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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五篇

202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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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又称承租方,是指租赁合同中使用租赁财产并按约向对方支付租金的当事人。其主要合同义务为:(1)按约定数额和期限向出租人支付租金;(2)妥善保护租赁财产并按约定用途正当使用;(3)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及时返还租赁财产。其主要权利是按约占有和使用承租财产。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间发生租赁财产所有权转移时,承租人的合同权利对新所有人仍然有效。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五篇要是你对这篇文章感觉哪里不好,可以发表分享给大家!

第一篇 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

中小企业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人、租赁物的选择,向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小企业租赁合同的特征:

(l)中小企业租赁合同的租赁物是出租人按承租人要求订立的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2)中小企业租赁合同的履行涉及两种合同关系三方当事人。除出租方和承租方外,还有购买租赁物买卖合同关系中的人。

(3)当事人可以约定租赁期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

第二篇 李桂芬等与海南省汽车运输总公司五指山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李桂芬、黄茂山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五指山市(20xx)五民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原告李桂芬与原告黄茂山是同居关系。2000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定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房屋一间出租给原告经营使用;租赁期间,因甲方(被告)主管部门和地方城市建设需要,甲、乙(原告)双方无条件服从,合同自然终止;租赁期限为两年(即从2000年7月1日起至20xx年6月30日止),每月租金900元。合同签定后,原告交纳押金1000元。20xx年2月20日,被告接到其上级主管部门省汽运总公司下达的省汽运〔20xx〕02号《关于收回站房内汽车配件店的通知》,决定收回租赁房屋用于海汽快车业务。并于3月3日,通知原告在3月31日前搬迁完毕。3月19日被告收取原告三月份的房屋租金900元,3月28日原告办理了地方税务税款的报停手续,于4月1日将货物移交至海南省工业学校,但未办理押金退还手续。20xx年6月18日原告李桂芬以合同履行期限未满,违反合同约定,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及其退还押金1000元,和搬迁期间不应收取租金900元为由,向起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以原告拖欠水电费107元为由,提起反诉,原告(反诉被告)向法庭提供了金额为86元的水电费票据,原审对原告的请求(除了部分租金外)作出了支持,对被告的反诉请求做出驳回反诉的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海南中级于20xx年4月28日以本案黄茂山主张权利,未列其为原告,属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为由,作出(20xx)海南民终字第225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审认为:原、被告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到合同的履行是有条件的,合同的免责条款的第六条第(2)款约定:租赁期间,因甲方(被告)主管部门和地方城市建设需要,甲、乙(原告)双方无条件服从,合同自然终止。被告与被告主管部门是行政隶属关系,与地方城市部门没有行政隶属关系,该条款的通常解释是主管部门需要,被告接到总公司对该租赁房屋的搬迁通知后,向原告发出了通知,在搬迁期间内,原告向地方税务部门办理了停业手续,将货物搬迁移交至海南省工业学校,被告对其财物没有毁损,也没有灭失。被告根据有条件履行合同的约定,通知原告在一定期限内搬迁,不转租,不,收回开拓新业务--海汽快车,服从全省汽车站内整治的整体利益的大局,即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成立,不属于违约行为,也没有造成终止合同后的财产损失。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没有合同或法律上的依据,不予支持。原告认为合同第六条第(2)款约定的合同自然终止的免责条件:甲方(被告)主管部门和地方城市建设需要,是两个部门的需要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而提出免责条款不成立的异议。原告应当在收到搬迁通知后,在搬迁期间内,向或仲裁部门主张权利,解决免责条款的争议,处理纠纷。原告主张被告免责不成立,属于违约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通知原告3月3日搬迁后,实际经营半个月,被告在3月19日收取原告租金900元属多收半个月租金450元,合同终止,应退还押金1000元。被告对押金1000元及多收的租金450元返还给原告,没有异议,予以照准。被告反诉原告应交纳水电费107元,因原告已举出86元的水电费的单据,其反诉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据此判决:一、被告(反诉原告)应退还房屋押金1000元和多收的房租450元,共1450元给原告(反诉被告)李桂芬、黄茂山,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宣判后,李桂芬、黄茂山不服提起上诉称: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2、判令被上诉人退还押金1000元及多收房租450元;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上诉人损失4万元;4、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理由是:1、重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单方解除合同、提前收回上诉人租赁的房屋未构成违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提前收回租赁房屋自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免责条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租赁期间,因甲方主管部门和地方城市建设需要,甲乙必须无条件服从,合同自然终止,余款押金退还乙方”。