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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

2022-02-20

销售合同】导语,大家所阅读的本篇文章共有6840文字,由常建光细心修正,发布于【都市文档在线www.0519news.com】。双方(both sides),汉语词语,指在某事上相对的两方面。出自魏巍 《东方》。商品房买卖合同倘若你对这篇文章有什么独特的建议,也可以上传分享给大家!

第一篇 商品房买卖合同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本合同条款由中华共和国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

合同双方当事人: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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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委托进口销售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双方愿意共同遵守:

总则

1.1根据《中华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共和国合同1.2法》之规定及双方同1.3意签订本合同1.4。

1.5甲乙双方就执行本合同1.6下述第二条规定的进口项目建立代理关系,1.7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实施进口代理行为。

1.8乙方不1.9承担为甲方委托进口产品非乙方不1.10当装运的质量风险和市场价格风险。若由于甲方未履约或未完全履约,而1.11造成乙方未履约或未完全履约之责任由甲方承担。

1.12本合同1.13未尽事宜,1.14双方应首先根据上述法律及双方在签订合同1.15时达成的基本原则协商解决。

进口项目

1?标的:乙方代理甲方从香港进口。

2.2?甲方编制《委托进口确认单》,3.列明每批进口货物的产品名4.称、规格型号、数量、进口单价、产地、装箱情况、要求的交货期等内容。

甲方的义务

5.1?甲方负责将每批货物的具体清单、价格和数量等资料在香港卖方发货期前3个

工作日将订货通知单交乙方,以便乙方办理货物进口的审批手续和做进口报关的准备工作。

3.2?甲方应及时满足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有关业务所需的信息。

3.3?落实支付进口合同价款和有关费用,具体方式见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

3.4?甲方应保证报关货物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进口单价、产地、装箱情况等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否则,所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概由甲方负责。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

4.1?办理货物进口的审批手续和进口报关的有关手续,拟定外贸进口合同的商务条款,以乙方的名义代甲方签订外贸合同。在执行进口合同过程中,随时向甲方通报有关情况并会同甲方及时采取对策;

4.2负责将货物从乙方香港货仓提出后运抵乙方深圳仓库,4.3并及时通知甲方,4.4以便甲方及时安排接货,4.5货物在送交甲方签收前发生的由于不4.6当装运所造成的丢失、损坏由乙方负责。

4.7海关核准并通知可付汇(取得可付汇海关单)后,4.8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币3个工作日内办理对外支付的有关手续。

第五条?进口合同价款、费用及其支付和结算

5.1进口合同5.2 价款及具体进口货物清单、数量和价格见本合同5.3的2.2条款。

5.4进口综合费率为进口货物完税后币总价的(百分之),5.5其中包含从乙方香港仓库至乙方深圳仓库的进口环节中所发生的香港至深圳的深圳进口报关费、打单费、海关正常查车费;,但不5.6包括香港机场提货费、香港境内中转费、香港至深圳的装卸货费、汽运费、保险费、商检费等杂费;美元兑币汇率暂定为1:8.3(当汇率出现较动时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再做商议)。即甲方需支付乙方综合费=进口美金额8.3(1+关税率)(1+增值税率),5.7单次进口综合费不5.8低于币2000元;

5.9货物报关进口后,5.10乙方与甲方或甲方指5.11定的国内客户签订内贸合同,5.12合同5.13价包括货款总额加综合费,5.14即内贸合同5.15总价=进口美金额8.3(1+关税率)(1+增值税率)(1+综合费率);?

