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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2023-12-19
【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篇】

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一、背景引言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各种场所如工厂、学校、商场、医院等的数量也日益增多,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制定和执行科学合理的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确保各类场所消防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推进的重要手段。

二、制度目的

为了加强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障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本制度旨在规范和明确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权限和要求。

三、制度内容

1. 建立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利,确保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2. 制定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对场所消防设备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等方面进行规范,明确每个环节的工作责任和流程。

3. 加强场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和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推动形成全员参与、全民消防的良好氛围。

4. 开展定期消防演练和应急演练,提升员工的火灾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

5. 建立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不合规的消防设施和行为,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告。

6. 加强与消防救援部门的沟通合作,定期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和技能提升,增强应急协作能力,确保火灾事故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

7. 建立健全场所火灾和联动控制系统,确保火灾信号和相关设备能够及时传达和响应,减少火灾事故的扩大和蔓延。

8. 配备专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其专业知识的更新和培养,提高其技能水平,以应对新的消防安全管理挑战。

四、执行措施

1. 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纳入场所的日常管理体系,由管理人员负责执行,确保制度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2. 加强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以确保员工对制度的理解和遵守,增强全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3. 设立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明确其职责和工作要求,确保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4. 定期评估和检查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并采取相应的纠正和改进措施。

5. 加强与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及时获取消防安全管理的最新信息和技术动态,提升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五、总结

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建设和有效的执行措施,可以提高场所的消防安全水平,确保员工和公众的安全,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各类场所应积极制定和推进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共同为构建安全、和谐的社会提供保障。

【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篇】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 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

第八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第十条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十一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十二条 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第十三条 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的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三)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四)应当设置火灾自动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四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条 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十六条 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第十八条 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第十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第二十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设置电话,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法》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年x月xx日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管理,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提高公民的逃生自救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人员伤亡,根据《中华人----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检查规定》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员密集场所指在*县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场所:

  (一)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含旅馆、饭店,下同)、公共体育场馆、会堂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建筑面积在1000m2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含商店、市场,下同);

  (三)建筑面积在200m2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和网吧,建筑面积在500 m2以上的候车厅(楼),建筑面积在2000 m2以上的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

  (四)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的门诊楼及病房楼;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生在500人以上的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

  (五)员工在1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第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消防安全疏散的规定,保障消防安全疏散畅通。

  第四条 本级人民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疏散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消防安全疏散的检查工作。

  安监、教体、文广、工商、旅游、卫生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消防安全疏散的检查工作。

  教体、劳动保障等部门应将消防安全疏散及火灾逃生知识列入宣传教育培训的内容,并定期组织实施。

  第六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疏散管理的职责,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疏散管理的责任人。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疏散负责。

  第二章 消防安全疏散设施

  第七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厅室或房间的疏散出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个厅室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个厅室面积不大于60 m2时,可设一个疏散出口,但应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安全绳、逃生缓降器、垂直爬梯、软梯等辅助疏散器具;

  (二)房间内最远点与最近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0m;

  (三)疏散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移门、卷帘门及旋转门。

  第八条 疏散门应向外开启,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60 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多时,可向内开启。疏散出口不应设置门槛,在距疏散出口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及影响人员正常疏散的障碍物。

  第九条 商店、宾馆、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咖啡馆、茶室、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学生宿舍楼、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需控制人员进出的安全出口应当安装安全控制与逃生门锁系统。

  第十条 人员密集场所内疏散走道的设置应便于人员疏散,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疏散走道应双向疏散,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m,地面应保持平直,不应设置影响人员疏散的障碍物;

  (二)疏散走道与其它部位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三)疏散走道的地面、顶棚及隔墙等不应采用可燃材料装修,严禁采用燃烧后产生气体的材料进行装饰或装修。

  第十一条 人员密集场所内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层数不超过3层,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但必须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辅助疏散设施。

  除特殊情况外,人员密集场所的窗口、阳台等开口部位不应设置防盗窗,当必须设置时,应有从内部易于开启的装置,窗口、阳台等开口部位应设置辅助疏散器具。

  第十二条 人员密集场所内的疏散楼梯应设置楼梯间。楼梯间应靠外墙设置,便于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且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疏散楼梯应便于人员疏散,踏步布置均匀通畅,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影响人员疏散的障碍物;

  (二)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不应敷设空调风管和易燃、可燃液体管道及可燃气体管道;

  (三)疏散楼梯宜通至上人屋面,且在各楼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其首层应能直通室外;

  (四)地下、半地下的楼梯间应在首层采用防火隔墙与地上部分分隔并直通室外。

  第十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厅室或房间、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内应在墙面的上部、顶棚或出口的顶部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且地面照度应能满足人员疏散要求。

  第十四条 设有火灾自动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在厅室或房间及疏散走道内设置应急事故广播,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急事故广播应能在火灾情况下自动切换,其声音应明显高于背景音乐;

  (二)歌舞厅、夜总会、宾馆客房、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厅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放火灾警报,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未设置火灾自动系统的场所应设置应急广播或声光器。

【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篇】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0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全负责人。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法》第十四条向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有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需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

第八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需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第十条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十一条公共娱乐场所内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十二条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第十三条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的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三)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四)应当设置火灾自动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四条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条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十六条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第十八条卡拉0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0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第十九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第二十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设置电话,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法》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篇】

  1 营业厅合理摆放柜台,不遮挡消防设施,并保证顾客流通的必要宽度。

  2 商场装修应执行国家有关装修设计防火规范,楼梯间、地下商场应使用不燃材料、其它部位宜使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货架、柜台如与地面有空隙,宜使用不燃材料进行密封。

  3 经营电器的柜台,测试所用电源必须单设,安装安全保护设备,测试完毕及时切源,并制定测试安全规定,营业员应严格按照测试方法操作。

  4 商场内不准使用热得快等电热器具。

  5 商场内不准带入、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6 商场禁止吸烟,禁烟标牌应当鲜明完整,必须有礼貌的制止顾客吸烟。

  7 吸烟室应加强对吸烟的管理,做到“烟灰、烟头、火柴杆、三不落地”。

  8 废弃包装物品及垃圾应随时清理,放到指定地点,闭店前将垃圾桶清空,各企业的纸壳存放处应当晚清除。

  9 每天下班后,认真清场,关闭好门、窗,切断火源、电源、气源,确认安全后,上报保卫处后撤离。

【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篇】

(一)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七)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每月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九)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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