即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而不只是被上诉人主管部门的需要。该条款是格式条款,它免除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责任,而加重了上诉人的责任,排除了上诉人的主要权利,依法应认定无效。被上诉人通知上诉人收回房屋的理由与其主管部门通知的收回理由不符,且被上诉人从未向上诉人提交过其主管部门的通知。2、重审判决所依据的法律不符合判决结果。3、重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要求赔偿损失4万元的诉讼请求错误。上诉人的损失包括(1)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未履行15.5个月,每月以利润3000元计算共46500元;(2)装修铺面的损失3万余元;(3)尚余货物50859.70元,因无铺面无法销售,应作为损失赔偿。上述损失共计10万余元,现上诉人仅要求4万元损失,于情于理并不过分。被上诉人海南省汽车运输总公司五指山公司答辩称:双方在合同中对免责条款已有明确约定,被上诉人解除合同是由于上级主管部门下通知要求收回该铺面,以开展快车业务。同时地方也下文要求整顿市容市貌。故我方解除合同不构成违约。原审判决正确,请维持。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期限、租金及押金的交纳、免责条款及解除合同的事由,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双方于2000年6月30日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两年即2000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该合同第六条第(2)款规定:租赁期间因甲方主管部门和地方城市建设需要,甲乙双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合同自然终止。20xx年2月20日,被上诉人接到其上级主管部门-省汽运总公司下达的省汽运〔20xx〕02号《关于收回站房内汽车配件店的通知》,决定收回租赁房屋用于海汽快车业务。被上诉人于3月3日通知上诉人在3月31日前搬迁完毕。上诉人于3月19日向被上诉人交缴三月份租金900元,于4月1日将货物搬运到海南省工业学校并搬出该租赁房屋。双方因合同履行期限未满而发生争议,故未办理押金退还手续。上述事实有租赁合同书、通知、营业执照、收取押金和房租专用发票、20xx年4月1日汽车配件移交清单、20xx年水电费单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为证,证据均经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提前单方解除合同是否构成违约,损失是否应赔偿。上诉人上诉主张,被上诉人提前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合同第六条第(2)款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即”因甲方主管部门和地方城市建设需要,双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合同自然终止”,现仅具备第一个条件,尚不具备第二个条件,合同解除的条件尚不具备。即使该条款成立,也因其属于格式条款而无效。据查,双方所签合同第六条免责条款第(2)款规定应通常理解为甲方上级主管部门、地方城市建设需要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即条件成就。因该两部门不具有隶属关系,不可能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现被上诉人上级主管部门通知要求收回出租房屋用于省汽快车业务,属于解除合同条件成就。该条款尽管属于格式条款,但并不具备”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况,该条款并未加重上诉人责任、排除上诉人主要权利。应认为是有效条款。被上诉人提前终止合同是有客观原因的,已具备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故不构成违约。上诉人上诉主张因解除合同造成其财产损失4万元,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据查,上诉人已将汽车配件等货物安全搬运至海南省工业学校,尚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上诉人完全可以另租房屋继续经营。至于合同履行期未满,造成可得利益损失,由于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有明确约定,上诉人对此条款已签名认可,视为自愿接受该条款。故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鉴于被上诉人在通知上诉人搬迁时,仅给一个月的宽限期,违反有关租赁法规应给承租人三个月宽限期的规定,给上诉人造成一定的困难和不便,故应酌情给予补偿,每月按3000元予以补偿,共计6000元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海南省五指山市(20xx)五民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的第一、二、三项;

桂芬、黄茂山损失币6000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币1746元,由上诉人李桂芬、黄茂山负担1500元,由被上诉人海南省汽车运输总公司五指山公司负担24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第三篇 房屋租赁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建物地址

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上海市 区 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在良好状态下出租给乙方 使用。

二、房屋面积

出租房屋的登记面积为 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为期 年,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将房屋腾空并交付乙方使用。

四、租金

1. 数额:双方商定租金为每月    元整(含管理费)。乙方以      形式支付给甲方 .