5.16进口合同5.17签订后,5.18甲方应按具体合同5.19执行进度将所需费用和货款资金按照如下方式支付给乙方,5.20以便乙方及时办理货物的进口报关和办理对外付汇手续:

甲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前将相当于关税、增值税的币(美元兑币汇率暂定为1:8.3)和进口综合费支付给乙方,供乙方办理报、清关手续及支付其他海关杂费;

甲方应在乙方向银行对外付汇前3个工作日将内贸合同全额扣除预付综合税及进口综合费后的补足款支付给乙方,乙方负责提前做好向银行购汇相关手续,收到甲方货款后应及时(暂定为3个工作日)办理对外支付手续;并将汇款水单传真给甲方。乙方在收到内贸合同全额货款后应及时按内贸合同金额给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5.5?乙方应在货物到达甲方指定的国内目的地后及时提供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报关单的复印件。

5.6?如果甲方在执行进口合同中增加订货,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海关综合税款及进口综合费。如因海关对甲方进口商品归类和货价进行重新核定,而导致增加的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全部由甲方承担(包括海关已出税单,过后补征税额)。

货物交付及验收

6、1?甲方或甲方指定外商向乙方交货时,若货物外包装为原厂包装,乙方按包装箱标示及装箱清单验收:若原厂外包装破损或有其他异样,乙方按装箱单开箱照实验收并加封乙方封箱条; ?

6、2?乙方交货时,货物原厂外包装完好的,乙方按原厂外包装标示及原厂装箱清单交货:若原厂外包装破损或有其他异样的,甲方可开箱清点,照实验收;

6、3?乙方在境外时,原厂外包装完好,乙方可视其内在货物完好:乙方凭原厂

外包装完好交货的,甲方不得向乙方提出异议;在原厂外包装完好的情况下,甲方验收时发现异常的,甲方应找境外供应商交涉,在此情况下,乙方可提供协助;

6、4?货物风险在签收时转移,事后双方均不得提出异议。

第七条?不可抗力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延迟履行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另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任何损失由受损失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8.1?本合同规定的代理手续费不包括办理采购合同项下仲裁、诉讼及外商破产事宜所需的费用;

8.2?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和磋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出现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属双方过错,则应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8.3?甲乙双方同意,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亦可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按届时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除仲裁庭另有规定外由败诉方负担。

第九条甲乙双方应各自承担在执行本合同中各自所发生的经营管理费用。

第十条对于本合同项下重要事项的联络,甲乙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紧急事项可用电话联系,但事后须采用书面方式确认。

第十一条?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为期一年。

第十二条?如果甲乙 任一方为临时性机构,在其撤销或解散时,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由其主管部门承担。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如更改其名称、地址、开户银行、银行帐号时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责任方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经济损失。甲乙双方的通信地址、联系人和开户情况如下:

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传真:

电话:

联系人:

乙方:地址:邮政编码:传真:

电话:联系人:?

甲方(加盖公章):

授权代表:

签字日期:

乙方(加盖公章):授权代表:

签字日期:

第三篇 晋州市嘉诚有色金属加工厂与被告胡勇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晋州市嘉诚有色金属加工厂与被告胡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xx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娄韬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何桂海、刘志清参加的合议庭,于20xx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少丽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晋州市嘉诚有色金属加工厂的委托代理人赖永,被告胡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晋州市嘉诚有色金属加工厂诉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74 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银行规定的计收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利息, 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胡勇称辩,欠原告的货款属实,要求分期偿还,但不愿承担逾期支付货款利息及负担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晋州市嘉诚有色金属加工厂在浏阳设立鞭炮烟花原材料经营部销售其产品,与从事鞭炮烟花原材料经营的被告胡勇有多年的买卖业务。20xx年10月19日,原、被告双方核实往来,被告胡勇向被告晋州市嘉诚有色金属加工厂出具欠款单,内容是“今欠到嘉诚金属加工厂币贰拾柒万肆千元”。20xx年春节前,原告派员与被告胡勇协商偿还货款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催款无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欠款单,原告工商登记资料、被告户籍证明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胡勇拖欠原告晋州市嘉诚有色金属加工厂货款不及时偿还,构成违约,被告胡勇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出具的欠条未约定还款日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从起诉的催款日期(即20xx年5月13日)确定为还款期限,逾期后应按中国银行规定的计收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共和国XX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胡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晋州市嘉诚有色金属加工厂货款274 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xx年5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银行规定的计收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进行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 410元,由胡勇负担。

第四篇 家具买卖合同文本

合同编号:

人: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

买受人: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条 家具名称、数量、价款

家具名称商标或品牌规格型号材质颜色生产厂家数量单价金额

合计币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 质量标准:

