门对学校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情况进行检查,对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违规操作的,责令整改并予法规处理,对严重违规的民办学校将予以吊销办学许可。

37、对校车发生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附则

38、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本局原校车管理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以下简称“校车”)安全管理,规范校车营运和行车行为,保障师生乘车安全,根据《中华人道路交通xx法》、《中华人道路运输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湖南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校车营运和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校车,是指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专门从事接送中小学生及幼儿园幼儿上下学,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办理了校车相关手续,7座以上的客运包车。校车应当按规定喷涂、粘贴由公安交警部门统一核发的车辆专用标志。

第四条校车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准入审批、安全便利、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管理,车主全面负责,学校跟踪服务,群众参与,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校车管理贯彻“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的职能谁负责”的原则,市成立由市长任组长、主管教育的副市长任副组长,由市协调教育的副主任、教育、公安、交通、安监、财政、物价、监察、税务、电视台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局长、台长)、各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为成员的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校车管理问题,加大协调督查工作力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设教育局,负责全市校车安全管理日常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学校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与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校车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校车资质管理

第六条校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车型标准,从事校车营运的车辆,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先取得当地同意,经教育局初审后,由交警、交通部门核发有关证照,报市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并与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学校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健全完善各项制度后方可投入运营。

  第三章 驾驶员资质管理

第七条校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B照及以上并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无不良品行记录。

(三)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6分记录或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取得与所驾车型相符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校车管理

第八条 校车运营做到定线路、定时间、定人数、定时速,禁止车辆违法违规及带病运行。

第九条车主按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的规定定期对校车及相关证照进行审验。车上应当配备有效的灭火设备。必须强制为校车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第十条校车在车身的指定位置放置公安交警部门统一规定的校车标识及编号,在车厢外显著位置公示和投诉举报电话。

第十一条校车必须安装GPS系统。

第十二条车主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使用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车辆接送学生。

第十三条公安交警部门建立对校车及驾驶人安全技术管理档案。

第十四条对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校车,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不得向其审批发放有关证照手续,车主不得使用报废车辆或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车辆从事接送学生业务。

第十五条 车主暂停、终止经营或者减少运力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申请许可机关,并办理相关停运手续,交回校车标识和有关证照等。

  第五章 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一)负责按照学校布局、村庄布局及学生分布,制定校车发展规划,确定校车数量及线路布局。

(二)接受并审核车主提交的车辆接送学生的营运申请。

(三)校车的日常运营,及时制止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对学生家长进行学生(幼儿)乘车安全教育。

(四)积极改善当地道路交通条件,保证校车行驶顺畅。

(五)建立健全中小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工作督查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十七条 公安交警部门的职责:

(一)建立校车及驾驶人安全技术管理档案。

(二)加强校车准入源头管理,严格执行车辆准入条件,严格把住保险关,驾驶员资质,检验车辆的安全状况,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校车路上行车,加大对校车超载、超速、酒驾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使用“三无车”、故障车、拼装车、农用车及报废车等没有公安交警部门统一核发的校车专用标识的车辆接送学生的行为。

(五)在校车集中的校门口、必经路段和路面条件较差的路段,配置警力,加强。

(六)加强对校车业主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与培训。

(七)统一校车标识、着色及编号。

(八)每年至少两次(新学期开学前)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校车和驾驶员进行全面检查,并依据工作需要开展不定期检查。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部门的职责:

(一)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校车驾驶员办理《》,为符合条件的校车办理从事客运的《道路运输证》,达到证照齐全,持证经营。

(二)确立校车营运方式,建立校车营运良好秩序。

(三)在城区学校门口和学生出入口设立醒目的交通安全警示牌和交通提示,铺设路面减速设施,完善通校公路、学校周边公路和学校门口的交通安全设施。

(四)加强接送学生车辆客运市场的日常,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五)积极维护好校车营运道路,确保校车营运道路的畅通、安全。

第十九条安监部门的职责:

(一)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全市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

(二)负责对校车安全实施综合,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

(三)建立健全督办和问责机制。

第二十条门的职责:

(一)积极落实市对校车扶持的财政补贴经费。

(二)对涉及校车及学生安全的有关方面给予财政支持。

(三)设立校车管理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校车的安全管理跟踪服务,掌握学生用车需求。

(二)加强对学生交通安全的教育与管理。

(三)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工作督查制和责任追究制。

(四)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接送学生乘车安全管理制度、随车照管人员制度、学生定点定时上下车制度,并完备相关的工作记录,存档保管。

(五)核定每辆校车每次接送学生的乘坐班次、人数和姓名,并造册登记。

(六)每学期开学前,市教育局与每个学校校长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状;督促学校与车主、驾驶员及学生家长签订搭乘校车的安全责任状。

第二十二条物价部门的职责

配合交通、交警、教育等部门,根据运行线路核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监察局的职责

(一)对相关部门履行本暂行办法赋予的职责进行,确保各部门工作落实。

(二)对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的不作为、失职、渎职行为进行问责、依纪、依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税务部门的职责

