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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爱民、张海琴与谙东成等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2-02-19

租赁合同】导语,你眼前所阅览的本篇共有6409文字,由任平兴详细改正后,上传于都市文档在线。违约金,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其违约行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一般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两者均属于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在数额限制上,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但存在过高于损失需要适当减少或过低于损失需要适当增加时,计入担保范围的违约金应当以人XX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确定的数额为准。违约金的标的物通常是金钱,但是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许爱民、张海琴与谙东成等租赁合同纠纷案假若你对这类文章感觉哪里不好,也可以上传分享给大家!

第一篇 许爱民、张海琴与谙东成等租赁合同纠纷案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

民 事 判 决 书

(20xx)安民一终字第5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爱民,男,1963年5月10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琴,女,1963年4月3日生。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鹏,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谙东成,男,1963年5月4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树文,男,1951年1月10日生。

委托代理人任根顺,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许爱民、张海琴因与谙东成、吕树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20xx)安民白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许爱民、张海琴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鹏,被上诉人谙东成,被上诉人吕树文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根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xx年被告许爱民承包了被告吕树文承建长明科技园西区3号楼的建筑工程。20xx年11月15日原告与被告许爱民签订了租赁设备合同,合同约定,使用时间20xx年11月l5日至20xx年2月15日共90天。凡租赁工、器具一律从领取之日计费,并由使用单位负责保养,交回时必须经甲方验收,确保完好无损,如有丢失和损坏,乙方按甲方规定价赔偿,铁架杆每米按3.84公斤计算赔偿,每米按13元计算。乙方每月5目前必须给甲方清算上月租赁费,如有拖欠,应按领取时约定价格增加一倍租赁费计算,另再按欠款数额累计加收20%利息。“增加一倍租赁费”为主合同租赁费,“20%利息”为合同违约金,租赁期间保管不善造成丢失和损坏,在未办理赔偿手续之前,丢失物资仍按租赁形式收取租金,赔偿办法按市场价格的130%进行赔偿。收麦放假去掉5天租赁费,收秋种麦去掉10天租赁费,冬季过年去掉一个月租赁费,如每月5日前乙方没来给甲方清算租赁费,甲方不再给乙方去掉放假天数的租赁费(45天),设备的往返运输和装卸费用均由乙方支付。马钢扣交回时乙方应上油,否则每个加上油费0.1元。铁架杆每天每米0.013元,扣件每个每天0.006元。合同签订后,被告许爱民给付原告押金5000元。,被告许爱民工地采料员张海彬予20xx年11月16日领取6米铁杆640根、4米铁杆140根、2米铁杆210根、3米铁杆310根、十字扣5000个,20xx年11月17日领取4米铁杆270根、3米铁杆190根、接头扣850个,20xx年11月19日领取4米铁杆1024根,原告就租赁费用、扣件上油费、接头扣与十字扣差价、扣件丝费、运费与被告许爱民、张海琴曾进行计算,其中租赁费共计48562.85元、扣件上油费585元、接头扣与十字扣差价364.20元、扣件丝费840元、运费2000元,但被告许爱民、张海琴未履行。20xx年6月9日至20xx年8月5日被告陆续归还原告铁杆合11177米、十字扣5607个、接头扣243个,至今仍欠原告铁杆合319米来归还。随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许爱民、张海琴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另查明,被告许爱民与被告张海琴系夫妻关系。被告许爱民于20xx年3月24日因故不再承建长明科技园西区3号楼的建筑工程,许爱民就租赁设备未与吕树文清点交接,吕树文也未与原告另行签订租赁合同。上为本案事实。