第三第 家具保修期为    月,在保修期内出现家具质量问题,由人在   天内修理好或更换,修理不好或不能更换的,予以退货。

第四条 定做家具图纸提供办法及要求:

第五条 交货时间:

第六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

第七条 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第八条 检验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第九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第十条 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人(签字盖章): 买受人(签字盖章):

第五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货物质量争议案件评析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诉被告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该单买卖适用FOB GUANGZHOU进行交付,根据该交付条款,货物自装运港广州黄埔港越过船舷时起一切风险由买方承担,故本诉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货物质量责任。笔者认为,本诉被告的该抗辩理由对国际贸易术语风险转移规则的认识是错误的。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FOB船上交付(指定装运港)术语的解释中明确了陔种交付方式货物的风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至买方,该风险转移规则主要是针对海运或内河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货物灭失、毁损等风险作出的,涉及买卖过程中的风险分担,但货物风险的转移并不影响风险转移至买方后,买方向卖方追究货物瑕疵的担保贾任。本案的货物质量争议正是涉及卖方的瑕疵担保义务,这是卖方应履行的一项主合同义务,区别于风险负担的卖方保证的是交付时货物本身的质量符合合同要求,而不是交易过程中货物可能因外来因素招致的损失的承担。如果有证据证明卖方在装运港确实交付了不符合合同质量要求的货物,则即使货物的风险已经转移至买方,卖方也不能因此免除货物质量的瑕疵担保责任。且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也明确了其涵盖的范围只限于跨国境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已售货物(指有形的货物,不包括无形的货物,如电脑软件)交货有关的事项,不涉及违约的后果,也说明了贸易术语的风险负担规则并不能等同于或覆盖合同质量争议的违约责任。虽然判断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通常以交付时间为界线,这与风险转移界线可能存在重合,但瑕疵担保责任与风险负担是两种责任,在处理相关争议时应注意区分。综上,本诉被告以FOB风险转移规则来抗辩本案的货物质量争议不应得到的支持。

作者单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

第六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货物质量争议案件评析

本案的本诉被告和反诉被告均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四年。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否对质量异议的诉讼时效作出了特别规定呢?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就诉讼时效问题提出的依据不同,本诉被告的抗辩是依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6条“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的规定作出的,被告认为本诉原告有关质量问题的主张超过了公约规定的二年期限,本诉原告则认为本诉未超过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的四年诉讼时效。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9条的规定实际上规定了买方对质量不符情形的异议期间通常为二年。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国内法学界对该异议期间的性质存在不同的看法。有观点认为异议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一旦期间届满就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另有观点认为异议期间属于诉讼时效期间,一旦期间届满,发生权利功效减损的法律效果。我国合同法对此问题并没有明确表态,仅规定一旦异议期间届满,买受人又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笔者认为,在本案中将质量异议期间认定为诉讼时效期间,为卖方实际存在不完全履行行为又愿意在期间经过后承担该不完全履行的违约责任提供了机会,同时也不妨碍卖方的抗辩权,更符合契约自由原则,有利于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更有利于实现实质公平。认定质量异议期间为诉讼时效期间,同时应注意该诉讼时效期间具有特殊性,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有区别,属于特殊诉讼时效:该时效期间是不变期间,当事人在质量异议期间提出相应主张,质量异议期间并不发生中断,而是导致普通诉讼时效得到适用。本案的判决中并未提及质量异议期间的定性,但这不影响判决的最终结果,在我国合同法未对质量异议期间性质达成共识的前提下,这样的处理做到了保持裁判与现行法律规定的一致性。

在反诉中,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有关货款支付的诉讼时效适用四年的诉讼时效并无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反诉争议主要是货款支付问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款支付的方式与时间,反诉被告回避了合同中的约定,坚持认为反诉原告出具的随货发票已经证明货款已支付。但是,反诉原告忽略了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卖方出具的随货发票的特殊性,这一点也是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货款支付纠纷中应特别注意的问题。国际货物买卖中往往附随许多单证,随货的商业发票是常见的一种,但该种发票并不具有支付凭证的证明效力,不能单独作为买方支付货款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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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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