根据有关政策减免相关税费。

第二十五条电视台职责

(一)建立校车报道。

(二)进行校车安全教育宣传。

第二十六条学校的职责:

(一)建立健全包括学生、教师交通安全在内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制、工作督查机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每学期开学前,配合当地与乘车学生家长和车主签订学生安全管理责任状。

(三)建立健全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及时与学生监护人签订接送协议书。

(四)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每学期不少于两课时,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五)落实随车照管人员制度。学校自备校车必须安排随车照管人员,教育学生遵守搭乘校车守则,建立照管人员、学生、车主、驾驶员的良好关系。

(六)及时向当地及有关部门反映、举报各种违法违规车辆接送学生的现象,确保学生交通安全。

(七)确保不擅自租用社会车辆作为接送学生车辆。

第二十七条车主的职责:

(一)购买合格车辆并依法为车辆申领牌照(含校车准运相关证照),必备证件,按规定对相关证照进行审验。

(二)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及时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况良好。

(三)按规定为车辆、乘车人、承运人、第三者投保各项保险。

(四)加强对驾驶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及时纠正驾驶员的各种不良习惯,确保校车安全运行。

(五)校车在车身的指定位置放置公安交警部门统一规定的校车标识及编号,在车厢外显著位置公示和投诉举报电话。

(六)车主暂停、终止经营或者减少运力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申请许可机关,并办理相关停运手续,交回校车标识和有关证照等。

(七)校车上应配备必需的有效消防灭火器等安全设施。

(八)校车运营做到按规定线路、时间、人数、时速行驶,禁止车辆违法违规及带病运行。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的职责:

(一)依法取得符合相应车型的《机动车》、交通客运《》,并具备校车驾驶员的相关条件。

(二)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及校车安全相关制度。

(三)按本暂行办法核定的时间、地点、线路、安全时速和乘车人数接送学生。

(四)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及时预见和避免可能发生的危险。

(五)配合随车照管人员维护好行车途中秩序,确保驾驶安全。

(六)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种培训和会议。

第二十九条家长的职责:

(一)倡导、鼓励就近学生、有行走能力的学生步行或者骑自行车上下学,倡导、鼓励学生家长接送子女上下学。

(二)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子女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接送学生,确保学生交通安全。

(三)积极配合当地及有关部门、学校做好学生上下学乘车途中的安全管理,共同担负起学生乘车的安全教育、管理责任。

(四)按规定的乘车时间、停靠点接送学生上下车。

(五)与学校签订学生安全管理责任状;与车主签订接送服务合同。

(六)及时制止和举报各种违法违规车辆接送学生行为。

第三十条 学生乘车守则

(一)不准搭乘不符合规定的社会车辆。

(二)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上车。

(三)不准在机动车道上等候车辆,应该在车站站台上或指定地点依次候车。

(四)上车后,按指定位置坐好,并系好安全带。

(五)不准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车外,不准向车窗外抛投任何物品。

(六)乘车途中不准与驾驶员交谈或妨碍驾驶员操作;不准在车内随意走动、打闹。

(七)车到站后,在车行道上不准从机动车左侧下车;下车后,需横穿车行道时,应在确定没有车辆过往时,在随车照管人员的指导下,从车尾后穿行,切不可从车头部贸然通过。

(八)服从照管人员、司机的'教育、管理和安排。

  第六章 运营

第三十一条车主对校车安全运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统一格式合同文本与被接送学生监护人签订《接送学生车辆接送服务合同》(文本格式,由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和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二)按规定为校车购买第三责任险,为乘车学生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三)中途不得随意更换驾驶员,确需更换的应当向当地申请批准,同时到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办理驾驶人有关证照审验手续,并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禁止校车超员,保证一人一座。

(五)校车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应不小于50%,且不应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之色纸或隔热纸。

第三十二条车主应当加强对驾驶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并对驾驶员从事接送学生的活动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三十三条教育、乡镇、街道办事处、公安交警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受理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校车投诉案件,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第三十四条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xx法律、法规、规章,严禁超员运行、超速行驶、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确保校车安全行驶。

(二)随车携带《机动车》、《机动车行驶证》和《》,在车辆适当位置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三)配合照管人员照管学生上、下车,保证学生乘车安全。

(四)着装整洁,语言文明,不得在车内吸烟。

(五)保持车厢内外整洁、卫生,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

(六)不得随意中途倒换学生乘坐车辆。

(七)协助维护好学生乘车秩序,确保副驾驶位置不乘坐学生及无关人员。

(八)不得搭载本车学生以外的其他人员。

(九)不得利用校车从事其他客运、货运经营及其他运输。

(十)在接送学生过程中发生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时,及时采取措施对学生进行保护,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十一)校车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应及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保护乘车人员生命安全,保护现场,并迅速向当地及公安交警、教育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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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怎么写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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