原审认为,被告许爱民与原告签订的租赁设备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许爱民作为租赁人应向原告返还租赁物、支付租赁费用。被告许爱民超过约定期限,使用租赁物,应视为合同的延续。被告许爱民逾期支付租金,原告要求按照合同加倍收取租赁费并加收20%的利息作为违约金,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许爱民至今仍未返还原告铁杆合319米,其应当返还原物或按合同约定每米13元赔偿,并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未办理赔偿手续之前的租金,但原告要求赔偿过高数额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许爱民支付原告的押金5000元,应从赔偿款和租金中扣除。被告许爱民欠原告扣件上油费585元、接头扣与十字扣差价364.20元、扣件丝费840元、运费2000元,事实清楚,依法应予偿还。被告张海琴与被告许爱民因系夫妻关系,故张海琴应与许爱民共同承担责任。原告称被告吕树文与许爱民系合伙关系,并要求吕树文与许爱民承担连带责任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许爱民辩解称吕树文作为开发商应对20xx年3月20日前欠原告的租赁费承担连带责任,对于20xx年3月20日之后的租赁费吕树文应承担责任,但本院认为被告吕树文实际作为工程转包人并未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且许爱民不再承建工程后就租赁设备未与吕树文清点交接,吕树文也未与原告另行签订租赁合同,故被告许爱民的辩解理由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法》第六十四条、《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许爱民、张海琴给付原告谙东成租赁费97125.70元、违约金19425.14元、扣件上油费585元、接头扣与十字扣差价364.2元、运费2000元、扣件丝费840元共计120340.04元。扣除被告许爱民支付的押金5000元,实际被告许爱民、张海琴共给付原告谙东成115340.04元。二、被告许爱民、张海琴按合同约定返还原告铁杆319米。如不能返还原物则赔偿原告谙东成铁杆款4147元。并支付319米铁杆租赁费及违约金,从20xx年8月6日起至付清租赁物或付清赔偿款之日止按每天租赁费8.29元,违约金1.66元计算。三、驳回原告谙东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宣判后,许爱民、张海琴不服上诉称,原判许爱民、张海琴承担租赁费用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吕树文承担租赁费用和铁杆款共计119487.04元及违约金。谙东成、吕树文以请求维持原判予以答辩。

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许爱民与被上诉人谙东成签订的租赁设备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自觉履行。上诉人许爱民作为租赁人予以违约,应向被上诉人谙东成返还租赁物、支付租赁费用以及违约金,原判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认为应改判吕树文承担租赁费用和铁杆款及违约金,因其未提供有效证据,故本院不予确认。上诉人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共和国民事----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49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洪

审 判 员  郭文吉

审 判 员  刘海波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代 书 记 员  王爱军

第二篇 一般财产租赁合同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开户行:

帐户:帐户: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租赁财产及附件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用途。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年零月,出租人从年月日起将交付承租人使用,至月日收回。

第三条租 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第四条租赁期间租赁财产的维修保养

第五条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变更

1、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将出租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不必征求承租人同意,但应告知承租人所有权转移情况。所有权转移后,出租财产所有权取得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人,享有原出租人享有的权利,承担原出租人承担的义务。

2、承租人如工作需要,将租用财产转让给第三方承租使用,必须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

第六条违约责任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

第九条本合同在规定的租赁期届满前日内,双方如愿意延长租赁期,应重新签订合同。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合同副本份,送单位备案。

甲方签约:乙方签约: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第三篇 土地租赁合同格式

甲方(出租方):

乙方(转租方):

丙方(承租方):

丙方由于业务发展需要,需租赁乙方原向甲方承租的土地,经甲方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土地范围、面积

位于XX市XXX路 号(附图),面积按土管部门勘定的为准。

第二条? 租赁土地用途

丙方开设汽车销售中心。

第三条? 租赁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的租金为3万元/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租金为3.5万元/年。

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丙方自租赁期限开始之日起一周内,支付当年租赁费的一半给乙方,六个月后的第一周内支付当年另一半租金。这二个付款日为以后每年租金的付款日。

第五条? 续租

合同期满后,该土地继续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丙方享有承租优先权。

第六条? 合同终止

国家征用该土地时,合同终止。各自损失自行承担。

第七条? 合同解除

第四篇 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将_________饭店出租于乙方经营,根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饭店概况:

该饭店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产权归__________所有。

二、租赁期限:

租期一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三、租赁费用及付款方式:

全年租赁费币_________元整(¥________),款项一次性支付。甲方收款后应向乙方出具收款凭证。

四、履约保证金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乙方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币________元整(¥________),合同到期后乙方无违约现象,甲方无息无条件退还保证金给乙方。

五、双方责任:

(一)乙方责任:

(1)保证饭店房屋及室内设施、家具用具等完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后附实物清单)。

(2)乙方如需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应先征求甲方同意,合同终止后乙方有权拆除自己投入的设施。

(3)该饭店只限乙方本人经营使用,不得私自转包第三方。

(4)乙方在租赁期内要保证饭店的正常营业。乙方如想开展其他经营业务要先征求甲方同意。

(5)合法经营,承担租赁期间发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6)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该饭店发生的水、电、物业管理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按期支付其费用。

(二)甲方责任:

(1)该饭店出租前发生的一切债务和其它一切纠纷由甲方负责和承担。

(2)甲方不干涉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3)合同到期后,甲方应保证在第三方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得到该饭店的续租权力。

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未经甲方同意随意改造房屋结构,破坏房屋基础设施的。

2、利用房屋进行非法经营,损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不经甲方同意转租给第三方使用的。

4、乙方不按期交纳租金的。

六、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如有一方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前一个月向对方告之,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二)如遇国家政策、行不和其它不可抗据的因素,导到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甲方不负违约责任。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五篇 土地租赁合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 市 路 号的 亩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见附件)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乙方承租本宗土地必须进行合法经营,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终止合同。

三、乙方不得擅自转租本宗土地的使用权,如需进行转租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终止合同。

四、甲方应保证本宗土地上的水、电、暖等基本设施完整,并帮助乙方协调同水、电、暖的提供方的有关事宜,但具体收费事宜由乙与水电暖的提供方协商,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在租用期间,不得随意改变本宗土地状况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及水、电、暖管网等设施,如确需改动或扩增设备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对有关设施进行改动或扩增设备时如需办理相关手续,由乙方办理,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协助,所需费用有乙方承担,否则,乙方应恢复原状,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六、乙方租用期间,有关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国家行政收费,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负担。

七、乙方在租赁期间因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所有事故及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八、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界满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后1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时乙方应保证工作人员撤离、将属于自己的设备腾清,并将租赁范围内的垃圾杂物等清理干净。

九、租赁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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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农村土地租赁合同范本

农村土地租赁合同

村( )农包字第 号

发包方:

租赁方:

根据《中华共和国农村土地租赁法》、《山东省实施<中华共和国农村土地租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发包方将村集体有所有权的耕地租赁给租赁方种植经营。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1致,签订合同如下:

1、租赁地名: 面 积:

界止 :

2、租赁形式:家庭租赁外其他方式租赁

3、租赁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年)。(双方约定不得超过3年)

4、上交租赁款:共计币(大写) 元。

交款方式及时间:

5、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1、发包方有权监督租赁方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

2、发包方有权监督租赁方合法使用租赁土地。

3、发包方有义务维护租赁者的合法权益。

4、创造条件,尽可能为租赁方提供生产经营服务。

6、租赁方的权利与义务:

1、租赁方有经营自。

2、租赁方有权享受发包方提供的各项服务。

3、租赁方必须按合同约定上交租赁款。

4、租赁方未经发包方书面允许不得在租赁地内种植林木,不得搭建任何建筑物,不得擅自取土或改变地貌,只允许种植庄稼,严禁将租赁地用于违法经营。

5、租赁方在租赁期间,如遇意外,其继承人可以继续租赁,直至合同期满。

7、在合同租赁期内,如遇租赁范围土地被征用或村集体规划使用,租赁方必须服从。征用后,租赁方只享受地面附着物赔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其他待遇归发包方。

8、违约责任:如1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如租赁方违反合同约定或违法使用土地,发包方1经发现可单方终止合同,收回发包土地并不退还租赁方的租赁费。

9、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十、本合同1式 份,发包方和租赁方各执1份,报市中街道办事处租赁合同管理机关各备案1份。

十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发包方(盖公章): 租赁方(盖章):

法人代表(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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