2. 租金按 月为壹期支付;第一期租金于 年 月 日以前付清;以后每期租金于每月的 日以前缴纳,先付后住(若乙方以汇款形式支付租金,则以汇出日为支付日,汇费由汇出方承担);甲方收到租金后予书面签收。

3. 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七天,则每天以月租金的0.3%支付滞纳金;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十天,则视为乙方自动退租,构成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五、押金

1. 为确保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之安全与完好,及租赁期内相关费用之如期结算,乙方同意于 年

月 日前支付给甲方押金     元整,甲方在收到押金后予以书面签

收。

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应于租赁关系消除且乙方迁空、点清并付清所有应付费用后的当天将押金全额无息退还乙方。

3. 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而产生的违约金、损坏赔偿金和其它相关费用,甲方可在押金中抵扣,不足部分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付款通知后十日内补足。

4. 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在租赁期内正常租用该物业,甲方应立即全额无息退还押金予乙方,且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六、甲方义务

1. 甲方须按时将房屋及附属设施(详见附件)交付乙方使用。

2. 房屋设施如因质量原因、自然损耗、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受到损坏,甲方有修缮并承担相关费用的责任。如甲方未在两周内修复该损坏物,以致乙方无常使用房屋设施,乙方有权终止该合约,并要求退还押金。

3. 甲方应确保出租的房屋享有出租的权利,如租赁期内该房屋发生所有权全部或部分转移、设定他项物权或其他影响乙方权益的事件,甲方应保证所有权人、他项权利人或其他影响乙方权益的第三者能继续遵守本合同所有条款,反之如乙方权益因此遭受损害,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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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复印机租赁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一、乙方向甲方租赁复印机_________台,机型_________,经甲、乙双方协商,特达成如下租赁协议。

二、乙方先交付甲方_________元(币)作为机器保证金,如换机追加按金_________元。

三、复印价格:每月固定基本租金_______元,包印_____张,超出部分按每张_______元结算,每月结算一次,租金一次性付清。

四、租赁期限为_________年,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五、甲方责任:在租赁合同期内,维修、耗材、配件甲方负责(纸张除外)免费为乙方培训操作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当机器出现临时故障时,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24小时内保证机器正常,如遇到特殊故障(在两天内修复不成),甲方提供另一台性能完好的机器给乙方使用,直到机器修复为止。

六、乙方注意事项:严格按照甲方规定要求操作和使用机器,保持机器干净,当发现有异常现象时,要及时和联系解决维修,不得用废纸和非复印纸复印,除甲方工作人员外,其它人员不得随意拆装机器和乱调机器。

七、在租赁期内,机器如乙方工作人员造成的人为损坏,被盗、火警或因违法经营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负责。

八、在租赁期间,双方不得随意提出更改合同,否则对方有权终止合约。

九、乙方必须提供本市有效身份证文件。

十、租赁期满,如继续租赁需提前向甲方提出。如提前终止租赁必须向对方多付两个月租金作违约金。

十一、乙方如转移经营地点必须提前五天通知甲方,否则按违约处理。

十二、本机价值_________元,起租日基数_________张,机身号码_________。

十三、换机记录

机型:_________,机身号码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日,基数_________张。

十四、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第五篇 餐饮房屋租赁合同1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将位 市房一间,租赁给乙方经营餐饮服务。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该房屋租金为币 元整,乙方需在签订协议当天一次性全额交付租金。

第二条 在房屋租赁期间,该房屋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水费、电费、电话费、上网费、光缆电视收视费、物业管理费、卫生费、取暖费等一切相关费用。

第三条 乙方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结构及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退租时,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第四条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本合同终止后第二天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第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的;

2.擅自将承租房屋转让、转借他人;

3.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4.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5.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第六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乙方全额交付租金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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